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11-23 22:26
來源:本站原創
為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質量和管理水平,防止發生通風、瓦斯、煤塵與火災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煤炭行業實際,5月24日,市煤炭工業局以“朔煤發[2010]90號”文件印發了《朔州市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各級、各煤礦認真做好宣傳、貫徹、落實工作。
《朔州市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共分總則、礦井通風、瓦斯防治、粉塵防治、防滅火、監測監控、其它和附則八章,包括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方法、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內容、煤礦井上下作業場所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井下滅火器配備表、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等5個附錄。是建市以來,我市煤炭行業第一部比較詳細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
朔州市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通風系統
第二節 通風管理
第三節 通風設施
第四節 主要通風機
第五節 局部通風
第三章 瓦斯防治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二節 瓦斯排放
第三節 瓦斯抽放
第四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防塵管路
第二節 降塵措施
第三節 隔爆措施
第四節 粉塵測定
第五章 防滅火
第六章 監測監控
第七章 其 它
第八章 附 則
附錄一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方法
附錄二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內容
附錄三 煤礦井上下作業場所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
附錄四 井下滅火器配備表
附錄五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質量和管理水平,防止發生通風、瓦斯、煤塵與火災事故,依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細則。
第2條 “一通三防”工作必須堅持講求實際、尊重科學、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監管,不斷鞏固和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實現安全、高效、文明生產。
第4條 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主體企業、煤炭企業必須設立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產煤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明確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領導和機構。煤炭企業必須設立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
第5條 煤炭主體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礦的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并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
第6條 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主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制。行政正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7條 煤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制。煤炭企業法定代表人(煤礦礦長、投資人)是本單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和其他工作條件。煤炭企業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煤炭企業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全面負責“一通三防”工作。
第8條 各級“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范圍內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各級安監機構(部門)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管,其它工作機構(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 “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9條 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煤炭企業的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省和市組織的“一通三防”業務培訓。
4、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5、礦井瓦斯檢查制度;
6、礦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涉及企業);
7、采空區及盲巷管理制度;
8、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9、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
10、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1、“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第11條 煤炭企業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以下“一通三防”圖紙:
1、通風系統圖;
2、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
3、通風網絡圖;
4、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
5、避災路線圖;
6、井下消防灑水管路布置平面圖;
7、隔爆設施布置圖;
8、防滅火設施布置圖;
9、瓦斯抽放泵站平面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等)布置圖(涉及企業)。
第13條 煤炭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費用不應低于提取總額的50%。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須保證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火災防治、綜合防塵、通風系統改造以及應急演練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14條 煤炭企業必須堅持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15條 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必須由具備核定資質的單位出具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審批權限由省煤炭工業廳確定。核定方法見附錄一,核定報告內容見附錄二。
第16條 礦井通風能力核定要求:
1.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核定通風能力;
2.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3.礦井更換主要通風機,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4.采掘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5.礦井瓦斯等級發生變化或瓦斯賦存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6.實施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礦井,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第二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通風系統
第17條 生產礦井必須實現專用回風井回風,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其中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區變電所、充電室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建設礦井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風井與采區回風巷相聯的主要巷道應采用專用回風巷。
第18條 采區上(下)山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第19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同一采區內,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與采煤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一次,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安全監控系統,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規程》規定;嚴禁采煤工作面與備用工作面串聯通風。
