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篇 總 則
第二篇 通風制度匯編
第一章 通風部分
第四節 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
第六節 煤礦瓦斯超限分級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節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第九節 盲巷管理制度
第十節 巷道失修維修檢查制度
第十一節 煤礦通風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二節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第十三節 瓦斯檢查及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節 瓦斯排放制度
第十五節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第十六節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第十七節 通風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十八節 通風設施構筑管理制度
第十九節 通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第二十節 通風設施驗收移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節 反風演習制度
第二十二節 密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節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節 通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和保養配備數量及檢測制度
第二十五節 瓦斯檢查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六節 瓦斯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制度
第二十七節 光干涉甲烷測定儀、便攜儀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節 防止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制度
第二十九節 瓦斯超限處理制度
第三十節 安全獎懲制度
第三十一節 瓦斯基本參數測定制度
第三十二節 瓦斯日報報送審閱審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節 配風、調風制度
第三十五節 串聯通風審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節 通風設施及風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節 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節 局部通風機安裝、驗收管理制度
第四十節 采空區通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節 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節 瓦斯超限停止作業撤人制度
第四十三節 礦井及各作業地點停風、無風、微風情況下的撤人制度
第四十四節 礦井通風瓦斯異常分析制度
第四十五節 瓦斯治理目標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節 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節 瓦斯超限預警分析和處置制度
第四十八節 礦井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制度
第四十九節 風電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節 采空區盲巷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節 通風牌板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節 通風例會制度
第五十三節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節 專業隱患排查制度
第五十五節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五十六節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綜合防塵防滅火部分
第一節 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二節 地面防滅火規定
第三節 外因火災防治規定
第四節 采煤工作面防滅火管理規定
第五節 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第六節 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度
第七節 防塵措施管理制度
第八節 隔爆措施及驗收管理制度
第九節 巷道沖洗、刷白制度
第十節 粉塵監測制度
第十一節 防塵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二節 綜合防塵考核獎懲制度
第十三節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節 綜掘工作面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第十五節 炮掘工作面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第十六節 綜合防塵檢查驗收制度
第十七節 個體防護制度
第十八節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監測監控部分
第一節 監測監控、通訊系統管理制度
第二節 通信管理制度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管理制度
第四節 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第五節 監測監控中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第六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七節 值班制度
第八節 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
第九節 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十節 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節 視頻監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第十四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第十五節 監測監控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六節 監控系統防雷保護制度
第十七節 甲烷傳感器中斷追究制度
第十八節 瓦斯監測日報表審批制度
第十九節 監測監控人員值班制度
第二十節 甲烷傳感器標校制度
第二十一節 瓦斯監控系統設備調試、校正制度
第二十二節 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制度
第二十三節 系統故障信息傳輸制度
第二十四節 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維護制度
第二十五節 系統故障信息反饋制度
第二十六節 甲烷傳感器報警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節 瓦斯超限信息反饋制度
第二十八節 瓦斯信息傳輸制度
第二十九節 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維護制度
第三十節 甲烷傳感器使用制度
第三十一節 安全監控設備的故障處理制度
第四章 爆破部分
第一節 爆炸材料領退管理制度
第二節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三節 “三人連鎖、一炮三檢”放炮制度
第四節 放炮管理制度
第五節 火工品管理規定
第三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匯編
第一章 管理人員部分
第一節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節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節 兼通風副總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節 安全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章 通風部門
第一節 通風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節 通風段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章 部門班組
第一節 通風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節 瓦檢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節 巷修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節 局部通風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節 監測隊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篇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匯編
第一章 通風科部分
第一節 部門管理職責
第二節 主任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三節 通風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四節 監測監控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二章 監測監控部分
第一節 部門管理職責
第二節 監測監控中心主任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三節 監測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四節 監測隊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五節 監控值機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六節 監控維護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七節 監測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第八節 通訊維護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九節 通訊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三章 通風部分
第一節 部門管理職責
第二節 通風段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三節 瓦檢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四節 測風測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五節 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六節 通風設施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七節 防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八節 風筒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九節 木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十節 儀器儀表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一章 通風部分
第四節 風筒工操作規程
第五節 設施工操作規程
第六節 木工操作規程
第七節 測塵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八節 光干涉甲烷測定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工操作規程
第九節 排放瓦斯工操作規程
第十節 防滅火工操作規程
第二章 監測監控部分
第一節 監測工操作規程
第二節 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操作規程
第三節 通訊工操作規程
第四節 監測監控維修工操作規程
第五節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工操作規程
第一篇 總 則
煤礦通風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防治瓦斯煤塵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煤礦通風系統不僅能有效合理的滿足通風要求,而且對井下火災、瓦斯以及煤塵爆炸的防治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煤礦通風系統在煤礦中擔負的使命越來越大,它對煤礦正常生產和安全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井下要生產就要有人,人沒有氧氣就不能生存。因此煤礦通風在安全生產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特編制此《通風管理制度匯編》。
煤礦通風的基本任務是:1.供給井下足夠的新鮮空氣,滿足人員對氧氣的需要;2.稀釋并排除井下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保證安全生產;3.調節井下氣候,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4.提高煤礦的抗災能力。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通風安全管理制度由礦長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編制。本匯編包括通風安全管理制度匯編、通風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通風各工種操作規程三部分。
1.通風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包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煤礦瓦斯超限分級責任追究制度、綜合防塵技術管理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項制度。
2.通風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匯編包括: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通風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段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測風測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等各項工種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3.通風操作規程匯編包括:主要通風機司機操作規程、防塵工操作規程、設施工操作規程、監測工操作規程、值機員操作規程等各項工種的操作規程。
煤礦企業對各項制度實施應全方面、全過程的管理,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各項制度負責人要做好制度匯編落實、補充、修改工作。
2.要定期對各項制度進行定期復查。
3.從制度匯編下發之日起,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管理干部必須每月學習一次通風制度匯編。
煤礦企業必須自覺接受煤礦管理部門和監察機構對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認真、及時地進行整改。
煤礦企業存在制度不落實、不實施的情況,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進行追查處理,以便吸取教訓,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
第二篇 通風制度匯編
第一章 通風部分
第一節 煤礦通風管理制度
一、煤礦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必須保證煤礦通風系統穩定、合理、可靠;改變全煤礦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相關部門領導審查批準;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聯鎖的正向和兩道反向風門。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1.采區進、回風巷道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將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
2.煤礦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系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
3.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風量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8條規定,嚴禁無風、或微風作業,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改變采掘工作面的風量要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4.煤礦各類巷道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規定。否則,必須調整風量或改變巷道斷面,加強通風設施和主要通風機裝置的管理。減少煤礦漏風,提高煤礦有效風量率,保證煤礦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加強回風巷道維護,杜絕出現高阻力區段。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能小于設計斷面的2/3。
二、煤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由測風員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測風牌板上,每次調整通風系統時也要進行測風,并以旬報的形式報有關礦領導及相關部門,否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
三、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
四、《煤礦安全規程》第152條規定,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1.采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2.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五、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區。《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
六、由資質部門組織每3年進行1次煤礦通風阻力測定,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通風阻力測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56條
七、防爆門每季度檢查維修1次,主要通風機每月檢查1次。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八、每季度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反風結束后,應編制反風演習報告。
九、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由施工部門負責安裝,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的距離不小于10m,且支護完好、無淋水、無積水、無雜物;局部通風機離地面高度應大于0.3m。《煤礦安全規程》第164條
十、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巷道必須安設2臺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兩閉鎖”,具備相互獨立的雙回路電源,并能實現自動切換。
十一、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負責構筑,密閉墻、風門風窗墻、風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構筑,保證嚴密不漏風。其中密閉、風門、風窗墻體厚度不小于0.5m,墻面要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縫,并進行勾縫或抹面,每平方米內凸凹不應大于10mm。
十二、密閉、風門、風橋前后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漏頂、雜物、積水和淤泥。
十三、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
十四、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當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煤礦安全規程》第151條
十五、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當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煤礦安全規程》第167條
十六、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甲烷電閉鎖。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
十七、通風科要從設計上嚴格把關,設計聯絡巷及采面車場時,要考慮構筑風門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運輸和行人要求。一般情況下,行人或人工推車風門間距不小于5m,絞車運輸不小于10m,機車運輸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設計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修改,并每次對通風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十八、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科、安檢室、通風段、監測隊各生產段隊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通風專業例會,總結本月通風管理工作,確定下月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及通風工程計劃,由通風科做好會議記錄,對于曠會者進行處罰。
十九、通風段要完善井下的正反向風門、安全門檢查,每月要進行一次正、反向風門檢查,確保所有的風門都能正常關閉,嚴密不漏風。需要施工風門時,由通風科根據設計向通風段下達施工通知單,通風科要提前編制風門施工技術措施,報有關領導批準;施工前由通風科、通風段共同在現場確定風門位置。風門施工,要及時進行連鎖,連鎖繩不能過緊或過松,要保證一道風門打開時,另一道風門正常關閉,若兩道風門距離超過5m時,中間要加上滑輪,兩個滑輪的距離不得超過5m。
二十、通風段施工風門必須保證符合“三化”要求,即標準化、自動化、聯鎖化,大小風門要做到自動關閉和連鎖,每處的風門施工結束后,做到工完料凈,由通風段報通風科,由通風科組織安檢室、通風段、接管使用段隊人員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驗收單一式兩份,分別由通風科、通風段保管。通風段要做好通風設施管理臺帳。
二十一、相關部門要為施工風門創造條件,施工風門地點的軌道必須按設計鋪設。需要調道時,由通風科下達調道通知單,施工部門必須按要求調整軌道,否則,每拖延一個小班,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二、施工風門時要按設計進行,風門兩側預留電纜孔各4個,風水管路孔各1個,需要過風筒時要預留風筒洞,水溝必須設擋風簾。風門墻體各種孔洞不用時先堵嚴抹平,并標上標記。
二十三、對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隔爆設施實行就近管理的原則,由通風科對通風設施管理責任區域每月進行一次劃分,并以通知單的形式下發各有關部門。兩風門之間、風門前后各5米,不準放置礦車、材料、配件、雜物等,發現撞壞風門、打開風門不關按違章處理,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四、施工部門若需從通風設施上過電纜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與通風科、通風段取得聯系,由通風科負責協調有關事宜,凡未經通風科同意私自在通風設施上挖洞過管線,對責任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5、150條的要求。
二十六、因受地壓影響,風門變形嚴重,需扒掉重新構筑時,通風段按要求重新構筑,巷道斷面不符合構筑風門要求時,由通風科下通知給責任段隊,進行擴巷調道。
二十七、由通風段對失修巷道進行認定,做好失修巷道統計,通風科按照通風段統計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報表。
二十八、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規定時,通風科要及時向分管礦領導匯報,及時進行維修,否則對于通風科進行處罰。每個采區或采面的進回風巷的斷面不得小于設計斷面的80%,對于失修巷道由通風科編制專項措施落實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修復。
二十九、風門、擋風墻、密閉、柵欄等通風設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對損壞通風設施的行為,按違章處理,并按原值的5倍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
三十、因生產需要,安裝風機、巷道貫通等進行通風系統調整,通風科必須提前制定調整方案,報通風礦長和總工程師、礦長等相關部門領導批準后,由通風科、通風段進行實施,由通風科及通風段做好通風系統調整記錄。
第二節 煤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煤礦必須設立有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滿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專業隊伍技術人員。
二、由通風部門負責組織每2年進行1次瓦斯等級鑒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69、170條。煤礦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135條
三、煤礦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139條
四、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提前完善通風、防塵、防滅火、監測等設施,否則不得開工。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及時封閉采空區。
五、每10天至少對煤礦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嚴禁出現循環風、無風、微風巷道,測風結束后根據測風結果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煤礦有效風量不能低于87%,漏風率不能大于 5%,否則,必須查明原因,報總工程師組織處理。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測風、調風。測定結果按旬報送礦有關領導及通風科、通風部門。
六、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要求。
七、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煤礦安全規程》第152條的要求。
八、每月應召開1次瓦斯防治專題研究會,研究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做好詳細的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九、通風部門每月應編制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報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
十、巷道排放瓦斯前,通風部門必須制定專項排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長、通風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并指定專人現場協調指揮,做到責任到人。排放瓦斯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嚴禁“一風吹”。《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
十一、通風瓦斯日報、瓦斯監測日報每日應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并有記錄,一礦多井的煤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80條
十二、巖巷掘進工作面在揭露煤層前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防止誤揭煤層。
十三、每月組織一次煤礦瓦斯治理綜合分析例會,并對對本月瓦斯防治工作進行總結,對下月瓦斯災害分析,要求逐頭逐面。
十四、通風段負責制定瓦斯“一分三定”巡回檢查圖表及瓦檢點設置計劃,瓦檢員必須嚴格按照瓦斯“一分三定”巡回檢查圖表及瓦檢點設置計劃進行瓦斯檢查,發現瓦檢員出現空、漏、假檢按”三違“嚴肅處理并開除。
十五、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放炮必須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時必須使用放炮噴霧及凈化水幕。
十六、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作業地點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上齊傳感器,并保證傳感器吊掛位置準確靈敏可靠。
十七、井下通風設施每月至少全面檢查一次,瓦檢員除檢查管轄區域內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外,還應對管轄區域內通風系統、監控系統、防塵設施、通風設施、隔爆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
十八、井筒施工以及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 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77條
十九、掘進工作面打鉆時,如果發現有地質構造變化、發生噴孔、頂鉆、卡鉆等,必須停止掘進,報請礦長、通風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共同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方準恢復正常掘進。
第三節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煤礦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煤礦“一通三防”及其主要災害安全生產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煤礦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煤礦管理機構,執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及技術規范,落實各級人員及各工種崗位責任制,組織實施“一通三防”工作,按規定完善煤礦“一通三防”系統,搞好現場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2.煤礦必須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煤礦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煤礦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煤礦安全規程》第139條
3.煤礦每年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煤礦要積極引進、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設備、新方法,提高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4.煤礦每15天至少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檢查,檢查出的隱患問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五落實”進行整改,檢查結果要有記錄,并在安全會議上進行通報。
5.煤礦要成立“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煤礦“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從業人員開展“一通三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6.通風部門負責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及時向上級監控部門反映網絡故障,并由專業人員處理各種故障。
7.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及其他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8.要及時與有資質部門聯系,將瓦檢儀器、風表、甲烷傳感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
9.煤礦必須保持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必須根據生產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通風系統,杜絕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風、循環風、微風及無風作業,并根據煤礦通風網路的變化情況,及時繪制通風系統圖。
10.需要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制定通風系統調整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通風段實施,其它任何單位不得調整通風系統。
11.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提前完善通風、防塵、防滅火、監測等設施,否則不得開工。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及時封閉在空區。
