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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作者:佚名 2011-10-16 22:18 來源:本站原創

      2011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總則

      煤礦生產過程中,礦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時時刻刻受著水、火、瓦斯、煤塵、頂板和煤與瓦斯突出等自然災害的威脅,盡管各項安全規程的制定實施和多方面經驗積累,使重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各種自然災害還時有發生,給安全開采帶來很大困難,為了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綜合推進”的方針,確保礦工的安全和國家的財產不受損失,提高全體職工的抗災自救能力,特制定2011年度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

      水災預防

      對井下水災的預防
      第一條 礦各級領導必須加強對防排水工作的領導,主管生產的副礦長及主管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對各生產區域,特別是可能突出的地點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執行探放水工作的各項規定,防止突水,杜絕淹井事故發生。
      第二條 礦地測科技術人員和跟班技術員經常深入采掘現場,收集水文地質資料,做好水文地質預報工作,弄清礦井的涌水量及老空水位置,作好突水預報工作,防止水患發生。
      第三條 由地測部門,搞好施工地區的地質工作,較準確的預報出施工地區的各種地質構造,采掘工作面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及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措施,防止突水事故發生。
      第四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突水預兆,特別是老空水,若發現有透水征兆時,立即匯報生產調度室及有關單位,同時撤離工作地點等候處理。
      第五條 凡事上山打鉆探水時,必須撤出所有可能受威脅地區的人員,施工前由礦編出安全措施報煤管站、市局批準后,認真貫徹落實,若打鉆突然透水,且壓力大,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撤離到安全地點,向礦調度室及有關單位匯報,等候處理意見,嚴禁捅、搗鉆眼及移動鉆桿。
      第六條 及時清理水倉,由主管生產的礦長負責,調配勞力,并組織有關單位在五月底前對井下各個內外水倉徹底清挖一次,保證達到最大容水量,尤其是主水倉,要指定專人定期清理,保證正常排水。
      第七條 由機電科負責,定期對全礦雙回路、發電機組及主要供電線路要詳細檢查,架空線要做到登桿檢查,電纜線要做泄露試驗,高壓電機和高壓電纜要進行耐壓試驗,并對井上下高壓和低壓供電設備均進行一次過流保護工作。
      第八條 有機電科負責定期對排水設備(包括管路、供電線路、水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水泵臺臺完好,管路趟趟管用,截水閥靈活可靠,使每臺水泵都能發揮作用。
      第九條 有機電科負責組織人員,每季進行一次對井下接地網路的測定工作,對地面避雷針、避雷器和井上下設備進行測定,缺少的避雷設施要立即補齊,防止因雷擊事故導致礦井無電,造成淹井事故的發生。
      地表水災的預防
      第十條 在雨季前,礦成立防洪指揮部,由安全科負責制定防洪計劃安全措施,做好一切防洪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由安全礦長、生產礦長負責組織生產科、安全科等有關單位對礦區內的塌陷區、裂縫、排水池等檢查一遍,對發現的威脅礦井安全的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章 火災預防及處理措施