第20條 工作面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確需施工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指企業內部的礦級以上部門,下同)審批,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21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于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2條 不得采用在煤倉安設鋼管的辦法為裝載硐室通風。
第23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該硐室采用擴散通風的,其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第二節 通風管理
第24條 煤炭企業必須以風定產,以風定面,采掘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核準通風能力允許的最多采掘工作面個數。
第25條 煤炭企業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
礦井的總進風巷、總回風巷、礦井一翼的總進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永久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風地點應設置臨時測風站。測風站長度4m,斷面光滑兩端抹成流線型,前后各10m范圍內巷道無分支、無拐彎,并要填寫測風臺帳及測風牌板,牌板規格為600mm×400mm,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風日期、測定人等。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規程》要求。
第26條 煤炭企業必須制定通風巷道維修制度,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5%,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27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必須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定,并報縣區煤炭主管部門備案。
第28條 礦井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面、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等內容。
第29條 生產礦井采煤工作面投產時,必須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面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采用綜采放頂煤的接續工作面,必須委托具有相應礦井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并按有關規定履行設計審批和驗收。
第30條 以下安全措施必須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批準,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系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2、改變采區以上通風系統時的安全措施。
第31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房應按同類型礦井井口防洪標準采取防洪措施。嚴禁通風機房兼做他用。
通風機房周圍20m以內不得布置有煙火作業的建筑物及設施,與提升機房、變電所、礦辦公樓的距離不宜小于30m;與進風井口、壓縮空氣站的距離低瓦斯礦井不應小于30m。
第32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礦井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反風演習時必須有礦山救護隊參加。礦井反風演習前,由礦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負責組織編制反風演習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礦井反風演習后,應在1周內完成反風演習報告的編制,并報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節 通風設施
第33條 煤炭企業必須構筑可靠的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嚴禁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或者改變通風設施的狀態。
煤炭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制度。
第34條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35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任意兩道風門之間距離不小于5m,需要有運輸工具通過時,兩道風門之間距離同時不得小于運輸工具長度,風門能自動關閉,有閉鎖裝置。
第36條 風門要用不燃性建筑材料構筑,門框要沿口包邊,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曲,調節門窗設在門墻上方。
第37條 凡報廢的采區通向運輸大巷和總回內巷的所有聯絡巷,所有結束回采的工作面、平巷間的聯絡巷、巖石集中巷連通煤層的巷道都應設置永久性密閉。井下巷道需臨時封閉的地點應構筑臨時密閉。永久性密閉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厚度不小于0.5m;
2、距巷道口不超過5m,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3、要求墻體結構穩定嚴密、材料經久耐用,墻基與巷壁必須緊密結合,連成一體。永久密閉一般采用掏槽結構,也可采用錨桿注漿結構。煤巷密閉必須掏槽,幫槽深度為見實煤后0.5m,頂槽深度為見實煤后0.3m,底槽深度為見實煤后0.2m,掏槽寬度大于墻厚0.3m。巖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須將松動巖體刨除,見硬巖體;
4、墻身應選用高強度材料砌筑或澆筑,墻厚根據巷道斷面、服務年限、使用材料等合理確定,墻面覆蓋層厚度應大于20mm;
5、在傾角超過30°的巷道砌筑密閉時,密閉墻體宜垂直于巷道軸線,并采用基座結構,用以承受側壓和墻體自重。墻基四周必須嵌入巷幫一定深度,巖壁宜大于1m。墻體上方可充填河沙、黏土或粉煤灰等惰性材料或予以注漿;
6、對密閉有防爆要求時需先作防爆密閉,再建筑永久密閉;
7、要求承受一定的靜水或灌漿壓力時,宜選用料石或混凝土密閉,并進行承壓計算,料石密閉內側應邊砌邊用水泥砂漿抹面,靜水壓力大于0.1Mpa時,應專門進行設計,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8、永久密閉墻應刷白。永久密閉前應設置說明牌 ,說明牌應注明:編號、地點、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積等;
9、密閉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火區密閉和防火永久密閉(采空區密閉)都應在離底板高度為墻高的2/3處設置直徑不小于25mm的檢測口,用于觀測壓差、氣溫和取氣樣;離底板高度為0.3m處應安裝直徑不小于50mm的放水管,并帶有水封結構或安裝閥門,用于觀測水溫、釋放積水;在密閉的頂部還要安裝直徑不小于100mm的防滅火備用管。
第38條 對于礦井之間已經貫通巷道的永久密閉,要達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密閉設計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39條 凡是進風、回風風流平面交叉的地點均應設置風橋。風橋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風橋斷面不小于原巷道斷面的4/5,坡度不大于30°,橋面平整不漏風,風橋不應設風門。
第40條 礦井的進風井口應安設足夠能力的暖風設施,暖風道必須用不燃性建筑材料砌筑,并應至少設2道防火門,保證井口以下空氣溫度必須在2℃以上。
第41條 回風井井口必須安裝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防爆門(蓋)應與回風井同一軸線,斷面面積不小于回風井;防爆門(蓋)到風硐的距離比主要通風機到風硐的距離至少小10m;防爆門(蓋)正常時應靠通風機的負壓保持關閉狀態,并安設平衡重物;防爆門(蓋)嚴密不漏風,冬季應對密封液體進行防冰處理。
第42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與出風井連接的風硐,風速最大不得超過15m/s,風硐轉彎部分要呈圓弧形,內墻光滑,拐彎平緩,并保持無堆積物;風硐及其閘門等裝置,結構要嚴密不漏風;風硐和主要通風機相連的一段巷道的長度應不小于10~12倍的風機動輪直徑。
第43條 臨時停風的盲巷,在距巷道口2m以內必須設置柵欄,并懸掛警示牌,柵欄的規格應符合以下幾方面要求:
1.當巷道高度小于或等于1.8m時,應對巷道全斷面設置柵欄;
2.當巷道高度大于1.8m時,柵欄設置高度不小于1.8m;
3.柵欄孔格的規格尺寸不大于200mm×200mm;
4.柵欄必須設置牢固可靠。
第四節 主要通風機
第44條 生產礦井更換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風機選型設計,報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45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第46條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通風機性能測定結果必須報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47條 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主要通風機應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主要通風機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通風機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48條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計入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建立主要通風機定期檢修制度,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
