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從嚴控制和查處瓦斯超限,有效預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是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三條 為避免因風量不足導致的瓦斯超限,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原則,結合風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個數和產量。
第四條 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1.0%,超限時間不超過10分鐘的,由安監科組織進行分析,通風科等有關單位參加,分析結果由安監科保存備查。
第五條 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1.0%且時間超過10分鐘,或瓦斯濃度大于2.0%時間不超過10分鐘時,由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通風科、安監科、調度室等有關單位參與進行分析,分析結果由安監科保存備查。
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2.0%,且時間超過10分鐘,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報告”。
第七條 凡因電氣故障造成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超限,均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科、機電科、安監科參與進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報告”。
第八條 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報告中必須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經過及基本情況,事故原因,對造成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以及防范類似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時,必須從設計、生產安排、生產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實、現場瓦斯管理及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十條 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查不出原因不放過、找不到責任人不放過、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一條 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的目的是為吸取事故教訓,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全。必須認真對待和處理瓦斯超限事故,防止以罰代管、以罰代教,導致極端情況發生而隱瞞瓦斯超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