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匯編
目 錄
前 言 1
關于成立“防治水管理機構”的通知 2
防治水組織機構圖 5
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6
水害預警預測預報制度 11
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2
暴雨天氣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 13
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15
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17
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19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23
防治水作業優先制度 25
探掘分離制度 26
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 28
探放水安全確認制度 29
探放水確認移交制度 30
前 言
為做好礦井防治水工作,保證礦井安全,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地質規程》(試行)、《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匯編。
關于成立“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業公司
關于成立“防治水管理機構”的通知
各單位: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柳煤字[2012]86號文件要求,為完善礦井防治水專職機構,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經礦研究決定成立******煤業有限公司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分工及職責如下:
一、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技術礦長) (安全礦長)
(生產礦長) (地測副總)
成 員:***
領導小組下設地測防治水科,定崗科長一名、測量副科長一名、地質防治水副科長一名、測量工程師一名、地質工程師一名、防治水工程師一名。
礦成立專職探放水隊,歸地測防治水科直接管理,設隊長一名,技術員兩名。
二、崗位職責:
1、礦長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決策、指揮和資金、人才落實責任。
2、總工程師(技術礦長),具體負責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礦井防治水規劃、計劃、措施的制定、審批等工作。
3、地測副總協助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工作,全面負責地測、防治水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隊伍的建設。組織開展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編制防治水計劃、規劃、防治水專項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等工作。定期組織召開礦井水害隱患排查專題會,加強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制定針對措施,并監督執行。
4、其他分管礦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水責任。
5、地測防治水科是礦井防治水工作技術管理部門,歸地測副總,總工程師直線管理,負責日常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開展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防治水方案設計、探放水設計、防治水計劃、規劃等工作,負責防治水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負責各項防治水工程的日常監管。科長為第一責任人。
6、調度室是礦井防治水工作日常協調指揮部門。負責各項防治水工作信息的匯集,重要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7、安監科為防治水工作的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礦井防治水工程規程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督促水害隱患的治理、整改和落實。對違反防治水方案、措施、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科長為第一責任人。
8、技術科負責組織探放水措施、防排水方案、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防治水內容的審批。科長為第一責任人。
9、機電科負責采區、采掘工作面等重點工程的防排水方案設計,保證排水設備的供電正常,提供防排水所需的設備,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日常管理。科長為第一責任人。
10、通防科負責各項防治水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通風管理及有害氣體監測等保障工作。科長為第一責任人。
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1.礦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全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統一領導, 在人力、物力和資金等方面要給予解決。
2.總工程師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3.地測副總協助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工作,提出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及專項資金等建議;制定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組織編寫防治水中長期規劃、防治水年度計劃、防治水工程設計等;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活動;研究制定水患治理方案。
4.生產礦長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現場管理,負責協調解決防治水工作現場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5.其他副礦長和副總負責本系統內的防治水工作組織安排及防治水工程管理。
6.防治水辦公室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日常防治水技術管理,包括礦井水文地質補勘、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防治水方案設計、探放水工程設計、礦井年度計劃及中長期規劃的編制、防治水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各種防治水工程的質量管理等工作。
