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企業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956年國務院發布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91年2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的第75號令,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為了保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1989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原勞動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等程序進行了規定。為履行安全生產群眾監督檢查職責,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組織進行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等也作出了規定。 企業在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進行事故報告,尤其是傷亡事故,更應該完整、準確地進行事故報告工作。所謂傷亡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國務院專門頒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于企業的傷亡事故管理,則應當把全部傷亡事故,進行全面管理,包括輕傷事故。無論上級機關要不要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企業自身必須把輕傷事故包括在嚴格管理范圍之內。 按國家的工傷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企業一旦發生了人身死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部門,并應由勞動、公安、監察、工會、企業主管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并且跟蹤事故的繼續發展事態,隨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 事故報告分為:事故前期報告,事故后續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編寫的內容包括:前言、事故經過、原因分析、責任分析與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 發生事故的企業,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一般事故3天內,重大事故7天內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對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后20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對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詳盡描述事故的發生過程,進行調查取證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結論,分清責任,拿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