12.煤礦每年應制定井巷維修計劃,加強巷道維修,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2/3.進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
13.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后,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工作面電源,設置柵欄和警戒,警戒人員要在現場交接班,嚴禁任何人進入停風區,并向礦調度室匯報。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低于0.8%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0.8%或瓦斯濃度不明確時,必須先采取瓦斯排放措施。停工時間較長,需停風24小時以上時,必須撤出停風巷道內所有電氣設備,進行封閉,并設點檢查瓦斯,同時還必須切斷通向停風區的水管、軌道及其它導體。
14.煤礦要建立如下安全管理記錄:煤礦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綜合防塵檢查記錄、煤礦反風演習結果報告單、主要通風機司機交換班記錄等。
第四節 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
一、為規范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三、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和瓦斯參數測定的煤礦范圍
(一)2年內未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的低瓦斯礦井必須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二)開采煤層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瓦斯壓力超過0.74MPa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未鑒定之前按突出礦井管理。
四、低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1次瓦斯等級鑒定。
五、煤礦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煤礦絕對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 進行測定。
六、非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完成前,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四)開采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未按規定在六個月內完成突出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
七、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必須對所開采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進行鑒定。原鑒定為不自燃但同一礦區同一煤層相鄰礦井鑒定為自燃或曾經發生過煤層自燃現象的煤層應重新進行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在未重新鑒定前按照自然發火煤層管理。
八、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低瓦斯礦井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
九、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由具備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礦企業或機構承擔。煤層瓦斯參數的測定工作,不具備測定能力的煤礦企業,由具有煤層瓦斯參數測定能力的機構現場取樣測定。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煤礦企業委托相應機構承擔鑒定工作的,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鑒定機構對鑒定結果負責。
十、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的企業或機構必須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要求配齊人員、儀器儀表,編制鑒定計劃、做好組織分工、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嚴格執行鑒定方法、標準和程序,嚴格規范鑒定報告編制和審查,確保數據采集的真實性和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十二、鑒定結束后,鑒定結果報送煤炭行業相關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五節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一、各分管煤礦領導負責審批所分管專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總工程師負責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對所有生產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
二、通風技術部門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負責編制作業規程和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三、通風措施的編制和審批:由相關部門提供有關圖紙和資料,以《煤礦安全規程》為依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編制作業規程通風部分及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和分管礦長,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并簽字生效下發到有關部門,施工隊組織學習貫徹(學習后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簽字)。
四、通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審批:由技術、采掘、機電、運輸,通風施工部門人員負責提供信息,根據現場情況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由通風技術員進行編制專項措施,確定施工方案,并組織生產調度、技術、安全、通風等部門進行審批簽字,最后由總工程師簽字審批,并下發有關部門。
五、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后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貫徹簽字摁手印,并將安全技術措施復印送至施工部門、安檢室等涉及部門。
六、煤礦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規程無措施作業,施工后需要驗收的,必須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七、工程結束后,通風段和通風科負責將安全技術措施存檔,嚴禁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及設計丟失。
八、有關“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經相關部門及通風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礦長簽批后生效,審批后的措施送至相關部門存檔。
第六節 煤礦瓦斯超限分級責任追究制度
為建立“瓦斯檢查、監測監控”監督機制,強化監督體系,堅決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1.瓦斯管理責任事故
(一)未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
(1)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一名工作面瓦檢員。
(2)掘進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一名工作面瓦檢員。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安排專人進行瓦斯檢查。
(二)未每月制定完善煤礦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及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采掘區域地點發生變化未隨時修改補充的。
(三)未根據煤礦通風系統劃分瓦斯檢查地區、確定檢查人員,規定巡回路線、檢查時間和內容。
(四)同一地點同一班內的瓦斯檢查間隔時間超過4小時,前后誤差超過20分鐘的。
2.瓦斯超限直接責任事故
(一)未按規定檢查各地點瓦斯濃度:
(1)瓦斯煤礦,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2次;
(2)瓦斯涌出異常的工作地點,有專人隨時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5)采后密閉墻外和盲巷柵欄外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6)擋風墻外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7)機電硐室、水倉等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8)通知的其他臨時增減點及檢查次數。
(二)未將每次檢查結果填寫在瓦斯檢查記錄手冊和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公布牌上的。
(三)檢查記錄手冊、井下牌板、瓦斯檢查臺賬(或瓦斯檢查調度臺帳)數據未做到“三對口”的。
(四)井下記錄牌板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未簽字的。
(五)瓦斯檢查記錄報表瓦檢員、通風段長、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未審閱的。
(六)瓦斯檢查牌板填寫、懸掛不規范的。
(七)瓦斯檢查員未在指定地點交接班,未在手冊上簽字交接的。
(八)瓦檢員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未及時組織處理、未向調度室、跟班領導匯報的。
(九)出現瓦斯問題,相關段隊及管理人員未積極組織處理的。
(十)班中臨時停風的地點,相關段隊未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和警戒的。
(十一)停風時間達到或超過24小時,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未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煤礦安全規程》第175條
(十二)當班出現的重大通風、瓦斯等問題,未制定措施報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批準,進行處理的。
(十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0%的。
(十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的。
(十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的。
(十六)放炮時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檢”表上簽字確認的。
(十七)監測工未對瓦斯傳感器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未對甲烷傳感器與理研進行對照,及時填定對照表和牌板。
(十八)跟班領導當班時,未對采掘作業面等重點區域的瓦斯傳感器檢查對照一次以上的。
(十九)采掘瓦斯檢查員、巡回瓦斯檢查員未及時將瓦斯濃度上報監測監控中心,“三對口”內容與實際不符的。
(二十)瓦斯監測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
(二十一)瓦檢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
3.重大瓦斯超限責任事故
(一)瓦斯超限致使出現死亡以上的事故。
(二)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至50萬元。
(三)瓦斯超限造成停產4小時以上。
(四)煤礦主扇無計劃停風10分鐘以上的。
(五)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20分鐘以上。
(六)瓦檢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七)微風、無風、循環風作業的。
(八)發現瓦斯超限不處理,繼續作業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責任追究程序
1.發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現場管理人員、班長及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如實地向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及當班值班領導、跟班干部匯報,并積極組織處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報告后調度室要按事故分類及業務技術負責人的分工及時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同時通知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事故調查。
3.事故調查由安檢室主任、事故區域段長、現場管理人員共同參加,安檢室負責事故調查和事故的分析、認定、追查等。
4.發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礦總工程師負責人、通風礦長、安全礦長組織安檢室、通風段等部門進行追查,并將結果備案。
5.發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礦長組織各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進行追查。
6.調查結束后,安檢室負責按相關規定提供真實、客觀的事故原因分析、責任界定材料,以及處理意見報礦長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三、事故處理
1.管理責任范圍內發生一次重大瓦斯責任事故,追究主管礦領導責任,并對其進行處罰,免去責任段段長職務,并進行處罰。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并立即除名處理。
3.區域范圍內發生一起瓦斯超限責任事故,對責任段段長進行處罰。
4.瓦斯超限直接責任事故的責任人,處以罰款,并立即除名。
5.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處理,擅離職守的除按照上述規定罰款外,立即除名。
6.因瓦斯超限后不積極組織處理,造成事態擴大,導致人員傷亡、設備報廢,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瓦斯超限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的承擔全部責任。
四、事故處理后的相關規定
1.事故處理報告要以文件形式報送有關部門,存檔備查。
2.事故直接責任部門、段隊在事故處理后要吸取教育,將事故處理報告通報至所有作業人員,使所有人員都要按規定受到教育,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證不再發生瓦斯超限事故。
3.對于瓦斯超限事故,因通風段監督不力,檢查不到位的,要按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節 煤礦測風管理制度
一、煤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10天對煤礦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面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面測風。
二、采煤工作面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測風員要根據測風結果計算風筒百米漏風率,在測風結果上標明。安裝和更換局部通風機后要及時進行測定。
三、主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年測定一次。
四、煤礦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測風站,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測風站,測風站內必須懸掛測風牌。
五、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六、對于測風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隱患(如配風量不足、系統不暢、設施損壞、風筒漏風、風速超限等),通風段必須及時處理。
七、測風時將巷道計劃風量、實際風量、風速、斷面、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和測定人員及時填寫到測風站的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要齊全清楚。測風記錄本和測風牌上的數字必須保持一致,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系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調度匯報,待通風系統穩定后重新測定風量《煤礦安全規程》第137條。
八、煤礦內各地點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6、138、139、140條規定, 煤礦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風量符合煤礦風量計算細則的要求。
九、煤礦必須配備足夠的測風員,測風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風量測定結果每旬以圖表形式報礦長、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當煤礦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調度匯報。
第八節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改變通風系統前,通風部門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42條。掘進巷道貫通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批準,技術、安檢、通風干部現場跟班指揮,貫通后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積聚。
1.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2.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一)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二)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3.煤礦地質測量部門要隨時掌握貫通巷道掘進進度,當兩掘進巷道相距20m(綜掘巷道50m)時,地測部門必須向總工程師報告,同時向有關部門下達貫透通知書,通風部門在接到貫透通知書時,要提前做好通風系統調風準備工作:一是貫通前準備所需材料、二是如何實現安全貫通、三是貫通后調風方案、四是貫通時領導跟班,巷道一旦貫通,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并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4.貫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綜掘50m)時,只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掘通,不得對掘,被貫通的巷道必須停電、撤人、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若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對方工作面的掘進、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43條。
5.貫通巷道必須安設直通電話,每次裝藥放炮前,都必須與被貫通巷道的瓦檢員取得聯系(若無專職瓦檢員,由掘進工作面放炮員與瓦檢員共同到被貫通工作面檢查通風、瓦斯等情況),只有貫通巷道和被貫通巷道內通風正常、且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6.每次放炮前,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并指定專人在對方工作面柵欄以外全負壓通風的地點設置警戒。
第九節 盲巷管理制度
一、凡煤礦獨頭巷道、無通風系統的硐室、未掘通的巷道及通向采空區的巷道,其長度自負壓風流巷道與該巷交叉入口處算起,無獨立通風系統且超過6m而未安裝局扇的即為盲巷。
二、盲巷內嚴禁人員進入,盲巷口由通風段安排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三、停工區內CH4或CO2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時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并切斷通往封閉區的管路、軌道和電纜等導電物體。
四、掘進工作面因停電或其它原因臨時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獨頭巷內的一切電源,人員撤至全風壓風流中的進風巷中,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五、恢復盲巷時或其它停風區域必須事先按照煤礦瓦斯排放制度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后由兼職救護隊員操作執行。
六、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
七、煤礦對采空區地表塌陷應及時填堵。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10日內對地表裂隙進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現裂隙的應進行再次回填。
八、建立停采封閉記錄,記錄應記錄采煤工作面名稱、工作面安裝時間、開采時間、停采時間、支架撤除時間、封閉時間、封閉負責人、管理人。
第十節 巷道失修維修檢查制度
為了確保煤礦正常生產通風順暢,從而減小局部通風阻力,需定期檢查煤礦巷道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特制訂巷道維修檢查制度。
1.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護歪倒。
2.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夠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3.需設專人定期對煤礦巷道及其它巷道進行普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做好記錄,并按通風科制定的專項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5.修復舊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 1%,二氧化碳不得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時才能作業。
6.失修巷道要及時維修,確保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7.每旬由通風段巷修班組進行一次巷道巡回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如期未整改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8.每季度由通風段巷修班組進行一次全煤礦巷道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落實到責任人,限期整改,如期未整改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一節 煤礦通風技術管理制度
一、生產部門和通風等相關部門每年安排采掘計劃時必須核定煤礦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煤礦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煤礦安全規程》第139條
二、必須建立測風制度,由測風員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測風牌板上。《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
三、改變通風系統前,通風科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四、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煤礦安全規程》第143條
五、巷道貫通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貫通時應由通風段和通風礦長現場跟班指揮,貫通后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積聚。
六、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
七、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55條
八、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嚴禁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煤礦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煤礦安全規程》第153條
九、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區。《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
十、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煤礦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測定1次。生產煤礦轉入新水平生產、改變一翼或者全煤礦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煤礦通風阻力測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56條
十一、防爆門每季度檢查維修1次,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
十二、生產煤礦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反風結束后,應編制反風演習報告。
十三、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由施工隊組負責安裝,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的距離不小于10m,且支護完好、無淋水、無積水、無雜物,局部通風機離地面高度應大于0.3m。
十四、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巷道應安設2臺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兩閉鎖”,具備相互獨立的雙回路電源,并能實現自動切換。
十五、通風設施由通風段負責構筑,密閉墻、風門風窗墻、風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構筑,保證嚴密不漏風。其中密閉、風門風窗墻體厚度不小于0.5m,墻面要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縫,并進行勾縫或抹面,每平方米內凸凹不應大于10mm。
十六、密閉、風門、風橋前后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漏頂、雜物、積水和淤泥。
十七、煤礦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的煤礦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未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一旦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及相關領導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48條
十八、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5條規定。
十九、煤礦必須按季度要求繪制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煤礦,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以及繪制煤礦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煤礦通風網絡圖。
第十二節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一、通風段每月按檢查瓦斯區域制定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及瓦斯檢查“一分三定”,規定瓦檢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時間等內容。對瓦斯涌出異常的掘進工作面,由通風科編制有針對性的瓦斯管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設專職瓦檢工,并實行現場交接班。
二、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及瓦斯檢查“一分三定”由通風段段長、技術人員、瓦檢班(組)長共同協商編制,并隨著井下生產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及瓦斯檢查“一分三定”應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等領導審查、簽字批準,另報通風科、安檢室備查。瓦檢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的進行處罰。
三、瓦檢員要嚴格按照通風段編制的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每班不少于二次,嚴禁瓦斯檢查中的“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發生,并做到井下記錄、檢查手冊及地面監控調度記錄“三對口”,每旬對“三對口”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發現一次不對處罰責任人,并進“三違”學習班學習。
四、采掘工作面每次檢查瓦斯時,必須按照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及瓦斯檢查“一分三定”規定的瓦檢點進行檢查,采煤工作面檢查進風流、工作面風流、上隅角、回風流、電氣設備等地點;掘進工作面進風流(局部通風機附近)、工作面風流、回風流、局部超高處、機電設備等。
五、發現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瓦斯超限,要及時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和掛上“禁止入內”警示牌,并匯報礦調度室,否則,每次按要求處罰瓦檢員、跟班班組長、段長。
六、瓦檢員要對本班分管區域的通風設施、甲烷傳感器、局部通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及監測監控中心匯報;凡上級領導檢查出的問題,而瓦檢員未提前匯報,對其進行處罰。
七、瓦檢員除檢查有毒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外,每次巡回檢查必須檢查“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及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八、瓦檢員按巡回檢查圖表及瓦斯檢查“一分三定”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檢查制度:
1)瓦檢員按巡回檢查圖表及瓦斯檢查“一分三定”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檢查,要求每次巡回檢查時間不超過4小時,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分鐘,不得漏過一個地點。
2)檢查的內容是負責檢查責任區內瓦斯、二氧化碳的濃度、通風系統、通風設施、檢查放炮制度的執行情況、火工品的管理、檢查巷道失修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匯報通風段或調度室,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九、井下瓦斯檢查結果,由瓦檢員填寫在瓦斯檢查單、檢查地點記牌、瓦斯檢查手冊上,檢查結束后由瓦檢告知施工地點帶班段長瓦斯濃度情況,并由施工地點帶班段長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升井后瓦檢員把每次的檢查結果認真填寫在瓦斯檢查臺賬上并由班長簽字,必須做到“三對口”,當瓦斯濃度超過《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十、規定瓦檢員在現場交接班的地點: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檢員在工作面進行現場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來,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雙方都交接記錄上簽字,嚴禁脫崗、漏崗、逃崗。
2)上一班發現或遺留的問題必須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員著手處理,接班人員接班后必須對自已所管轄區域內的通風系統、瓦斯、通風設施、安全監測等逐一檢查,各班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違反制度者嚴肅處理。
十一、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
十二、煤礦因停電和檢修,主扇停止運行或通風系統受到破壞以后,嚴禁工人入井作業,送風后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檢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煤礦安全規程》第175條
十三、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懸掛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調度室匯報,嚴禁在瓦斯濃度超限的區域內進行任何作業。《煤礦安全規程》第175條
十四、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174條
十五、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73條。
十六、采區回風道、采掘工作面回風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172條
十七、煤礦總回風或一翼回風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總工程師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171條
