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領導干部職務變動資產移交規定
華泰煤礦領導干部職務變動資產移交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列“領導干部”包括我礦副科級(含隊長、支部書記)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干部、調研員、帶薪離職人員。“領導干部職務變動”是指:
(1)領導干部交流、提拔、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部門的;
(2)領導干部到齡退休或轉調研員崗位的;
(3)被撤銷(或免去)職務的;
(4)內部退養或帶薪離崗的。
第二條 本規定所列“資產”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配備的辦公室和辦公設施,如電腦、電視、VCD、打印機、傳真機、電話、小靈通、辦公桌、辦公椅、書柜、沙發、空調以及礦出資配備的其他辦公設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列“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責任部門為我礦黨政辦公室、后勤管理部,責任人為責任部門正職(或主管低質易耗物品的負責人)。
第四條 領導干部職務變動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辦理移交手續。
1.在職干部職務變動后,五日內辦理完畢資產移交手續。
2.離退休干部自辦理離退休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資產移交手續。
3.領導干部內部退養或帶薪離崗的,自接到通知起,五日內辦理完畢資產移交手續。
4.調研員:領導干部轉調研員崗位后,根據工作需要,經礦領導研究,由后勤管理部門另行安排辦公場所。公務用車,按車改實施方案執行。
第五條 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領導干部由本人與黨政辦公室、后勤管理部辦理移交登記手續,雙方在移交清單上簽字一式兩份。
第六條 領導干部辦理職務變動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辦理完畢資產移交手續的,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組織紀委監察審計科等有關部門強制收回國有資產。
第七條 領導干部辦理職務變動手續后,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仍未按本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責任部門未按規定強制收回資產,造成資產轉移或資產流失,影響我礦工作秩序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和“領導干部”黨政紀處分。
第八條 領導干部職務變動調離本部門的其辦公室內的一切辦公設施及資產保持原貌,完好無損,如發現國有資產流失占為己有的及國有資產損壞的,要按原價賠償,拒不賠償的,從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 各隊隊長、支部書記職務變動后,其室內一切辦公設施要保持完好無損,其室內的一切設施納入離職審計內容,從現在起各隊隊長、支部書記室內的一切配置資產由后勤管理部登記建帳備案,確保國有資產不受損失。
第十條 領導干部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前,各有關部門按照程序積極主動按規定解決好領導干部的遺留問題,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好離退休干部的生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華泰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