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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泰煤礦科隊長離任審計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25 11:39 來源:煤礦安全網

      華泰煤礦科隊長離任審計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科、隊長的監督管理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內部審計職能,使離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科、隊長離任審計,是指礦屬科、隊長(部門負責人)因晉升、調任、轉任、退休、辭職、辭退、解聘、辭聘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審計部門對其任期內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條 凡礦屬各科、隊及礦下屬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按照本制度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根據礦黨政決定向審計部門提供審計對象,監察審計科依照相關法規制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離任審計的科、隊長,一般應在15天內對其審計,未經審計,有關部門不能為其辦理正式離任手續。
         第六條 離任審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監察審計科根據組織部門提出的審計對象確定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在實施審計3日前必須將審計通知書送達離任者,離任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二)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以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并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寫出審計報告。
         (三)審計部門將審計報告送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征求意見。
         (四)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五)審計部門將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進—步核實情況,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不做修改的,應寫明原因和審計依據,并與審計報告、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并報主管領導。
         (六)根據主管領導審閱意見審定審計報告,對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目標責任貫徹實施情況、生產管理、經營管理上的主要成績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出具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意見書,并報送礦領導,抄送離任者本人。
         (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有關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或者審計意見書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歸入干部檔案。作為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并與黨風廉政建設風險抵押金掛鉤。
         第七條 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任期內主要任務指標完成情況;
         (二)財務管理和收入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合法性;
         (三)有無盲目開支,鋪張浪費、大額外欠賬和嚴重超支現象;
         (四)材料、器具、設備和公有財物的管理使用、保存完整情況;
         (五)接、離任雙方及時正常交接情況;
         第八條 對離任審計中發現問題的處罰
         (一)對審計中發現任期內財務檔案丟失,會計資料保存不全的,視為隱藏會計資料,躲避審計監督行為論處,沉淀黨風廉政建設抵押金。
         (二)對沒有健全會計賬簿,收入支出沒有憑證的,按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細則執行,處以該期收入總額10%的罰款。
         (三)在審計調查、職工座談過程中,發現有克扣工人工資、暗提留行為的,責成交回克扣及暗提留全部所得,并按礦有關規定處理。
         (四)凡發現有弄虛作假、涂改發票、空支現金的,當事人應交回全部所得,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以黨紀、政紀處分。
         (五)現金管理要有相互監督制約機制,若發現賬、錢、物及審批權一人操作的,要求限期完善機制并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沉淀黨風廉政建設風險抵押金。
         (六)在離任時發現有開戶掛賬消費,造成嚴重超支的,視其金額大小給以不同程度的經濟處罰。
         1.超支5000元以上的,要求該單位列出欠款清單,停止對提留款使用,待外欠賬還完為止,并在全礦進行通報批評。
         2.超支10000元以上的,停止該科、隊主要負責人的工資,全礦通報批評,形成的外欠賬全部由本人承擔。
         3.若離任者發生外欠賬超過15000元以上的,形成的外賬全部由本人承擔,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以黨紀、政紀處分,沉淀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風險抵押金。
         4.若不經離任審計,接、離任雙方將問題自行協商交接的,一切責任由接任者承擔。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根據離任審計需要,必須及時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
         第十條 審計人員根據礦領導安排,依據法規制度實施離任審計,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擾審計人員履行內部審計職能。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必須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區分情節輕重按礦相關制度處罰。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科、隊長、部門負責人任期內需要審計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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