7.安監科負責對礦井防治水方案、防治水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水害隱患的治理、整改和落實。對違反各類防治水管理規定、方案、措施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8.機電科負責采區、采掘工作面等重點工程的防排水方案設計,保證排水設備的供電,提供采區、采掘工作面防排水所需的設備,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維護。
9.通風科負責探放水鉆孔施工過程中的通風及有害氣體檢測等安全技術管理的工作。
10.技術科負責組織防排水方案、探放水措施及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防治水措施的審批。
11.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單位管理和施工范圍內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執行防治水方案、作業規程和專項防治水措施負責。
防治水害技術管理制度
1.地測防治水科每年年初進行礦井水害因素分析預測,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并納入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2.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對井下存在的各類積水區必須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出積水面積、積水標高和積水量,同時標出探水警戒線,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3.地測防治水科測量組對各類井巷工程嚴格執行開、停工報告制度,并及時將井巷工程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4.地測防治水科測量組負責對施工的絞車窩、臨時水倉、躲避硐室、鉆機窩等各類盲巷建立工程檔案和專門的盲巷臺賬(包括位置、規格尺寸等),并將盲巷資料及時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對未經地測防治水科測量組、地測副總同意擅自施工的盲巷,按工程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5.掘進巷道過老巷或在老巷附近通過,一律按巷道貫通聯系制度進行管理。地測防治水科測量組按規定距離提前給施工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下發過巷聯系書。
6.在同一煤層中,上下相鄰的兩個區段“沿空”掘進時,兩區段之間的隔離煤柱不得小于10m。
7.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防治水措施。采區設計中必須對采區水倉的位置、容量、排水泵型號、數量、排水管路的規格、數量等明確規定,水倉容量、排水能力滿足《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回采工作面排水系統由機電科根據地測防治水科提供的預計涌水量、井巷條件進行設計,并編入回采作業規程,排水系統設計必須明確規定水泵型號、數量和排水管路規格及數量、水倉位置和供電系統。預計最大涌水量小于30m³/h 的回采工作面膠帶、回風順槽和下山掘進巷道,要求至少一路4寸排水管路跟到迎頭,預計最大涌水量大于30m³/h的,要求至少兩路4寸排水管跟到迎頭,并配有排水能力達預計最大涌水量150%的電泵,備用水泵與使用水泵能力相等。特殊情況下根據地測防治水科的要求或機電科編制的專項設計確定排水系統。采掘過程中的其它防治水措施,根據地測防治水科要求編制專項防治水技術安全措施。
8. 探放水的原則為“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探放水設計,施工單位根據探放水設計編制探放水現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防止有害氣體溢出傷人的措施。探放水設計必須明確探水警戒線位置,對超前距進行驗算,預計水壓、單孔最大出水量,明確孔口套管長度、套管耐壓強度、孔口安全裝置等,鉆孔超前距離和套管長度、終孔孔徑附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
9.探放老空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無物探資料控制的情況下,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當根據水壓、水量確認老空區水已基本放凈后,再施工適當數量鉆孔進行效果檢驗,要求檢驗孔終孔標高低于放水孔終孔標高,經檢驗確認積水區已基本放凈后,巷道方可繼續掘進。巷道恢復掘進時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預防采空區殘余積水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如長探短掘,設躲避硐室,設攔水壩等。
10.采空區封閉墻和灌漿區由通風科負責管理。封閉墻設計必須進行會審,并報地測防治水科備案。位于采空區下側的封閉墻,必須有足夠的抗壓強度,并預留安設有放水閘閥的放水管。通風科建立封閉墻、灌漿區臺賬檔案,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疏放封閉區內積水,防止因閉墻垮塌造成潰水、潰漿事故。
11.井下煤倉由調度室進行管理。正使用的煤倉,因檢修等原因停止使用超過4小時的,應提前放空煤倉,防止在煤倉內造成水煤漿聚集。井下報廢或較長時間停止使用的煤倉,應報調度室及相關領導制定封閉煤倉的安全技術措施后組織對煤倉進行封閉,并將停用、封閉煤倉檔案報地測防治水科備案。
水害預警預測預報制度
1、水害預報的年度、季度、月度預報,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地質副科長審核后報地測副總、總工程師審定。水害預測預報必須既有文字、又有圖紙的正規水文地質預報。預報內容應包括預報的地點、范圍、水害類型、對生產的影響及應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2、預報結果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無因誤報、錯報造成水害事故。必要時,應做出臨時預報,并有文字和圖紙。月度水害預測預報于當月生產計劃下達后5天內編制完成,經礦總工程師審定后,再上報、下發,各接收單位負責人簽收。
3、重大水患的預報,由礦總工程師審定后,上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并簽收。
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地測防治水科每年年初,根據當年的采掘接續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上報公司并組織實施。
2、地測防治水科在每月月度采掘計劃下達后5天內,召開礦井水情水害隱患排查專題會議,編制月度水情水害排查表,逐一對各采掘工作進行水害排查,定防范及整改措施,定責任人,排查結果報送安監科、調度室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礦領導。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修正和補充。發現水患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并報告礦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3、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及時將水害防范及整改措施下發到采掘等相關施工單位,安監科加強對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4、地測防治水科、安監科負責及時監督水害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采取措施處理。