十八、嚴格瓦斯巡回檢查制度的監督考核,凡發現瓦斯檢查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堅決給予開除處分。
十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二十、對于易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于0.5m3,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二十一、對于局部積聚的瓦斯,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經礦各級領導、安檢、機電等部門審批,方可執行。
第十三節 瓦斯檢查及監督管理制度
一、瓦檢員必須嚴格按照責任范圍和瓦斯檢查制度進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溫度的檢查,通風段每月都要按照生產安排明確規定瓦檢員的責任范圍、檢查內容和檢查地點,瓦斯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0條。
1.巡回瓦檢員管理制度
(一)負責總回風、變電所、以及采掘工作面之外無人作業地點瓦斯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二)協助重點工作面段長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風管理。
(三)負責全礦通風系統檢查與管理,發現設施損壞或者系統風量發生變化及時匯報工作,由通風部門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
(四)負責防塵、監測、隔爆等設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監測監控中心,以便及時處理。
(五)負責當班工作完成情況的檢查,并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六)主扇、局扇停電停風時應立即向礦監測監控中心匯報,并按礦監測監控中心安排組織撤人,站崗等工作。
(七)負責全煤礦停風后恢復通風后變電所、水泵房等地點瓦斯檢查并及時向礦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2.跟班瓦檢員管理制度
(一)負責本作業地點及其相關(指定)范圍內通風、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煤塵及其它安全設施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否則視情節追究責任。
(二)負責放炮執行并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制度。
(三)檢查瓦斯時同時檢查該地點監控傳感器的顯示數據,并記錄在瓦檢手冊上,在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瓦斯時一并匯報。
(四)必須在現場交接班,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五)發現局扇停電停風時應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并按監測監控中心安排組織撤人、站崗和臨時撤人地點瓦斯檢查等工作。
(六)煤礦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風的巷道修復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須安設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瓦檢員安排必須做到一人一頭、一人一面,如發現缺崗漏檢或代崗情況,必須追究通風段當班值班負責人的責任。
(七)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按“三違”進行追查處理。
(八)瓦斯檢查次數規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風的巷道修復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有電器設備的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斯涌出量變化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須增加檢查次數,經常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井下硐室、有人工作的全風壓風流巷道、密閉墻前柵欄處、總回風道、臨時停工但未停風的采掘工作面,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檢員進行瓦斯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九)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的瓦斯檢查點:工作面、溜頭溜尾、上隅角、機軌巷及其機電設備和局部漏頂處。掘進工作面必須設置的瓦斯檢查點:工作面迎頭、掘進巷道全長風流中及其局部漏頂處、機電設備、局扇及其啟動裝置前后10米范圍內。
(十)瓦斯檢查員每次認真檢查各自范圍內的通風、瓦斯、二氧化碳、煤塵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查完瓦斯濃度之后,必須將檢查時間和檢查結果及時填寫在記錄手冊和記錄牌上,并按規定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瓦斯檢查記錄、瓦斯記錄牌板、地面瓦斯臺賬(或監控調度日志)要“三對口”,并且一班匯報三次監測監控中心調度,有特殊情況必須隨時匯報。
(十一)煤礦總回風或一翼回風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必須在測風站內進行。對高冒頂、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閉墻前和無支架區域內的瓦斯檢查,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用小木棍將長膠管送至應測地點進行測定。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規定:
(一)采區進風巷、采掘工作面進風巷及其它進風巷道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5%時,采區、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作業地點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鉆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三)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采煤工作面,經采取措施后,其回風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時,可按小于1.5%進行管理,但必須制定切實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煤礦安全規程》第174條。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包括局扇電源),撤出人員,匯報監測監控中心,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若工作面為局扇供風的獨立巷道,撤出人員之后,還必須在巷道出口處設上柵欄。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六)煤礦采掘工作面都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報警斷電儀,并有專人檢查、維護、調校,保證準確,控制靈敏。采掘工作面瓦檢員檢查瓦斯時,必須同時檢查該地點甲烷傳感器的顯示數據,并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上,再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瓦斯的同時一并匯報甲烷傳感器的顯示數據,發現有問題要及時向監測監控中心請示匯報。
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規定:
(一)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較大時,應采用掛風幛、打擋墻方法進行處理,不得采用負壓引排和機械壓風吹散的方法進行處理。
(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掛風幛處理瓦斯時,瓦檢員必須根據現場情況調整風幛長度和角度,以保證上隅角瓦斯濃度降到最低值為宜。風幛掛好后,其他任何人員不得隨意調整。若有冒頂矸石或其他物體意外壓死風幛時,采煤段隊現場施工人員有責任配合瓦檢員進行處理,嚴禁人為損壞風幛。
(三)采用打擋墻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時,施工擋墻由采煤段隊自行負責。擋墻質量由安檢員和瓦檢員現場監督。
(四)放炮地點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檢員必須同時檢查放炮員是否按規程要求裝藥放炮,以及附近通風設施是否完好,否則瓦檢員有權停止該工作面作業。
(五)加強掘進巷道的設計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現報廢巷道而產生盲巷,避免冒頂,若有盲巷,通風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予以處理,若有冒頂,施工部門應及時將冒頂孔洞充填接實。
(六)因局扇停電停風等原因造成獨立工作面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按排放瓦斯管理規定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七)瓦檢員入井前,必須對自己的光干涉甲烷測定儀進行對氣路系統、光路系統及外觀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光干涉甲烷測定儀不得入井,另行換一臺合格的光干涉甲烷測定儀。若在井下發現瓦檢員使用不合格的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必須追究瓦檢員的責任。瓦檢員還必須帶長度不小于1.2m的膠管,以便檢查高處瓦斯。
(八)瓦檢員必須在工作面地點交接班,其具體辦法為:采煤工作面在離工作面50m范圍內,掘進在該工作面迎頭,其它地點在其責任范圍的巷道內,交接時,必須將其責任范圍內的通風、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煤塵情況、“一通三防”設施安全使用情況等交接清楚。
(九)通風部門的負責人入井,必須攜帶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對所經線路各點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同時還必須檢查瓦檢員的工作執行情況和“一通三防”設施完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要幫助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匯報調度室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凡發現井下風流有變化,必須立即檢查瓦斯,并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匯報調度室。
三、井下發現瓦斯積聚,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積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閉,在未處理前,附近20m范圍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四、凡發現瓦檢員脫崗、漏檢、假檢、虛報瓦斯等,一律給予開除工作的處分。
五、煤礦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業例會,研究布署加強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第十四節 瓦斯排放制度
凡是停風的作業施工地點,都必須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嚴禁無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是一項慎重細致的工作,必須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明確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頭,排放瓦斯的有關人員要在瓦斯排放前學習和掌握瓦斯排放的專門措施。
1.局扇排放巷道內瓦斯
(一)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積存程度要分級管理。
(1)臨時性停風,經檢查停風區域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由現場瓦斯檢查員直接啟動風機進行瓦斯排放。
(2)臨時性停風,經檢查證實停風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1-3%時,由通風段和現場瓦檢員配備相關設備按照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瓦斯排放,安檢員、電工進行協助。
(3)停風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3%-5%時,通風科要制定專門的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長、安全礦長、通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后,報救護大隊由礦領導及通風部門與機電部門現場協助救護大隊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密閉內、連通已采區、老空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主任審查后報主管礦長、總工程師批準,然后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實施,現場指揮由礦山救護隊員協助進行。
(二)瓦斯排放措施中應明確排放瓦斯路線,風流方向,風量控制設施位置,警戒設置位置,斷電范圍,各種電器設備、通訊電話、瓦斯傳感器的位置等內容,做到圖文齊全。
(三)瓦斯排放要明確停電撤人的范圍,凡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巷道、硐室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與排放瓦斯相連通的巷道口應設專人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四)排放瓦斯必須嚴格控制排出瓦斯量,嚴禁采用“一風吹”的方式,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過程中嚴禁產生一切火花。
(五)在煤礦主要進風巷道開口或采煤面進風順槽開口,共排放瓦斯風流必須串入新鮮風流時,排放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全負壓風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進行控制。
(六)排放串聯通風巷道瓦斯時,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局扇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局扇所負擔的區域瓦斯排放結束后,第二臺局扇才能按照有關規定送電排放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
(七)排放臨時停風區(巷內已有風筒)的瓦斯時,可采用扒開局扇消音器前第一節風筒或預先安設三通,控制進風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的瓦斯量來排放瓦斯,嚴禁采用斷續停開局扇的辦法控制瓦斯濃度。
(八)排放密閉內,連通已采區、老空區的瓦斯時,要先測量密閉墻瓦斯,當密閉墻處瓦斯濃度在1.5%以下時,方可用工具將密閉墻兩幫各扒開一個小口,進行通風(密閉墻處瓦斯濃度在1.5%以上時要先用局扇排除密閉墻處瓦斯),當密閉內瓦斯濃度降到1.5%以下時,方可將密閉墻口逐淅擴大,然后由外向里逐節增加風筒進行排放。延接風筒的工作應由礦山救護員佩戴氧氣呼吸器來完成。
(九)所有排放瓦斯人員不準進入風筒出口3m以外的區域。風筒出口處3m以內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氧氣濃度不得低于20%。
(十)排放瓦斯的風筒不得有死彎,不得受擠壓,風筒必須接牢,杜絕風筒斷開事故。
(十一)排放瓦斯過程中,應使用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多功能氣體檢測儀檢查瓦斯濃度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在風筒出風口新鮮風流中讀取數據。
(十二)排放瓦斯時,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范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大于0.5%,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
(十三)排放瓦斯后,經檢查證實,整個巷道內瓦斯濃度穩定在1%以下。二氧化碳穩定在1.5%以下。氧氣濃度不低于20%時,無局部積存且穩定30分鐘后,方可人工復電,排放工作方能結束。
(十四)排放瓦斯結束后,排放負責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匯報。
(十五)排放停風時間較長的巷道或密閉的巷道、連通采空區的巷道的瓦斯時,必須攜帶測氧儀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
2.全風壓排放瓦斯
(一)利用全風壓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時,必須采用短路滲新辦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證排出風流與滲新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不得超過1%。
(二)利用全風壓排放連通采空區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風壓排放、系統復雜的巷道瓦斯時,必須由礦制定出詳細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
(三)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3.所有瓦斯排放工作必須按專項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嚴格執行,且及時填寫停風區域排放瓦斯記錄。
第十五節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一、煤礦開拓或者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選型和使用等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62條
二、施工部門依據批準的局部通風設計,負責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鋪設與回收。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按安裝要求進行。
三、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4條規定。不得發生循環風并必須符合最低風速要求。局部通風機向工作面供風時,在局部通風機主扇停止運轉時,備扇必須保證能夠自動轉換開啟;局部通風機必須同時與工作面電源連鎖,當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止運轉時,能夠立即自動切斷工作電源。
四、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且頂板完好、無淋水,方便檢修和行人的位置,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通風機如放在局部通風機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小于0.3米,如吊在巷道頂部,應保證吊掛牢固且不影響設備及行人通行。供給局部通風機的全負壓供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吸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164條規定。
五、煤巷和半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完善以下安全裝備:上齊雙局部通風機、雙電源、自動倒扇,實現“三專兩閉鎖”,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上齊防塵消防供水管路、凈化水幕等。動力線為阻燃電纜,照明、通訊、信號使用標準電纜。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使用乳化炸藥,毫秒電雷管,并按要求使用專用發爆器爆破。有專用電話,所有職工必須佩帶自救器,所有電氣設備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六、巖巷掘進工作面參照煤巷和半煤巷掘進工作面的有關要求進行裝備。
七、局部通風機要求設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集流器,高壓部位有襯墊(不漏風),堅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部通風機,5.5KW以上局部通風機必須裝有消音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和除塵局部通風機除外)。
八、局部通風機供風量應滿足工作面排出炮煙、稀釋瓦斯、保證溫度不超過有關規定和有害氣體及礦塵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且保證風筒出風口風量不小于設計風量,風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離全煤巷不大于5M,巖巷及半煤巖巷不大于7M,全巖巷不大于10M;工作面最少使用2節耐崩風筒。
九、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與使用的風筒筒徑一致,交叉風筒不得安設在巷道拐彎處且與2臺局部通風機方位相一致,不漏風;風筒拐彎處用彎頭或者骨架風筒緩慢拐彎,不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采用過渡節,無花接。
十、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內容為:地點、型號、風筒長度、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等,字跡要清晰。
十一、局部通風機除瓦檢員、監測工、維修人員試驗局部通風機外,其它任何人員不準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自動倒扇每天由瓦檢員和電鉗工共同試驗一次并及時填寫局部通風機轉換記錄;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試驗每15天進行一次。《煤礦安全規程》第164條
十二、計劃內停電、檢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需提前申請,并制定相應的停電、停風撤人安全技術措施;恢復通風前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的瓦斯濃度是否超過0.5%,巷道內的瓦斯濃度是否超過1%,只有兩處都不超限的情況下,才能送電送風。如果巷道內超過1%必須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65。
十三、無計劃停電、停風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風,無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施工人員都必須報告本部門和礦調度室、通風段、安檢室、機電段等部門。安檢室要把此事當作未遂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嚴肅處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格按規定組織排放,無計劃停風、停電調度室要做好記錄,以存備查。
十四、風筒的阻燃、抗靜電性能符合有關規定;風筒必須吊掛平直逢環必掛,一般風筒吊掛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風筒無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頭嚴密不漏風,無反接頭;風筒拐彎處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折深不超過100mm,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先大后小,不準花接、插接、倒接;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和出風口的風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通風段要提高風筒的安裝質量,加強風筒的日常管理。耙斗機或綜掘機后成巷段必須拉永久局部通風機風筒拉線,必須做到逢環必掛。通風工負責風筒、吊掛、調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補及通風質量的監督檢查,使用好反壓邊,發現破口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達到平、直、穩、緊、逢環必掛,缺環必補,風筒末端必須有風筒鋼圈,并用鐵絲吊掛牢固,通風工要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加強維護。
十五、施工部門要做好風筒的日常保護工作,做到無磨損、拖地、車刮、擠壓、脫節、崩壞等現象,風筒要及時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護末端風筒防崩壞的措施。
十六、風筒必須實行全部編號管理, 編號位置設在風筒接頭處,紅底(圓形)白字,字體為10厘米,風筒編號從風機前第一節至迎頭后,編號要緊跟耙斗機或綜掘機,不得滯后。每個掘進工作面必須備有不少于2節的備用風筒,風筒必須放在專用風筒架上并掛牌管理。回撤時,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得損壞風筒和風筒吊環,回收后要及時升井入庫;風筒接頭嚴密,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反壓邊,無絲繩或者卡箍捆扎,軟質風筒接頭加墊、螺釘緊固。嚴禁出現無編號或編號混亂的現象。
十七、掘進工作面需要裝設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安裝單,并報通風段、通風科等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按措施安裝。
十八、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域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十九、停風區域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二十、停風區域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后由救護大隊進行瓦斯排放。
二十一、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
第十六節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一、煤礦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通風阻力測定,煤礦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煤礦通風阻力測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56條規定;煤礦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超過規定時,必須采取措施,把漏風率降到規定指標以下。《煤礦安全規程》第158、159、160、161條
二、主通風機運轉平穩,無異聲,無喘振現象。能力足夠運轉工況的排風量應大于等于煤礦需要風量加內部漏風量加外部漏風量之和。
三、主要通風機運轉工況的裝置效率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四、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主要通風機及其供電系統的日常管理和月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工作由機電礦長負責。
五、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臺主扇作備用,備用主扇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臺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煤礦安全規程》第164條
六、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七、裝有主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季度檢查維修1次。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
八、主要通風機停風、反風時,必須提前由通風科編寫好停風、反風安全技術措施,經上報審批后,在規定的時間按計劃實施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檢查1次。同型號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每月倒開一次。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九、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并繪制特性曲線,以便和生產廠家給定的曲線相比較和指導煤礦的通風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并及時對主要通風機的特性曲線進行修正。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由總工程師和通風礦長、機電礦長共同負責。測定整理的技術資料除煤礦通風、機電部門保留外,還必須存入礦技術檔案長期保存。主要通風機性能測試,要先寫出測試方案報告,內容包括:測試時間、測試指揮及參加人員,機電、通風人員組成若干工作組。測試方法:包括測壓位置,風量測定方法、機電參數、轉數測定方法及位置等,通風機性能測定要繪制測量示意圖并提前制定防止瓦斯積聚、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1.測定時,通風機應在低負荷工況下啟動,隨時注意電機的負荷及各軸承的溫升,尤其是軸流風機在駝峰點附近,如發現超負荷等異常現象,應立即關閉電動機,停止測量,進行處理。同一工況的各參數應同時測定。應處理好主要通風機與井下通風的關系,避免發生瓦斯及其它事故。
2.新主要通風機系統設計時,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考慮為主要通風機性能測試提供合理空間。
十、停電域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變電所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礦長或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煤礦,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恢復主要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關閉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
十一、煤礦應制定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火災(可假設事故地點)時主要通風機的運轉狀態。主要通風機可保持運轉、停風、反風以及救災。通風系統應考慮主要通風機之間的關系及相互影響。并寫入煤礦災害處理計劃。
十二、主要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主要通風機司機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如果可行應立即起動備用主要通風機,并向礦調度室報告;礦調度室要立即通知礦長和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有關礦領導,以便采取應急措施。礦調度室要將主要通風機停風的時間、原因及恢復的時間報告相關領導和上級部門。事故后,要由礦組織分析,將結果報上級部門。
十三、煤礦主要通風機停風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并向礦調度室報告。礦長和總工程師應根據停風后的具體情況和《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規定的行動原則,迅速決定全煤礦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的斷面積。
2.回風井與風硐的交點到防爆門的距離,比該點到主要通風機吸風口的距離至少要短十米。
3.防爆門應靠主通風機的復壓保持關閉狀態,并安設平衡重物或其他措施,以便于防爆門易于開啟。
4.防爆門的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并有防腐和防拋出的措施。
5.防爆門應嚴密封閉不漏風,如果采用液體做密封材料時,在冬季應選用不燃的防凍液。
6.裝有摩擦輪提升設備井樓的礦井,防爆門可不設于回風井同一軸線上,在兩側設卸壓防爆門。一旦發生爆炸事故時爆炸的沖擊波可以沖開防爆門卸壓。
十五、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主要通風機每個班次必須安排2名專職司機同時值班。值班司機必須由業務好和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值班司機必須經過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值班司機必須熟悉風機的性能、控制系統和反風系統,并能熟練操作。
十六、主要通風機調整風機工況時,必須提前3天編制措施、計劃,經審批后按程序辦理操作票(由通風科制定),操作票要有安檢室、通風科、機電段、總工程師、機電礦長、通風礦長等領導簽字,措施審批后要進行貫徹,待辦理完以上手續方可進行風葉調整,風葉調整時禁止停風作業。
十七、主要通風機每次倒臺時,由機電段、通風科、調度室、安檢室、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簽操作票,辦完手續后,機電礦長負責組織機電段有關人員進行倒風機操作。嚴禁值班人員或管理人員私自隨意倒風機。
十八、主要通風機因故障停電或因操作不當造成停風時,主要通風機操作值班人員要立即通知調度室、機電段、通風科和值班礦領導,上述各部門的領導必須立即趕至主要通風機房,先啟動備用主要通風機,然后組織人員對故障調查處理。
十九、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段電源,工作人員在帶班段長或班組長的帶領下立即撤至入風大巷中待命,同時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煤礦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恢復通風、送電工作應按有關措施要求執行。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充分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二十、煤礦每年要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