      一、地面火災的預防
      第十二條 倉庫、木料廠及井口處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消防管路暢通無阻,其它防火器材齊全,由礦保衛科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工業廣場及倉庫中的嚴禁明火作業,需要電焊和氣焊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總工審批,由安全科派人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井口和主扇風機房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及各種易燃物品的堆放。
      第十五條 礦區內各地區不得私接電線,機電科負責定期檢查,否則要強行拆除,并給予罰款。
      第十六條 加強冬季四防管理,由保衛科負責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地面消防池內經常儲足水量,不得放空,木料廠稍芭垛派責任心強的人晝夜值班,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匯報。
      第十八條 木料廠、倉庫、井口附近均要設立“嚴禁明火”的標牌,對不利于消防、威脅財產安全的行為嚴加懲處。
      第十九條 由生產科負責,利用高壓水泵向煤堆內注水,防止煤堆內溫度升高,引起自燃,如發現煤堆自燃預兆,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地面防火管理均有保衛科、安全科、機電科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加,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由保衛科負責提交書面報告。
      二、井下火災預防措施
      (一)機電方面
      第二十一條 嚴禁帶煙火下井,嚴禁私帶火藥上下井,礦燈必須防爆,嚴禁在礦燈上亂刻亂劃、敲打和在井下打開礦燈及隨地亂拉。
      第二十一二條 井下嚴禁明火作業;
      第二十三條 井下所有機電硐室、各運輸機前后5米均要采用不燃材料支護,并配足滅火器材,確保完好定期交換。
      第二十四條 機械電器設備需機電科驗收合格后,發給防爆合格證方可下井,井下所有在用的設備,要按規定要求定期檢查,杜絕失爆現象。
      第二十五條 井下電器設備三大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整定合格,安全可靠,且熔斷電流符合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井下必須使用不延燃電纜,接頭必須用防爆線接線盒,電纜必須按規定懸掛在巷道一側上不,嚴禁用鐵絲懸掛,修理巷道時應采取措施保護電纜。
      第二十七條 井下供電系統必須堅持執行“三無、四有、兩齊全、三堅持”,確保供電安全。
      第二十八條 井下供電必須使用不延燃電纜,對井下機械運轉部分,應做好保養維護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摩擦起熱,引起火災。
      第二十九條 井下電器設備安裝、檢修、搬運嚴禁帶電作業。
      第三十條 在任何工作地點,嚴禁用木板和其他易燃材料搭設操作休息間。
      第三十一條 電氣設備著火時,在場人員發現后要奮力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滅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爾后方可使用灑水滅火,否則,只準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二)工程方面:
      第三十二條 考慮礦井開采的長遠利益,合理布置工作面,提高資源回收率。
      第三十三條 巷道支護和煤柱尺寸要合理,通風設施的設置地點應適當,質量管理要加強,防止漏風引起煤炭自燃。
      第三十四條 采面放頂時,必須使放頂板全部垮落,特別是上下安全出口巷道和放頂線以外的支架,回不出來的,必須拉倒,防止向采空區漏風。
      第三十五條 放炮過程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中第287至312條規定,嚴格貫徹執行,特別是引藥、填炮泥必須合格,撤人、警戒、連線、信號等必須安全可靠,必須使用放炮器起爆,嚴禁明線、明火放炮或放糊炮和空心炮。
      第三十六條 采面結束及報廢的井巷,自結束之日起,三天內運出所有設備和支架,五天內打好永久性密閉。密閉材料和質量要符合要求,不得使用煤和雜物代替封閉墻,封閉時應先封閉回風巷,或者二處同時施工。
      第三十七條 對所有密閉,必須建立防火檔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封閉火區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井下有發火跡象和預兆,應及時進行檢查,認真處理,并書面報告總指揮。
      (三)處理火災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根據火災地點、火情、人員分布及巷道瓦斯情況選擇正確的方法,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不危及井下其它地點人員的安全。
      2、不致于瓦斯的聚集,煤塵的飛揚,造成爆炸事故。
      3、不使超限的沼氣通過火流或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積的地方。
      4、進風井口,井底車場著火時,應使風流短路,使其直接從風井排出。
      5、采面和掘進頭發生火災時,原則上保持正常通風。
      第四十條 礦井發生火災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通過撤出采區和一切因火災發生引起瓦斯、煤塵爆炸而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向總指揮和市局救護隊報告。
      2、積極組織力量搶救遇難人員。
      3、采取措施,防止煙霧向人員集中的地方蔓延。
      4、切斷火區電源,防止救護人員觸電和發生瓦斯爆炸。
      5、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制火源,直接滅火,當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封閉火區,當發現有瓦斯爆炸危險時,要立即救護人員。
      6、處理井下火災時,采用的通風方法必須有利于搶救遇難人員和滅火。