暴雨天氣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范應對暴雨天氣期間可能引發淹井、全礦停電事故的發生,減少和控制此類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我礦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完善防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預防處置機制。密切掌握本地區的天氣變化、汛情通報及礦井所在區域的降雨量情況,突出抓好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和三分鐘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的規定,確保在降大到暴雨時,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二、在降大雨前、暴雨時和降雨后,積極組織我礦人員到本井田范圍內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積水坑、河流、堤防和井下涌水點、擋水設施等重點部位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視檢查,全面巡查礦區洼地積水和河道泄洪情況。
三、認真落實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制度。凡在24小時連續觀測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全部立即停產撤人,實施緊急避險。
四、應急組織及指揮機構
“雨季三防”指揮部為暴雨天氣應急處置的指揮機構,當日值班礦領導為當日應急處置總指揮,全權負責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工作。
五、 應急處置
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后,“雨季三防”指揮部負責組織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災準備工作、認真查險排險、及時組織井下人員上井避險準備工作、認真落實減災救災各項措施、全力做好災害天氣應急準備工作。
六、具體要求
1、“雨季三防”指揮部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強預案的動態管理,及時分析和發現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中存在的問題,不斷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切實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2、雨季三防”指揮部與氣象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及時掌握地方氣象局發出的氣象災害警報和災害天氣預報。在接到預警信號后,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準備工作。
3、雨季三防”指揮部要組織各單位加強災害安全知識和應急預案學習,定期開展預案演練。
4、值班人員要做好停產、撤人的相關記錄、總結,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災害天氣應急預案和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一、礦井發生以下重大水患情況之一時,立即停產撤人:
1、氣象預報出現“暴雨藍色預警信號”以上天氣或連續降雨達到50mm以上或氣象預報為“暴雨”天氣時,立即停產、撤人。
2、老空區發現有異常突水時,立即停產、撤人。
3、相鄰礦井發現水害事故時,立即停產、撤人。
4、影響到生產地點的排水設施失效,無法處理時,立即停產、撤人。
5、當施工現場出現下列透水的預兆:施工掘進迎頭或工作面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煤壁片幫、底板臌起或產生裂隙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現象時,立即停產、撤人。
二、礦井發生重大水患撤人程序:
1、礦井發生重大水患后,應委派一名現場總指揮(如需要,也可以委派副手),全面負責撤人過程中的一切事物,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控制,處理事故。
2、現場總指揮應該指導井下危險設施的全部或部分停運,并與現場事件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配合,指揮危險源現場的人員撤離。
3、井下作業人員在接到撤離命令后,應絕對聽從班組長的統一指揮,按預先安排好的撤退路線進行撤離,不要驚慌失措、各奔東西。
4、透水后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迅速觀察和判斷透水的地點、水源、水量、發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況,根據預防災害計劃中規定的撤退路線,迅速撤離,撤離前應設法將撤退的行動路線和目的地告知礦井領導。
5、撤退過程中,應靠近巷道一側,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體,盡量避開水頭和泄水主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滾動的矸石和木料傷人。
6、如在撤退過程中,透水破壞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標,迷失行進的方向時,遇險人員應朝著有風流通過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7、在撤退沿途和所經過的巷道交叉口,應留設指示行進方向的明顯標志,應提示救護人員的注意。
8、人員撤退時,應遵守秩序,切實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9、在撤退過程中應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線進行撤離,切不可進入獨頭巷道。
10、遇險人員應該選擇就近路線進行撤離:
作業地點人員-→皮帶巷或軌道巷-→斜井、副斜井或行人斜井-→地面
11、總指揮必須指定專人記錄所有到達安全區的人員,并告知應急控制中心。
12、控制中心指定專人核對并區分到達安全區的事故現場和現場外人員的名單。
13、安排對現場人員情況進行記錄,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地址等,并保存在應急控制中心,還要定期更新。
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為了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同時為了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及時開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1、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技術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
2、科室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