第49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蓋)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第五節 局部通風
第50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和混合式。
第51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第52條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并安裝在專用臺架上,離軌面高度不小于0.3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安設局部通風機的巷道中的風量,除了滿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外,還應保證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之間的巷道風速不小于0.25m/s。
第53條 局部通風機的選擇必須滿足工作面風量、風速要求,掘進巷道超過500m,通風部門必須編制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并實行掛牌制,管理牌板規格為600mm×400mm,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煤礦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臺帳以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第54條 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其出風口至掘進工作面的距離,煤與半煤巖巷道應小于5m,巖巷應小于10m。供風距離超過500m的掘進工作面宜選用∮800mm風筒供風。
第55條 嚴禁使用3臺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地點供風的,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56條 局部通風機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第57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并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58條 巷道貫通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匯報,并下達貫通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調度、通風、機電和安監等部門,同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保持正常通風,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掘進巷道貫通時,必須由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設專人警戒。
掘進巷道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三章 瓦斯防治
第59條 各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機構, 協調各方面力量,促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訂本縣區煤礦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協調和幫助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第60條 煤炭企業每年必須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由市煤炭工業局初審匯總后,報省煤炭工業廳審批。瓦斯鑒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工業廳規定。
第61條 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或建設條件下進行。宜選擇每年的7、8、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工作,每一測定班的測定時間應選在生產正常時刻,并盡可能在同一時刻進行測定工作。
第62條 各煤炭企業必須建立瓦斯報表審查制度。瓦斯檢查工將井下瓦斯檢查記錄報送通風管理部門,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組織制定措施,立即進行處理。
第63條 井下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于1%時,才準裝藥爆破。
第64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65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66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67條 生產礦井必須根據瓦斯檢查范圍、類型、法定出勤等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第68條 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制度,其檢查次數規定如下:
1.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采掘工作面、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閉墻、盲巷臨時閉墻、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采、綜采回采面與煤巷、半煤巖巷掘進面應設專職專人檢查瓦斯;
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閉墻、盲巷臨時閉墻,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礦井的分區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道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69條 通風管理部門及其專業隊組要根據通風系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區域,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每個區域的巡回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制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
瓦斯檢查計劃圖表每月制定一次,當月內原確定瓦斯檢查區域發生變化時,計劃圖表應及時修改。
第70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
1.采煤、掘進工作面進風、工作面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面上隅角等;
2.回風流中電氣設備附近 20m范圍內的巷道;
3.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4.瓦斯檢查工對負責區域各種硐室、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控裝置及有關地點的瓦斯情況都應進行檢查,發現有瓦斯超限時,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71條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牌板規格為600mm×400mm,牌板設置位置:
1.綜采工作面牌板設在工作面向外15~20m的回風巷,回風巷牌板設在距回風口10~15m的安全地點,上隅角牌板設在工作面距上隅角3~5m的支架上;
2.掘進工作面牌板設在距工作面迎頭20~30m的巷幫上,回風巷牌板設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距全風壓回風口10~15m的巷幫上;
3.串聯通風工作面設在被串聯掘進工作面風機前或被串聯回采工作面前3~5m的巷幫上;
4.其它瓦斯檢查地點設在被檢查地點附近5m范圍內的適當位置。
第72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班報)、“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檢查結果須經該工作面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73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班時應向接班人員就本班的工作內容、瓦斯檢查情況和重點問題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項逐一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手冊上簽字。
第7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瓦斯檢查工必須在現場交接清楚:
1.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完的;
2.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的;
3.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未查明原因和未進行處理的;
4.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
5.發現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事故未安排處理的。
第75條 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76條 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第二節 瓦斯排放
第77條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時,必須首先打開防爆門(蓋)或井上其它風門。主扇啟動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將風門關閉。
第78條 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79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