      第三章 瓦斯、煤塵災害預防及處理措施

      一、通風
      第四十一條 主扇司機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主扇應配合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修理。停開主扇,必須報總工批準,防爆門和轉換風門各種操作機構必須靈活可靠。
      第四十二條 礦井每十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必須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通風科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四十三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專人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四十四條 1、井下局部通風機必須由通風科安排專人管理,并保證正常運轉,不準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
      2、不準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嚴禁使用三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
      3、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口不得小于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
      4、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距掘進頭不準超過五米。
      5、不準吸循環風。
      第四十五條 嚴禁破壞風門、風簾、風橋、密閉,嚴禁打開風門不關。
      二、瓦斯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四十六條 認真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員應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杜絕瓦斯超限,杜絕空班漏檢。
      第四十七條 礦井瓦斯日報和跟班、三次測風記錄,必須報礦總工審批,然后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審閱批示的措施,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四十八條 瓦斯管理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超限作業。
      第四十九條 盲巷和長期停工地點,必須在巷口打好閉子、柵欄、掛上警標,嚴禁人員進入。
      第五十條 認真執行瓦斯排放制度,井下因停風、停電,造成瓦斯超限時,應按規定排放瓦斯,撤出所有影響地區的人員,把好路口,切斷電源,嚴禁一次排放。
      第五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應重點檢查瓦斯容易聚集的地點,如工作面的上下角、采空區邊沿等,要針對具體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使局部不得超限。
      第五十二條 在揭露地質情況不明的斷層時或者盲巷道穿過老空時,應制訂特殊安全措施,報總工審批,防止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第五十三條 井下電氣設備消滅失爆,嚴禁失爆火源的發生。
      三、煤塵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五十四條 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必須設置隔爆設施(水棚),隔爆設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通風科每周檢查一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十五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機頭、裝載點及轉載點均要安裝灑水裝置,并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條 溜煤眼不得兼作進風巷,且不得放空,所有進風巷均不得出現超速現象,嚴禁雜物堆積影響巷道的有效斷面。
      第五十七條 定期清掃巷道中沉積的煤塵,主要進風巷要定期刷白。
      第五十八條 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的處理措施:
      1、必須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迅速撤離所有受威脅地區的人員;
      2、切斷災區電源,組織人員對災區進行偵察,發現著火點,立即撲滅,防止二次爆炸;
      3、偵察和搶救人員必須帶有一定數量的自救器,滅火器和輕便工具,以及瓦斯檢測儀,若發現通風系統設施被破壞,風流紊亂而威脅其它地區時,盡力恢復正常通風。

      頂板事故的預防處理

      第五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開工之前,應由生產科編制作業規程,經總工審批,向全體施工人員認真貫徹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條 在掘進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章第二節所規定的條文執行。特明確下列幾點:
      1、兩次成巷時,永久支護到工作面迎頭的距離,符合規程規定,并設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2、工作面被放炮崩倒的支架,必須先進行修理,修理工作必須由外向里逐漸進行。
      3、在松軟煤層中掘進時,必須采用隨掘隨架,防止冒頂事故發生。
      4、井巷支架必須迎山有力,幫頂背實,支架構件符合要求,嚴禁使用腐朽的坑木。
      5、堅持敲幫問頂制度,及時處理活矸和活煤,所有人員都必須在可行支架的掩護下進行作業,
      6、作業前,由班組長負責檢查巷道支護情況,防止冒頂堵人。
      第六十一條 在回采工作中,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章第三節“回采和放頂管理”的條款執行,著重明確以下幾點:
      1、初次放頂和工作面收尾工作措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制度,放頂必須兩人配合作業,一人觀察,一人操作。
      2、工作面支架及特殊支架應符合作業規程,嚴禁使用失效的金屬支柱和鉸接頂梁,支柱必須用升柱器升緊打牢,穿梁時必須穿平稍,嚴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平稍。
      3、上、下安全出口確保暢通,上、下付巷放頂線以外20米范圍內必須架設兩排超前支護。
      4、工作面禁止出現活柱和缺柱現象。
      5、放炮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裝藥要適量,防止放炮崩倒支架。
      6、放頂作業要分段進行,嚴格按照由老塘向煤壁,由下向上的順序進行作業,禁止任何人員進入老塘。
      第六十二條 當發生冒頂、人身事故時:
      1、跟班技術員、班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情況,同時澄清人數,組織人員,現場采取處理措施,立即搶救遇難人員。
      2、處理事故時,技術員、班長必須配合現場指揮,同時派人觀察頂板,必須安全地排除活矸,嚴防連續發生冒頂事故。
      3、搶救被壓人員時,不要驚慌失措,準確地判斷遇難者的位置,然后小心地把石塊或煤炭搬開,絕對不可用扦子或鐵鎬挖掘,在醫生來到之前,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故惡化。

