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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10-19 21: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甘肅省非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目前,我省非煤礦山領域存在證照不全非法組織生產,停產停建、復產復工安全要求不落實,應急救援物資配備不足,外包單位管理混亂,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緩慢,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工作滯后等突出問題,非煤礦事故多發,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為盡快扭轉被動局面,堅決遏制非煤礦山領域事故多發勢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領導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實國家安監總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座談會、全省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和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視頻會議要求,扎實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有效減少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推動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非煤礦山專項整治行動,摸清轄區內非煤礦山采礦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合法有效情況,生產能力、人員培訓、安全投入、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運行、尾礦庫安全運行、外包施工單位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016年12月10日前,所有持證生產非煤礦山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非阻燃電纜淘汰率不低于81%, 非煤礦山企業制定黨政領導、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責任清單、重點崗位安全操作責任清單達到100%,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礦山占應配備礦山企業總數的比例達50%以上,委托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的礦山占應委托礦山企業總數的40%以上。
              三、整治重點和措施
            (一)對存在以下情況的非煤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
      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證照不全從事勘查、建設、生產、經營的。
              2.關閉取締后又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
              3.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開采,以及不同礦山井下巷道相互貫通的。
              4.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進行建設的。
              5.資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擅自組織建設和生產的。
              6.尾礦庫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
              7.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邊建設邊生產違法行為的。
              8.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9.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10.未按期完成尾礦庫安全隱患治理的。
             11.未按規定履行停產停建和復產復工手續的。
            (二)對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的非煤礦山,立即停產,限期消除隱患
             1.沒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安全技術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
             2.非煤礦山企業未制定黨政領導、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責任清單、重點崗位安全操作責任清單的。
            3.未完成非煤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的。
            4.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
            5.外包施工單位未向承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擅自開工的。
            6.未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特點,在總體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包括邊坡滑坡(垮塌)、水災、火災、片幫、中毒窒息、墜罐(跑車)、爆炸、地表塌陷(冒頂)、尾礦庫垮壩、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的。
              7.未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救援隊伍對特種裝備、個體防護等裝備不熟悉,應急救援裝備無法正常使用的。
              8. 地下礦山使用非阻燃電纜、非阻燃風筒及主要井巷使用木支護,露天礦山采用一面墻式開采、掏底崩落等落后工藝設備的。
              9.持證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未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及以上的。
              10.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等行為的。
              11.發包單位未將承包單位及項目部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未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每年未對外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考核的。
             12.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13.未按規定委托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的。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開采移動線與周邊居民村莊、重要設備設施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要求,以及與相鄰礦山開采相互嚴重影響安全的。
             15.有嚴重水患或自然發火傾向,沒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6.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17.未按規定使用礦用設備設施的。
             18.民爆器材庫不符合規程規范要求,以及違規、超量和混存的。
             19.排土場(廢石場)沒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0.露天礦山沒有采用自上而下順序、分臺階(層)開采的或者臺階參數和設備能力嚴重不匹配的,以及開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
             21.露天礦山企業沒有對高陡邊坡采取監測監控措施,以及對較大滑坡體沒有治理的。
             22.地下礦山每個礦井、每個生產水平(中段)、每個采場沒有兩個安全出口的。
             23.地下礦山沒有按規定建立機械通風系統,以及通風能力不足,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要求的。
             24.地下礦山未按相關規定建立排水系統,以及排水系統能力嚴重不足的。
             25.沒有對采空區進行治理,以及對地表塌陷沒有采取有效監測監控措施的。
             26.地下礦山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雙電源供電的。
             27.地下礦山開采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沒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塵爆炸等措施的。
             28.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超設計排放尾礦,以及尾礦庫排洪設施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29.尾礦庫未按規定進行閉庫,以及危庫、險庫沒有停止生產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30.石油企業沒有采取防井噴、防爆炸、防硫化氫中毒、防惡劣氣象措施的。
             31.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三)對存在以下問題的非煤礦山新改擴建項目一律不予項目核準,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1.低于國家或本地區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的。
              2.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年限小于3年的。
              3.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小于300米的。
              4.沒有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5.沒有按規定裝備采掘設備的。
              6.在用尾礦庫未按規定安裝高清視頻監控系統、三等以上尾礦庫未安裝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
              7.在運行尾礦庫周邊從事采掘作業對尾礦庫壩體穩定性造成影響的。
              8.不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的。
             四、實施步驟
            (一)摸底排查(10月20日前)
               市州要結合《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基本信息普查表》(附表1.2。以下簡稱:普查表),逐礦排查梳理,摸清金屬非金屬礦山采礦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生產規模、年采礦量、礦山從業人員和當班下井(作業)人員數量等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于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甘肅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平臺(http://www.gsaqsc.gov.cn/login.jsp)有關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地質勘探、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氣行業的基本信息、擴展信息等模塊數據的填報工作,并將普查表報省安委辦。
            (二)自查自改(11月20日前)
              非煤礦山企業要按照《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修訂完善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結合本方案要求,針對性的開展企業安全風險評估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確定每一座非煤礦山及礦山內部各生產區域、崗位的安全風險級別。排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按照“五落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措施、目標,資金和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企業要邀請專家或技術服務單位組織現場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于2016年11月20日前報縣級政府。
            (三)督促整改(12月20日前)
              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非煤礦山企業逐礦進行核查,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企業該停產,責令停止生產,并報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未整改或整改無望,該關閉的要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各市州要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將《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目標完成情況統計表》(附表2)及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總結報省安委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摸清現狀。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切實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進一步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力量,明確領導,靠實責任,逐個摸清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現狀,有序推進專項整治行動,
              (二)抓住重點,嚴格執法。各市州要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深入分析非煤礦山領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精準發力,有的放矢,對非法違法行為突出的地區和企業,要抓住關鍵環節,實施重點打擊,該停產整頓的要堅決停產整頓,該關閉取締的要堅決關閉。
              (三)嚴格許可,源頭管控。各市州要把專項行動與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結合起來,嚴把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查關,對無采礦證或采礦證已過期、礦山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未按期檢測檢驗、應急救援預案沒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未按規定淘汰落后設備或工藝、未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標準的一律不得新辦或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統籌謀劃,著眼長遠。各市州將整頓提升納入“十三五”轉方式調結構總體部署,按照“淘汰關閉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則,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山,探索建立礦山退出機制,完善相應配套政策措施。對長期停產停建、復工復產無望和扭虧無望的礦山,要引導企業主動關閉退出;對資源接近枯竭的老礦井,鼓勵其退出轉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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