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團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現場瓦斯管理,嚴格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制度,采取針對性的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和減少瓦斯超限次數,經公司安全辦工公研究決定,對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做如下規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制訂防范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負責者進行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事故單位負責以書面材料報送公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二、因管理不善,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計劃外瓦斯超限,起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主持,有關業務處室、礦戰線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濃度在1.5%以下者,由駐礦安監處長(或安全礦長)主持,礦戰線,領導及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
三、生產過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公司安監部門主持,有關業務處室、礦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和有關人員參加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濃度在1.5%以下者有礦總工程師主持,安監(檢)部門及有關人員參加,分析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
四、有計劃的停電、停風或采取釋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平煤通(1997)14號文件規定的有關監測系統檢測的瓦斯異常信息及瓦斯濃度值不超過1.1%,持續時間不超過3分鐘的,均不做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計劃停電停風工作必須提前制訂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結束后,分別向集團公司生產、安全和通風調度匯報。
五、凡發生在計劃外瓦斯超限,或生產中瓦斯濃度在1.5%以上9含1.5%)的,每次對責任罰款1000元,并對責任者按責任大小分別處以罰款和行政處分。生產過程中的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的,由礦進行追查處理,追查結果報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六、為避免因風量不足導致的瓦斯超限,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原則,根據風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個數和產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風量。每個月必須按照原礦務局風量計算細則,對采區風量和主扇實際供風能力進行一次核算,核算結果,作為月報,報送公司安監局和通管理中心。
七、加強瓦斯超限統計分析和重點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各單位必須在28日前,把當月瓦斯超限月報和下月重點瓦斯工作面名稱上報公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公司下發的有關文件、管理制度等,凡與本規定不符或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