      機電、運輸、提升災害的預防措施

      一、機電設備
      第六十三條 所有機電設備建立包機制,分片包干,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和巡回檢查制。井下供電要切實做到安全、可靠,杜絕電器失爆。堅持各種設備必須達到頒布標準,按檢修規定每年預防性停產檢修時間不少于12--15天,嚴格執行各種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六十四條 特殊天氣(如大風、雷暴雨等),機電礦長和機電科負責人要加強值班,堅持崗位。
      第六十五條 經過檢修的機電設備,必須達到機電設備維修標準,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或發放,入庫電器設備在入庫前應由經考試合格的專職防爆電器檢查員檢查其安全防爆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入庫,下井設備應有專職防爆電器檢查員,檢查后方可下井。
      第六十六條 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必須做到防爆性能好。消滅失爆設備。機電設備絕緣性能良好,信號照明應采用四芯電纜,以保證接地良好。
      第六十七條 操作電器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防爆細則規定進行,必須聯系清楚,看清開關線路,切忌操作失誤。
      第六十八條 各種設備配備的保護裝置不準甩掉不用,保護裝置失靈的電器設備不得投入運行。信號照明必須使用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嚴禁使用干變,皮帶運輸機必須使用阻燃膠帶,必須裝設防滑保護、煙霧保護、溫度保護、堆煤保護裝備,還必須裝設防跑偏裝置。皮帶運輸機機頭、機尾前后20米范圍內支護用不燃性材料。
      第六十九條 嚴格檢查制度,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保護裝置及絞車裝備的各種儀器,對防過卷裝置、鋼絲繩、液壓站和油開關、油量等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定期試驗,并將檢查結果詳細填寫記錄。對絞車制動系統每班必須做一次詳細檢查,保證制動系統靈敏可靠。
      第七十條 檢修機電設備,必須停機落鎖,非檢查人員不得送電,不得解鎖開機,皮帶清煤時,必須停機。
      第七十一條 按要求定期對雙回路供電及發電機組進行檢修,主扇、主提升機、主泵房的兩條供電線路,如果一路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另一路要迅速投入運行,確保安全供電。
      第七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應遵守勞動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使用高低水位報警和極限水位聯鎖保護。鍋爐、空壓機安全閥、儀表要定期進行檢驗。
      二、提升
      第七十三條 絞車司機和維修工按各種維護檢查制度檢查天輪、罐籠及連接裝置是否良好,各種螺絲是否松動或缺少,各種潤滑部件的潤滑情況和溫度是否超過規定,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將檢查和處理結果做好記錄。
      第七十四條 制動系統、防過卷裝置每班檢查一次,對提升機的鋼絲繩每天應以0.3m/秒的速度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要做好記錄和日報表。
      第七十五條 提升機的過電流和失電保護裝置在負荷或供電中斷時,要可靠動作,其過電流及失壓保護裝置要一年一檢驗,確保靈活可靠。
      第七十六條 提升鋼絲繩斷絲數目和磨損不能超過規定,如因突然停車受到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如有損壞或其長度增長0.5%時,也要及時更換,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目超過鋼絲繩總線數的5%時,應立即更換。鋼絲繩懸掛時間超過10個月時必須更換。
      第七十七條 過速保護要靈活可靠,當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過速保護要起使用,鋼絲繩要定期試驗,每半年應做試驗一次,新繩懸掛前必須做試驗,不合格鋼絲繩嚴禁使用。
      第七十八條 提升機后備保護必須靈敏可靠,堅持使用。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聽清信號才能開車,信號失靈,嚴禁開車。
      第七十九條 傾斜巷道提升時必須做到“三固定”、“四保險”、“一檢查”。嚴格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制度,堅持使用防跑車裝置。
      第八十條 傾斜巷道運輸信號必須聲光兼備,信號不通,不準開車。
      第八十一條 傾斜巷道使用的小絞車,必須做到“四壓、兩戧、一地錨”,打水泥基礎固定,杜絕用金屬磨擦支柱打點柱。小絞車司機必須做到“八不開”,掛鉤工必須做到“八不掛”。
      三、平巷運輸
      第八十二條 鋪設皮帶機及刮板運輸機的巷道有行人道,并在適當位置設過橋,保證行人安全。
      第八十三條 溜子、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精力集中,按章操作,三固定人員必須班前檢查,所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否則,嚴禁開車。
      第八十四條 溜子安裝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嚴禁運輸機運送物料,否則,必須報礦生產科批準,且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五條 嚴禁人員乘坐溜子,嚴禁用溜子運送物料。
      第八十六條 除著重執行以上規定外,還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第一、二、三、四節的有關條文認真執行。