第80條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制風量等方法排放,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瓦斯流經及影響區域必須事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81條 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地點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排放制度。
1.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
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匯報調度,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3.停風時間超過8h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提出措施,指定通風隊人員進行排放。
第82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臺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只有第1臺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后,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臺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第83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當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57條的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調度室匯報。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放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84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實施細則第57條的規定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后負責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隊進行排放。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85條 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煤炭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縣區煤炭主管部門備案后,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86條 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積聚地點、原因、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濃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甲烷傳感器設置、停電撤人范圍和詳細地點、設置柵欄和警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分工等。
第87條 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光學甲烷檢測儀等應符合防爆要求。如需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必須2人同行,攜帶氧氣檢測儀,并且相距4~6m,從外向里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當氧氣濃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停止檢查并立即撤出停風區域。
第88條 每次排放瓦斯都應做好記錄,建冊登記。
第三節 瓦斯抽放
第89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1. 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1. 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 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 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 min。
第90條 凡符合本實施細則第89條第1款,并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
(1)大于或等于40m3/ 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 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 min。
第90條 凡符合本實施細則第89條第1款,并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
1.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五年以上。
不具備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條件的,對高瓦斯區應建立井下移動泵站瓦斯抽放系統。
第91條 凡進行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在礦井設計時編制專項瓦斯抽放設計,按礦井建設審批權限報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的處室(科室)審批,具體設計內容由省煤炭工業廳規定。
第92條 建立井下移動泵站瓦斯抽放系統時,由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93條 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應安裝在瓦斯抽放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面、總回風道或分區回風道。
第94條 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在排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在下風側柵欄外1m以內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甲烷傳感器,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并實現報警、斷電,停止瓦斯抽放,進行處理,其瓦斯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1.0%。
第95條 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第96條 瓦斯抽放管路必須進行防腐處理,外部涂紅色以示區別;抽放瓦斯管路敷設應吊高或墊高,離地高度不小于30cm。墊木應用木支墊,至少每節管子架兩排墊木。管路與巷道幫壁都應保持不小于30cm的距離,以防巷壁受壓膨脹折損管路。傾斜巷道敷設管路時,應設置防滑卡。抽放管路與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敷設在同一條巷道內時,管路必須與電纜分掛在巷道兩側。
第97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98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專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須設置絕緣段。
第99條 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于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
第100條 抽放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進抽放技術方案。必須有專門的抽放隊伍,負責打鉆、管路安裝和抽放參數的觀測等,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同時要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四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防塵管路
第101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地面必須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 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102條 防塵管路中應安裝水質過濾裝置,水質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懸浮物含量不超過150mg/L;
2.懸浮物粒度不大于0.3mm;
3.pH值6~9.5。
第103條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100m或50m(皮帶巷)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
第104條 防塵管路應安設平直、吊掛牢固,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并設專門人員定期維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設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塵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壓風管。
第二節 降塵措施
第105條 煤炭企業地質報告中必須有國家授權單位出具的煤塵爆炸性鑒定報告。
第106條 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煤層注水必須提前編制設計,報企業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5.煤層很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漿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第107條 采煤機割煤必須進行噴霧并滿足以下要求:
