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通風科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同時測定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礦井外部漏風率每年測定一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并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礦井內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一百四十條規定。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并填寫測風旬報表,報總工程師審閱。
第二條 測風點的設置應齊全,所布置的測點應能夠準確反映出所測區域所有用風點及進回風分支的實際風量。井下測風地點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以及其它通風巷道、機電硐室,局部通風機吸風口等。
第三條 在主要進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中應建立固定的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內無風流分支、匯合點。巷道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
第四條 測風站應有明顯標志,4m范圍內應抹面刷白,兩端有紅色標志線。
第五條 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風日期、測定人等。
第六條 根據測定結果和生產實際,及時調節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量,確保各地點風量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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