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分廠廠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機分廠廠長是機分廠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機分廠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分廠廠長切實履行好十二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安全到崗考核制度和確定安全到崗專職人員
二、建立本單位安全到崗工作小組,負責編制本單位百分制責任清單
三、建立本單位安全到崗、獎罰約束機制
四、每月對本單位安全到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五、組織本單位針對作業區域內進行隱患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及時上報并協商處理
七、組織本單位干部對作業地點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發現作業區域內質量標準不合格的,及時處理。
八、建立機電安全檢查制度,包機責任制,對機電隨時掌握本廠的安全質量及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經常保持設備完好,配件質量合格。
九、努力提高材料利用率,控制材料配件消耗,降低生產成本。
十、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充分利用工時,完成礦下達的生產任務。
十一、要求員工嚴格執行本廠內部日常工作考核制度。
十二、負責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掌握本單位的技術資料;組織本單位員工學習、貫徹、執行三大規程和技術措施;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考試
第四條 機分廠廠長責任清單,見附表:《 機分廠廠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機分廠廠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