第十七節 通風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一、煤礦通風設施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二、煤礦永久性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由通風科編制設計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等礦領導審查簽字,其設計方案內容包括:設施位置、規格、施工順序、輔助性設施和裝置,并繪制設施位置和周邊巷道的局部關系平面示意圖,設施的主視圖、側視圖。
三、煤礦通風設施構筑后統一編號刷白存檔管理,建立通風設施管理臺帳。
四、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煤礦廢棄的溜煤眼、風眼必須對上下口進行封閉。《煤礦安全規程》第144條。
五、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辦理申請單,經通風部門,通風礦長同意后方可執行,拆除時必須有通風負責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對私自拆除、破壞設施的責任人一定要嚴肅查處。
六、煤礦通風段每月對井下通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填寫通風設施檢查維修記錄,并建立通風設施管理臺帳。
七、井下通風設施的增加、減少必須在24小時內反映在通風系統圖上。
八、回采工作面結束開采前一個月,由通風科填寫停采通知單,經通風、安檢、施工段隊等有關部門和礦領導批準后實施。停采的劃定位置要求能滿足采空區封閉要求。
九、井下建筑永久密閉所需用的料石不準用井下矸石或煤塊代替。
十、永久密閉兩側必須抹面(封口里除外) ,且不少于兩次,墻面平整。有條件的可對密閉四周進行噴漿,以減少漏風。
十一、煤礦通風段人員必須穩定,人數要充足,確保通風設施構筑及時,質量符合標準。對出現虧欠的、不符合標準的通風設施,要嚴肅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二、煤礦材料部門供給的通風物料費用計劃要和合理、質量要保證。
第十八節 通風設施構筑管理制度
煤礦設施是煤礦通風系統調整的主要構筑物,對其有一定要求如下: 永久密閉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規格質量要求:墻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巖巷密閉上下要砌在頂底堅實的巖石上,煤巷密閉(擋風墻)兩幫見實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見硬底硬幫與煤巖結實,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邊。密閉內有水的設反水池或反水管,確保不漏風。墻面平整(1m內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角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
2.管理要求:密閉前后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密閉前無瓦斯積聚。密閉前后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牌(進回風巷道之間的風墻除外)。已采空的密閉設置距通風巷道的距離不得超過6m,否則應補打臨時墻或永久墻。 臨時密閉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調風或封閉盲巷時可以采用臨時密閉。
2.臨時密閉的厚度根據用途和巷道條件的不同確定。一般用途的,厚度不小于0.3m。
3.密閉設在頂幫良好處,四周見硬頂硬幫,否則要掏槽與煤巖結實。
4.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5.密閉前設柵欄、警標。 永久風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組風門不少于兩道,并安設聯鎖裝置。主要進回風道之間的風門應同時安裝反向風門,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運輸和行人要求。一般情況下,行人或人工推車風門間距不小于5m,絞車運輸不小于10m,機車運輸不小于一列車長度。
2.風門墻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3m。風門墻體要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3.墻體周邊要掏槽(砌碹巷道要砌碹前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見硬頂、硬幫,要與煤巖接實。
4.墻垛平整(1m內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角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
5.風門門框要包邊沿口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不透光為準,通車風門底坎除外)。門框要有83°~85°的傾角,門扇門框不歪扭。
6.風門門扇用不少于50mm厚的木板制成,門扇平整不漏風。門帶要采用50mm×50mm以上規格的角鐵制作,并有一道以上加強筋。風門包邊沿口的壓條使用寬30mm,厚度為5~10mm的木條,壓條與風門邊齊,沿口外露不超過50mm。風門周邊全部要包邊沿口。
7.風門能自動關閉,通車風門要能自動開關,通車風門不能自動開關的,要設專人負責開關,專用行人的風門可適當縮小,也可以在大風門上安裝一個小風門,必須同時連鎖。
8.通車斜巷一般嚴禁設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破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9.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每邊要設600mm寬底坎,底坎高于地平面50mm,正反向風門之間的底坎高出風門外底坎50mm。電纜、管路孔要堵嚴。
10.風門前后各5m內巷道要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11.風門要有管理牌,并注明負責人、構筑日期、構筑部門等。
12.永久風門必須預留過線管,并封堵嚴密。
13.不使用的風門、風墻要及時拆除。 臨時風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風布簾、皮帶簾等不符合規定的設施控制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和工作面上隅角處理瓦斯積聚)。
2.需要構筑臨時風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每組風門不少于兩道,機車運輸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于5m。風門能自動關閉。通行電機車及斜巷運輸的風門要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設專人看守。風門墻需設在頂、幫良好處,前后各5m內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風門四周要接觸嚴密,木板墻要魚鱗搭接,墻面要用灰、泥滿抹或勾縫。風門門框要包邊沿口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與門框接觸嚴密,通車風門必須設底坎、擋風簾(運輸機道風門也要設風簾)。電纜或管路不得在風門門框內或調節風窗內穿過,電纜孔或管路孔封堵嚴密。 調節風窗斷面的大小應根據配風計劃或生產所需風量來確定。 柵欄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柵欄設置地點:瓦斯超限區、密閉墻前、臨時停風地點、廢棄巷道等處。
2.柵欄設置位置:柵欄位置設置:密閉前1m(誤差±100mm)(距巷道口不足1m的密閉,柵欄外側沿巷幫設置),現有密閉沿巷幫設置的不再構筑柵欄。其他巷道設在距離通風巷道3m(誤差±100mm)位置。
3.柵欄設置標準:柵欄應采用木條制作,木條寬度為50mm(誤差±2mm),厚度12mm~15mm,高度1.5m(誤差±50mm,圓弧形巷道沿圓弧形布置),豎向木條超出最上面的橫木200mm(其中100mm的尖頭),柵欄顏色采用黃色(上方200mm采用紅色)。柵欄最上方的一根橫木和最中間的兩根立木必須與巷道生根,需要生根的柵欄條必須在其柵欄條背面各加一根50mm×50mm的筋骨,確保柵欄穩固,柵欄孔規格為200mm×200mm(誤差±10mm)。柵欄條與巷幫和底板都必須接觸,綁扎木條的鐵絲采用16#鐵絲,生根的地方可采用雙股16#鐵絲或8#鐵絲綁扎。鐵絲綁扎必須由左下到右上的順序,綁扎時擰3圈,然后外露的鐵絲頭不得超過2cm,鐵絲的末端必須指向柵欄內側(標準為外側觀察不到鐵絲末端)。
4.柵欄牌板吊掛:柵欄上必須懸掛“禁止入內”警標。警標牌板位于柵欄中央,上沿與最上方一根橫木上邊沿一樣高度,柵欄上嚴禁懸掛其他任何牌板。
5.柵欄移交:柵欄構筑完好后,通風段書面申請驗收,并準備好驗收移交表格,驗收由通風科組織接管段隊和通風段、安檢室同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通風段2天內交給驗收移交生產段隊。
6.柵欄管理:柵欄未經驗收,管理責任為通風段;柵欄驗收后,管理責任為生產段隊。任何人不得私自構筑、拆除、破壞柵欄,否則對責任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無責任人由部門負責人承擔處罰。
7.不按要求構筑的柵欄(特殊情況必須由總工程師批準),對通風科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8.日常檢查的柵欄問題根據管理責任納入“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 測風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設置測風站的地點包括煤礦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上下山進回風巷。
2.測風站應設在平直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內無風流分支、無拐彎、無雜物、斷面無變化。
3.測風站應設在巷道支護完好處,要有鮮明的標志。斷面必須規整光滑,支架巷道應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補幫并用灰沙抹光。
4.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需要風量、實際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等參數,并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八、密閉驗收制度
1.密閉施工完畢后,通風段提出書面驗收報告,由通風礦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5天之內必須驗收完畢。
2.為了確保永久、臨時設施的建造質量,施工中必須堅持三驗收(掏槽驗收、施工中檢查驗收、竣工驗收)。發現不按設計施工,必須及時推倒重建,對弄虛作假責任者,必須嚴肅追查處理。
3.通風段未申請,該封閉墻不予驗收。驗收合格現場簽字確認,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需重新構筑,該封閉墻不予驗收,并進行處罰。
4.驗收合格后,通風技術員將密閉具體位置及時進行填圖。
5.通風設施必須建立臺帳,詳細記錄密閉具體位置、墻體內預留管路詳細數據、支護形式及材料回收情況等。
九、永久、臨時設施的日常管理標準
1.煤礦建造的永久、臨時密閉前5m內,巷道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無瓦斯積聚。
2.煤礦建造的永久、臨時設施必須建立管理臺帳,并與圖紙、通風設施管理牌板、現場實際相符。
3.瓦斯檢查員每班負責檢查1次所在區域的永久、臨時密閉。
4.密閉墻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反饋,針對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并實施。
5.密閉墻檢查存在弄虛作假的,按嚴重“三違”論處。
6.因檢查不到位、維護處理不及時、質量不合格,造成墻內瓦斯等有害氣體涌出的,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節 通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一、由通風科負責安檢室參加煤礦通風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對煤礦通風質量標準化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驗收,并及時向有關礦領導匯報檢查驗收情況。對有關部門進行通風質量標準化驗收檢查時,被驗收部門必須派一名干部參加。
二、對于“一通三防”設備、設施需要進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部門通知通風科,通風科派檢查人員進行竣工質量驗收。
三、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項目完工后,施工部門必須通知通風科組織驗收。
四、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一通三防”問題,由通風科下發整改通知單,施工部門要及時落實問題的整改處理,并向通風科反饋,請示復查。
五、通風質量檢查驗收中,通風科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執行。
六、驗收或移交必須有記錄,經參加驗收或移交人員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節 通風設施驗收移交管理制度
一、通風科負責煤礦通風設施質量驗收和移交工作,對有關部門進行通風質量標準化驗收和移交時,被驗收部門和接收部門均必須派一名領導參加。
二、對于“一通三防”設備、設施需要進行移交管理的,3天內由施工部門書面通知通風科組織驗收和移交,通風科在接到書面通知后3天內組織施工部門、接收部門等進行驗收和移交,施工部門沒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的不予驗收,并且業務部門不予核算工程量,核算部門不予結算;通風科3天內不予驗收的對通風科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項目完工后,施工部門必須通知通風科組織驗收。
四、驗收不合格的,對部門負責人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一通三防”問題,由通風科下發整改通知單,施工段隊要按規定時間落實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向通風科反饋,請示復查,復查仍然存在問題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通風質量檢查驗收中,通風科等驗收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執行,不按標準進行驗收的對驗收人員進行處罰。
六、驗收必須有記錄,經參加驗收或移交人員簽字后生效,記錄表格由通風科負責制作和保存,保存最少1年。
七、通風設施的構筑質量由班組長現場負責,通風管理人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凡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通風設施要重新拆除并構筑,拆除前要制定措施,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如何保證拆除設施過程中通風系統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節 反風演習制度
一、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反風結束后,應編制反風演習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
二、反風演習前,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科、機電段、通風段等部門制定反風演習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提前由通風科負責報礦領導審批。
三、反風演習時必須由礦長擔任指揮,總工程師、安全礦長、通風礦長、機電礦長協助、生產礦長、通風、機電、通風科等部門人員密切配合。
四、反風演習前,機電段必須對主要通風機及井上下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通風科、通風段必須對井下反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反風演習計劃內容必須包括:
1.煤礦概況。主要介紹煤礦的采掘布局、通風、排水及安全出口等情況。
2.反風演習的依據和目的。“生產煤礦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并“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
3.假想事故處理。
4.反風方式、反風方法和設備操作順序。機電段必須明確操作責任人和操作步驟。
5.反風準備。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落實反風演習期間的各項工作,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和操作流程。
6.通風科負責編制專項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措施必須要有針對性,由礦總工程師負責貫徹落實,禁止使用通用措施。
7.機電段負責編制專項停送電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停送電操作順序和責任人,由機電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六、煤礦反風演習持續時間不少于2h。
七、反風演習開始前和結束后,由調度室負責匯報。
八、反風報告必須在反風后20天內由通風科負責組織編寫。
第二十二節 密閉管理制度
為規范煤礦密閉管理工作,以防止密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發生為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密閉管理要求
1.臨時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并懸掛“嚴禁入內”警示牌。因停電或其他非人為因素造成的臨時停風巷道。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至新鮮風流中,并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懸掛“嚴禁入內”警示牌。
2.停工區內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并切斷通往封閉區的管路、軌道和電纜等導電物體;井下盲巷、老空巷道、報廢巷道必須按永久密閉要求設置密閉。
3.密閉和柵欄設置的地點應加強支護,密閉距巷道口不得超過5米,柵欄必須設在巷道口邊。
4.密閉前必須按規定懸掛管理牌板、警標和設置柵欄。
5.井下密閉、柵欄統一由通風段定期檢查和維護。
6.設置密閉或柵欄前必須將延伸到巷道溜子、風水管、風筒、電纜、道軌等物件全部撤出。
7.密閉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嚴禁漏風,并符合以下質量要求:
(一)永久密閉
(1)對已回采完畢的采煤工作面、采區及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須砌筑永久密閉加以封閉。
(2)規格質量
1)密閉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巖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水泥、磚、料石等)砌筑。
3)墻厚根據用途和自然條件確定:
①采煤密閉
適用范圍:回采結束的采區及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閉。
施工標準:斷面小于20m2,水泥墻厚度不小于0.5m,磚墻厚度不小于0.75m,料石墻厚度不小于0.8m;巷道斷面大于20m2應適當加厚。砌筑2道同規格的墻中間間隔2m,先充填黃土,待黃土夯實并下沉穩定至3/4時,再將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充填密實。
②一般永久密閉
適用范圍:煤礦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絡巷的封閉;采煤工作面尾部預留巷道與采空區相連通的聯絡巷封閉。
施工標準:瓦斯煤礦回采工作面尾部預留巷道與采空區相連通的聯絡巷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5m厚的磚墻,墻體距尾留巷道距離不得超過6m。
4)永久密閉應設在距巷道口5~6m處。密閉周邊應掏槽(砌碹巷道應砌碹前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巖接實。掏槽只能用大錘、釬子、手鎬或機械施工,嚴禁采用放炮方法。掏槽深度:根據頂板壓力大小,與煤幫連接見實煤后幫槽0.2~0.3m,底槽0.2~0.3m,頂槽0.1m;與巖石連接見實巖后幫槽0.2m,底槽0.2m,頂槽刨出麻面。
5)用磚、料石砌筑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干磚應浸濕;墻心逐層用砂漿填實。
6)密閉內有水的應設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區密閉(至少在進回風側各1道密閉上)應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應封堵嚴密。
7)墻面必須平整,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邊。磚墻應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過10mm),打光壓實;料石墻應勾縫,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保證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8)永久密閉墻應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等現象。
2)永久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3)永久密閉前應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牌(入、排風之間的擋風墻除外)。說明牌應注明:地點、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積等;檢查牌上數據應填寫齊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氣濃度,日期、檢查人等。
4)封閉采區的密閉施工前要將封閉方案報總工程師等礦領導審批,施工過程中通風科應進行質量抽查,施工完畢由通風科組織驗收。
(二)臨時密閉(包括風墻)
(1)適用范圍及施工標準
適用范圍:臨時性的調風、封閉暫時停工的盲巷或雙巷掘進工作面聯絡巷之間,可用臨時密閉(擋風墻)。
施工標準:瓦斯煤礦掘進在聯絡巷中間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37m擋風墻;其它超過1周的臨時密閉,應采用0.37m的磚閉。
(2)規格質量
1)密閉應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巖接實。
2)密閉四周接觸嚴密。用磚、料石砌筑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
二、巷道密閉的啟封、拆除
1.密閉啟封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安全礦長等領導批準后,組織施工人員學習貫徹方可施工。
2.啟封密閉的風機安設必須符合通風管理的有關規定。
3.啟封、拆除密閉前必須對密閉內有無水患進行勘查,對存在水患的密閉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后方作業。
4.啟封密閉排瓦斯時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強責任落實,對密閉檢查施工中不認真負責,走過程而引發事故的,將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2.管理要求:
(一)臨時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二)臨時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三)臨時密閉前應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
(四)風墻兩側可不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板,但必須經常進行有害氣體的檢查,保證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五)密閉前必須設置密閉管理牌板、密閉檢查牌板、揭示警標。密閉每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數據及時填寫在檢查牌板上。
第二十三節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一、煤礦每年由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組織按規定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數量核定一次,并編制核定報告;安全儀器儀表使用部門根據(AQ1029-2019)相關規定配備足夠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每類儀器的備用量不小于應配備使用數量的20%,儀器的調校、維護及收發和送檢工作有專人負責,按期進行調校、檢驗,確保儀器完好;井下監控設備的完好率必須為100%,有監控設備管理臺賬,傳感器、分站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待修率不超過20%。
二、通風段要有專人對所有通風儀器儀表實行統一保管。應健全煤礦通風儀器儀表發放登記,管理臺帳和檢修調試記錄。
三、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家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四、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出現故障時要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個人使用的儀表,由本人管理,使用要加強愛護,嚴禁其他人亂動,否則,由此造成的儀表損壞,由本人負責。用錢仔細檢查儀表是否好壞,發現異常及時修理或更換,嚴禁非專業人員亂拆亂卸,否則,由此造成的儀表損壞,由本人賠償;本人使用的儀表,不得私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否則對其進行處罰。
五、儀表小的維修工作,由通風儀表維修室工作人員維修,對較大的故障,不能修理的儀表要及時聯系有資質的單位修理,不得影響工作;各種儀器儀表要按照規定日期進行標校,保證儀器的精度滿足要求;各類儀表要有足夠數量的備用品,使用壞不能修理的儀表,每年清查一次,并打報告聯系有關部門及時報廢。
六、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里面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淀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七、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并認真做好記錄。
八、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九、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對于超過檢定周期和檢定不合格的校正儀,標校員不得提供給使用和有權拒絕提供使用。
十、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癥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十一、根據需要煤礦每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報總工程師審批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十二、儀器儀表要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
十三、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十四、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風段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十五、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污染地點,并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十六、儀器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儀器零點是否準確。否則應重新調試,標準后方可發出。
十七、儀器使用時必須開機預熱,15分鐘后方可讀數。
十八、儀器攜帶、懸掛使用時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擠壓,應避開淋水。
十九、儀器、儀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儀器、儀表臺帳。
二十、做好儀器、儀表的到貨驗收工作。
二十一、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儀器,嚴禁隨意調校儀器的技術標準。
二十二、儀器使用后應及時交還。
二十三、儀器的維修、調校必須有專人負責。
二十四、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按原價賠償。
二十五、保管好各類儀器、儀表。
二十六、及時做好各類儀器、儀表使用前的培訓工作。
二十七、協助上級領導認真做好安全裝備的科學合理選型工作,做好儀器儀表作用情況及匯報工作。
第二十四節 通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和保養配備數量及檢測制度
一、通風段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面負責。
二、安全儀器儀表使用部門根據(AQ1029-2019)相關規定配備足夠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每類儀器的備用量不小于應配備使用數量的20%,儀器的調校、維護及收發和送檢工作有專人負責,按期進行調校、檢驗,確保儀器完好;井下監控設備的完好率必須為100%,有監控設備管理臺賬,傳感器、分站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待修率不超過20%。
三、通風儀器儀表購進后必須由有資質部門對儀器儀表進行鑒定,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每年按規定對通風儀器儀表進行復檢。
四、使用部門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要進行建檔管理,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五、儀表小的維修工作,由通風儀表維修室工作人員維修,對較大的故障,不能修理的儀表要及時聯系有資質的單位修理,不得影響工作;各種儀器儀表要按照規定日期進行標校,保證儀器的精度滿足要求;各類儀表要有足夠數量的備用品,使用壞不能修理的儀表,每年清查一次,并打報告聯系有關部門及時報廢。
六、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家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七、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里面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淀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度放電。
八、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九、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十、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十一、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癥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十二、煤礦每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十三、儀器、儀表標校遵守以下規定:
1.安全儀器、儀表的計量檢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有關規定。
2.儀器標校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方可上崗。標校室要保持干凈衛生,保證室內環境能滿足檢定環境條件要 求。
3.建立各種儀器、儀表的管理臺帳,使用臺帳及儀器儀表的檢修記錄, 并認真做好記錄。對于計量檢定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按規定時間存檔,并由專人統一保管。
4.計量標校人員對安全儀表要嚴格按照檢定周期進行檢定, 認真填寫檢定記錄卡,字跡要工整清晰,數據準確無誤,不得亂 涂亂劃。
5.對于超過檢定周期和檢定不合格的校正儀,標校員不得提供給使用和有權拒絕提供使用。
6.對于檢定不符合計量檢定標準的安全儀表,嚴禁發放使用并提交處理意見或報廢申請, 做好記錄, 否則要追究檢定人員的責任。
7.各種儀器檢定周期要嚴格執行計量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周期進行檢定。
十四、光學瓦斯檢測儀必須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1.儀器由通風段統一保管(正在使用的除外),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的環境中,防止碰撞。
2.通風段建立儀器管理臺帳,并定期檢查其完好情況,并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正在使用的儀器要及時維修校正,保證其完好,校正數據應記錄清晰完整,并妥善保管;儀器要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備用品,對不合格的儀器及時進行報廢。
3.發放的儀器實行專人專機,嚴禁多人共用一臺儀器,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儀器應定期更換藥品,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經檢修后的儀器必須色譜清晰,各部位螺絲緊固,氣流暢通不漏氣,經標校后達到使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在進行儀器維修時要使用專用工具,輕拿輕放,保證維修后的儀器達到技術要求,并認真填寫維修記錄,字跡要工整 清晰,數據記錄準確無誤。
6.發現人為損壞儀器的,一經發現,應按實際損傷情況予以賠償。
7.儀器發放、標校室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工作時間內嚴禁脫崗、 干私活等工作以外的事情,并保持儀器維修室和發放室干凈整潔。
十五、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必須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應由通風段統一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并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的地方。
2.通風段建立管理臺帳,記清儀器的名稱、型號、廠家、 在冊數量、 使用數量、備用數量等內容, 并定期檢查其完好情況。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應按照其校驗周期進行校驗, 校驗記錄應清晰完整并妥善保存。便攜儀應有足夠的備用品,發現不合格的要打報告及時報廢。
4.便攜儀發放在燈房執行,發放時要憑牌、按編號發放,不得隨意亂發或轉借他人使用并及時填寫發放記錄。
5.發出和收回的便攜儀要在記錄本上記清領交人的姓名、日期、時間,做到記錄清楚有據可查,凡當日不交者,依照有關 規定進行處罰。交接班時要將本班儀器的收發情況交接清楚, 防止丟失儀器。
