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1、礦井發生重大隱患后,應該委派一名現場總指揮(如需要,也可以委派副手),全面負責撤人過程中的一切事物,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控制,處理事故。
2、現場總指揮應該指導井下危險設施的全部或部分停運,并與現場事件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配合,指揮危險源現場的人員撤離。
3、井下作業人員在接到撤離命令后,應絕對聽從班組長的統一指揮,按預先安排好的退卻路線進行撤離,不要驚慌失措、各奔東西。
4、透水后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迅速觀察和判斷透水的地點、水源、水量、發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況,根據預防災害計劃中規定的撤退路線,迅速撤離到透水地點以上的水平,而不能進入透水點附近及下方的獨頭巷道。撤離前,應設法將撤退的行動路線和目的地告知礦井領導 。
5、撤退過程中,應靠近巷道一側,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體,盡量避開水壓力水頭和泄水主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滾動矸石和木料傷人。
6、如在撤退過程中,透水破壞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標,迷失行進的方向時,遇險人員應朝著有風流通過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7、在撤退沿途和所經過的巷道交叉口,應留設指示行進方向的明顯標志,應提示救護人員的注意。
8、人員撤退到豎井,需從梯子間上去時,應遵守秩序,禁止慌亂和爭搶。行動中受要抓牢,腳要蹬穩,切實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9、如唯一的出口被水封堵無法撤退時,應由組織的在獨頭工作面躲避,等待救護人員營救,嚴禁盲目潛水逃生等冒險行為。
10、在避災期間,遇險礦工要有良好的精神心理狀態,情緒安定、樂觀、意志堅定,要堅信上級領導一定會組織人員快速營救。
11、總指揮必須指定專人記錄所有到達安全區的人員,并告知應急控制中心。
12、控制中心指定專人核對并區分到達安全區的事故現場和現場外人員的名單。
13、由于節日、生病和當時現場人員的變化,需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核對并更新應急控制中心所掌握的名單。
14、安排對現場人員情況進行記錄,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地址等,并保存在應急控制中心,還要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