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煤業通風系統調整制度
楊煤瓦治辦〔2011〕233號
公司各單位、各施工項目部: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第一”方針,強化我礦的調整通風系統管理工作,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礦井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的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工作面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批準。
(二)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安全、穩定、可靠。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聯絡巷的必須安設兩道連鎖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在準備采區時,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采區的進回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高度和長度,嚴禁將一條上下山或盤區的風巷分為兩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三)礦井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系統中不得有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利用采空區和局部通風機處理工作面瓦斯積聚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要,嚴格按照“以風定產”的原則進行生產。采掘工作面的風量要符合作業規程和配風計劃規定。達不到規程規定或無風、微風必須停產撤人。
(五)加強通風設施和主要通風裝置的管理。減少礦井漏風,提高礦井有效風率,保證礦井有效風量不低于87%。
(六)生產技術部地測組在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相距50m前,必須向總工程師報告,并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生產、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只準許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待貫通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按規定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通風區在接到貫通通知書后,要提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七)調整通風系統時井下所有涉及生產的工程都必須由通風區下達調改風通知,根據調改范圍,礦調度和通風區調度通知有關單位。通知必須在調改風前2-4個小班下達。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調改風工程。
(八)采、掘、開生產銜接必須優先考慮通風系統,通風巷道的施工必須符合設計斷面,生產技術部要積極組織對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進行清理整巷,保證調整通風系統工作的順利進行。
(九)調改通風系統前,通風隊必須先對調整區域內的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對各通風地點進行全面風量測定,通風系統不合理或設施不牢固的,必須先完善處理,然后制定專門的措施,報相關負責人批準,最后進行調整通風系統工作。
(十)調整通風系統的全過程必須由礦指定專人統一組織指揮,有通風區副科以上人員現場跟班。
(十一)調整通風系統時,測風員和瓦斯檢查人員必須跟現場并先測定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待一切正常方可調整系統,系統調整完畢后測風員及時測定調整后的巷道風量,不得假報、虛報,并及時填寫測風日報,瓦檢員及時測定巷道內及迎頭瓦斯情況。
(十二)在調改風中,發現風向、風量與計劃不符,達不到改風的目的,必須在井下匯報通風調度,查出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考核辦法
(一)對影響調改風工程的通風巷道未進行清理整巷或達不到規定要求,對責任部門罰款1000~5000元。
(二)井下調改風工作沒有專門措施或有專門措施但未經有關負責人審批而進行調改通風系統的責任人,處罰100元。
(三)調改風期間無指定負責人現場指揮,造成調改風工作不能順利進行,處罰責任人50元。
(四)未及時下達調改風通知的,處罰責任人50元。
(五)調改風期間,發現問題不匯報,不處理,處罰責任人100元。
(六)調改完畢后,測風員不準確測量各地點風量,處罰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