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搞好煤礦安全工作,既兼顧了職工在安全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又運用經濟、行政、安全制約和激勵機制等手段, 體現了獎優罰劣、獎罰對應的公正性、嚴肅性,制定此制度。
2、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3、獎勵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企事業單位按其貢獻大小給予表彰和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3)搶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4、懲處主要負責人的規定,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5)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由于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而造成事故的。
(6)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 , 情節嚴重的。
(7)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破壞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擾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8)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由于作業環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9)放棄對安全工作的領導,不及時解決安全問題或塵毒方面存在的隱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
(10)由于地質報告或設計錯誤、施工質量低劣 , 致使礦井技產后在安全或預防職業病方面經常受到威脅,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1)發現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懲處事故責任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購不合格原材料、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4)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5)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 , 又不及時報告的。
(6)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以及對肇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