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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故追究處罰制度(2021修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3 11: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責任 責任事故 事故 追究 處罰 制度 2021 修編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體現“責任明確,重獎重罰”的原則,經研究決定對事故的責任追究處理實行經濟賠償和責任處罰制度

        第二條 礦區內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責任大小由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經濟賠償;造成傷亡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

        二、輕傷事故

        第三條 井下每發生輕傷一人次,對事故單位罰款2000~5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800元。出現破皮紅傷事故,尚夠不成輕傷的,對責任者罰款100~300元。

        第四條 地面(單位)每發生輕傷一人次,對事故單位罰款3000~8000元,對責任者罰款300~1000元。出現破皮紅傷事故,尚夠不成輕傷的,對責任者罰款100~300元。

        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按規定對責任工區安全考核進行扣分。

        三、重傷事故

        第六條 井下每發生重傷一人次,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10000元;區長(支部書記)罰款500~1000元;值班及跟班區長罰款1000~2000元,工區其他副職各罰款500元,當班班組長罰款500~100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3000元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 地面每發生重傷一人次,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0-20000元;區長(或單位負責人、支部書記)各罰款1000元;值班領導和當班領導各罰款1000-2000元;其他領導各罰款600元;事故責任者罰款1000-3000元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凡發生重傷事故的單位,取消當季度所有安全獎,同時取消年度評比資格,同時按照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學習整頓至少3天。

        四、死亡事故

        第十條 發生死亡事故,全礦取消當季度安全獎。

        第十一條 發生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0元。區長(支部書記)和值班、帶班區長每人罰款不少于2000元并給予行政處分,工區其他副職每人罰款不少于1000元, 對當班班組長就地免職并罰款1000元以上,對責任者罰款2000~4000元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發生死亡事故,罰沒全礦所有參與考核人員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并追究分管專業負責人責任。

        五、非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發生非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時,由事故單位全額賠償,其中責任人承擔不少于20%,工區領導干部承擔不少于20%。

        第十四條 發生非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0~50000元時,事故單位賠償最少不低于10000元,其中責任者承擔20%,工區領導干部承擔不少于20%,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發生非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上時,取消事故單位當季度安全獎,同時,事故單位賠償20000元以上,其中責任人賠償不少于20%,工區區長(支部書記)跟班、值班區長承擔賠償20%,工區其他副職承擔不少于8%的賠償。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未造成明顯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罰事故單位1000~3000元,其中對責任者罰款不少于30%。

        第十七條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和機電事故管理規定的重大事故未造成較大直接經濟損失時,取消事故單位當月各類獎勵和季度安全獎勵,并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10000元,其中對區長(支部書記)給予行政處分并罰款500~1000元,工區副職罰款400~800元,責任者承擔罰款的20%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和機電事故管理規定的特大事故,區隊黨政班子主要成員就地免職,并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0元以上,其中工區干部承擔500~1000元,對主要責任者罰款不少于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不少于1000元,并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厲處分。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地面發生非傷亡僥幸事故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并按規定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其中對責任者罰款100~500元,并承擔經濟賠償20%。

        第二十一條 外來施工單位發生以上各類事故,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六、事故的報批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和安監處。礦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匯報后,迅速按照事故報告程序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傷情嚴重、事故較大時,礦長應立即匯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并組織事故搶救。礦分管領導、安監處長必須及時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并盡可能保護現場原貌,待上級事故調查人員勘察后,重新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傳達、學習后方能恢復生產。

        第二十三條 要嚴格事故分析制度,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發生各類事故,事故單位必須立即上報礦有關部門。對不按規定上報的,每拖一天加罰事故單位10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凡隱瞞、虛報各類事故的,罰事故單位1000~5000元,單位負責人500元。性質嚴重的或因瞞報產生不良后果的,從重處罰,后果由責任單位自負。

        七、其它

        第二十五條 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傷事故,經上級分析,對責任者的處理重于該規定時,按上級處理執行。

        第二十六條 罰款數額較大,單位罰款超過工資總額的50%以上時,可分月連續扣完(承擔人員不變);如個人罰款當月不能扣完的可分月連續扣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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