3、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4、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5、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6、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古空、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技術礦長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復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7、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8、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有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9、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一、防治水日常巡檢制度
1、探水隊是防治水工作質量的第一責任者。
2、防治水工作安排時,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質量、杜絕事故發生作為重點,同時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3、地測防治水科要經常檢查防治水工作質量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解決。
4、防治水日常巡檢由探水隊及防治水人員按巡視路線逐項檢查各作業地點是否正常,特殊情況下應增加檢查次數。
5、礦各分管領導防治水隱患排查每月下旬進行,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節。
6、防治水隱患排查時,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規定》和防治水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完后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地測防治水科,由地測防治水副總負責進行歸類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復后,以書面形式下發有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地測防治水科安排專人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在礦井雨季來臨之前20天內,地測防治水科要完成礦井雨季“三防”預案,并要不間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8、在雨季來臨前10天內,礦井取得與防汛、防洪、氣象單位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聯系。
9、檢查礦井所有避雷器材,損害、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10、材料科準備足夠的防洪袋、鐵鍬、水管、雨衣、鐵絲、沙土等材料。
11、在雨季來臨之前對井下排水泵進行排水實驗。
12、雨季來臨之前做好礦井周邊廢棄礦井、老窯及地面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水害調查與治理工作。
13、建立礦井緊急情況撤離組織和搶險救援小組。
14、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要嚴格按照防治水專項整治的設施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15、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16、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重點防治水區域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及年度防治水計劃。對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負責人相應的經濟處罰。
17、檢查人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我礦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
18、發現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報告地測防治水副總或總工程師。
考核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獎罰制度。安全獎罰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獎罰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二)安全獎罰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行相關規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三)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1000元。
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職工獎勵500元。
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5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1、沒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1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2、防止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鉆孔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500元,個人罰款1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100元。
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100元。
5、探防水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6、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和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開除處分。
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100元。
8、現場情況有變的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100元。
