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解讀】本條是關于采掘面及其他作業地點實施電鉆打眼、爆破作業和電動機及開關附近等風流瓦斯濃度以及對局部瓦斯積聚的規定。
1.采掘面、爆破地點和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瓦斯濃度
采掘工作面及其作業地點是煤礦生產的主要場所,是瓦斯涌出的主要來源,也是發生瓦斯事故幾率較大的地點。據統計,1983~1989年,我國發生的96次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有84次發生在采掘工作面,占總次數的87.5%。因此,對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瓦斯濃度,有必要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
另外,從引發瓦斯爆炸事故的火源來看,電火、炮火所占比例較大(分別為4.9%、35.4%),排在各種引爆火源的前兩位。而打眼電鉆屬輕便型電器設備,經常移動,使用頻繁,容易失爆;爆破也是一種重復、頻繁的作業工序,炮眼布置與深度、裝藥與封孔質量等,很難保證每個炮眼都能符合規定,容易導致爆破出火。為防止由于電火、炮火引發瓦斯爆炸事故,規定了工作面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
由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業地點是礦井瓦斯涌出量較大且較為集中的地點;而電動機及其開關,雖然不像打眼電鉆那樣頻繁移動,但也屬安設在瓦斯涌出主要來源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業地點的電器設備,需要經常檢查與維修,其防爆性能容易下降或喪失而導致瓦斯燃爆事故。因此,該條規定"采掘工作面及其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2.局部瓦斯積聚
一般說來,當出現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大于0.5m3的積存瓦斯時,即定為局部瓦斯積聚。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煤礦井下生產條件十分復雜、瓦斯和各種有害氣體的涌出變化有時出現異常、煤塵和其他燃爆氣體的加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以及儀器與人為檢查上的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對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瓦斯濃度進行瓦斯管理時,一般取5倍的安全系數,而對局部地點瓦斯濃度達到2%時,與瓦斯爆炸下限比較,取2.5倍的安全系數;另外,體積超過0.5m3的瓦斯達到爆炸下限濃度時,遇到高溫火源足以會燃爆。所以《規程》規定,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出現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超過0.5m3時,即為局部瓦斯積聚,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而采掘工作面內的局部瓦斯積聚,是采掘工作面風流范圍以外地點的局部瓦斯積聚,但采掘工作面的鏈板輸送機底槽內的瓦斯濃度達到2%、其體積超過0.5m3時,也應按局部瓦斯積聚處理。
3.風流范圍
1)采煤工作面風流范圍的劃定
采煤工作面風流范圍劃定位為:距煤壁、頂(巖石、煤或假頂)、底(巖石、煤或充填材料)各200m(小于1m厚的薄煤層距采煤工作面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間的風流。對于采用充填法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肝、砂簾為界。
在采煤工作面回風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范圍內的空間,都應按采煤工作面風流處理。
2)掘進工作面風流范圍的劃定
掘進工作面風流范圍劃定為:掘進工作面到風筒出口這一段巷道空間的巷道風流,巷道風流的劃定范圍與《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解讀相同。
3)爆破地點附近20m風流范圍的劃定
(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范圍劃定為:爆破地點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范圍內的采煤工作面風流。
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定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于1.2m范圍內的瓦斯濃度。在采空區一側打鉆爆破放頂時,也測定采空區內瓦斯濃度,測定范圍應根據采高、頂板冒落程度、采空內通風條件和瓦斯積聚情況而定,并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2)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范圍劃定為:爆破的掘進工作面向外20m范圍內的巷道風流,并包括這一范圍內盲巷的局部瓦斯積聚。
4)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風流范圍的劃定
(1)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工作面中,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風流范圍的劃定: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沿工作面方向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范圍內的采煤工作面風流。
(2)掘進工作面:在掘進工作面中,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風流范圍的劃定: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范圍內的巷道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