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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設備運行、檢修、檢測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8 11:33 來源:煤礦安全網 運輸 運輸設備 設備 運行 檢修 檢測 管理 規定

        第1條 礦井主要運輸設備及裝備一年至少停產檢修兩次,每次檢修時間不得少于兩天;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修檢查。礦分管領導、運輸科長、運搬和皮帶區長、技術員必須參加每月的檢修檢查,并分別在檢修檢查記錄中簽署意見。

        第2條 礦井運輸設備和設施日常檢修每天應不少于4小時,分管技術人員必須參加日常檢修檢查。

        第3條 應按時對平巷人行車、架空乘人裝置、無極繩絞車、小絞車、電機車、單軌吊的連接裝置、斜巷安全設施、主運輸皮帶機等主要運輸系統進行檢查,并有記錄。發現異常,及時制定相關措施,礦運輸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第4條 牽引鋼絲繩使用、檢查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提升鋼絲繩規定。日常檢查由專職檢查人員負責,并有記錄。

        第5條 礦車連接裝置的使用、拉力試驗和檢查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規定,日常檢查由專職檢查人員負責。對斜巷絞車、皮帶運輸機的安裝和檢修應按《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皮帶運輸管理規定》等文件執行。

        第6條 電機車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機車年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做好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7條 皮帶機綜合保護、斜巷安全設施、斜巷人行車制動系統、絞車安全裝置、機車保護和信號系統等每班運行前進行檢查和試驗,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運行,并做好詳細的記錄。

        第8條 運輸電氣設備的檢修嚴格執行《供電設備檢修管理規定》。

        第9條 礦井運輸系統中所有監控、監視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種運行參數應保存于監控記錄,如監控、監視裝置不能正常工作,必須立即停止系統運行,進行處理。

        第10條 運輸設備運行過程中,發生設備故障,必須查明原因,解除故障后方可投運,不得強制運行。

        第11條 運輸系統發生事故,必須報上級管理部門,并制定處理事故措施,系統恢復安全后方可運行。

        第12條 礦井必須配齊礦井運輸設備故障診斷儀器及檢修檢查工具,定期對儀器進行校驗,并專人使用保管。

        第13條 施工前,技術人員必須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熟悉措施內容并在措施上簽名。施工負責人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準備好施工工具。施工人員必須服從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

        第14條 提前將安裝的設備、設施和材料工具運輸到安裝地點。平、斜巷運輸時,要認真執行有關安全規定。斜巷內卸車要制定專項懸鉤作業措施。

        第15條 施工前,施工所用的工具、材料必須進行認真全面地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起吊用的工具材料(手拉葫蘆、鋼絲繩、馬鐙、元寶卡、起吊鏈環等)的規格必須滿足被吊拉物件的重量要求并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第16條 斜巷內施工,提前與信號把鉤工聯系好,防止車輛進入斜巷,并掛上“斜巷內有人作業,嚴禁行車”警示牌。施工前斜巷上口設好警戒,施工現場的上下方,嚴禁平行作業。若分段同時 施工,必須制定專項措施,施工段之間采取隔離措施,防止上段物料滾入下段傷人。平巷安裝作業,應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施工地點兩端的警戒,防止車輛闖入傷人。

        第17條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檢查巷道頂板及其支護情況,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18條 斜巷內搬運、移動、吊拉物件時,必須專人指揮,斜巷物件的下方嚴禁站人,抬架物件起落時行動一致,行走時人員要小心滑倒。坡度大于7%時,物件搬運及存放要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19條 起吊作業時,設專人指揮,并設好警戒,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范圍。

        第20條 起吊作業時,設專人監護。起吊作業人員必須側身拉動手拉葫蘆,監護人員仔細觀察手拉葫蘆、起吊錨桿、鋼絲繩頭受力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通知操作手拉葫蘆人員停止操作,采取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21條 起吊作業時嚴禁人員在重物下方或從下方通過,嚴禁起吊作業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進入被起吊物件下方或手拉葫蘆和被起吊物之間。

        第22條 安全設施的安裝必須有設計,安全設施的安裝及其安裝的巷道、操作硐室等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自制加工的安全設施,其安全性能在使用前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并經礦安監部門、機運技術部門共同驗收認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23條 安裝安全設施需登高作業,因工作需要搭制的施工平臺、腳手架或爬梯(梯子)必須穩固可靠;站在爬梯上作業,爬梯要放正,不得歪斜并有專人看扶,梯腿生根要穩固可靠;登高在2m及以上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帶,掛好安全繩。

        第24條 斜巷內不得站在懸鉤的車輛上作業。

        第25條 安全設施的電氣部分安裝需要停送電時,必須制定停送電專項措施。

        第26條 施工現場需要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電氣焊專項措施,審批后嚴格執行。

        第27條 安全設施的安裝必須有專項設計,必須符合設計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動作要靈敏可靠。安裝完畢,要進行檢查、調試和試驗。試驗時,工作人員必須站到安全地點。施工現場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嚴禁送電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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