9、安監部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財務部負責獎金的審批發放和罰款的收繳工作。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一、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更是本礦安全工作的重中這重,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二、考核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三、績效考核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行相關規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四、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1000元。
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職工獎勵500元。
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5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1、沒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1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2、防止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鉆孔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500元,個人罰款1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100元。
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100元。
5、探防水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6、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和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開除處分。
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100元。
8、現場情況有變的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100元。
9、安監部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財務部負責獎金的審批發放和罰款的收繳工作。
防治水作業優先制度
1、煤礦探放水工作必須納入礦井整體生產組織中,安排生產計劃時先安排探放水工作。
2、在開掘掘進、回采及采區封閉等設計編制的實施中必須有防治水結構的審查意見,確保達到優先介入優先施工的目的。
3、嚴格控制掘進工作面進尺,及時下達停頭、探水通知單,確保施工范圍在鉆探安全距離內。
4、鉆探結束時,必須由地測科牽頭組織調度、安監、探水隊、工作面生產區隊,共同現場驗收。地測科通過鉆探資料分析,確保無水害隱患后,下達恢復掘進通知單。
5、定期對礦井各區域進行詳細排查、分析,對異常區域或水害隱患較大的做重點觀測,記錄在冊,并做好預防、治理措施。
探掘分離制度
為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實現探掘分離規范化和標準化,實現“防治水五專”,即:專業探放水機構、專項防治水制度、專門探放水隊伍、專業技術人員、專用探放水設備,實現煤礦探放水探掘分離、現場驗收閉合管理工作規范化,特編制本管理制度。
1、探放水隊工作由礦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地測副總具體負責業務管理;地測防治水科具體負責探水隊的鉆探工作。
2、地測防治水科指導探放水業務,探水隊隊長與掘進隊長平級,歸地測副總、總工程師直接領導。
3、探水隊隊員,在探放水前必須認真學習探放水制度、探放水設計、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4、探放水隊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探放水技術培訓并取得培訓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5、探放水隊要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做到“物探先行、鉆探跟進、探掘分離、不探不掘”。
6、由地測防治水科牽頭組織安監科、調度室、技術科對探放水隊每個工作面的鉆探進尺進行驗收,地測防治水科負責鉆孔參數的驗收把關,其余三部門負責鉆孔深度的驗收把關,驗收人員現場簽字確認。
7、建立探放水記錄牌板,按時班報(原始記錄)、日報審閱和允許掘進(停掘)數據,嚴格執行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8、探放水隊必須按時將當日、當班鉆探進尺日報,報送地測防治水科經地測防治水科審查滿足設計要求、達到探水目的后,經地測防治水科長、地測副總、總工程師簽字后下達確認單,并將探水巷道移交掘進隊施工。
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
1、所有探放水施工地點必須掛牌管理,標明探水目的、探水設計、探水鉆機型號、排水路線、避災路線、施工人員及主要責任人等相關要求。
2、探放水設備放置處掛牌標清設備名稱、型號、用途、數量及責任人。
3、井下所有牌板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統一要求懸掛整齊,填寫內容字體工整、清楚,根據要求及時更新牌板內容。
4、每天安排專人對所有牌板進行巡查,發現臟、差、亂及時整理,有損壞、模糊不清、感觀差的及時更換。
5、現場施工牌板,在交接班的同時,牌板內容必須與接班人員交接清楚,以便下班人員繼續填寫。
6、所有牌板內容真實,工程名稱、位置、施工目的等必須對應,不得出現與現場不符現象。
探放水安全確認制度
為了切實做好聚德煤業公司防治水工作,嚴格落實執行 “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杜絕水害事故,特制定探放水安全確認制度。
1、探水隊必須按設計施工探放水鉆孔,根據地質情況調整鉆孔參數必須經地測科同意 。
2、探放水隊按程序完成探放水鉆孔施工后,通知地測科,由地測科牽頭組織探水隊、安監科、調度室、技術科對探水隊每個工作面的鉆探進尺進行驗收,地測科負責鉆孔參數的驗收把關,其余三部門負責鉆孔深度的驗收把關,驗收人員現場簽字確認。
4、地測科根據探放鉆孔施工及出水情況出具安全確認單,確認單必須描述每個鉆孔的參數及終孔層位,明確允許采掘距離,采掘注意事項及到終采掘時必須停頭等內容,上報地測副總、總工程師審批。
5、總工程師及地測副總根據確認單的鉆孔資料進行評定后確定探水效果,并有結論性意見。
探放水確認移交制度
1、地測科把每次前探鉆孔施工及驗收資料編制移交單,送交生產副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后,移交到采掘隊組、安監部門及調度室等部門,
2、確認移交單、安全確認單必須歸檔管理,管理期間不少于本采掘工作面及相鄰工作面服務年限。
3、移交單必須對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威脅進行評價、論證,確定安全距離及停頭位置。
4、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5、安全確認移交單無明確指令,概念不清楚,或簽字不全的不得進行作業。
6、各相關科室部門均有業務監督職責,對現場管理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通報處罰。
7、在采掘作業過程中,如遇地質變化,透水征兆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變報礦安全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