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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品井口檢查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8 11: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炸 爆炸物 物品 井口 檢查 檢查制度 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爆炸物品運輸管理,保障井口運輸提升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340和342條等定特制定爆炸物品井口檢查運輸提升制度如下:

        第1條 提前檢查井口房附近,嚴禁明火,不準任何人在裝卸地點帶煙火或點火工具,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2條 運輸押運、裝卸工作由供應科專職火工品人員進行操作,并使用專用車輛,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第3條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來到距井口房20米處,由供應科組織人員對其運送數量,物品類別予以點清,核實后方準推入井口房,并對裝卸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4條 電雷管、炸藥必須分類裝運。

        第5條 人工裝卸炸藥應作到輕拿輕放,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第6條 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應成箱運往井下炸藥材料庫,并由井下爆炸物品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培訓人員持證押送,對無證人員不得入井押送。

        第7條 爆炸物品進入井口房內,未下井之前,除押送人員及檢查人員外,嚴禁閑雜人員在附近逗留。

        第8條 看管人員作到不脫崗,漏崗,空崗,確保爆炸物品安全可靠不丟失。

        第9條 必須事先通知提升絞車司機和上、下井口把鉤工注意提升時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其他乳化類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第10條 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第11條 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者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專人護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當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第12條 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第13條 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

        第14條 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者其他巷道內。

        第15條 交接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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