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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電池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14:09 來源:煤礦安全網 蓄電池 電池 機車 司機 操作 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1.電機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1.2.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

        1.3.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把手,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是范圍。

        1.4.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1.5.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使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將車輪掩住。

        1.6.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1.7.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2.開車前的準備

        2.1.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問題等(交班司機要主動交代清楚),并對惦記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2.1.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1.2連接器應良好;

        2.1.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2.1.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

        2.1.5通訊裝置應正常;

        2.1.6蓄電池電壓應符合規定;

        2.1.7蓄電池箱應穩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2.1.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2.1.9集電器起落應靈活。

        2.2.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2.3.向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將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紗。

        2.4.開車前應督促跟車人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開車。

        2.4.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2.4.2牽引車超過規定;

        2.4.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不準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2.4.4運送物料的機車、車輛上搭乘人員;

        2.4.5運送有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符合規定;

        2.4.6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3.啟動

        3.1.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儀器,點亮照燈、紅尾燈。

        3.2.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先鳴笛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3.3.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依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曳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3.4.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4.運行

        4.1.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莫一位置,防止過熱。

        4.2.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作用手閘拉制車速。

        4.3.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司機必須聽從跟車認得指揮,速度要慢。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4.4.行使中,司機必須經常只要了望。要按消耗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

        4.5.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使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間距。

        4.6.接近風門、巷道口、洞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室,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4.7.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依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4.8.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室,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5.減速停車

        5.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依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到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以惰性速度駛至予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5.2.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并用,并均勻地撒砂。

        5.3.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5.4.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5.5.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5.6.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5.7.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5.7.1在道岔警標位置以外停車;

        5.7.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5.7.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本安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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