1.噴霧降塵系統應能實現與采煤機的同步開、停,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2.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0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采煤機滾筒直徑小于1.5m時,噴霧流量50~60L/min; 采煤機滾筒直徑在1.5~2.5m時,噴霧流量60~80L/min; 采煤機滾筒直徑大于2.5m時,噴霧流量80~100L/min。如果內噴霧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8 MPa。
3.工作面的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措施,耐壓強度應大于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
4.泵站應設置兩臺噴霧泵,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第108條 自移式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防塵:
1.液壓支架應有自動噴霧降塵系統;
2.工作面放煤口必須安裝使用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
3.噴霧系統各部件的設置應有可靠的防止砸壞的措施,并便于從工作面一側進行安裝和維護;
4.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相鄰支架之間進行噴霧的噴嘴;采用放頂煤工藝時應安設向落煤窗口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均不得小于1.5MPa;
5.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噴霧泵站,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液壓支架噴霧參數相匹配。泵站應安設兩臺噴霧泵,一臺使用,一臺備用。
第109條 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110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兩道風流凈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設在距工作面小于50m的范圍內。
第111條 掘進工作面綜合防塵措施:
1.鉆眼應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以0.3MPa左右為宜,但應低于風壓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使排出的煤粉或巖粉呈糊狀;
2.炮眼內應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放炮前應對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沖洗,放炮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10~15m的地點安裝壓氣噴霧器或高壓噴霧降塵系統實行放炮噴霧。
3.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4.距離工作面50m內應設置一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5.距錨噴作業地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兩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6.沙石混合料顆粒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
7.采用低風壓近距離的噴射工藝,其重點是控制以下參數:輸料管長度小于50m,工作風壓0.12MPa~0.15MPa,噴射距離0.4~0.8m。
第112條 礦井回風大巷、承擔運煤的進風大巷及斜井、采區回風巷及承擔運煤的進風巷、帶式輸送機巷道、刮板輸送機順槽及巷道、裝煤點下風側20 m內應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面霧化效果好的凈化風流水幕;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113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第114條 礦井必須建立定期沖洗刷漿制度,定期對井巷進行沖洗、刷漿;溜煤眼、皮帶頭、轉載點及易產生粉塵飛揚的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對主要進風大巷刷漿,確保各地點沒有連續長度大于5m,厚度超過2mm的粉塵堆積。
第115條 個體防護: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第三節 隔爆措施
第116條 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117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隔開。
第118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集中布置安裝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設施管理臺賬。
第119條 隔爆設施設置地點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設置地點:礦井兩翼與井筒相聯通的主要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2.輔助隔爆棚設置地點: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巖巷掘進巷道, 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3.水棚在巷道設置位置:水棚應設置在直線巷道內;水棚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距離需保持50~75m,與風門的距離應大于25m;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保持30~60m;在應設輔助隔爆棚的巷道內應設多組水棚,每組距離不大于200m。
4.水棚按布置方式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為輔助水棚。集中式水棚排間距離為1.2~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兩個槽組的間距為10~30m;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間長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輔助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于200m。
5.水棚用水量: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輔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區所占巷道空間體積計算,不小于1.2L/m3。
6.水棚的安裝方式:
(1)水棚的安裝方式,既可采用吊掛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2)水棚掛鉤位置要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 掛鉤另一端固定在支架或構物架上,掛鉤為直徑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 5)度,鉤尖長度為25mm;
(3)水槽之間的間隙與水槽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大于1.5m,特殊情況下不超過1.8m,兩個水槽之間的間隙不得大于1.2m;
(4)水槽邊與巷道、支架、頂板、構物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1m,水槽底部到頂梁(頂板)的距離不得大于1.6m;
(5)水棚距離軌道面的高度不小于1.8m,棚區內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巷道需挑頂時,其斷面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后各20 m 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120條 在煤及半煤巖掘進巷道中,可采用自動隔爆裝置,根據選用的自動隔爆裝置性能進行布置與安裝。
第四節 粉塵測定
第121條 礦井必須開展粉塵測定工作,建立測塵制度,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專業測塵人員,定期對井上、下作業場所的粉塵進行測定。礦井粉塵濃度測定結果每半年上報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122條 礦井井下粉塵測定時間:
1.對井下每個測塵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測塵點每月測定一次;
2.粉塵粒度分布每半年測定一次,采掘工作面有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游離SiO2測定;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4.采掘工作面回風應安設粉塵濃度傳感器進行粉塵濃度連續監測。
5.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第123條 礦井井上下作業場所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應符合附錄三的規定。
第五章 防滅火
第124條 生產和建設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貯煤筒倉、矸石山、機修車間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125條 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126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系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硐室進風口10m范圍應設置三通及閥門,主要硐室應配備消防器材,其數量參照附錄四確定,并定期檢修、維護。
第127條 在下列位置必須設置規格為DN50的消火栓:
1.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口;
2.帶式輸送機機頭;
3.掘進巷道入口;
4.變電所等機電硐室入口;
5.帶式輸送機大巷每隔50m。
