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分廠副廠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機分廠副廠長是機分廠安全生產的分管責任人,負責機分廠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機分廠副廠長切實履行好9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協助廠長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考核工作。
二、落實“安全到崗”,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提高員工素質,規范員工行為。
三、負責組織日常的安全生產和全廠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廠長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各級安全制度和員工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考核工作。
四、每月對本廠安全到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
五、組織本單位針對作業區域內進行隱患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及時上報并協商處理。
六、建立機電安全檢查制度,包機責任制,對機電隨時掌握本廠的安全質量及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經常保持設備完好,配件質量合格。
七、努力提高材料利用率,控制材料配件消耗,降低生產成本。
八、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充分利用工時,完成礦下達的生產任務。
九、要求員工嚴格執行本廠內部日常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條 機分廠副廠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 機分廠副廠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 機分廠副廠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