6.便攜儀使用歸還時必須完好,如發現有損壞現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并照價賠償。
第二十五節 瓦斯檢查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地點:巡回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進行交接班。如工作面設專職瓦斯檢查員,其交接班地點在該工作面懸掛瓦斯牌板處。
二、交接內容:交待清楚當班的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情況及“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并用電話向礦調度室進行雙人匯報,礦調度室要應認真作好記錄。
三、交接要求:
1.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對手”、“口對口”,把本班遺留的問題交接清楚,并在工作面瓦檢交接記錄及瓦檢手冊上雙方進行簽字。
3.交接班雙方在指定地點交接完畢后,就地用電話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員要做好匯報記錄,隨后調度回撥電話,以確定瓦斯檢查員是否在規定地點匯報。
4.填寫“交接記錄”要字跡清晰,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現場存在問題等要填寫清楚。
四、瓦檢員交接班時,要將本班未完成、待處理及注意事項交接清楚。
五、接班時接班人發現交班人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時,必須立即匯報礦調度及段隊,然后按瓦斯檢查計劃圖標和瓦檢點設置計劃進行瓦斯檢查。
六、交班人發現接班人存在醉酒狀態時,必須立即匯報礦調度及段隊,然后聽從礦調度或段隊領導安排。
七、凡不按規定要求交接班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節 瓦斯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制度
為加強瓦斯管理,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實各部門的管理責任和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絕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斯管理規定
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72條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煤礦安全規程》第173條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二、瓦斯異常匯報程序
1.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員作業地點發生瓦斯超限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2.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接到瓦斯超限匯報后,必須按下列要求向有關領導匯報:
(一)凡發生瓦斯超限達到1%及以上、小于1.5%的,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值班主任、值班礦領導、通風科、安檢室、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領導匯報。要求發生瓦斯超限地點立即停止生產,查明現場超限原因。
(二)凡發生瓦斯超限達到1.5%及以上的,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值班主任、值班礦領導、通風科、安檢室、通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等領導匯報。并要求瓦斯超限地點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人員、查明現場超限原因。
(三)發生瓦斯超限后,要在下列時間內報告:瓦斯濃度≥3%的10分鐘內,瓦斯濃度<3%的30分鐘內。
3.所有瓦斯超限必須進行統計記錄。
三、瓦斯異常匯報、記錄內容規定
1.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接到匯報和向上匯報瓦斯超限情況時,必須認真填寫瓦斯超限記錄,并保存備查。
2.瓦斯檢查工匯報內容包括:瓦斯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匯報人姓名等。
3.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接收瓦斯檢查工、監控值班員匯報后,做好匯報記錄:瓦斯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匯報人姓名;向上匯報及領導安排記錄:匯報時間、接受匯報人姓名、瓦斯超限情況、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結果、恢復供電和恢復生產情況等。
4.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記錄包括:瓦斯超限傳感器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斷電時間、復電時間等。
四、瓦斯異常或超限的界定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按照瓦斯異常統計: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風流瓦斯濃度≥1.0%;
2.采區回風巷風流瓦斯濃度≥1.0%;
3.被串工作面進風流瓦斯濃度≥0.5%;
4.煤礦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0.75%;《煤礦安全規程》第171條
5.有計劃排放瓦斯,第一匯風點下風側10m處瓦斯濃度≥1.5%;
6.其它地點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七節 光干涉甲烷測定儀、便攜儀使用制度
一、便攜儀的使用范圍
煤礦礦領導、爆破工、采掘段段長、通風段段長、機電段段長、運輸段段長、工程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監測工、班長、流動電鉗工入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煤礦安全規程》第180條
二、瓦斯檢查工入井時必須攜帶光干涉甲烷測定儀。
三、便攜儀使用管理制度
1.辦理儀器領用牌:由各部門統一到通風段辦理,各部門要將使用人的部門、姓名、從事工種或職務和一寸照片交到通風段,由通風段統一辦理,辦證時要做到使用人、照片和部門三者相符。
2.使用人轉崗或調動部門必須在調令下達的三日內將舊牌交回通風段,需繼續使用的由通風段重新登記辦理,否則,對使用人調出部門處以罰款。
3.使用者要對證牌進行妥善保管,使用人出現證牌丟失要立即向通風段掛失并由所在部門開具證明重新補辦,否則造成儀器丟失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證牌丟失人員在通風段掛失后,由于發放員不負責任造成儀器丟失的對發放員進行處罰。證牌出現水洗,進水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發放員有權拒絕發放儀器,責令使用人重新補辦或由所在部門和通風段開具雙重證明領取,同時對使用人進行處罰。
4.使用人在持證領取儀器時,必須人證相符,不能代領,若人證不符或代領,發放員將不予發放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嚴禁轉借儀器,發現一次使用人轉借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發放員嚴禁無牌發放儀器,否則按相關制度執行。
5.使用人在持證領取儀器時,要認真檢查儀器的使用性能,只有確認儀器的使用性能完好后,方可交證簽名領取儀器,儀器領走后,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由使用人承擔。
6.使用人在升井后必須及時(必須當班)將儀器交回儀器室 ,經發放員檢驗合格后將儀器收回,發放員做好記錄并發還使用人證牌。凡不按規定在當班交回儀器者,每超過一班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累計計算。
7.凡因使用過程中造成儀器進水或損壞的、拆卸儀器、丟失儀器的責任人進行處罰,由通風段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便攜儀和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必須定期送有資質的安全儀器檢定部門進行檢定校驗,經檢定合格的儀器方可投入使用。
9.儀器發放員必須做好發放記錄(包括領取人姓名、部門、領取時間、機號、交還時間),發放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嚴禁發放不完整、損壞的儀器,否則對發放員進行。
10.儀器校驗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對便攜儀和光干涉甲烷測定儀進行調校,及時對損壞儀器進行維修,保證每臺儀器性能完好,并認真做校驗記錄。
11.罰款由通風段制作表,每月一次,經通風段段長或通風礦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后從處罰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八節 防止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制度
一、加強勞動紀律,嚴格請銷假制度
1.由于班前飲酒而造成無法上班的,即使補辦請假條,也要扣除前一天的出勤并加重處罰,否則停工并按曠工處理。
2.嚴禁每班瓦檢員出勤人數少于井下分區數。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批準休班,捎假、電話請假均視為曠工。
3.如果當班出勤人數少于井下分區數,值班段長必須提前安排其他班或替補瓦檢工替班,凡拒不執行者,一律停工。
4.對不請假,私自休班的人員進行處罰并累加處罰。
5.嚴格按照交接班時間進行交接班(±30min),不交接班的按“三違”處理(具體交接班時間按照礦有關要求進行)。
二、嚴格井下、班中匯報制度
1.嚴格井下匯報時間,規定入井后現場交接班并向調度室匯報,現場交接班匯報時間:
早班原則上9:20之前必須匯報結束;
中班原則上17:20之前必須匯報結束;
夜班原則上1:20之前必須匯報結束。
(具體交接班時間按照煤礦有關要求進行)
2.嚴格井下現場交接班時間
嚴格井下現場交接班,確保井下瓦檢員的連續性,并將本班的情況一一的交接下一班,兩個人“手對手”“口對口”簽字交接后才算結束本班瓦斯檢查任務。
三、跟班班組長隨機檢查制度
跟班班組長在井下負責本班的安全和生產外,在自己來回走動的時間內必須對瓦檢牌板進行檢查,如果發現空班漏檢按嚴重“三違”處理本區域瓦檢人員,確保瓦檢工將本區域的瓦斯檢查點全部檢查。
四、設施、局部通風等問題反饋
通風段要求每位瓦檢查員將本區域的通風設施、風筒、甲烷傳感器、風速傳感器以及無計劃停風、微風、無風等各種特殊情況及時進行匯報。通過對異常情況的匯報來確定瓦檢員的行走路線,并可以通過匯報的早晚和其他人的匯報時間對照,同時也利于段隊及時處理隱患。
五、檢查證件和儀器等
1.瓦檢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上崗前加強實習,確保熟悉井下瓦斯巡檢路線,能夠正確的操作光干涉甲烷測定儀,正確的選擇瓦檢點和具體瓦檢位置。
2.由分管班組長不定期的抽查光干涉甲烷測定儀的完好情況,對于光干涉甲烷測定儀不能正常使用而帶入井下的認定為空班漏檢。
六、安檢員督察
安檢室監督檢查瓦檢員現場瓦斯檢查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要求操作光干涉甲烷測定儀,是否選擇合適的測點等。這樣來杜絕空班、漏檢現象發生。
七、人員定位查詢
監測監控中心通過人員定位系統來確定瓦檢員是否進入工作面進行瓦斯檢查等。
通過采取以上措施來確保瓦檢員能夠按時、按路線、按要求的檢查各個工作面和瓦檢點的瓦斯,從而確保煤礦的瓦斯檢查規范,確保瓦斯檢查無空班漏檢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九節 瓦斯超限處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報告處理制度
凡出現瓦斯傳感器報警,無論是瓦斯超限還是誤報警,必須嚴格按照以下制度進行處理:
1.當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點瓦斯超限,即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報警時,工作地點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由跟班段長或班組長組織,將人員撤出工作地點到新鮮風流中,同時安排電工依次對各設備的開關停電打閉鎖,直到配電點饋電位置,切斷工作面電源,并及時向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本段值班班組長、段長匯報。并派人在通往超限區域的所有入口處設立警戒,防止其他人員進入超限區域。
警戒區域內,在未查明瓦斯超限報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處理前,除瓦檢員、安檢員、現場跟班班組長、段長外,其他人員未經調度室允許嚴禁入內。
2.地面監控系統發出瓦斯報警信息后,監測值機員必須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
3.值機員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向通風礦長、總工程師及值班礦領導匯報,并通知通風段安排專職瓦檢員趕赴現場查明原因,同時通知井下施工段隊做好組織撤人、斷電工作,通風段做好處理瓦斯超限的準備工作。
4.發生瓦斯超限報警后,報警區域現場跟班段長、班組長必須協助通風段瓦檢員共同查明瓦斯超限原因。
5.瓦檢員到達瓦斯報警超限地區后,應對瓦斯報警超限地區進行全面瓦斯檢查,在查明瓦斯的具體情況和報警原因后,及時向礦調度室,請示現場處理方案。瓦斯超限報警現場處理方案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確定。
6.值班調度員向井上下各部門傳達瓦斯超限報警現場處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區由跟班班組長、段長及井下帶班礦領導組織現場人員按照礦調度室的指示統一行動,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7.瓦斯超限處理結束后,恢復送電前必須由瓦檢員對瓦斯超限區域及局部通風機開關附近10m內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查,符合送電條件后向變電所及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通知變電所確認后方可送電。變電所未接到調度室的送電通知前,不準擅自向停電區域送電。
8.接受匯報和向上級匯報瓦斯超限時,必須填寫瓦斯超限記錄,并保存備查,瓦斯超限記錄應包括:瓦斯超限起止時間、超限地點、超限濃度等。
9.正常的甲烷超限斷電閉鎖測試試驗必須通知監測監控中心,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不按瓦斯超限處理。
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制度
1.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發生瓦斯超限后,安檢室必須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瓦斯超限追查小組,并組織小組成員召開追查分析會。
(二)追查分析會應當通知現場有關人員、業務部門領導參加,查明發生瓦斯超限的經過、原因及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調查報告。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追查小組的正常工作。
(四)追查小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責任部門及其業務部門負責處理、落實。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部門進行處罰。
(五)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1.5%時,由安檢室負責組織追查,通風科、生產段隊、通風段參加。
(六)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1.5%且小于3.0%時,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安全礦長等礦領導組織追查,安檢室、通風科、生產段隊、通風段參加。
(七)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3.0%或超限時間大于30min時,必須立即向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安全礦長等礦領導報告,并由礦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由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安全礦長等領導共同組織追查,礦相關部門參加。
2.瓦斯超限事故處理制度
(一)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3晝夜以上的按一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二)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小時以上的按二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三)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間大于30分鐘或局部瓦斯積聚濃度超過3%以上的按三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四)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達不到等級事故的,無論何種原因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給予責任部門主管段長進行處罰。
(五)因段隊瓦斯傳感器管理不善(進水、爆破崩壞)等原因造成瓦斯誤報警,對責任段隊進行處罰。
(六)有計劃的停電、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不做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有計劃的采取釋放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持續時間不超過3min時,不做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
(七)因瓦斯傳感器自身原因造成的誤報警,由通風科、機電段、安檢室、監測監控中心共同查明原因,視不同情況給予處理。
(八)在發生瓦斯超限后隱瞞及謊報、故意延期遲報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節 安全獎懲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職工獎懲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結合煤礦的具體情況制定了《安全獎懲制度》全礦職工必須遵守,并按《安全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二、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進行處罰或其它處分。
三、對千人負傷率、重傷、死亡事故超過規定指標的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在安全設施上有發明創造的或安全技術革新,明顯改善安全條件的。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并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
五、發現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及進上報,避免或減輕事故危害的,給予獎勵。
六、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敢于同違章現象作斗爭的,給予獎勵。
七、對于日檢、15天專項檢查、月檢和上級部門檢查中,同一隱患反復出現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八、處理各種重大事故,表現突出或搶險救災有功的,給予獎勵。
九、對于生產部門及各職能部門在每月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輕傷不超過規定的,給予獎勵。
十、對于在全年不發生重大事故、各項指標不超的情況下,給予年終重獎。
第三十一節 瓦斯基本參數測定制度
一、為了提高瓦斯治理工作的預見性、準確性、可靠性,增強工作落實的責任性,煤礦不具備測定瓦斯基本參數條件的,必須委托有資質部門進行瓦斯基本參數測定,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總工程師對瓦斯參數測定工作的實施負組織領導責任;通風科對瓦斯參數測定負技術指導責任和瓦斯含量的具體測定責任;通風段對瓦斯基本參數負具體測定責任。
三、瓦斯基本參數及意義
1.瓦斯基本參數指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瓦斯基本參數分原始基本參數和殘余基本參數。
2.原始基本參數用來衡量在原始狀態下的煤層突出危險性,生產過程中瓦斯涌出量的大小,治理的難易程度的指標,是瓦斯治理工作計劃、技術方案、施工措施的制定與落實的依據。
3.殘余基本參數用來衡量所采取瓦斯治理措施的有效程度,是否達到了開采的標準,是生產過程還需要采取何種程度的安全技術措施的依據。
四、測定方法
1.煤層原始瓦斯壓力、透氣性系數采用現場測定法測定,即在現場打鉆孔測定瓦斯壓力和根據鉆孔內瓦斯壓力的變化進行計算。
2.煤層原始瓦斯含量采用現場和實驗相結合的方法測定,即通過取煤樣測定吸附常數和工業指標,利用取煤樣點及其附近的原始瓦斯壓力計算獲得。
3.殘余瓦斯含量采用直接法測定,即在現場打孔取煤樣直接測定和計算獲得。
4.殘余瓦斯壓力采用間接法計算,即根據在該區域測得的吸附常數和殘余瓦斯含量計算獲得。
五、原始瓦斯基本參數測定的要求
1.在每個采區的主石門及其附近(或每個區段)向每一層可采煤層布置3個間距不小于10m 的鉆孔測定瓦斯基本參數。
2.在較大的地質構造帶至少布置3個間距不小于10m的鉆孔測定瓦斯基本參數。
3.在每個區段機巷掘進過程中的煤層賦存正常帶和異常帶各取一個煤樣測定吸附常數,計算煤層原始瓦斯含量,以校正鉆孔測定的瓦斯含量。
4.以一組鉆孔測得的最大瓦斯壓力、最大瓦斯含量為該區域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若已校正,就以校正值為準),最小透氣性系數為該區域的透氣性系數。
六、測定分工與程序
1.煤層原始瓦斯壓力、煤層透氣性系數由礦井測定,測定值存檔。
2.測定吸附常數、△P、f值的煤樣由礦井采煤樣。
3.煤礦做煤炭的工業分析,并將分析值報瓦斯研究所。
4.瓦斯實驗室測定煤層吸附常數、△P、f值,并根據對應的瓦斯壓力、工業分析值計算出煤層瓦斯含量,然后返送礦井。
5.采用直接法測定煤層瓦斯含量的鉆孔由煤礦通風科設計、總工程師審批后,通風礦長或通風副總工程師現場指導實施。煤礦測定人員現場取煤樣送資質部門,資質部門測定、計算出瓦斯含量值返送煤礦。
6.直接測定煤層瓦斯含量的器具由煤礦運送。
7.煤礦應建立完整的瓦斯基本參數檔案。
第三十二節 瓦斯日報報送審閱審批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瓦斯管理工作,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保證煤礦安全生產,依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通風段長負責瓦斯日報的報表編制、上報、回收瓦斯日報表,并永久保存。
三、在瓦斯匯報記錄中的當天最大CH4.CO2濃度等數據及最大值中選取較為重大的“一通三防”問題,編入瓦斯日報表。
四、每天的瓦斯日報表,由通風段段長審查數據是否正確、重點內容是否齊全,初審后簽字,然后報送礦總工程師等領導審簽,然后報送礦長審簽。通風段對審簽過的瓦斯報表必須存檔保存。
五、瓦斯日報初審人發現當班瓦斯氣體異常變化的記錄時,初審人應及時向煤礦調度室、煤礦總工程師、礦長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違反本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六、瓦斯日報必須按本制度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有瓦斯日報表漏審漏簽現象的發生。違反本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瓦檢段瓦斯日報表要清楚,不得有涂改、模糊現象。
八、礦長、總工程師或通風礦長審閱報表后下達的有關瓦斯管理的指示,通風段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反饋上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安全,甚至造成后果的,按礦有關規定處理
九、瓦斯日報表必須在次日礦早調度會前報出。礦早調度會前審閱簽字完畢。違反本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經審簽的瓦斯日報表必須完整存檔,一年內不得銷毀,由通風段負責每月進行匯總,不得有缺頁,并裝訂成冊,存檔備查。瓦斯檢查手冊每月裝訂成冊并存檔。違反本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
一、放炮灑水噴霧管理制度
1.煤礦放炮施工必須堅持放炮灑水或放炮噴霧以及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并納入到采掘作業規程和措施之中。
2.在放炮施工過程中,工作面按規定開啟灑水設施。
3.灑水噴霧設施,由通風段防塵工負責安設,由施工單位負責保管和使用。
4.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5.沖洗煤(巖)壁巷幫工作應在工作面放炮后恢復工作前人工從工作面風筒出口以外1米處對著巷道逐步向里沖刷巷道的面幫,頂板及支架等。一直沖洗到工作面為止。
6.裝巖灑水工作在爆破之后裝(煤)巖之前,用水噴灑在(煤)巖堆上,使其濕潤,避免裝貨時粉塵飛揚。
二、凈化風流管理制度
1.主要進風大巷,入風斜巷、采區入、回風巷道、采面運、回順,采掘工作面及回風處都要設凈化風流,采面運、回順設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和距回風口不大于30米的位置;掘進工作面設在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的和不大于50 米的位置,并且要覆蓋巷道全斷面。
2.凈化風流由通風段防塵工負責安設,安設后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和使用,所有凈化風流都必須完好且成霧狀。
3.采面采煤機作業時、掘進工作面放炮后必須打開凈化風流,確保降塵效果。
4.安設凈化風流的大巷有產塵作業時,必須由作業單位負責打開凈化風流,各大巷凈化風流每日白班由負責區域瓦檢員負責視大巷的干濕度情況進行開啟凈化風流,并要視大巷的干濕度控制凈化風流開啟時間的長短。
5.凈化風流的維護工作由通風段負責,對有問題的凈化風流要及時處理。
三、水炮泥管理制度
1.水炮泥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使用。
2.水炮泥由放炮員保管,放炮前,按照每次放炮所需的數量進行灌注,灌注水量適中,對漏水的水炮泥不得使用,灌注完的水炮泥整齊碼放或裝入袋中。
3.當班放炮結束,放炮員清理水炮泥,統一存放,嚴禁亂丟亂放。
四、隔爆設施管理制度。
1.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巷道地點,除必須采取防塵,防爆的措施外,還必須采取隔爆措施。
2.隔爆設施的安設、維修、使用。在礦井開拓開采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巷道凈斷面除滿足運輸、支護、通風等要求,還要有安設隔爆設施的空間。
3.隔爆設施的使用。納入到井下生產的作業規程和措施之中,由通風段防塵工負責安設,采掘工作面由施工單位負責保管使用,大巷等處隔爆設施由通風段負責管理使用。
五、測塵管理制度
1.粉塵檢測工作由通風段具體負責。
2.礦井要配備專職的粉塵檢測人員和足夠的檢測設備,測塵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方準上崗。
3.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643條要求,對井上、下主要產塵地點都要進行粉塵濃度測定。
4.粉塵測定必須按程序進行,測定數據必須準確,并認真做好記錄,將測定結果及時上報。
5.粉塵檢測儀器必須完好,并且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檢定,以保證測定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十四節 配風、調風制度
一、通風科在編制采區及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根據該地區瓦斯情況編制出相應的通風設計。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各硐室的配風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通風段負責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風量管理,當工作面風量或其他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配風量,保證安全生產。
三、井下通風系統或重大的風量調配工程必須由通風科通風技術員制訂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
四、改變通風系統后,通風段測風員必須對相應區域的風量進行測定,發現問題在現場及時處理。
五、通風段測風員負責按照通風科給出的通風系統調整方案,調整通風系統,調整后的通風系統要求穩定可靠,并將個地點的實測風量以圖表形式上報通風段、通風科、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相關領導。
六、調風以后的48小時,通風段必須加強值班,隨時了解井下調風區域的風量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現場測風員必須認真負責,及時檢查和匯報井下通風情況。
七、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136條規定。
第三十五節 串聯通風審批、管理制度
一、因井下生產銜接安排必須實行串聯通風時,應由通風科編制詳細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報煤礦總工程師等礦領導審批簽字,并嚴格按措施執行。措施未批準以前,不得實行串聯通風。
二、串聯通風安全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串聯區域概況(串聯工作面名稱、瓦斯涌出量、通風系統及全風壓供風量等)。
2.對串聯通風的隊組在風機運轉、監測監控、瓦斯管理、綜合防塵、防滅火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3.對被串聯通風段組在進風流瓦斯檢查、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4.串聯通風的時間要求及其它安全措施。
5.明確被串工作面瓦斯、局部通風管理要求,傳感器安設位置及管理要求。
6.串聯風措施中必須附通風系統圖、監控系統布置圖,斷電系統圖、避災路線路等圖紙。
三、嚴禁出現二次串聯。串聯通風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四、電話工必須保證串聯工作面的通訊暢通、可靠,以便發生事故時相互聯系。
五、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將串聯通風時間和范圍縮小到最小限度。
六、串聯風措施審批后必須對串聯風段隊、通風、監測等涉及段隊進行措施貫徹,并簽字摁手印。
七、串聯風工作面瓦檢員、監測工必須現場交接班。
八、測風員每天必須到串聯風工作面進行測風,如發現工作面風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匯報礦調度及礦領導。
九、局部通風機設專人管理,每天由瓦檢員和電鉗工共同進行局部通風機轉換試驗,并及時填寫轉換試驗記錄。
十、井下帶班礦領導每班必須到串聯風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節 無計劃停風的登記、分析、追查制度
為杜絕或減少無計劃停風,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發生無計劃停風時,當班瓦檢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在接到瓦檢員的匯報后要及時向通風段值班人員、安檢室匯報,并登記在“局部通風機停風記錄(無計劃停風記錄)”上。登記時應注明停風地點、停風時間、停風原因、恢復通風時間等。
2.發生無計劃停風后,由機電礦長、通風礦長、安全礦長、安檢室負責組織有關段隊、通風段、機電段等單位負責人進行認真追查,兩天內完成追查處理,對責任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無計劃停風的追查,安檢室要對追查的結果形成追查報告,并上報相關領導,經礦領導審核后進行全礦通報。
第三十七節 通風設施及風道管理制度
一、通風設施是構成通風系統,防止有毒有害氣體事故的基礎設施,全礦職工和所有單位都必須要愛護,確保其完好。故意損壞通風設施,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通風科負責通風設施的設計,通風段負責按標準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進行施工,杜絕出現不合格設施,采區通風設施構筑完畢后,移交給生產段隊進行管理,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生或發現設施損壞,要及時通知通風段進行維修,保證通風系統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三、任何人不得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否則按嚴重“三違”論處。運輸設備或物料經過風門時,必須小心謹慎,不得損壞風門。當設備或物料的長度或寬度超出風門規格時,必須事先與通風段取得聯系,通風段指派專人在現場配合工作,不得強行通過風門,以免造成損壞及其它不良后果。
四、通風段負責對全礦風道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于損壞嚴重的風道,通風段要及時匯報給有關領導和部門,進行處理。
五、通風設施施工后必須由通風段提出申請,通風科組織相關部門及接收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后及時進行移交。
六、通風段每月至少對井下通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填寫通風設施檢查維修記錄。
七、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5條規定。
八、風道的衛生按礦劃定的責任范圍,分片進行管理,按規定周期進行清掃、沖洗。
第三十八節 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一、為了杜絕重大瓦斯事故,進一步強化局部瓦斯通風管理,嚴格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發生,特制訂“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二、凡是事先未批準隨意停止局扇或由于高低壓供電系統突然停電或局扇本身電氣故障以及機械故障而引起的停電停風,無論時間長短都屬于無計劃停電停風,均須登記到調度室和上報有關單位及負責人。
三、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對局部通風管理負全面責任,每月要開專門會議,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及原因進行專題分析,對存在問題責成專門議題解決,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時將問題內容詳細記錄。用來備查。
四、通風段應對所轄范圍的局部通風設施(包括局扇、風筒等)作為一項重要日常管理內容,妥善保護,嚴禁損壞,并要對局部通風設施所在地的環境安全管理全面負責,會同生產,機電等部門搞好局部通風管理工作。
