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選煤廠廠長,其上一年年收入10萬元。該選煤廠操作規程未制定,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間,一日,其員工乙因為操作不規范導致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5人重傷,20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6000萬元。甲未履行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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