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條 礦長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制定并推動實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訓計劃。
第二百六十條 培訓科年初根據礦井年度培訓戰略目標和礦井實際情況,編制培訓需求計劃,下發至各工區(科室),各工區(科室)根據現人員及崗位實際情況上報培訓需求計劃,培訓科對培訓需求進行匯總分析后上報礦長進行組織年度培訓計劃的編制,培訓科根據培訓需求上報匯總,結合礦井各崗位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并提交礦長審批,審批后已正式文件下發。
第二百六十一條 培訓科負責根據《年度培訓計劃》以及礦井當月的實際情況,在月初制定《月度培訓計劃表》并經礦長審核后下發。《月度培訓計劃表》要合理的安排培訓課程和時間安排及外出培訓人員的工學矛盾,嚴禁影響安全生產。
第二百六十二條 臨時培訓計劃的申報,如有個別部門出現臨時新增的在月度培訓計劃之外的培訓需求,需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向培訓科提出書面申請,培訓科提報礦長審核同意后予以安排培訓。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上級下發的各類培訓計劃(通知)的培訓計劃編排,接上級下發的各類培訓計劃(通知),由礦長簽批安排辦理,按要求編排培訓計劃,培訓計劃經礦長審核后安排相關人員按時參加培訓。
第二百六十四條 各專業的培訓計劃,按照專業牽頭、專業組織、專業管理的原則,由班子成員按照分管專業負責各專業的培訓,各科室針對分管專業制訂各專業的年度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培訓。
第二百六十五條 當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培訓計劃時間調整及人員調整時,由出具培訓計劃調整報告,說明原因。
第二百六十六條 培訓計劃要明確培訓目的、培訓時間、培訓課時、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組織與實施、培訓效果等要素。
三十四學員考核制度
第二百六十七條 學員必須自覺遵守安全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遵守法律法規,爭做文明學員。
第二百六十八條 各單位要按計劃、通知要求,準時通知培訓對象參加培訓,不準冒名頂替培訓,不準重復培訓,查出者除取消個人培訓資格外,還將對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學員考核分培訓考試和日常考核兩種,兩項成績均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第二百七十條 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元,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課處理,培訓期間嚴禁曠課,曠課者取消本次參加培訓資格。
第二百八十條 學員培訓期間不得請假,特殊情況請假時,必須經有關單位領導同意,培訓科批準方可。因請假時間造成課時不足,需進行補培,補足課時,方可考試、結業。
第二百八十一條 嚴禁在培訓教室內吸煙,嚴禁培訓期間飲酒,違者嚴肅處理,并進行罰款。
第二百八十二條 學員成績實行百分制,80分以上為合格;90分以上為優秀。學員成績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交補考費50元),補考不及格,重新參加補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