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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防突工工種定義,技術等級標準

      作者:佚名 2011-11-16 23:11 來源:本站原創

      一、瓦斯防突工工種定義,技術等級標準
      依據199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煤炭工業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煤炭工業)》
      1.工種定義:預測預報煤與瓦斯突出情況,實施和檢查防突措施,檢驗防突效果。
      2.技術等級標準
      Ⅰ.初級瓦斯防突工
      ⑴知識要求:
      ①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②了解〈〈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瓦斯防突的規定和本區域有關防突的規定:
      ③了解礦井通風基本知識;
      ④熟悉分管區域通風系統、瓦斯抽放系統、瓦斯監測系統及避災路線;
      ⑤熟悉煤與瓦斯突出的預兆及防治措施
      ⑵技能要求:
      ①能利用儀器(儀表)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②能協助安裝鉆孔機具及各種儀表,能熟練進行鉆孔、封孔作業;
      ③能準確觀測鉆孔的流量,可對煤層瓦斯壓力進行讀數并準確記錄。
      Ⅱ中級瓦斯防突工
      ⑴知識要求:
      ①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②熟悉分管區域的采區設計和生產工藝;
      ③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狀況及制定防突措施效果的依據;
      ④熟知本礦井預測預報瓦斯突出的方法和措施的檢測。
      ⑵技能要求:
      ①能按防突措施的規定進行施工和操作;
      ②熟練使用預測預報和效果檢驗的儀器;
      ③發現瓦斯突出預兆,能及時組織人員撤出;
      ④協助進行現場勘察,能分析、整理煤與瓦斯突出材料。
      Ⅲ.高級瓦斯防突工
      ⑴知識要求:
      ①具有高中文化水平;
      ②掌握煤、巖性質以及分管區域的地質材料;
      ③了解各種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方法及預測預報瓦斯突出的方法;
      ④了解礦井設計及全礦井生產工藝。
      ⑵技能要求:
      ①能指揮人員按防突設計正確施工;
      ②對在執行防突措施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能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③能提出制定一般性防突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的建議。
      二、崗位操作標準
      原煤炭工業部在《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中對瓦斯防突工的崗位技術操作標準作出如下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瓦斯突出工應由在礦井從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過防突知識培訓不得少于1個月,礦務局對防突人員要年審考核,合格者上崗。
      第二條:瓦斯防突工應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防治內容,負責有關參數的測定,掌握防突技術措施的施工要求以及收集與整理測定的突出參數。
      (二)入井測試前的準備工作
      第一條:入井前,必須對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工具等進行全面檢查和校正,以滿足測試要求。
      第6條:測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在掘進工作面軟分層中,靠近巷道兩幫各打一個平行于巷道掘進方向,直徑42㎜,深3.5㎜的鉆孔;
      (2)用專門的封孔器封孔,封孔后測量室長度為0.5m;
      (3)鉆孔瓦斯斯涌出初速度的測定必須在打完鉆后2min內完成.
      具體操作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條:測定鉆屑時,應做到每米段推、拉鉆桿次數基本相同,減少測定誤差;
      第二條:將電源送到工作面作業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和防爆檢查。
      第三條:測試前,應明確記錄負責人,參數測定負責人,以保證測試結果準確可靠。
      (三)測試參數的具體操作
      (2)施工中,隨時觀測煤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3)作業地點應掛一臺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只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才能工作。
      (四)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
      第8條:在任何防突措施實施前,瓦斯防突工必須掌握防突措施的要求,熟悉施工作業規程,熟悉施工區域的通風系統和避災路線。
      第9條:瓦斯防突工應經常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進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10條: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11條:采用遠距離爆破時,遠距離爆破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小于300m;爆破時,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爆破工操縱爆破的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爆破30min后,班長、瓦檢員、爆破工三人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第12條: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以防煤炭自燃引起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制定清煤的防護措施進行。
      第13條對突出的孔洞,應充填接頂,并應及時砌碹或注漿封閉孔洞,以防止自然發火。
      第14條:進入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佩戴隔離式自救器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五)突出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第15條:每次突出發生后,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做好詳細記錄,收集有關資料:
      1.記錄突出時間、突出地點、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稱、支護情況、煤層特征、地質構造及鄰近層開采情況等。
      2.調查突出前的預兆,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的過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壞情況等。
      3.調查突出前瓦斯壓力大小,正常瓦斯濃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況。
      4.繪制突出地點通風系統示意圖、突出處煤層剖視圖及煤巖柱狀圖。
      5.調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圖。
      6.填寫突出記錄卡,記錄卡片數字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7.每次突出都必須填寫專題調查報告。
      第16條:為了做好防突日常管理工作,應建立“四圖”、“四臺賬”和“一卡片”。
      1.“四圖”:即瓦斯地質圖、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平面圖、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關系圖、現場防突施工圖。
      2.“四臺賬”:即突出煤層測試突出參數臺賬,突出煤層化驗參數臺賬,煤層瓦斯壓力、含量臺賬,防突設備儀表使用及完好臺賬。
      3.“一卡片”:即發生突出后的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第17條: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整理,為系統總結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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