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通風區區長是通風區通風系統調整、通風設施構筑、礦井防滅火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全面負責通風區日常工作及全礦現場通風工作的執行。
第三條 通風區區長切實履行好以下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區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通風、瓦斯、防滅火等的規定及上級領導的指示要求,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促進安全生產。
2、日常布置全區的各項工作,平衡全區的勞動組織與生產任務。
3、負責監督檢查本區行政、技術干部的工作,以及規程、措施、制度的審批和執行情況。
4、負責組織編制并實施礦井“通風、瓦斯、防滅火”安全計劃。加強通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提高礦井的抗災能力,積極推進通風質量標準化管理。
5、礦井發生通風、瓦斯、火災、煤塵爆炸事故時的應急救援和處理。
6、負責通風區全面質量標準化管理。
7、負責組織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儀器設備、工具計劃的編制以及供應管理和維修工作。
8、負責組織各隊組、各工種安全生產制度的監督落實,編審職工的培訓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9、經常深入一線,了解職工思想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地改進工作。
10、熟悉礦井通風系統,了解礦井采掘現狀,經常分析業務范圍內存在的問題,向礦長、總工程師匯報。
第四條 通風區區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通風區區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通風區區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