      第六章 礦井災害處理計劃

      建立健全救災組織

      第八十七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4、510條規定,礦井發生事故后必須成立以礦長為首的救災指導部。
      (一)組織成員
      指 揮 長:
      副指揮長:
      成 員:
      (二)指揮部成員各自所負責任
      指揮長XXX:負責全面救災指揮工作(如若不再礦,由副指揮長擔任).
      副指揮長XXX(生產礦長),閆隨省(安全礦長):配合指揮長負責全面就在工作指揮。
      副指揮長XXX(技術礦長):作好指揮長助手,對救災工作、安全、工程技術工作負全面責任。
      副指揮長XXX(機電礦長):對機電工作負全面責任。
      成員:XXX做好救災工作的現場救災工作。
      副組長:XXX做好平面救災人員組織工作及物資供應 。
      副組長:XXX做好救災現場保衛工作。
      成員:XXX做好救災人員的醫療搶救和護理工作。
      成員;XXX做好救災人員的轉移和安置。
      一旦發生災情,礦值班調度員,必須迅速通知指揮部所有人員迅速趕到安全生產調度室,副指揮長首先查明災情,拿出救災方案,報告指揮長,再由指揮長下達命令,指揮長不再礦時由副指揮長代理,全礦人、財、物、料絕對服從指揮長調動,做到一聲令下,全面出動,以救人護礦為宗旨,積極參加救災工作。

      第二節 完善通訊系統,確保救災程序

      第八十八條 機電隊要對所有的電話加強維修,確保通訊準確無誤。
      第八十九條 任何職工發現險情或有災情預兆時,要保持鎮靜,迅速將災情報告調度室(包括時間、地點、類型、范圍及發展趨勢)。
      第九十條 礦調度室接到災情報告,應立即按有關規定組織好搶救處理工作,并按照事故匯報程序向有關領導和單位做好事故匯報工作。