五、通風段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時,要監督生產,機電等部門的局部通風管理工作,并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事故及時進行登記、負責。
六、機電段對局扇的供電系統“三專兩閉鎖”的安裝,檢修,維護全面負責,并不準隨意停電拆裝,保證局扇連續運轉,閉鎖靈敏可靠。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原因進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七、安檢室對上述工作,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對事故進行分析,落實責任者,嚴肅處理。
八、每臺局扇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每天由瓦檢員與電鉗工共同對局部通風機進行一次風機轉換試驗,并及時填寫轉換試驗記錄。
九、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停局扇,如需停開時,必須經煤礦有關領導及通風部門同意。
十、因拆修,檢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時,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并制定相應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措施,報煤礦總工程師等領導批準。
十一、局扇安裝前必須測定安裝地點風量,只有在巷道全風壓供給風量多于局扇吸入風量時,方可安裝,否則不得開始送風,嚴禁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
十二、加強對風筒管理,避免風筒脫節,破損及時修補,防止微風作業,如因此發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論處,由安檢室負責追查處理。
十三、煤礦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及加強瓦斯檢查和監測,綜合防塵,防爆防火,安全爆破,否則不許開工。
十四、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瓦檢員按瓦斯巡回檢查計劃檢查有毒有害氣體,否則不許開工,瓦檢員必須加強責任心,按規定檢查,不準空班漏檢。
十五、加強對井下高低壓電纜的專職維護,嚴格按規定敷設、吊掛,對絕緣不合規定的電纜必須及時更換,有機械傷痕的要立即冷補或升井熱補。
十六、必須加強對生產人員,通風人員,機電人員的有關安全、通風、瓦斯知識的培訓,通風人員要熟悉機電、生產方面的知識。從事機電、生產的人員要熟悉通風瓦斯方面的知識,要嚴格組織考試,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十七、因故造成的無計劃停風停電時,應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及時向煤礦調度室值班員匯報。
十八、凡突然發生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掘進工作面,掘進班長、段長要配合瓦檢員立即組織撤人,并將停風的掘進工作面打好柵欄,或安排專人設警戒,禁止一切人員進入。
十九、煤礦帶班領導必須立即查明突然停電停風的原因并進行處理,并對局扇開關的電源停送電。實行送電時應由瓦檢員檢測瓦斯濃度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當瓦斯積聚濃度超過3%,應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配合救護大隊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二十、瓦檢員對無計劃停電停風要及時向調度匯報,調度記錄無計劃停電停風臺帳,并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及生產部門、機電部門、安檢室、填發事故通知單,各單位要查明原因,當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時,由礦安檢室負責事故追查,對責任單位及責任者進行處罰。
二十一、安檢室一定要加強通風、瓦斯管理,減少無計劃停局扇,列入主要日程,安排專人認真掌握情況,并加強監督檢查,并對所發生的事故要組織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節 局部通風機安裝、驗收管理制度
為提高煤礦局部通風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局部通風機安裝使用標準,保證掘進工作面的正常供風,特制定本制度。
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單位安裝施工前,按要求認真填寫局部通風機安裝申請單,開工前5天必須將局部通風機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段、機電段、安檢室、通風科、總工程師等領導進行審批。審批后由通風段進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安裝完成后由機電段、安檢室、通風科等部門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后簽發局部通風機驗收報告,使用單位方可正常使用。
1.局部通風機機殼應無變形,機殼上應有轉動方向標志,其檢查孔插板應嚴密,運轉正常無雜音。
2.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并保證不發生循環風現象。
3.局扇安裝地點頂幫應牢靠、無淋水,進風口5m 范圍內應無雜物,進風口邊緣離地、幫、頂的距離應不小于0.3m。
4.局部通風機設備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集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螺絲必須壓緊,嚴禁出現漏風現象。
5.局部通風機上架管理,上架安設風機吸風口下邊緣離地高度不得小于0.3m,最外部距軌道外側不得小于50cm。特殊情況下,局部通風機可以吊掛,吊掛點必須用Φ16-18mm、長1600-1800mm的羅紋鋼錨桿(至少4根),深度不小于1400mm,錨固力不低于5T,用雙螺帽被緊,吊掛點不少于4個。吊掛風機必須用不小于Φ18.5mm鋼絲繩繩套,風機吊掛在巷道合適位置。5.5KW以上局部通風機要裝有消音器,且消音效果符合規定。
6.局部通風機必須使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嚴禁甩掉不用。當局部通風機主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
7.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通風機,能自動切換,并有主、備機標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
8.局部通風機驗收每處不合格,對通風段安裝局部風機人員進行處罰。
第四十節 采空區通風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煤礦安全規程》第153條
二、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區。《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
三、為保證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安全可靠,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05條
第四十一節 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落實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加強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特對煤礦“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嚴厲查處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導思想
從兩個方面落實安全生產年工作要求。1)圍繞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體系這個重要核心,著力解決通風系統、監測監控、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和突出問題。2)強化煤礦瓦斯治理,嚴格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制度,有效控制和減少瓦斯超限次數,杜絕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在“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四方面下功夫。通風管理要達到系統合理、風量配置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產環節瓦斯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監控系統要達到在線運行率100%、監控覆蓋率100%、迅速處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責任明確、制度健全、獎罰嚴明、督查到位的長效機制。
2.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絕、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堅持以瓦斯“零超限”為目標,對瓦斯超限要嚴格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通報處理結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組織機構 為了確實加強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和將嚴厲查處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實到實處,煤礦成立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組織機構: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
機電礦長、其他副總
成 員:通風科、安檢室、機電段、通風段、采掘段及其它輔助單位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段,主任由通風段段長擔任。 治理內容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一)建立健全通風瓦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一通三防”管理的業務工作。必須設立專門的通風段,配備足夠的通風專業技術人員,同時要求瓦斯監控中心、瓦斯檢員、測風員等必須納入通風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
(二)煤礦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主要通風機,巷道斷面、煤礦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場所的配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需求。
(三)煤礦通風系統完善獨立。改變全煤礦通風系統時,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并履行報批手續。巷道貫通前,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煤礦通風阻力合理,各地點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有效風量不低于87%;回風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主要進風巷道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三分之二。
(五)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最低風速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規定,并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
(六)按規定設置和管理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并保持完好。
2.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
(一)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19)的要求布置、安裝和管理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系統可靠,連續運行。
(二)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三)監控系統按要求設置風速、風壓、一氧化碳、溫度、煙霧、設備開停、風門開關等傳感器。
(四)嚴格執行各作業地點和其它必須檢測瓦斯的地點同時實現“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報警儀、甲烷傳感器”三同時管理。
(五)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試和校正。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每15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15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六)煤礦必須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設置工作面、回風甲烷傳感器,工作面上隅角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于工作面上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回風甲烷傳感器設置于距回風口10~15m處。
(七)煤礦地面監測監控中心必須24小時專人值班。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八)煤礦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報警時,必須立即通知煤礦值班領導,由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及時排除隱患。
3.瓦斯超限分析
(一)瓦斯超限事故由總工程師或通風礦長負責,對瓦斯超限事故進行分析整理。
(二)調度室負責通知所有參加分析的段隊及相關人員。
(三)值班人員負責填寫瓦斯超限記錄,準確記錄超限地點、時間及超限值。
(四)值班人員要執行三班作業,按時交接班,每班2人,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和空崗,當班監測道瓦斯超限時,監測機房值班人員要及時通知調度室,調度室匯報當日井下帶班礦長及其他礦領導,同時通知當班相關人員,班后分析。
(五)通風段接到瓦斯超限匯報,必須及時對瓦斯超限原因進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排查隱患。
4.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參加人員
由總工程師或通風礦長分析,參加人員有通風礦長、安全礦長、通風副總、通風段長、安檢室主任、調度室主任、機電段長、施工段段長及現場相關人員。
5.瓦斯超限匯報處理程序
(一)采掘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出現異常,存在上升趨勢達到預報警時值班人員匯報值班領導,值班領導立即趕到監測監控中心了解情況并做出安排,盡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趨勢。
(二)瓦斯濃度有上升趨勢時,值班人員的匯報順序為:
通風值班人員、礦調度室。礦調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通風段、安檢室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況和原因,進行處理。
五、現場管理
1.煤礦必須健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機構。必須按規定配備采掘、通風、機電、地質及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入井作業。
3煤礦必須正常開展瓦斯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4.瓦斯巡檢必須正常運行,瓦斯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三對口”(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牌板(或調度匯報臺賬)和瓦斯臺賬數據一致)管理。
5.瓦斯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并規范填寫交接班記錄。
6.凡瓦斯濃度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瓦斯積聚區進行瓦斯排放時,必須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二節 瓦斯超限停止作業撤人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令、規程、條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
二、認真學習規程知識,熟練掌握各種瓦斯檢測儀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證上崗。
三、堅持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一炮三檢”制度,做好預防工作,達到有事先知。
四、熟悉掌握避災路線和使用自救器。
五、如果發現以下地點瓦斯超限時,停止作業立即撤人:
1.總回風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73條
3.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于0.5m³的空間內,聚集的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范圍內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5.如果發現以上情況必須先撤出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按排放瓦斯措施執行,進行瓦斯排放。
六、瓦斯濃度超限撤人的規定
(1)工作面發生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及時向段長或跟班領導報告,安檢員、瓦斯檢查員、跟班班組長或跟班領導要向礦調度室匯報瓦斯超限地點及瓦斯濃度情況。
(2)由當班班組長或跟班領導、瓦斯檢查員帶領工人按瓦斯避災路線進行撤離。
(3)當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而小于3.0%時,由礦調度室值班人員通知通風科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對瓦斯濃度超限區域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當瓦斯濃度超過3.0%時,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煤礦相關部門配合救護大隊進行瓦斯排放。
第四十三節 礦井及各作業地點停風、無風、微風情況下的撤人制度
一、教育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思想素質、了解安全規程、掌握安全知識。
二、井下所有管理人員和停風、無風、微風地點的工作人員要聽從跟班領導安排,密切配合、督促撤人。
三、對井下停風、無風、微風區域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撤出停風、無風、微風區域內的作業人員。
四、對停風、無風、微風已撤人的地點要打設密閉、設置柵欄、揭示警報、禁止人員入內。
五、煤礦測風員每10天對煤礦進行全面測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及礦領導采取措施。
六、瓦檢員、安檢員等其他人員發現井下有無風、微風、停風巷道應立即向礦調度匯報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七、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對停風、無風、微風地點落實好“三違”活動。
第四十四節 礦井通風瓦斯異常分析制度
為加強礦井通風、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風、瓦斯異常隱慮,實現現超前預警、超前治理,社絕通風、瓦斯事故,根據礦井實際,特指定《礦井通風瓦斯異常分析制度》
一、通風、瓦斯異常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現的:突然停風,風量不穩定,忽大忽小。瓦斯濃度較大,經常處于臨界狀態;瓦斯濃度較小,但變化幅度較大;瓦斯濃度逐新增大;打鉆時噴孔、頂鉆、卡鉆等現象。
二、通風、瓦斯異常匯報
1.采掘工作面無風、風量減小或出現風量忽大忽小變化異常時,現場瓦斯檢查員或帶班人員要立即匯報調度室,值班人員立即通知通風段、安檢室、總工程師和主管礦領導,由總工程師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查明情況及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測到瓦斯異常時,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通風段、安檢室、值班礦領導匯報,同時,繼續觀察互斯異常變化請況,并做好瓦斯異常情況記錄。
3.值班礦領導及通風段、安檢室值班領導接到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瓦斯異常匯報報后,必須立即通知井下礦級帶班領導,現場專職瓦斯檢查員或就近瓦斯巡檢員趕赴現場,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處置描施:
(一)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預警值0.8%,不超過1%時,現場瓦檢員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匯報現場管理人員及礦級帶班領導,并發出預警信息。同時協同現場施工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瓦斯超限。
(二)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現場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發出警告,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匯報。接到匯報后,調度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安檢室主任,通風段長、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等領導匯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現場礦級帶班領導、跟班管理人員組織實施,立即進行處理。
4.鉆孔施工過程中噴孔、頂鉆、卡鉆等現象時,現場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發出警告、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匯扱后,必須立即向安檢室主任、安全礦長、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礦長匯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現場礦級帶班領導、跟班管理人員組織實施,立即進行處理,防止瓦斯事故發生。
三、通風、瓦斯異常分析
1.分析范圍:出現通風異常,瓦斯監測數據異常、瓦斯基礎數超標的采掘工作面、采區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及其它通風地點。
2.分析重點
(一)采掘工作面發生無風、微風、循環風時;
(二)正常情況下,風量突然減小或出現風量忽大忽小變化異常時;
(三)采、工作面突然出現瓦斯涌出變化,波動幅度較大時;
(四)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經常處于臨界值時;
(五)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
(六)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卡鉆等瓦斯動力現象;
(七)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異常情況。《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
3.分析內容經人工檢測與安全監測系統數據比對,確系通風,瓦斯異常,分析以下內容:
(一)通風系統情況:礦井通風系統、分區通風情況、風量交化、通風設施、主(局)扇運行情況等;
(二)地質構造情況:煤層默存、地層狀、構選形態等;
(三)采掘工藝情況:采掘方法、循環進度等;
4.分析方法
(一)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通風礦長、通風副總、通風段、通風科、生產段隊及其他相關入員組成分析小組,對瓦斯異常信息進行分析,查找出問題原因,制定預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記錄、建立臺帳記錄。
(二)瓦斯數據分析方法采取即時分析和定期分析兩種。
即時分析法:人員檢查或監測數據出現瓦斯異常時,要由總工程師組織,分析小組成員參加,對瓦斯數據異常進行分析,找出問題原因,并制定針對性措范進行整改。
定期分析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每月開展一次通風瓦斯專題會議,對一個月內出現的通風瓦斯情況、瓦斯異常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制定防范措施。
(三)在礦井瓦斯地質圖上標注瓦斯異常點,標明瓦斯濃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臺帳上記錄異常原因、發生異常時的生產活動情況及交理措等。
5.其它要求
(一)每月底制定瓦斯檢查點計劃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各采掘工作面、采區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點的瓦斯查次數。條件變化時,及時調整瓦斯查次數。為預測瓦斯變化趨勢提供參著。
(二)通風段要經常對瓦斯日報表、監控日報表等臺帳的數據進行分析,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時時觀察監控系統各種信息,發現瓦斯監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或處于快速上升等異常情況時,要立即向安檢室、通風段、通風礦長和總工程師及相關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三)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經礦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嚴格審查簽字通過后,由礦井各部門嚴格貫徹實施。
第四十五節 瓦斯治理目標考核制度
全面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落實瓦斯治理責任制,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系統,強化現場管理,加強職工培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嚴防瓦斯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1.嚴禁井下任何地點無風、微風作業。出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2.嚴禁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出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3.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出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造成局部地點瓦斯超限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4.嚴禁風筒距迎頭的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5.嚴禁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出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6.嚴禁局部通風機“一風吹”排放瓦斯,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7.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供電,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兩閉鎖,如發現供電不合理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不能實現兩閉鎖功能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8.嚴禁采掘工作面瓦斯積聚,瓦斯積聚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9.通風設施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如因維護不當,造成設施損壞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0.在設施損壞后不能及時維修的,造成風流混亂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1.各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以及其他用風地點的風量必須充足,配風合理、風流穩定,如出現配風不合理,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風量不足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風流不穩定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12.監控系統必須保證24小時不間斷運行,并實時監控井下各個地點的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如因系統故障,不能及時傳輸數據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3.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在崗,聲光報警氣發出報警信號時,必須立即向值班礦長匯報,并做好記錄,如值班人員沒有立即匯報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沒有做記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14.井下各種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AQ 1209-2019中得規定,杜絕傳感器的位置安設不當和不按規定安設,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傳感器安設位置不當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在規定地點沒有安設傳感器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5.井下安設的各種傳感器每班必須有巡檢員巡回檢查各個地點傳感器的完好情況,并定期維修、保護,不巡回檢查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不定期維護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6.必須每15天進行一次“瓦斯電、風電閉鎖”測試,每次測試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不按規定進行測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測試時間超過規定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沒有做好測試記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17.標校的時候必須使用規定的氣體進行標校,不得使用濃度不符合規定的氣體進行標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次。
第四十六節 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為依法確保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程序保質量完成工程,提高礦井安全技術裝備水平,增強綜合抗災能力,實現本質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是指煤礦按規定標準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
安全費用的提取
第三條根據上級文件,高瓦斯礦井安全費用按30元/噸進行提取,其他礦井安全費用提取按15元/噸進行提取,按照要求安全費用的提取報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和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煤礦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安全費用的提取,有關煤礦分類標準,嚴格按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執行。
第四條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嚴格按照《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01]119號)規定,進行提取使用。
安全費用使用范圍
①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熱害治理等支出;
②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教、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③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⑤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產宜傳、教育、培訓支出;
⑦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⑧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⑨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安全費用使用原則
第五條專款專用原則 安全費用必須用于安全生產的相關支出,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費用不得擠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條重點保障原則安全費用資金分輕、重、緩、急,重點保障礦井通風系統、安全監測監控設施、礦井防治水、礦井安全供電及提升運輸安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費用資金要使用到消滅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發生的薄弱環節和主要部位。
