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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1. 總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10:5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 井水 預測 預報 制度 總則

        1. 總則

        1.1水害預測預報是煤礦生產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也是加強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前提。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超前、準確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劃分

        2.1地測站職責

        2.1.1負責水害預測預報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實《水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

        2.1.2編制礦井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及臨時預報,并跟蹤驗證分析總結

        2.1.3負責《水害預測預報》的審批并及時向公司上傳和下發至礦屬相關區隊。

        2.1.4負責督促施工隊按照水害預測預報或臨時地質預報編制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1.5負責施工隊、采煤區隊的探放水工作。

        2.2調度室職責

        2.2.1負責井下開掘及回采過程中出現地質條件變化時信息的傳遞。

        2.2.2負責地質構造、探放水、施工的有關協調工作。

        2.3通風科職責

        負責提供各采掘開頭面實測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數據、分析預測結果,用來作為水文地質預測預報資料。

        2.4掘進施工隊及采煤區隊職責

        2.4.1根據水害預測預報編制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4.2根據職能部門的指令安排,負責(配合)本單位作業頭面超前探放水、地質構造的鉆探施工。

        2.4.3負責在掘進中或回采過程中水文發生異常時,及時向礦調度室和地測站匯報。

        3.預測預報的主要依據

        3.1水害預測預報的依據

        3.1.1根據《地質報告》中已經查明的地質構造包括斷層、褶曲、薄煤區,查明的水文地質情況等進行預測預報。

        3.1.2根據巷道在掘進、回采過程中實際揭露水文地質情況,利用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的規律,對相鄰巷道或工作面進行預測預報。

        3.1.3利用現有的物探設備,如坑透儀在井下巷道進行超前物探,結合井田地質構造發育規律對富水等物探異常區進行預測預報。

        3.1.4根據超前鉆探探查結果,發現地質構造或富水區,進行補充臨時水文地質預報。

        3.1.5根據精查地質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3.1.6根據井巷施工過程中實際揭露巷道頂板淋水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3.1.7利用有關水文地質科研成果進行預測預報工作。

        3.1.8探查井田地質構造的導水性,總結地質構造的導水規律,預測預報礦井涌水情況。

        4.預測預報工作及程序要求

        4.1預測預報工作要求

        4.1.1地測站按《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及《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要求,收集當月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原始資料,作為開展預測預報的基本工作內容。

        4.1.2地測站在年、季、月初根據生產銜接安排,編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部門審核后經總工程師簽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個月6日前送報有關職能部門及礦領導。

        4.1.3地測站對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進行總結評價預報準確率,分析預測預報不準確的原因。

        4.1.4根據施工單位及調度室的反饋信息,施工現場出現地質構造時,地測站地質工程技術人員應及時深入現場觀測,編寫臨時地質預報并發放施工隊及相關職能部室。

        4.1.5各施工單位生產技術員依據水害預測預報,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編制水害防治措施,及時向職工學習貫徹,使生產作業人員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質情況。學習要有記錄、簽字。地測站要不定期檢查貫徹學習記錄。

        4.1.6相關施工隊在預報下發后要嚴格按水害預報執行,當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發生異常變化時,必須及時向地測站反饋現場情況。

        4.1.7地質人員必須跟蹤收集水文地質資料,現場情況變化較大時,及時跟蹤補充預報。

        4.1.8地測站要嚴格按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及時收集編錄原始地質資料、涌水資料,并分析總結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預報的結果應能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4.1.9地測站要積極與有關科研單位開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進推廣先進的技術裝備和預測預報手段,提高預測預報的水平及準確度。

        4.1.10《水害預測預報》必須在綜合分析各種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要做到及時、準確,能夠有效指導生產。

        4.1.11《水害預測預報》可以與《地質水文瓦斯預測預報》合并,但重點防治水工作面必須加強預報。

        4.2預測預報內容要求

        4.2.1基本預測預報內容

        4.2.1.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稱、現采掘位置、下月(季)計劃采掘范圍;

        4.2.1.2頂底板巖性,頂板裂隙發育程度;

        4.2.1.3地質構造情況;

        4.2.1.4對影響采掘的斷層等地質構造要進行專門臨時預報;

        4.2.1.5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4.2.2斷層預報預測內容

        斷層位置、性質、產狀、落差、影響范圍、含水性、導水性、建議或處理意見。

        4.2.3水文預測預報內容

        充水因素分析:預測積水范圍、積水量;預測涌水范圍及涌水量大小。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5.獎懲和其他

        5.1地測站未按規定提供水害預測預報,每次對地質工程技術員處罰200元,對防治水負責人處罰100元,對地測站負責人處罰100元。

        5.2有關職能部門未按規定向地測站提供相關資料,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200元。

        5.3 施工單位未按照水害預測預報編制或補充完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生產技術員處罰100元,對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對生產科分管井巷工程的技術員處罰200元,對生產科科長處罰100元。

        5.4 職能部室及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保管預報,建立學習貫徹簽字記錄,未貫徹學習地質水文瓦斯預測預報,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

        5.5 對施工隊在探放水或鉆探地質構造過程中推諉扯皮不創造施工條件、延誤工作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

        5.6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5.7 此制度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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