      第三節 礦井火災處理計劃

      第九十一條 地面火災處理
      1、任何職工一旦發現失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撥通調度室和保衛科電話,報告火災情況 ,同時迅速切斷電源,轉移易燃易爆物品,用現場現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補救控制火災蔓延。
      2、保衛科值班室人員接到火災報警后,必須立即撥通“119”火警電話向市消防隊、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組織兼職消防隊迅速感到赴火災現場進行補救。
      3、安排專人在門口接應局救護隊,同時組織人員疏通通往火災現場的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管道,確保消防隊順利通往火災現場,保障消防供水達到一定的壓力。
      4、根據不同的類型的火災,采區相應的滅火方法:
      ⑴、液體著火:一般采用隋性滅火或鹵代烷滅火器滅火。
      ①油類著火燃燒速度快,要求用干粉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滅火。
      ②酒精類著火破壞性大,易飛濺和爆炸,要用砂子和黃土掩埋滅火,也可用濕麻袋、被子覆蓋滅火。
      ③瀝青著火易擴展蔓延,要用泡沫滅火器和干粉滅火器滅火。
      ⑵、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著火,要迅速關閉氣體閘門,斷絕氣體來源,采用二氧化碳或大量噴水卻氣體容器。
      ⑶、電器設備或電纜著火,首先切斷電源,疏散附近的可燃性材料,采用四氯化碳滅火器滅火,停電后可使用其他滅火器滅火。充油電器設備要在停電后,打開閥門吧油放出,防止爆炸。
      ⑷、木材或建筑材料著火,燃燒力大,順風擴展,應用強力水源澆射滅火,先澆濕附近可燃性材料,組織人員搬走,造成空場,隔絕火路。
      ⑸、滅火步驟及防止火勢蔓延。
      ①偵查火情,著重了解燃燒品種、燃燒方向及是否有人,是否還有其他易燃一包物品。按照具體情況制定救災措施。 ②堵截火勢,疏散易燃易爆物品,滅火遵守先制后滅火戰術,積極搶救人員保護物資,集中力量打殲滅戰,根據災情采用堵截包圍、重點突破、分割、逐步滅火的方法。
      ③用水包圍火源,防止火勢蔓延,拆除臨時建筑,隔離火區。
      ④使用一切能夠使用的滅火器材滅火,根據火情和類別,組織人力、物力盡快滅火。
      ⑤滅火工作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團結一致,協同作戰。
      第九十二條 井下火災的處理
      1、所有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一旦發生火災要說首先打開自救器,并帶好。
      2、最先發現火災的人員要保持鎮靜,設法弄清火情,盡可能就地取材,立即組織滅火,力爭做到“滅火于未興”,與此同時,盡快向調度室匯報,并向火警區域發出警號,使可能受災人員撤退。
      3、調度室迅速通知切斷災區電源,組織井下所有受火災威脅的人員撤出,撤退時要在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在隊長、 跟班技術員、安全員、老工人的統一帶領下,有組織的進行,避免個別人慌亂進入危險區,撤退人員要帶好自救器,迎風流方向或從回風巷撤出,若撤退路線已被火煙隔斷,不能通行時,應盡快進入避難硐室或臨時自建避難所,自救自護等待救護隊營救。災區負責人要清點人數,讓救護隊搜查遇險人員脫險,救護隊在救護人員的同時,要偵察清楚火情,觀察火勢,確定火源,同時井口要嚴格控制下井人員,下井人員要持有副指揮長簽發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4、合理通風,控制火勢發展。首先保證正常通風,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停風或反風,以免破壞正常的通風系統。同時要采區措施,防止風流因“火風壓”而發生逆轉,造成瓦斯積聚,當災區人員全部營救出來后,救災指揮部要根據災情,綜合考慮制定滅火預案,特殊情況下需反風時由指揮長下令,組織制定并施行反風措施。
      5、煤巷掘進工作面當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可能會引起火災,這種災害初始規模不大,現場人員要抓緊時機,利用現有工具或水管設法滅火,不要驚慌失措延誤時機,使火災擴大。現場滅火要注意首先切斷電源,以免觸電,切忌用小水滅大火,要從周圍向中心逐步進行,以免助長火勢。要保持正常通風或增風,切不可盲目減風及封閉,以免瓦斯積聚,造成瓦斯爆炸。
      6、處理獨巷火災,要采取果斷措施,可用密閉隔絕的方式,將火區控制在獨巷中,以免將火災蔓延到主風流。
      7、一旦火災發展到主風流,應通知井下所有人員迅速撤退到地面。
      8、若回采工作面及進風巷發生火災,若火勢較小,應切斷電源,立即組織人員滅火,若火勢較大,不能撲滅時,人員應迅速沿避災路線撤退到地面。然后啟動局部反風系統,進行回采工作面局部反風,使災區風流直接進入總回風巷,以免波及進風巷。若火區出現火風壓,呈現風流可能逆轉時,應立即增加災區風量,以免風流逆轉。
      9、若回采工作面回風巷發生火災時,應加大風量,使煙氣直接排入總回風巷,并可避免災區瓦斯升高,以免發生瓦斯爆炸。
      10、當火災發生在井底車場及風井附近時,應當立即組織全礦性反風,使煙氣直接由副井排出。
      11、當火災發生在回風大巷及風井附近時,也應加大風量,使煙氣直接從風井排出,以利滅火救災。
      12、避火災撤退路線的規定是災害時風流不發生逆轉的情況下制訂的,當發生風流逆轉時,要視災區部位而定,但總的避災路線是風流方向而撤退,井下職工必須熟悉本區域附近的安全出口位置及各種避災路線。

