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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9-13 11: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規定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后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一)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沖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解讀】本條是關于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的規定。

        1.我國放頂煤開采的現狀

        我國放頂煤開采主要分為綜采放頂煤和單體液壓支柱炮采放頂煤兩類。根據對我國15個采用放頂煤開采重點省、398個工作面的調研,綜采放頂煤工作面有198個,占49.7%,生產能力通常在50~500萬t/a,工作面傾角最大24°,采高2.0~4.5m,采放比1:0.5~1:10;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工作面有200個,占50.3%,產量15~50萬t/a,工作面傾角最大32°,采高一般為1.8~2.0m,采放比1:0.5~1:3。

        放頂煤開采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有:

        (1)頂板方面,由于頂煤的大量冒放造成大范圍的圍巖移動和應力變化,使頂板管理難度加大,尤具是堅硬頂板、頂煤,必須采取有效的預裂措施才能正常開采。

        (2)瓦斯方面,放頂煤開采工作面的絕對瓦斯涌出量大幅度增高,瓦斯涌出的不均衡性和上隅角瓦斯超限幾率大大增加;在放煤區域,常常產生瓦斯積聚的空洞。

        (3)煤塵方面,放頂煤工作面放煤期間,放煤口附近及整個工作面的煤塵十分嚴重。

        (4)礦井水害方面,由于放煤引起的導水裂隙范圍加大,與含水層水、老空水、地表水溝通的可能性增大。(5)高瓦斯、易自燃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兩方面災害的防治措施存在矛盾,增加了災害防治的復雜性。如:采用專用瓦斯排放巷,可以有效解決回風隅角的瓦斯超限問題,但同時也加大了采空區的漏風,增加了煤層自燃的危險性。

        (6)資源利用方面,由于放頂煤工作面放煤工藝和煤炭塊度等條件的影響,回收率比分層開采減少5%~15%,如果放煤參數及放煤工藝不合理,回收率將更低。

        2.對《規程》第六十八條修訂的原因

        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實驗推廣放頂煤開采技術。作為一項高效集約化的開采技術,放頂煤開采目前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為煤炭生產規模的發展和煤礦企業效益的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放頂煤開采出現了"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趨勢,普遍忽視該采煤方法帶來的安全生產、資源浪費等方面問題,并發生了多起放頂煤開采過程中的特別重大惡性事故。如:銅川陳家山2004年"11·28"、鶴壁二礦2005年"10·3"瓦斯爆炸事故等;而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對放頂煤開采中存在的采放比過大、工作面爆破處理頂板、頂煤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為進一步加強對放頂煤開采的管理,迫切需要對《規程》該條的內容進行修訂。

        3.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5個方面:

        (1)增加了對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審批管理的內容,防止出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后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為防止放頂煤工作面爆破處理頂煤、頂板引起瓦斯爆炸,增加了嚴禁在放頂煤工作面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和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的規定。"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3)對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提出了災害防治的要求。“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0m/s。”

        (4)增加了對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的限制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一)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沖擊地壓煤層"。

        (5)對放頂煤開采的采放煤高度進行了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4.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要進行開采設計的審批、備案

        為了從根本上防止放頂煤開采帶來的一系列隱患,從源頭上堵塞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的出現,此次修訂明確了礦井首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煤層的情況編制包含災害防治措施的開采設計,并進行開采設計的論證和審批。為保障論證的科學性和可靠性,要求國有重點煤礦,由集團公司組織論證和審批;鄉鎮煤礦、地方煤礦,需要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評價后,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以便實施監察。

        5.如何對放頂煤工作面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總的原則是嚴禁在工作面采用炸藥爆破的方法處理。如果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堅硬頂煤或頂板,應在未采動區進行。未采動區是指未受工作面開采產生的應力變化影響的區域,通常指距離工作面20~30m以外的區域。

        在工作面直接爆破處理堅硬頂煤、頂板的危險性較大。一方面,放煤產生的空洞容易積聚瓦斯,而頂部煤層破壞產生的裂隙又使得鉆孔爆破的火焰難以控制,因此大大增加了發生瓦斯爆炸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幾起特別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也暴露出工作面炸藥爆破處理頂煤、頂板的危險性。

        對于堅硬頂煤、頂板,可以采用分層開采的方法。此外,在工作面可以采用水力弱化、空氣爆破等措施,在未采動區可以采用工藝巷預裂爆破等措施。

        6.高瓦斯、易自燃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時應采取措施

        高瓦斯和易自燃情況共存的放頂煤工作面,一方面瓦斯大要求增加風量,另一方面,風量增加又使得漏風增大,容易引起自燃。因此對這類工作面增加了限制條件和安全措施。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以減少工作面的需風量,要求抽放后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工作面的最高風速限制為4.0m/s,防止風速過大造成的采空區漏風增大。

        7.禁止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進行放頂煤開采放頂煤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因為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的初撐力難以保障,支架的整體性差,難以適應放頂煤開采引起的頂板壓力變化。當前,煤礦支護裝備的進步以及頻發的頂板事故也要求逐步淘汰落后的支護形式,加強工作面的支護安全。

        8.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的限制條件

        由于單體液壓支柱的整體性、穩定性較差,當煤層傾角大于30°時,工作面落煤、放煤的滑落,放煤時頂煤、頂板產生的傾向下落和壓力都容易造成支架不穩和冒頂,因此,根據調矸的數據和專家意見,確定煤層傾角大于30°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沖擊地壓的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增加了誘發沖擊地壓災害的危險性,采用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抗沖擊的能力弱,支架的整體性、穩定性較差。

        9.對放頂煤開采煤層厚度的限制

        厚度小于4m的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時,損失資源的比例較大,回采率難以保證。而且,當前我國開采4m厚煤層的綜采支架和開采技術已經成熟,可以實現一次采全高,因此,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采放比1:3是指,假設工作面采高為3m,則一次采放煤的厚度最大為12m。如果采放比過大,一方面難以保證放出的煤量,損失的資源量較大;另一方面,瓦斯涌出、礦山壓力等方面的問題也難以有效控制,容易造成瓦斯超限和頂板事故。

        10.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該條規定與《規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和第一百八十七條保持一致,主要強調了區域的概念。也就是說,對于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鑒定為突出危險區、威脅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無突出危險區,可以采用放頂煤開采。不允許在突出危險區、威脅區布置放頂煤工作面后再采取局部消突措施進行回采。

        11.堅硬頂煤、頂板采用放頂煤開采時限制

        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5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對于堅硬頂板、頂煤,可以在未采動區域進行預裂措施或其它措施來處理頂煤、頂板,處理后必須保證頂板跨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的高度,否則,采空區就會存在冒落空洞,增加瓦斯積聚的危險性。由于針對頂板或頂煤的硬度進行限制存在一定困難,比如有些煤巖的硬度較大,但裂隙發育,冒落較好,因此,直接采用了經驗型的綜合參數"冒放性"來限定。實際操作中必須根據礦井具體情況,通過觀測,確定工作面頂板煤巖的冒放性,如可保證垮落的巖石能夠充填采放煤的高度、不在采空區內留有空洞,方能采用放頂煤開采。

        12.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限制

        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由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若采用放頂煤開采產生的頂底板裂隙較大,可能導通含水層或其它水源,因此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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