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解讀】本條是關于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編制防治突出設計的規定。
這一條是根據我國多年防治突出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制定的。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出現突出,當時因受條件的限制,剛開始接觸突出,防范措施與經驗還很缺乏,造成突出礦井的開拓與開采無專門的設計,更無專門編制的預防措施,因此在建井期間出現了一些重大傷亡事故。南桐礦務局魚田堡煤礦1580t的大突出,造成井架被燒毀和人員傷亡,中梁山K9突出以及大用、魚田堡二號井等礦的突出,都是在此背景產生的。
突出礦井的防治突出效果的好壞,關鍵取決于礦井采掘計劃中是否考慮了為了防治突出,在開采前所必須做的防治突出工程,例如:有無保護層可開采,通風系統能否達到突出工作面的通風要求,采用的防治突出措施,是否同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程度相吻合,需要做哪些工程準備,這些都需要在煤層開采前研究確定。為了做好防治突出工作,就需要把上述確定的方案、設施做好規劃,編制出突出煤層防治突出的專門設計。
當礦井出現突出后,再去改變礦井的開采程序、開拓方式或生產系統,不僅花費大量的時間與資金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而且對生產是極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