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如何規定的?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o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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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o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