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對鉆探設備的管理,保持鉆探設備的完好,使探水工作能夠正常進行,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二、探水隊每次鉆探完畢后,把所有油管、水管插口全部做好防護,以免進入煤粉、巖粉等雜物,造成鉆機堵塞。
三、探水完畢把鉆機、工具箱、鉆桿全部整齊的放置在巷道內側,如不按規定放置發現一次罰探水隊500元。
四、探放水工具在不探水時必須升井放于隊部庫房,如不按規定放置,丟失的工具按原價進行罰款。
五、探水鉆的小型配件(高壓油管、水管等)必須整齊盤掛在操作臺上,并用鐵絲扎緊,否則丟失一件按原價進行罰款。
六、探水鉆桿整齊碼放在巷道內側不影響行人處,每次探水完畢進行清點,如發現各部門有擅自使用探水鉆桿作為撬棍使用,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七、每次探水結束后與所在隊組當班隊干,將所有探水設備完善情況及鉆桿數量交接清楚并簽字,交由所在隊組進行監管。
八、設備所在責任隊組必須保證在下次探水期間的鉆機不缺絲少墊、擋板、密封圈等齊全,衛生整潔,擺放整齊。否則,查出一項問題,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
九、不用的壞鉆機、與新鉆機不配套的舊鉆桿全部升井交回倉庫,進行清點、維修以備使用。
十、井下使用的每臺探水鉆必須建立設備臺賬,且有專人負責維修并掛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