      頂板事故的處理計劃

      第九十三條 當發生冒頂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㈠探明冒頂范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㈡積極恢復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復的,可利用水管、壓風管向被埋壓或堵截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㈢處理冒頂時,應采取由外向里的順序,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險人員的專用巷道。
      ㈣遇大塊巖(煤)石威脅,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巖石的堆積狀態。
      第九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冒頂事故的處理
      ㈠當采煤工作面由于頂板破碎發生冒頂、煤墻支柱傾倒時,處理前要準備好所需的圓木、椽子、荊芭等材料。
      ㈡處理冒頂前首先要檢查瓦斯情況,在瓦斯不超限情況下,觀察冒頂區頂板是否已經穩定,待桅頂后再開始加固冒頂區上、下方的支架,然后將一頭削尖的圓木垂直放在棚梁上,尖頭朝前,尾部與頂板間墊一木塊用大錘打進冒頂區,托住破碎的巖石,隨后在撞鍥下支護支柱。
      ㈢處理冒頂事故應從兩頭向中間進行,處理過程要安排專人觀察頂板。
      ㈣若冒頂區以冒嚴不能通風造成瓦斯超限時,要首先通風,然后再采用撞鍥法由外向里處理冒頂或專開巷道繞過冒頂區。
      第九十五條 掘進巷道冒頂事故的處理
      ⑴處理前準備好各種工具和材料。
      ⑵加固附近支架,保證在處理事故時,后路安全暢通。
      ⑶若頂板不冒落時,用長釬處理冒頂范圍內的活碴,并將冒落的煤(巖)碴清除一部分,在垮落區內堆到原巷高度,形成自然坡度,以便人員上、下運輸材料。
      ⑷準備就緒后,用木釬或鐵釬椽由外向里采取撞鍥法處理冒頂,巖巷冒頂也可采用擱架接頂方法。
      ⑸在原巷中裝運煤(巖),當出煤(巖)空間夠架一棚時,立即架棚,打緊背牢,然后依次類推,直到處理完畢。
      ⑹要保證掘進頭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⑺處理冒頂只能由外向里進行,若里面堵有人員,應想方設法向里面輸送新鮮風流,現場人員就地救護。

      礦井透水事故處理計劃

      第九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并報告礦調度室。如果情況危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人員。
      第九十七條 一旦井下發生突水透水,井下職工應服從統一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撤退,并用電話向調度室匯報情況,同時用電話通知井下所有人員撤退。
      第九十八條 調度室接到匯報后應立即向礦領導、煤管站、市煤炭局匯報,并通知工程技術、水文地質人員立即到調度室集合,并聽從指揮,通知機電隊啟動井下有關排水水泵,為抗災爭取時間。
      第九十九條 礦救災指揮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由副總指揮帶領人員維持秩序,組織人員迅速升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登封市嵩基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2011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登封市嵩基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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