第七條突出效果原則 安全費用資金投入最終要落實到使用效果上,根據專用資金計劃和成本資金計劃,通過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質量把關和竣工驗收,投入運行后要達到預期的目的。
安全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礦井安全費用計劃審定后要存檔;各級科室部門按規定對安全工程實行效能監察。
第九條年度安全工程計劃、項目安排必須征求相關部門和分管領導的意見。
第十條安全工程必須建立項目責任制度,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項目責任終身負責制。簽訂包干責任書,責任書中必須明確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建設的協調組織工作,對項目“工期、質量、造價和投資效果”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嚴格安全工程的立項、設計、實施、進度、質量和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各業務保安部門對安全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必須列出組織實施計劃進度表和實際工程進度表。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項目實施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管理,有關業務部門對工程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安檢室必須參加,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四條設備支出按照招投標價格對外簽訂供貨合同,生產、機電、通風、安檢、財務等有關部門必須參與招投標,生產、機電、通風、安檢等部門必須參加設備驗收。
第十五條由安檢室牽頭,組織財務等相關部門每季度對礦井安全費用項目進度、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各實施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必須按照年度安全費用實施計劃所確定的時間組織實施;不能按照計劃時間組織實施的項目,要及時修訂計劃,說明原因和修訂后的實施時間費用等,經相關部門把關同意、分管領導批準,否則安檢室嚴格按照計劃下達的任務、時間考核兌現。
第四十七節 瓦斯超限預警分析和處置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煤礦現場瓦斯管理,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嚴格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分析,查找管理、技術上的漏洞,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減少瓦斯超限次數,杜絕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預警分析和處置制度。
一、瓦斯超限預警分析領導小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礦長、通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
成 員:生產段隊、通風段、安檢室、通風科等相關部門
領導小組在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和開展瓦斯超限預警分析和處置制度的各項工作。
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瓦斯超限事故由總工程師負責,對瓦斯超限事故進行分析整理。
2.調度員負責通知所有參加分析的部門及相關人員。
3.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負責將瓦斯超限記錄填寫完整、準確將相關資料準備好。
4.監測監控中心要執行三班作業,按時交接班,每班1人,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和空崗,當班監測到瓦斯超限時,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及時通知調度員,調度員匯報當日值班礦長,同時通知當班相關人員,班后分析。
5.通風礦長或通風副總接到瓦斯超限情況匯報,必須及時組織通風專業人員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采取措施,排查隱患。
三、瓦斯超限預警分析處理參加人員
由總工程師主持分析,總工程師不在時由通風礦長或通風副總主持分析,參加人員有通風段長、安檢室主任、調度室主任、機電段長、通風科、責任單位負責人及現場相關人員。分析處理記錄由通風段負責保存。
四、瓦斯超限匯報處理程序
1.瓦斯濃度出現異常,存在上升趨勢達到預警值時由監控人員匯報值班領導,值班領導立即趕到監測監控中心了解情況并做出安排,盡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趨勢。
2.瓦斯濃度超限報警達到1%時,監控人員的匯報順序為:通風值班人員、礦調度室。礦調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風段、安檢室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況和原因,并按瓦斯排放制度中的排放要求立即進行瓦斯排放。
五、瓦斯超限分析會召開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會由當班值班人員提前通知分析會的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
2.分析時由通風段先匯報瓦斯超限基本情況,然后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礦長、通風副總主持會議,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相關人員分析處理。
3.分析處理完畢后,由通風段于第二日向各部門和施工單位下發分析處理通報。
六、責任追究考核制度:
1.凡井下發生無計劃停風,對責任人及段隊長進行處罰,因無計劃停風或損壞風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檢室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分析。對責任人及段隊長進行處罰。
2.凡發生瓦斯超限,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由于不負責任,沒有監測到,或監測到而沒有通知調度室值班調度員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3.凡調度員接到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瓦斯超限通知,記錄不清,或無記錄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沒有及時通知當班跟班礦領導、段長、瓦檢員、放炮員以及關部門人員班后進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凡是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員告知瓦斯超限時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組織分析的、對值班人員進行處罰。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員,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的進行處罰。
6.瓦檢員、放炮員由于自身原因,(如風筒距迎頭遠,不接風筒的;違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進迎頭檢查,風筒被埋壓風量達不到迎頭的)造成瓦斯超限的,對責任人及段隊長進行處罰。
7.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瓦斯超限的,每發生一次,對責任人及段隊進行處罰。
8.因機電部門調試風機切換造成瓦斯超限的,每發生一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9.對監測設備維護、檢修不及時,甲烷傳感器不能按時標校的,造成甲烷傳感器或系統故障發生多次或大面積故障斷電的,對責任人及段隊進行處罰。
10.瓦檢員、放炮員玩忽職守,對無計劃停風隱瞞不報的,由安檢室進行分析,對責任人進行罰款。礦井無人區、已采區、密閉墻發生瓦斯超限事故及異常情況,瓦檢員不能及時查明原因、準確匯報調度室和通風值班人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1.在因檢修或有計劃停風停電時,排放瓦斯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排放瓦斯有關規定進行排放的,發生排放瓦斯時超過排放瓦斯規定限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節 礦井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制度
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預防煤礦井下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對人體的危害,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1.加強對瓦檢員的安全管理,要求每班必須有瓦檢員對井下采掘工作面、鉆孔內等地點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
2.瓦檢員須攜帶光干涉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儀、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對有害氣體進行檢測,要求每班應至少對瓦斯、一氧化碳檢查二次。
井下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氧化碳 CO:濃度0.0024%
硫化氫 H2S:濃度0.00066%
瓦斯 CH4:濃度1.0%
3.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煤礦安全規程》第661條
4.一旦發現出現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限,瓦檢員要立即向調度室、通風段匯報,調度室接到匯報后要立即向總工程師等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作業地點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并立即進行通風,直至達到《煤礦安全規程》允許濃度方可進行作業,通風部門相關領導和通風技術員要立即組織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預防事故擴大。
5.瓦檢員每次檢測結果必須上報,并要填寫在手冊上,手冊數據應與井上臺帳一致。
第四十九節 風電焊使用管理制度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由礦長和其他礦領導及相關部門領導批準簽字后,由制定措施技術員對涉及員工進行措施貫徹,貫徹后簽字按手印后方可施工,并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必須有段以上領導現場指揮、專職瓦檢員檢查有害氣體情況、專職安檢員確認現場施工環境安全。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當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當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收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后,作業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6.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7.井下使用風電焊必須有風電焊作業專項安全措施。不準一個措施長期使用,更不準一個措施多地點使用。
8.風電焊完工后徹底熄滅所有火源,對風電焊物體降溫,并在現場觀察1小時以上,確認無殘留火源后方準離開。
9.風電焊作業前、完工后必須必須有瓦檢員在現場隨時檢查瓦斯并向調度室匯報。
第五十節 采空區盲巷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 必須及時回撤巷道內的設備材料、盲巷長度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距離。
二、超過擴散通風距離(6米)的盲巷要實行局扇供風或導風筒供風,否則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長期停風的盲巷必須在24 小時內封閉完畢。
三、廢棄的巷道必須及時進行回撤、封閉。
四、臨時停工、停風造成的盲巷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恢復工作時要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瓦斯檢查工作。
五、封閉的盲巷必須在密閉前斷開軌道、管、線。
六、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啟封利用時,必須制定密閉啟封瓦斯排放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采煤工作面結束后,采空區必須在45天之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觀察采空區內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變化情況,發現有異常情況,進行氣體分析。
八、在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安排上應盡量避免出現盲巷。凡因地質、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掘進巷道施工中途不準停工,應一次送到位,如確需停工,必須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井下所有掘進面必須備有標準柵欄。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因停電等原因臨時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撤出人員、禁止人員入內或派專人看守,并向煤礦調度匯報。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 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并切斷通往封閉區的管路、軌道和電纜等導電物體。
十、由于臨時停電造成的臨時停風的地點恢復通風時,必須檢查瓦斯。當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按有關規定組織排放瓦斯。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必須提前制訂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排除盲巷內積聚的瓦斯。采區報廢的尾巷, 要及時組織回撤,并按規定及時進行封閉。
十一、長度超過6m 的盲巷要采取通風措施,否則必須予以封閉。長度雖不超過6m ,但有可能積聚瓦斯的地點,也必須進行通風或予以封閉。封閉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柵欄,禁止人員進入。瓦斯檢查員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密閉附近的瓦斯。
十二、采空區密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設施完好情況,其他設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設施完好情況,并有設施檢查維修記錄及管理臺賬。
十三、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進行作業。
第五十一節 通風牌板管理制度
一、通風牌板種類包括風門管理牌板、密閉管理牌板、瓦斯檢查牌板、測風站牌板、局部通風管理牌板等。
二、通風牌板型號為400mm×600mm。
三、通風牌板吊掛標準:
1.通風設施(風門、柵欄、密閉等)附近牌板吊掛標準:統一固定在設施的左側(沿進風側看)距離設施500mm(含裙邊),牌板下沿距離腰線300mm(巷道無腰線,則距底板1300mm)。遇到巷道左側有電纜吊掛可以吊掛在巷道右側,標準不變。
2.機電設備瓦斯檢查牌板吊掛在機電設備下風側3m范圍內,牌板下沿距離腰線300mm(巷道無腰線,則距底板1300mm)。工作面瓦斯檢查牌板距離工作面30~50m。
四、通風設施牌板內容主要包括:設施名稱、地點名稱、施工日期、斷面、材質、施工負責人、驗收人、編號等基礎數據。
五、測風站牌板內容主要包括:地點名稱、巷道斷面、設計風量、實際風量、需要風量、溫度、測風人、測風時間等基礎數據。
四、井上、下通風管理牌板必須保持干凈整潔。
五、凡每處不合要求對責任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節 通風例會制度
一、例會時間安排:
1.瓦斯防治專業例會在月初召開
2.“一通三防”例會和瓦斯治理綜合分析例會合并在月末召開。
3.其他緊急會議根據煤礦生產情況由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組織隨時召開。
二、主持人:總工程師、通風礦長
三、組織部門:通風科、通風段
四、例會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通三防”例會
1.通風科、通風段通報本月的“一通三防”檢查問題情況。
2.通風科通報本月的“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情況和下月“一通三防”生產計劃。
3.通風科、通風段匯報當月“一通三防”存在問題及需礦解決的問題。
4.各段隊匯報本部門發生的“一通三防”問題及需礦解決的問題。
5.通風礦長、總工程師安排相關技術、通風管理工作。
6.通風礦長、總工程師對本月“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解決“一通三防”所需人、財、物方面的投入。
7.學習上級等與“一通三防”有關的文件規定及相關標準、規范等知識。
瓦斯防治專業例會
1.通報上月的瓦斯防治情況。
2.針對上月的瓦斯防治情況,分析原因,查找根源。
3.制定本月防治瓦斯的專項措施。
4.學習瓦斯防治新技術和國家等行管部門下發的關于瓦斯治理的文件。
瓦斯治理綜合分析例會
1.對本月瓦斯防治工作進行總結。
2.對下月瓦斯災害分析,要求逐頭逐面。
3.針對瓦斯災害分析相關部門制定瓦斯災害防治計劃。
4.下月通風設施的責任劃分區域。
五、會議紀律規定
參加會議必須簽到,無故不參加會議或遲到、早退、會議期間手機響鈴,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罰款由通風科開罰款單,安檢室執行。
六、通風例會必須總結工作中的不足,并安排年、季、月通風工作,應有記錄可查。
第五十三節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煤塵、矽塵、噪音等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特制定《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一、成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各專業副礦長
成 員: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職業病預防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室,主任由安檢室領導兼任,成員為相關參與人員。
二、加強職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工作
1.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有關勞動衛生知識、防粉塵、防毒、防噪音、防止工業有害氣體對人體的損害等職業病的防治知識。
2.由指定醫院、通風科指定專人,安檢室安排時間,結合不同工種,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學習培訓,全面提高職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3.學習培訓結束后對職業病防治知識進行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4.安檢室結合生產實際,利用黑板報、宣傳欄、廣播等定期對職工進行有關職業衛生知識宣傳,使職工了解和掌握職業病防治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5.安檢室必須要定期對職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三、塵、矽肺病預防管理制度
1.煤礦井下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塵設施臺帳和管理制度,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組織生產。
2.掘進巷道必須采取濕式打眼,爆破使用水炮泥,爆破、裝巖(煤)必須采取灑水和凈化水幕等防塵設施,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
3.采煤應采取濕式打眼,爆破使用水炮泥,出煤時必須進行灑水降塵。采煤工作面采煤機必須具備完整的內外噴霧裝置,移架子時必須打開架下水幕。
4.井下煤倉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必須安設噴霧裝置,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
5.在煤巖層中鉆孔必須采取濕式打眼。在難以使用濕式鉆機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6.通風段必須建立粉塵監測臺帳,全塵每月測2次,粉塵分散度和游離SiO2每6個月測1次,有呼吸性粉塵的采掘工作面每月測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一旦發現粉塵濃度超限,立即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煤礦安全規程》第642條
7.相鄰兩個掘進工作面由于沒有建立獨立通風系統而采取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應設置凈化水幕等降塵裝置,以降低粉塵濃度。
8.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煤礦安全規程》第647條
9.巖巷或半煤巖巷噴漿拌料時,必須開啟噴霧灑水裝置,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10.施工段隊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塵,定期清掃或沖洗巷道中的沉積煤塵。同時對主要大巷必須每年至少進行刷白一次。
四、管理制度落實方案
1.每月至少組織2次防塵檢查,由通風科、安檢室負責。
2.每月對全塵測定2次,由通風段具體負責。
3.井下各掘進工作面的灑水管路及噴霧裝置的完好情況由防塵工負責檢查、記錄和匯報,通風段具體負責。
4.對井下各采煤工作面的灑水管路及噴霧裝置的完好情況,由各班的瓦檢員負責向調度室進行匯報,調度室再向通風負責人匯報。
5.對井下各煤倉、轉載點的噴霧、灑水等防塵裝置的完好情況每10天一次巡檢,由通風段段長具體負責。
6.每月對粉塵測定結果進行核定分析,由通風科、通風段具體負責。
7.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定期進行督促落實,由安檢室具體負責。
8.加強職業病防治法及綜合防塵方面的宣傳教育,每月至少出一期關于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板報,盡快提高職工的個人防護意識,由安檢室、通風科具體負責。
第五十四節 專業隱患排查制度
一、每15天由通風分管專業的礦領導組織一次“一通三防”、爆破專業隱患排查。
二、“一通三防”、爆破專業隱患排查由分管專業礦領導、通風科、通風段、安檢室、機電段及有關生產部門人員參加。
三、“一通三防”、爆破專業系統隱患排查,主要是著眼于大系統的安全隱患。
四、“一通三防”、爆破專業系統隱患排查主要由通風科、安檢室、通風段負責組織。
五、“一通三防”、爆破專業系統隱患排查要有記錄,具體工作由安檢室、通風段負責。
六、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五落實”原則落實整改,同時,由安檢室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臺帳,對重大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七、對“一通三防”、爆破專業系統無法治理整改的隱患,由分管專業礦領導牽頭,通風段整理后(報送安檢室)提交煤礦綜合隱患排查治理會議。
八、通風段要將每次的系統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安檢室。
第五十五節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規范“一通三防”技術管理,明確責任,防止事故發生,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通風系統改造設計。煤礦增減風量、改變總回風巷、調整風機能力、改變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改變一個采區通風系統,由礦通風科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煤礦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相關領導審批。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42條
2.串聯通風措施。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對于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經礦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批準簽字后方可實施。
3.煤礦反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科編制,經有關部門會審、礦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4.巷道貫通措施。由通風科編制,經有關部門會審、生產礦長、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5.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風科編制,經有關部門會審、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改造。由礦通風科編制改造設計和系統改造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部門會審、礦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批。
7.局部通風設計。由通風科在作業規程中編制,經有關部門會審后,由礦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批。
8.井下電、氣焊。由施工部門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機電段、通風段、安檢室、通風科會審簽字,并明確措施的執行人員,由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簽、礦長審批。
9.煤礦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由通風技術員編制,報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批準。
10.“一通三防”責任制。煤礦各級領導、各部門、“一通三防”各工種責任制,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礦長審批。
11.各部門必須按上述規定權限做好各類技術措施的審批和上報工作。違反上述規定,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節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一、通風科負責“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的保管工作(非業務范圍內的除外)。
二、設置“一通三防”技術資料專用柜,并實行分類、分項、分盒按一定的順序統一貼標簽管理。可實行多盒存放,但標簽必須一致。根據需要,各種資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建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風科每月對通風各種報表、臺帳、圖紙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改正。技術負責人要定期對技術資料的存放進行檢查,確保“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的完整。
四、煤礦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煤礦,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應當繪制煤礦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煤礦通風網絡圖。《煤礦安全規程》第678條
五、各種報表要做到準確無誤,且報送及時。
第二章 綜合防塵防滅火部分
第一節 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一、為切實加強煤礦防滅火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煤礦各煤層必須經過省煤田地質測試研究中心檢驗,確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通風部門負責制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煤礦安全規程》第260、596條。
三、 煤礦防滅火管理遵循的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測預報、綜合治理
2)機構完善、職責明確、管理到位、落實有力
四、必須加強全員防滅火知識教育和培訓,強化全員防滅火意識,建立專業的防滅火隊伍,提高防滅火工作的技術水平和救災、避災能力。
組織與職責
一、成立煤礦防滅火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其他副礦長
成 員:通風科、安檢室、通風段等相關部門
為了加強防滅火管理工作,成立防滅火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部門,通風部門干部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防滅火職責
1)礦長為煤礦防滅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煤礦防滅火工作,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所需人、財、物的落實;
2)總工程師全面負責井下防滅火技術業務工作,負責每年組織生產、通風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煤礦火災防治的安全措施,負責煤礦井下防滅火措施的實施,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資金的安排使用。
3)機電礦長負責井下各機電硐室、皮帶、壓風機等機電設備的防滅火工作。
4)通風礦長負責煤礦的具體防滅火工作,負責組織制定防滅火工作規劃、實施辦法等;負責組織審查防滅火安全措施,并檢查落實情況;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每周召開一次防滅火工作例會。
5)通風部門負責煤預防和煤礦火災的處理。
6)生產部負責優先選擇有利于煤礦火災防治的開拓布置、回采工藝的管理,及時處理受壓的煤柱、巷道。
7)機電部門負責電氣火、機械火、摩擦火、電焊的管理。
8)地測部門負責在地質、測量方面預防外因火災。
9)安檢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防滅火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日常的明火管制。
10)供應部門負責煤礦防滅火所需材料、設備的供應。
11)培訓部負責職工防滅火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12)調度室負責發生火災事故后立即啟動事故救援預案。
五、井上、下應當設置消防材料庫,配足消防器材,且每季度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煤礦安全規程》第258條。
六、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檢查1次。《煤礦安全規程》第249條
七、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煤礦安全規程》第251條
九、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用品入井;井下或硐室不許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運輸和使用時都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井下各硐室及采掘電器設備集中地點都必須設置防火砂箱和滅火器,防火砂不得少于0.2m³,防火砂箱單箱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滅火器8kg不得少于2個,滅火器應定期檢查,過期必須更換。
十一、嚴禁采用少裝炮泥、動力線放炮、明火放炮、放糊炮等違規放炮行為。
十二、井下電纜必須使用阻燃橡膠電纜,輸送帶也要使用阻燃膠帶。
十三、井下硐室必須在巖層中開鑿,支護材料應采用阻燃材料。
十四、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檢查;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煤礦的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250條
十五、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室。
十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長批準,并嚴格執行,且停止危險區的一切工作。
十七、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
十八、在煤礦主要進、回風巷道、皮帶運輸巷必須安裝一氧化碳、溫度、煙霧等傳感器,通過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能夠對井下各個地點的初期火災進行實時監控。
十九、及時封閉與采空區聯通的巷道及各類廢棄鉆孔;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進行永久性封閉。
二十、通風段負責人除定期檢測觀測點各種數據外,還要不定期檢測密閉前氣體成分;不定期測定有水的采空段密閉返水池流水溫度;對井巷中的可燃物和潛在火源分布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向煤礦通風負責人或煤礦主要負責人上報,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十一、在防治煤礦火災方面,煤礦必須制定完善的《預防煤礦外因火災綜合措施》,措施中具體規定消防水池、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庫的設置要求及火源、可燃物的管理等內容。嚴禁在井下使用明火作業,以上措施在井下施工過程都能嚴格執行。
第二節 地面防滅火規定
一、安檢部門對地面封閉式煤場的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并定期對相關消防、防塵、照明線路、電氣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線路老化等問題要及時處理,一條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儲煤場必須安設消防灑水管路,并在落煤處設置噴霧,落煤時要打開噴霧,以防煤塵飛揚,當煤場存煤超10天,要對堆積煤體進行灑水浸濕,以防自然發火。