第128條 礦井井上下必須設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應急預案中明確作出規定,并予以保證。
第129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
第130條 礦井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131條 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使用電爐。井下嚴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后不得亂扔、亂放。井下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
第132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須經礦長批準,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8kg干粉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7.電焊、氣焊和噴燈焊設備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運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133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調度室應根據礦井火災應急預案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并通知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
第134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規定:
1.采區設計應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應堅持正常的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封閉或制定專項防火措施,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消除自然發火隱患。
2.開采厚或特厚煤層時,煤炭企業必須編制專項防滅火設計,報企業總工程師審批,且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
3.煤柱留設必須要考慮防火需要,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
4.必須開展自然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的位置,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志氣體并建立監測系統。對回采工作面、采區回風巷和可能發火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氣體;對火區、采空區等可能發火的地點,每周至少檢測分析一次氣體、溫度、壓差等參數;對異常點隨時檢查、檢測分析,及時掌握異常點的變化動態。預測預報檢測報表要由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進行簽字審核,每月進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時掌握礦井自然發火動態。
第135條 開采易自燃或采用放頂煤方式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設立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系統和完善的火災束管監測系統。
第136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2.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3.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4.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5.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137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2.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劑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3.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138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 編制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3.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予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139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2.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3.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4.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140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氮氣源穩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4.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5.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6.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141條 采用束管監測時,井下采樣點設置原則:
1.在全礦井的自燃危險區建立自然發火觀測站(點),進行系統的、定期的觀測;
2.在采區、工作面的進回風流都必須各建立一個固定觀測站(點),并符合井下測風站的要求;
3.在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距工作面10~20m處各設置一個移動觀測點;
4.發現有異常現象,為縮小火區范圍以便準確查找火源點而增設臨時觀測點。
第142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露天架空引入(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接地;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143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d內完成撤設備和對采空區永久性封閉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面,必須制定防火措施報其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144條 封閉采空區密閉位置應選在采場頂板壓力穩定地點,且要留出以后密閉加固的空間,密閉前后10m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設施建筑標準要求。
第145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然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146條 回風巷、硐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必須明確責任單位管理,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干凈。
第147條 礦井應定期巡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
第148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制定專項措施,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149條 礦井必須建立火區技術管理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通風系統圖上應標明火區位置(包括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
2.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內容包括:火區編號、發火日期、發火原因、火區位置及范圍、防火墻厚度、滅火過程、防火墻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3.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并懸掛牌板,注明防火墻外的氣體的成分、溫度、空氣壓差、測定日期和測定人員姓名。
4.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應每天檢查一次,發現異常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5.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應先向縣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
第150條 井下處理火災、啟封火區必須由礦山救護隊進行。
第六章 監測監控
第151條煤礦企業必須裝備24h連續運行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并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系統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其中1臺備用。
第152條煤炭企業必須有專門的機構和專業隊伍負責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其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業務管理原則上規定由通風部門負責。
第153條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未建立檢修室的煤炭企業應將安全監控儀器送到所在地縣(市)檢修中心進行調試和維修。
