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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調度 指揮 指揮中心 中心 調度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調度員在調度指揮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當班的礦井安全生產調度協調工作,調度員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熟練掌握各監測參數的允許值及報警值,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必須堅守崗位,持證上崗,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條 負責當班礦井的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協調、監控監測等工作,根據煤炭生產計劃,對日常生產進行安排和調度指揮。認真貫徹執行本單位的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對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做好個人職業衛生防護工作。

        第三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采取措施

        第四條負責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五條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并做好記錄、匯報工作。

        第六條負責跟蹤調度當班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第七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上報工作,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處理程序進行組織搶救工作。

        第八條負責當班安全生產數據、信息的上報工作。

        第九條負責上級通知、傳真、指示接收和上傳下達工作,杜絕漏誤,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負責調度機臺的衛生工作,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認真落實責任范圍內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條 煤礦調度人員值班期間,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報警或基層區隊、安監員、瓦斯檢查員和汛期地面巡視員等匯報時,凡涉及下列險情之一的,不需請示領導,有權下達某個生產區域或整個礦井立即停止生產,撤離作業人員的調度指令,然后再按規定向值班礦領導和礦長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1、汛期本地區氣象預報為降雨橙色預警天氣或24小時以內連續觀測降雨量達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庫、河流等泄洪威脅時;或發現地面向井下潰水的;

        2、井下發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現突增、有異常情況,危及職工生命及礦井安全的;

        3、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的;

        4、供電系統發生故障,不能保證礦井安全供電的;

        5、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不能保證礦井正常通風的;

        6、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報警,情況不明的;

        7、煤層自燃發火有害氣體指標超限或發現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點瓦斯濃度超過規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頂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沖擊地壓威脅,采取防沖措施后,仍未解除沖擊地壓危險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員安全險情的。

        值班調度人員正確行使以上十項授權,不論現場是否發生災害(難),事后,任何領導不得追究值班調度人員的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四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五條調度員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調度機臺發生無人值班或不認真負責,當班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監測儀器失靈或監測數據超限報警,不及時安排或匯報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未遵守本科室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及時做好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或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及時進行當班安全隱患跟蹤調度,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失誤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能做好當班安全生產數據按時上報工作,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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