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發現煤礦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匯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即匯報,由調度室決定停電撤人事項。
(三)采掘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1.0%小于1.5%或礦井一翼總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 0.75%,機電硐室、進風巷瓦斯濃度大于0.5%,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3%,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2%,由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的,由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大于3.0%、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2.0%,上報上一級煤礦企業進行追查處理。
(七)每月由通風管理部門對當月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按規定進行處罰。
(八)如果不按要求進行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的,一經查出,加倍懲處。
(九)對連續三天發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停產整頓,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經礦長核查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應停產處理而不停產的以瓦斯超限作業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