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公司為某跨國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為集團公司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長期在海外總部工作,不負責化工公司的日常工作,化工公司總經理張某自2014年12月起一直因病在醫院接受治療,張某生病期間由副總經理王某全面主持化工公司的工作,副總經理趙某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016年5月,該化工公司發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2人受傷。根據《安全生產法》,針對該起事故,應當以化工公司主要負責人身份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是()。
A.李某
B.張某
C.王某
D.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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