第154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和檢定。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等,每7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一氧化碳傳感器、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光學甲烷檢測儀、風表、粉塵測定儀等安全儀器儀表的檢定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第155條監測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填寫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日報上,報送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礦總工程師、礦長等進行審閱。
第156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巷道無風筒幫一側。甲烷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附錄五的要求。
第157條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1.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位置;
2.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兩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3.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
4.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5.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6.上述地點一氧化碳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0.0024%CO。
第158條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1.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安裝在能準確計算巷道風量的地點;
2.主要通風機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3.距工作面回風巷口10~15m處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位置。
4.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5.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
6.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7.為監控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159條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測,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160條 嚴格控制產量、頂板、人員監控及視頻監控系統的接入。必須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監控系統生產廠家的同意,并簽訂相應的技術協議。井下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第162條 井下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對照結果及時報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之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第163條 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裝備自動滅火系統。要求實現火災的連續監測、報警和自動灑水或撒干粉滅火,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第七章 其 它
第164條嚴格控制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影器材入井時,煤炭企業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范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風、安監人員全程監護。
第165條 嚴格入井材料、設備的檢查把關,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入井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和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材料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的試驗合格證明。
第166條,各縣區根據煤炭企業地理位置、隸屬關系合理設立煤炭企業礦山救護隊,煤炭企業未建立礦山救護隊,每年年初應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推廣煤礦井下救生艙避險設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167條 本實施細則由朔州市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168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錄一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方法
一、礦井需要風量計算方法
1.礦井需要風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風地點分別進行計算,包括按規定配備的備用工作面需要風量,現有通風系統應保證各用風地點穩定可靠供風。
Qra≥(∑Qcf+∑Qhf+∑Qur+∑Qsc+∑Qrl)×Kaq
式中:
Qra——礦井需要風量,m3/min;
Qcf——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hf——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ur——硐室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sc——備用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rl——其他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m3/min;
Kaq——礦井通風需風系數,抽出式Kaq取1.2。
2.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1)每個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按工作面氣象條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員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2)按氣象條件計算
Qcf =60×70%×Ⅴcf×Scf×kch×kcl
式中:
Ⅴcf——采煤工作面的風速,按采煤工作面進風流的溫度從表1中選取,m/s;
Scf ——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斷面積,按最大和最小控頂有效斷面的平均值計算,m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調整系數,具體取值見表2;
kcl——采煤工作面長度調整系數,具體取值見表3;
70%——有效通風斷面系數;
60——為單位換算產生的系數。

(3) 按照瓦斯涌出量計算
Qcf =100×qcg×kcg
式中:
qcg——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平均絕對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礦井的瓦斯涌出量,應扣除瓦斯抽放量進行計算;
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系數,正常生產時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的濃度不應超過1%的換算系數。
(4)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Qcf =67×qcc×kcc
式中:
qcc——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平均絕對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kcc——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系數,正常生產時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絕對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
67——按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不應超過1.5%的換算系數。
(5) 按工作人員數量驗算
Qcf≥4Ncf
式中:
Ncf——采煤工作面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人
4——每人需風量,m3/min。
(6)按風速進行驗算
a) 驗算最小風量
Qcf≥60×0.25Scb
Scb=lcb×hcf×70%
b) 驗算最大風量
Qcf≤60×4.0Scs
Scs=lcs×hcf×70%
c)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驗算最大風量
Qcf≤60×5.0Scs
式中:
Scb——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頂有效斷面積,m2;
lcb——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頂距,m;
hcf——采煤工作面實際采高,m;
Scs——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頂有效斷面積,m2;
lcs——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頂距,m;
