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廠煤質化驗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煤質化驗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定,落實本部門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
第二條負責井上、井下生產煤樣和商品煤的檢驗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和部門標準進行操作。
第三條 負責煤炭制樣、化驗設備、儀器的使用、維護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和工具的正常使用,做好儀器、設備運行情況和事故的有關記錄。
第四條按時提供煤質化驗報告,整理保管好有關材料、資料,做好煤質檢驗臺帳登記工作。
第六條認真鉆研業務和操作知識,提高思想道德修養,確保有關資料真實、可靠,檢驗報告科學規范。
第七條認真執行本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填好崗位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八條配合分管領導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和風險源管理工作。
第九條負責組織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工作,監督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第十條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違背《煤質化驗員安全操作規程》,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工作中不熟悉操作規程等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所轄范圍內的安全及消防設施的使用和保管出現問題,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所轄范圍內衛生未清理,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違背交接班制度、班前會制度,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不參加各項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的,煤質化驗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質化驗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領導的安全檢查(監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煤質化驗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