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503條的規定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第二條 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的變化情況。
第三條 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志氣體。
第四條 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針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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