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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_安全風險辨識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0: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 安全風險 風險 分級 管控 工作 工作制度 制度 辨識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要組織專家和全體員工,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過程辨識建設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并持續更新完善。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在建設系統、裝備的投運、移交、運行、停運或重啟時,應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職能部門組織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一)停運或重啟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 煤礦的工作面、巷道封閉或啟封;

      2. 建設線、重要建設設備、裝置的停運或重啟;

      3. 地面建設單位的事故停車、停產、停工和重新開車。

      (二)系統、裝備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1.新系統、新裝備投運的評估內容應包括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安全設施、安全防護、檢測檢驗、規程措施、技術和人員條件、應急設施和預案等;

      2.系統、裝備移交評估的內容應包括使用環境、運轉情況、安全設施、安全措施、接收單位技術能力等;

      3.系統、裝備正常運行的評估內容應包括運行狀況、安全保護和安全防護設施等;

      4.系統、裝備停運或重啟的評估內容應包括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運行系統的影響、安全隔離措施,技術、措施以及人員準備,啟(停)用后安全管理等。

      第八條 區隊現場開工條件風險辨識。連續建設作業的現場每班開工前,由區隊跟班或值班領導、安全員、班組長對作業現場環境、設備、安全設施和工程質量等是否具備安全建設條件進行評估。

      第九條 班組重點工序評估。各作業班組在組織建設、施工、設備安裝、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由安全負責人組織對重點工序涉及的環境、設備、安全設施、工程質量、人員和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 崗位評估。作業人員每班上崗前,對自身上崗條件和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環境、設備、設施、勞動防護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 檢維修、臨時施工和零星作業評估。檢維修作業、臨時施工和零星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會同安全負責人,對施工材料和工具準備,設備和工器具完好,作業環境,電源、高溫、高壓源等危險能量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隔離,重物失穩防控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作業人員身體狀況、精神狀態和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等情況進行評估和確認。

      作業完畢試運轉前,作業負責人會同安全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材料、工器具回收和人員撤離,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以及采取的安保措施(如短路線、電氣接地等)恢復等情況進行評估和確認。

      第十二條 特殊施工作業評估。特殊施工作業前,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施工人員等對作業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因素和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等進行分析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程序步驟、施工工藝及安全措施

      特殊施工作業主要指下列內容:

      1.涉及高溫、高壓、有毒、有害等易發生泄露、中毒、爆炸危險的作業;

      2.特大重物起吊或井筒內等特殊地點重物起吊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危險區動火作業等特殊條件作業;

      3.重要設備安裝、撤除、改造、維修等特殊作業;

      4.其他復雜、特殊施工作業。

      第十三條 異常狀況評估。正常建設(運行)的系統(裝置)在建設工序、工作流程、技術工藝發生變化以及工作區域的設備、設施、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時,應由專業職能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系統安全可靠性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評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分別在項目立項、現場開工、建設施工、試車試產等各階段組織安全風險評估。

      1.項目立項時,應對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工藝成熟程度、工藝危險因素和控制難度、現有控制防范措施、管理主體的技術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分析評估。

      2.項目開工前,應組織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會同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安全資質、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和技術管理人員配備、作業人員資質、施工所需工器具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等開工安全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

      3.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理人員、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危險因素分析排查、安全隱患治理是否按規定執行等情況進行動態安全評估。

      4.項目試車試產前,應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系統、設備、設施施工質量,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試車試產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人員、物資、外部環境等情況是否具備試車試產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試車試產過程中,涉及安全的工藝、參數、控制等需要變更時,必須重新評估。

      第十五條 “四新”試驗評估。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應對其安全性能、環境適應性、存在的危險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應對措施、人員技術能力等是否具備安全試驗或推廣應用條件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六條 其他評估。

      1.設備、物資購置及出入庫。涉及安全建設的設備、物資購置前,要對設備、物資是否適應本單位安全建設要求進行安全、技術選型論證,并按規定程序報批。設備、物資入庫前,應對其完好情況、技術參數、安全性能等進行評估驗收,符合要求方可入庫。材料、配件、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等出庫投入運行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其完好情況、安全性能進行檢查評估,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投入運行。

      2.作業人員。新招聘和長期(一年)中斷作業的員工上崗前,應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職業禁忌情況、崗位所需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規程措施和有關規章制度掌握情況等是否具備上崗資格進行綜合考核評估。

      單位負責人應利用班前會、入井檢身等環節對作業人員上崗前的精神狀態、是否飲酒、是否攜帶違禁物品、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器具配備等狀況進行動態評估。

      3.重大災害。單位負責人應定期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重大災害及已采取安全管控措施的可靠性進行分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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