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產培訓制度(2022)
第二百一十三條 為確保礦井節后安全生產工作,解決節后職工思想不穩定現象,根據上級工作要求,特制定復工復產安全培訓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條 各工區(科室)要結合實際,在復工前認真組織職工開展復工復產安全培訓,并制定復工復產培訓計劃,明確責任人,由區(科室)負責人或主管技員進行授課。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主要培訓內容為停復工安全技術措施、法律法規、應急救援、一通三防、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等。
第二百一十六條 為提升培訓效果,可采取理論講解、觀看事故案例、節后安全生產大家談等方式,對職工進行全面培訓教育。尤其針對節后職工思想不穩定現象,培訓人員要在培訓過程中與職工進行交談、引導。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培訓結束,要將復工復產安全培訓培訓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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