0.25——采煤工作面允許的最小風速,m/s;
70%——有效通風斷面系數;
4.0——采煤工作面允許的最大風速,m/s;
5.0——采煤工作面允許的最大風速,m/s;
(7)備用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滿足瓦斯、二氧化碳、氣象條件等規定計算的風量,且最少不應低于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50%。
3. 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1)每個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爆破后的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2)按照瓦斯涌出量計算
Qhf =100×qhg×khg
式中:
qhg——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平均絕對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礦井的瓦斯涌出量,應扣除瓦斯抽放量進行計算;
khg——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系數,正常生產時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的濃度不應超過1%的換算系數。
(3)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Qhf =67×qhc×kbc
式中:
qhc——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平均絕對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kbc——掘進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系數,正常生產時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二氧化碳絕對涌出量和月平均日二氧化碳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67——按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二氧化碳的濃度不應超過1.5%的換算系數。
(4) 按炸藥量計算
a) 一級煤礦許用炸藥
Qhf≥25Ahf
b) 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
Qhf≥10Ahf
式中:
Ahf——掘進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藥量,kg。
按上述條件計算的最大值,確定局部通風機吸風量。
(5)按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計算
Qhf=Qaf×I+60×0.25Shd
式中:
Qaf——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m3/min;
I——掘進工作面同時通風的局部通風機臺數;
0.25——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之間的巷道風速不小于0.25m/s;
Shd——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之間的巷道最大斷面積,m2。
(6)按工作人員數量驗算
Qaf≥4Nhf
式中:
Nhf——掘進工作面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人
4——每人需風量,m3/min。
(7)按風速進行驗算:
a) 驗算最小風量
Q af≤60×0.25Shf
b) 驗算最大風量
Qaf≤60×4.0Shf
式中:
Shf——掘進工作面巷道的凈斷面積,m2。
4.硐室需要風量計算
(1)各個獨立通風硐室實際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硐室分別進行計算
(2)充電硐室需要風量計算:
Qer=200qhy
式中:
Qer——充電硐室需要風量,m3/min;
qhy——充電硐室在充電時產生的氫氣量,m3/min;
200——按其回風流中氫氣濃度不大于0.5%的換算系數。
(3)機電硐室需要風量計算:
發熱量大的機電硐室,應按照硐室中運行的機電設備發熱量進行計算:
Qmr=
式中:


Qmr——機電硐室的需要風量,m3/min;
ΣW——機電硐室中運轉的電動機(或變壓器)總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計算),kW
θ——機電硐室發熱系數,數值見表4;
ρ——空氣密度,一般取ρ=1.20kg/m3;
Cp——空氣的定壓比熱,一般可取Cp=1.0006kJ/(kg·K);
Δt——機電硐室的進、回風流的溫度差,K。
機電硐室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硐室內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采區小型機電硐室,按經驗值確定需要風量或取60~80 m3/min;選取硐室風量,應保證機電硐室溫度不超過30℃,其他硐室溫度不超過26℃。
5.其他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1)其他用風巷道的需要風量,應根據瓦斯涌出量和風速分別進行計算,采用其最大值。
(2)按瓦斯涌出量計算:
Qrl=133qrg×krg
式中:
qrg——其他用風巷道平均絕對瓦斯涌出量,m3/min;
krg——其他用風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系數,取1.2~1.3;
133——其他用風巷道中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所換算的常數。
(3)按風速驗算
a)一般巷道
Qrc≥60×0.25Src
b)架線電機車巷道
——有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
Qre≥60×1.0Sre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
Qre≥60×0.5Sre
式中:
Qrc——一般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m3/min;
Src——一般用風巷道凈斷面積,m2;
Qre——架線電機車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m3/min;
Sre——架線電機車用風巷道凈斷面積,m2;
0.25——一般巷道允許的最低風速,m/s;
1.0——有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允許的最低風速,m/s;
0.5——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允許的最低風速,m/s。
6.礦用防爆柴油機車需要風量的驗算
Qdl=5.44×Ndl×Pdl×kdl
式中:
Qdl——該地點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尾氣排放稀釋需要的風量,m3/min;
Ndl——該地點礦用防爆柴油機車的臺數,臺;
Pdl——該地點礦用防爆柴油機車的功率,kW;
kdl——配風系數,該地點使用1臺礦用防爆柴油機車運輸時,kdl為0.1。該地點使用2臺礦用防爆柴油機運輸時,kdl為0.75。該地點使用3臺及以上礦用防爆柴油機運輸時,kdl為0.50;
5.44——每千瓦每分鐘應供給的最低風量,m3/min。
二、由里向外核算法
1.根據礦井總進風量與計算的礦井各用風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包括按規定配備的備用工作面)計算出采掘工作面個數。
2.單個采煤工作面年產量計算:
Aci=330×10-4lci×hci×rci×bci×cci
式中;
Aci——第i個采煤工作面年產量,104t/a;
lci——第i個采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hci——第i個采煤工作面煤層平均采高,放頂煤開采時為采放總厚度,m;
rci——第i個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視密度,t/m3;
bci——第i個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進度,m/d;
cci——第i個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礦井設計規范和實際回采率選取小值。
3.單個掘進工作面年產量計算:
Ahi=330×10-4×Shi×rhi×bhi
式中:
Ahi——第i個掘進工作面年產量,104t/a;
Shi——第i個掘進工作面純煤面積,m2;
rhi——第i個掘進工作面的原煤視密度,t/m3;
bhi——第i個掘進工作面平均日推進度,m/d。
4.礦井通風能力計算:
Apc=ΣAci+
附錄二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內容
一、通風概況
1、通風方式,通風方法,進、回風井筒數量及風量,礦井需要風量,實際風量、有效風量。
2、采區巷道布置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使用專用回風巷,采區主要進回風量及用風地點布置情況。
3、礦井瓦斯等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絕對、相對涌出量。
4、主扇型號,電機功率,葉片角度,運行參數,風量,風壓,通風阻力,等積孔。
5、各主扇擔負區域。主扇擔負區域各層別、采區可采儲量和可布置工作面數量情況。
6、礦井上年度實際產量,礦井設計能力。
二、礦井需要風量計算
1、礦井需風風量計算原則。
2、采煤工作面(包括備用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3、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4、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5、其他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6、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實際需要風量的計算。
7、礦井總需要風量的確定。
三、礦井通風能力計算
1、計算公式。
2、參數選取。
3、能力計算。
四、礦井通風能力驗證
1、礦井通風動力驗證。
2、礦井通風網絡能力驗證。
3、礦井用風地點有效風量驗證。
4、礦井稀釋瓦斯能力驗證。
五、煤礦通風能力核定結果
六、問題與建議
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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