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通風區救護工是礦井救護工作的執行人,負責礦井救護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三條 通風區救護工切實履行好以下安全工作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標準規程》,執行救護任務,嚴禁違章作業。
2、加強戰備訓練,熟悉各式自呼吸器性能,按要求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保證備品充足,儀器標準,按規定干凈,整齊地放在指定地點,做到隨用隨取,24小時保持裝備戰備狀態。
3、熟悉井下通風系統,能按時完成排放瓦斯和啟封盲巷等各項工作。
4、做好日常訓練,加強體能煅煉,保證有充沛體力能隨時投入搶險救護戰斗。
5、做好日常取樣分析工作,掌握井下各類采空區氣體積存情況。
6、認真填寫各項工作日志,并及時入檔。
7、熟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礦有關“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的內容,熟悉和掌握各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規定。
第四條 通風區救護工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通風區救護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通風區救護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