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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14”一般冒頂 片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5-03-09 15:3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措施 情況

        2023年6月14日7時35分,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116m南部脈外運輸巷道發生冒頂片幫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6月12日,本溪市溪湖區應急局組成本溪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14”事故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14”一般冒頂片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4年6月12日,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和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20〕15號)有關規定的要求,溪湖區應急局會同相關部門并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組織成立了“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14”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事故評估組,評估組通過事故現場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落實情況、查閱相關資料和專家論證等。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評估組成員

        組長:溪湖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楊X

        副組長:溪湖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陳X鑫

        組 員:溪湖區應急管理局隊長 白X斌

        溪湖區紀委監委科員 劉X丹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 王 X

        溪湖區總工會科員 鄒X義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科員 王X海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科員 張X銘

        專家組成員:

        組 長: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劉X巖

        成 員: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孫X江

        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齊X倫

        二、事故歸檔、備案及公布的情況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對事故進行結案、歸檔。2023年8月10日在政府網站將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三、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共對3個事故責任單位、6名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現已全部執行到位。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宋X峰,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護工。對頂板巖石節理及破碎存在冒落隱患重視不夠,在錨桿支護作業中發現頂板存在浮石有頂板冒落隱患,僅做簡單的處理,仍在頂板冒落危險區域內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宋X峰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關責任。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共5人)

        (1)汪X東,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經理。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安全檢查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公司頂板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對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9.616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2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汪X東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660。

        (2)高X貴,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派駐本溪礦業項目施工負責人。作為項目部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10.629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3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高X貴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678。

        (3)朱X印,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對所屬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7,162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4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朱武X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686。

        (4)張X華,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總監。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監管不到位,工作失職,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7,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5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張X華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694。

        (5)趙X,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礦長。作為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監管不到位,工作失職,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5,84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6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趙X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715。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對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1)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承包的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事故現場檢撬作業頂幫隱患,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對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陸拾伍萬圓(¥6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0號)

        責任單位落實情況:

        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643。

        (2)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于企業頂板分級管控制度落實不到位,要求不嚴格,缺乏對施工單位有效監督檢查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對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處以人民幣伍拾萬圓(¥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3〕F011號)

        責任單位落實情況:

        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3年8月3日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3651。

        (3)溪湖區應急管理局吸取上兩次教訓不深刻,安全監管中招法不實,措施不硬,建議區局向區委、區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責任單位落實情況:

        2023年7月28日,本溪市溪湖區應急管理局向溪湖區區政府作出檢討。

        四、事故責任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一)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不能為了要產量、趕進度而忽視了安全生產,要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決不能降低安全標準。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對采掘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認真落實《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承包單位實施統一管理,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對承包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采掘作業面的現場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徹底解決頂板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問題。

        落實情況:

        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頂板管理制度,頂板管理分級,汲取事故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一是我公司采購了3臺掘進臺車、3臺撬毛臺車和1臺錨桿臺車,在掘進、撬毛和支護作業時,全面采用機械化。

        二是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聘請本溪縣應急事務中心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王作義老師對職工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此次教育共分5個批次進行,從2023年11月7日開始,至2023年11月11日結束,

        三是嚴格了頂板分級管理,對井下不同位置、不同情況的頂板按照風險程度劃分了不同的等級,并定期檢查,當頂板發生狀態變化時,重新評估頂板風險并對其升級或降級處理。

        四是積極尋求與第三方公司的合作,在2023年8月與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生產安全技術服務指導合同》,聘請其為我公司進行安全技術服務指導。合同簽訂后,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多次派專家對我公司梨樹溝鐵礦進行現場和內業資料的技術指導,并提出了諸多整改意見,幫助我公司解決了一系列現場問題,并規范了內業資料的管理。

        五是進行礦山安全文化建設工作,向安全文化示范化礦山努力,同時與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建設技術指導服務合同》,沈陽奧思特安全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制定了工作方案并積極推進。

        (二)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增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落實企業頂板管理制度,實施頂板分級管理不能流于形式,必須對井下不同位置、不同情況的頂板按照風險程度劃分不同的等級。采、掘工作面開工前,要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遇到地質構造破碎帶、斷層、節理發育等特殊情況要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審批,確需在此區域作業的要采取移動式特殊保護。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落實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三級安全教育的管理,進一步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

        一是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強了安全管理,設立了安全管理機構,并重新下發了安全管理人員的任命文件,重新梳理了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是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強了井下的頂板管理,按照頂板等級圖定做并在現場懸掛了頂板管理公告牌,并根據實際情況做了支護設計,作業前均會對頂板進行確認,并嚴格填寫《頂板確認單》。

        三是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強了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教育培訓資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均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教育培訓。

        四是遼寧中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舉行了多次安全警示教育,全體員工積極參與觀看安全警示教育宣傳片,并積極討論生產安全相關問題,大大增強了職工的安全意識。

        (三)本溪市溪湖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大對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施工單位檢查頻次,要聘請安全服務機構或非煤礦山專家對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消除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同時,監督指導企業全面使用掘進、撬毛、支護等機械化作業,以機械替換人工作業,有效減少人在危險區域作業時間和頻次,實現本質安全。

        落實情況: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2023年度對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及施工單位共計執法檢查11次,提出整改問題隱患142條,其中接受各級監管部門檢查5次,溪湖區聘請專家共計4次共計11人次,通過檢查全面提高了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業采購了3臺掘進臺車、3臺撬毛臺車和1臺錨桿臺車,切實以機械替換人工作業,有效減少人在危險區域作業時間和頻次,實現本質安全。

        (四)按照“誰組織調查、誰開展警示”的原則,本溪市溪湖區應急管理局要組織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和教訓,舉一反三,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

        落實情況: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督促企業制作警示教育片,于2023年底前制作完成,并在溪湖區全轄區內要求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學習,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大安全排查力度,切實消除企業存在安全隱患問題。

        五、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組通過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14”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已按溪湖區政府批復的事故報告批復意見處理到位,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已按照事故調查報告要求進行了全面整改落實,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本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6·14”事故評估組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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