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修廠副廠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機修廠副廠長是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負責者,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協助廠長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 在分管范圍內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條在分管范圍內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定期組織在分管范圍內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七條 對分管范圍內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重點把關,排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八條協助廠長搞好職工的業余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九條協助廠長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組織和參與制定機修廠年度、季度、月度的機電系統等檢修計劃。
第十一條 不斷學習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識、新方法,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當發生事故時,按程序立即匯報,并保護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中盡職盡責,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生產現場的安全隱患,制止“三違”。
第十四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進行安全管理交接,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監督職工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分管班組的職業衛生管理和防治工作,以及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未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在分管范圍內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未協助廠長按規定進行考核,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在分管范圍內未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在分管范圍內未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在分管范圍內違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分管范圍內未定期組織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機修廠副廠長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分管范圍內未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隱患及時消除,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協助廠長搞好職工的業余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機修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分管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副廠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組織和參與制定機修廠年度、季度、月度的機電系統等檢修計劃,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進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監督職工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未做好分管班組的職業衛生管理和防治工作,以及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副廠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廠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副廠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