2)煤場內必須設置滅火器、消防管路、消防栓、水龍帶等消防設施,必須能夠覆蓋煤倉周圍,并定期維護確保處于備用狀態。任何人不得帶煙火進入煤場。鏟車及其他運輸車輛進入煤場時必須配備滅火器。
3)煤場內不得從事明火作業,照明線路要經常檢查更換防止老化及產生火花。煤倉必須定期進行清理,無死角,煤場內不得遺留及存放油脂等易燃物。
4)如果發現煤倉內溫度、瓦斯、一氧化碳濃度出現異常時要立即匯報,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地面煤倉進行電焊時,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電焊火花掉入煤倉。
二、煤倉由皮帶段負責消防及日常防滅火管理工作。
1)倉內上部沿煤倉周圍必須安設灑水噴淋裝置,皮帶機頭溜煤眼處必須設置凈化水幕、煙霧傳感器,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每發現一處不完好或缺失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煤倉上作業平臺必須設消防灑水管路,消防栓,水龍帶,并定期檢查,處于備用狀態。每發現一處不完好或缺失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3)倉上電火焊作業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批準, 且作業時要將倉內存煤放空,并檢測倉內瓦斯情況。不按要求執行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皮帶段對所轄區域內皮帶走廊等地點的防滅火工作負責。每條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皮帶必須運轉正常,不得與托輥、架子摩擦產生高溫及火花。
2)皮帶轉載處設凈化水幕,并定期對皮帶走廊(巷)進行沖刷除塵, 嚴禁皮帶下遺留浮煤。
3)皮帶走廊(巷)內必須設消防管路、消防栓及水龍帶并處于備用狀態,皮帶機頭處放置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并設置溫度及煙霧傳感器;嚴禁在皮帶走廊(巷)、皮帶頭機房攜帶明火、抽煙。
4)皮帶頭機房必須設置灑水裝置,并對機房進行定期灑水、清掃, 防止煤塵堆積,皮帶下不得有浮煤,皮帶頭設溫度及煙霧傳感器,皮帶頭機房內的滅火器材及沙箱必須保持完好,數量充足,機房內不得存放油脂、棉紗等易燃物,遺留在地板上的油污必須及時清理。
四、供應部負責地面消防材料庫的管理,按要求備足消防器材并建立臺賬,并定期檢查和更換,嚴禁挪作他用。油庫作為防滅火重點區域,要編制專門的防滅火措施,并報相關領導及部門審批。油庫周圍50米范圍內不得有明火及供電線路,并有防雷電裝置,庫內 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帶煙火進入油庫區域,并嚴格遵守車輛進入油庫的相關規定。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機修車間必須在指定的場區位置進行電火焊作業,作業地點10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性物質,并配有足夠的防滅火器材。 地面其他區域的電火焊作業必須編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并由總工程師和其他礦領導及部門批準,遵守本規定關于電火焊作業的相關要求。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六、為防止煙火入井,煤場等堆積易燃物地點距離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否則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風井工業廣場,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工棚及休息間等,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地面井口房、風井主要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進風井暖風道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八、每周由安檢部組織對煤礦地面建筑物進行防滅火安全檢查,對供電線路是否老化,是否使用大功率取暖設施,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損壞、過期,消防灑水管網供水是否正常、閥門開啟是否靈活,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消防水池供水情況、消防材料庫材料是否充足、齊全等進行全面排檢,發現問題要求及時整改。
九、必須設置地面消防水池,且要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十、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需要進行的,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并報送相關部門審批。
第三節 外因火災防治規定
一、井下作業的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礦燈。任何人不得穿化纖衣服入井,不能將火柴、煙草帶入井下。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嚴禁在井下用明火和明電照明。
二、井下車場、井底水泵房、變電所、輔運大巷、膠帶運輸大巷及與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其他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三、每個生產盤區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由通風段負責日常管理,消防材料庫建在輔運大巷中段一側,便于材料的運輸。庫內存放的砂子、粘土及滅火器、常用滅火器材要滿足井下消防和防火的需要,并建立臺賬,消防材料和工具要定期檢查和更換,并不得挪作它用。發現一處缺失或不完好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由機電段負責在井下車場、變電所、消防材料庫、工作面上下入口、主要聯絡巷風門入口、皮帶巷道機頭15m范圍內等處設置消防噴頭且有專門的消防供水管路,每周由安檢部組織進行檢查,保證供水正常,消防噴頭完好。發現一處不完好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進風井口、避難硐室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運輸和人員通行,而且要定期檢修。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各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液力偶合器、空氣壓縮機、放置設備列車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均應按其防火性質,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并按照“誰的區域誰負責”的原則對滅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相關人員要熟悉滅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從事此類作業,每次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長、總工程師和其他礦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簽字,并遵守如下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在作業地點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并至少配備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氣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作業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只有在檢查作業地點周圍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作業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
7)施焊作業必須選派瓦檢員、安檢員在現場進行自始至終的檢查與監督。
8)井下施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瓦檢員或專職監管人員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七、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防在蓋嚴的鐵筒內,并用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仍,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的洗滌劑。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八、機電部門對井下電氣及機械設備的防滅火負責。
1)井下變電所電源采用雙回路供電。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在變電所設置避雷器,均埋地敷設,井口附近設 2 處集中接地,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及火災。
2)井下變壓器及低壓配電系統采用中性點不接地方式。
3)井下電氣設備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地點等級,選用礦用本質安全型和礦用防爆型設備,其防爆等級選擇必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對易產生高溫、高熱和明火的膠帶輸送機等設備設置溫度、煙霧傳 感器。
4)井下中央變壓所及中央水泵房電纜敷設采用電纜溝內敷設。其余采用沿巷道吊掛敷設。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列規定正確敷設。電纜之間的連接采用符合其電氣性能的防爆接線盒,敷設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施工。
5)井下低壓饋電線上設漏電保護裝置及短路、過載保護,低壓電機應設單相保護。
6)局扇供電實施“三專”,也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并對局扇實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保護。
7)井下電氣設備的選擇、安裝、檢查、維護、停送電管理應按 《煤礦安全規程》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杜絕電器失爆,要正確運用過負荷繼電器與熔斷器 , 采取預防電氣設備失控引火的措 施。
8)對井下的機械設備要安裝良好,經常檢查維修,預防機械 摩擦引火,保證設備不“帶病”運行。
9)必須制定車輛管理辦法,保證井下運輸車輛完好,定期對 車輛進行檢查,防止車輛起火。
10)回風大巷消防供水管路,每100米設一個閥門。通風段保證每 1000米設凈化水幕,機電段負責供水管路及閥門的日常維護,通風段負責凈化水幕的日常維護。
九、掘進隊長是掘進工作面 防滅火第一責任人,按防滅火規定做好掘進工作面防滅火工作。
1)在鉆爆作業的掘進面,只準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嚴禁使用變質炸藥。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炮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不裝或少裝炮泥放炮,嚴禁用矸石、煤粉代替炮泥封堵炮眼,嚴禁放糊炮、放明炮,以防 放炮引起火災。
2)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機及各配電點處要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3)綜掘機割煤時,使用好內外噴霧,在巷道規定位置安設凈化水幕,定期對巷道進行沖洗,嚴禁煤塵堆積。
4)加強可燃物和油脂管理,灑在底板上的油脂必須清理。剩余油脂,棉沙及油桶必須及時回收到地面。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5)皮帶巷及溜子道浮煤必須及時清理,保證托輥潤滑,防止皮帶跑偏摩擦起火。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6)皮帶巷下風側設置煙霧傳感器及一氧化碳傳感器。
7)掘進工作面的壓風機必須設在有獨立通風的巷道內,且有專人看護,壓風機處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十、皮帶段負責井下主要膠帶大巷、皮帶、皮帶機頭 硐室的防滅火工作。
1)必須定期沖刷巷幫,定期清理皮帶底部浮煤,杜絕皮帶托底摩擦現象,底板粉塵厚度不得超過 2mm連續長度不得超過5m,轉載處要設置噴霧,機頭硐室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滅火器材且在膠帶大巷每50米設置消防灑水閥門,配備20米水龍帶并由皮帶段負責日常維護和使用。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選用阻燃抗靜電膠帶,必須按標準要求設置主機 ,滾 筒、襯墊及非金屬材料均抗靜電及阻燃,配套的所有電氣元器件均隔爆,同時必須安裝膠帶輸送機火災報警和自動灑水滅火裝置。
3)皮帶托輥及各運轉部位必須潤滑,運轉靈活,皮帶嚴禁跑偏,防止摩擦起火。
第四節 采煤工作面防滅火管理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巷道設計必須遵循“三減”原則,即 減少大巷開口、減少聯巷、減少風橋。
二、采煤工作面的風橋等通風設施的施工,原則上由礦內通風部門施工,嚴禁外委和轉包。通風設施的施工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和連帶責任追究制。
三、凡施工通風設施的回采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對前后10米范圍內的頂板進行補強支護,防止壓裂而造成漏風。
四、采工作面必須配備防滅火裝置,采煤隊必須對 裝置進行日常的檢修和維護,處于完好狀態。設備出現不完好,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采煤工作面不得向采空區和聯絡巷密閉墻處丟棄油桶、綿紗、油脂、枕木、大料、木板等易燃物,發現一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六、采面順槽間聯絡巷閉墻的設計必須首先滿足防滅火要求。施工閉墻前必須將其中的浮煤、易燃物等全部清理徹底,嚴禁將可燃、易燃物品充填進閉墻內。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采煤工作面在回采期間要控制好采高,原則上不得留有頂底煤,以減少采空區遺留的浮煤;皮帶巷底皮帶下不得有浮煤,保持干凈。
八、回采工作面回撤完畢后,必須在5天內完成采空區臨時封閉;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完成永久封閉工作。封閉采空區前應對停采線以外巷道圍巖進行噴漿封閉,嚴禁留有浮煤、油桶、綿紗、油脂、枕木、大料、木板等易燃物。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九、采煤工作面的皮帶機頭硐兩巷、設備列車處必須備有沙箱、滅火器和滅火工具,滅火器要按規定定期檢查更換。
十、皮帶巷要每天檢查皮帶跑偏情況,電器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機械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并加注安全可靠的潤滑油,以防摩擦起火。
十一、采煤工作面嚴禁進行電焊、氣焊、噴燈焊接作業。
十二、采煤工作面的壓風機嚴禁放在進風流,應安設在具有獨立通風系統的聯絡巷內,并設專人看管。
十三、皮帶巷要設置溫度、煙霧傳感器,回風巷口和工作面上隅角要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四、工作面兩順槽必須按規定設置隔爆水棚。
十五、通風段每天安排專人對采煤工作面所有閉墻內外 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溫度、壓差進行觀測,同時對閉墻的完好程度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匯報處理,若閉墻周邊圍巖受損由通風部門安排對其處理。
十六、通風部門要對工作面所有閉墻建立檔案,從設計、施工和驗收入手,實行“誰施工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十七、采空區漏風供氧是引起煤自燃的重要原因。采空區漏風有兩個原因,一是通過工作面漏風,主要是通過進風隅角進, 回風隅角漏出;二是通過聯巷密閉向采空區漏風。
1)如果發現工作面上下隅角頂板冒落不嚴,必須加強退錨桿(錨索)工作;漏風嚴重時,可安排采煤隊在工作面每推進50米,在工作面進、回風隅角處各施工一道封堵墻,充填隅角漏風通道。封堵墻沿工作面推進方向下部寬3m頂部寬1m沿工作面擺布方向長度,外側接觸煤壁,內側靠近支架,封堵墻材料為黃土袋。
2)發現從聯絡巷密閉及周邊煤柱逸出瓦斯時,瓦檢員要每班進行觀察,并匯報瓦斯情況,通風段要及時對閉墻進行注漿封堵。
第五節 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煤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是煤礦的五大自然災害之一,對煤礦的安全生產和員工的身體健康都會造成極大的危害。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關于防治粉塵危害的各項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煤礦綜合防塵工作中的職責,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杜絕井下粉塵堆積和有效降低粉塵對井下員工的危害,防止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結合煤礦防塵工作的實際情況,本著“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明確責任、齊抓共管”和“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誰保養”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煤礦或生產煤礦每延伸一個新水平,通風部門負責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85條
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科制定年度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煤礦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時填寫檢查記錄。《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
三、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主要運輸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和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
四、風流凈化水幕的安裝要求:
1.煤礦及采區主要進、回風巷應各安設一道風流凈化水幕。
2.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須各安設兩道風流凈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煤壁30m,第二道距工作面煤壁80-100m。
3.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設三道風流凈化水幕,第一道距掘進面30-50m,第二道距掘進面80-100m,第三道距回風巷口10-15m。
4.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井下臨時進行巷修的地點下風側不大于10m處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
5.距錨噴作業地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兩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漿機下風側不大于10m處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
6.在裝煤點下風側20m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
7.凈化水幕的安設位置應選擇在巷道斷面規整、無拐彎、避開電氣設備、避開通風安全設施且風流保持穩定的地點。
五、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煤礦,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煤礦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沖洗沉積煤塵;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通風部門負責在煤巷掘進巷道內按照斷面每平方米不少于200L水量安設隔爆水棚,安裝位置為距前頭不小于60m且不大于200m的位置,每周應檢查1次。《煤礦安全規程》第186、187條
六、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由通風部門每月至少沖刷1次積塵。
七、施工部門負責對放炮前后進行噴霧灑水,放炮前后對工作面30m范圍內巷道周邊灑水沖塵。裝煤前,對距離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和裝煤堆進行一次灑水。
八、距離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每班至少沖洗一次(在每班交班時必須進行一次沖塵);掘進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沖洗一次、采煤及綜掘20m以外的巷道每原班沖洗一次,采煤入風巷每周沖洗一次,并清除堆積浮煤。
九、采掘工作面應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注水設計和效果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十、通風部門負責井下粉塵測定工作,做好原始測定記錄。
煤礦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1.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3.粉塵中游離SiO2 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煤礦安全規程》第642條
十一、加強個人防護,井下職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
十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安設隔爆設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88條
十三、各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誰保養”,主要進風大巷及采區進風巷的凈化水幕由通風科組織驗收后交施工隊使用和管理,每班要開啟示1-2小時,發現問題以書面形式向通風科匯報;主要回風大巷及采區回風巷的凈化水幕由通風段安裝、使用、維護。所有凈化水幕及裝卸載點噴霧裝置必須懸掛管理責任牌,并寫明責任人。凡檢查發現一處凈化水幕或噴霧裝置霧化效果不好,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四、巷道沖塵管理:采掘工作面的浮塵清理工作由各施工隊負責;各掘進施工部門每旬至少要對工作面后20m以外積塵沖洗一次;主要膠帶運輸大巷及采區膠帶集中巷內的積塵(煤塵厚度達到2mm連續長度達到5m認為積塵)由運輸段隊沖洗;其余巷道的沖刷由通風段負責。大巷刷白每年要進行一次;對管線上的積塵,由各責任部門定期清理。凡檢查發現有積塵超過1mm的巷道,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所有積塵沖洗要有記錄備查。
十五、主要軌道運輸大巷的水管發生漏水時由運輸段及時處理,否則,每拖延一天給予一次罰款。
十六、個體防護規定:所有采掘機司機、支架工、噴漿工、打眼工等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若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每次對施工人員、跟班班組長分別進行處罰。
十七、通風段要根據采掘工作面的情況合理分配風量,選擇適宜的風速,并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以利于除塵;同時要做好粉塵測定工作,按要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并把測定結果及時上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和通風科,否則,違反規定每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八、防治粉塵工作的日常檢查工作由防塵工負責,每班至少對井下的防塵設施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如有空班漏檢或發現問題不報者,每次對防塵工進行處罰。
十九、通風段每半月向礦領導報送一份測塵報表,以便各級領導掌握粉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二十、防塵系統的規劃、設計及投產驗收等應有通風部門人員參加。
二十一、通風段應按時填制防塵系統圖及防塵設施管理牌板,做好測塵記錄。
二十二、各部門要做好隔爆設施記錄、沖洗巷道記錄,做到整齊、清楚、數字準確與現場相符。
二十三、采煤機應有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第六節 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度
第一條 礦長對綜合防塵工作全面負責,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綜合防塵工作開展情況,解決綜合防塵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資金,及時分析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保證綜合防塵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條 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直接領導綜合防塵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綜合防塵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通風段長協助通風礦長、總工程師抓好煤礦綜合防塵工作,并解決綜合防塵的各種問題。
第三條 各分管礦長,對所分管的工作中有關綜合防塵的工作負責。
第四條 各生產采區的主要領導在分管礦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業務中的綜合防塵工作;通風段、安檢室對各生產采區所承擔的綜合防塵工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通風科對煤礦綜合防塵的技術管理工作全面負責,負責組織制定每年度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相關管理制度;參與審查煤礦采區防塵系統設計,審批采掘作業規程中的綜合防塵措施;負責呈報綜合防塵報表;負責井下防塵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礦井應當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
第六條 通風段、安檢室負責對有關防塵法規及各項防塵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采煤段負責采煤工作面范圍內的防塵管路的安裝與維護;負責分管范圍的防塵設施的管理、使用及維護;負責分管范圍的巷道的粉塵沖刷,負責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電設備和電纜積塵的清理;負責做好職工的個體防護工作。
第八條 掘進段負責新掘進的巷道的防塵管路的安裝與維護;防塵設施的管理、使用及維護;負責轄段范圍的巷道的粉塵沖刷,負責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電設備和電纜積塵的清理工作;負責做好職工的個體防護工作。
第九條 機電段負責井下主要運輸巷道的防塵管路的安裝與維修。
第十條 運輸段負責井下主要運輸巷道的粉塵沖刷工作,巷道底板積塵的清理工作,負責主、副井筒粉塵的清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各皮帶機轉載點的噴霧灑水設施的使用、管理與維護;負責清理各轉載點前后20米范圍內頂板、底板及巷幫的煤塵;負責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電設備和電纜積塵的清理工作;負責做好職工的個體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 通風段負責全煤礦粉塵測定及各種防塵內業材料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全煤礦隔爆設施的安裝與維護。
第七節 防塵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煤礦應具備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煤礦主要運輸巷道、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應當過濾《煤礦安全規程》第644條。皮帶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各相關部門在各自分管的范圍按上述要求上齊防塵管路三通、閥門等設施,并保證三通、閘門能正常使用。
第二條 煤礦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當敷設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 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當每隔50m 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 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當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煤礦,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煤礦安全規程》第249條
第三條 (一)應當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塵儲水池,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于儲水池的一半。
(二)防塵用水水質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3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圍內,水的碳酸鹽硬度不超過3mmol/L。
(三)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應當過濾。《煤礦安全規程》第644條
第四條 井下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五條 采、掘工作面作業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巷道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條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須各安設兩道風流凈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煤壁30m,第二道距工作面煤壁80-100m;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設三道風流凈化水幕,第一道距掘進面30-50m,第二道距掘進面80-100m,第三道距回風巷口10-15m。
第八節 隔爆措施及驗收管理制度
一、每年初,由通風科、通風段根據煤礦實際,編制煤礦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
二、通風段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安裝、維護、管理工作。
三、煤礦主要運輸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掘進工作面、采煤運輸巷及回風巷道、必須安設隔爆水棚。
四、隔爆水棚的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不得低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段400L/m2.輔助隔爆棚200L/m2
五、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3m,主要隔爆棚段的長度不得小于30m,輔助隔爆棚段的長度不得小于20m。
六、首排距工作面距離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
七、水棚距離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兩幫(柱)的間隙不得小于100mm,棚組內的各排水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段的巷道需要挑頂時,其斷面積和形,應與其前后各20m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八、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九、水袋之間的間隙與水袋同支架。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況不得大于1.8米兩水袋之間的間隙不得大于1.2米。
十、水棚安裝完畢,水袋內必須加滿水,并懸掛隔爆設施說明牌。
十一、水棚設專人管理,每周檢查一次,并及時填寫檢查記錄。發現水袋損壞,必須及時更換,并隨時補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及時填寫記錄。《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
十二、隔爆設施的驗收檢查:
(一)隔爆設施的架子由使用通風段制作。
(二)隔爆設施的安設位置和質量構筑完成后,通風科驗收,驗收表格通風科負責準備、通風段負責保存。
(三)隔爆設施至少每周全面檢查一次,檢查有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安檢室對全煤礦的隔爆設施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吊掛質量、水量不足的要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并納入“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凡是拒不整改的部門給予責任部門處罰,并對隱患升級處理。
第九節 巷道沖洗、刷白制度
一、主要進風大巷由通風段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二、主要膠帶運輸大巷及采區膠帶巷由運輸段負責每10天至少沖洗一次。
三、主要軌道運輸大巷及采區軌道上山由運輸段負責每月至少沖洗一次。
四、具體要求:
距離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每班至少沖洗一次(在每班交班時必須進行一次沖塵);掘進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沖洗一次、采煤及綜掘20m以外的巷道每原班沖洗一次,采煤入風巷每周沖洗一次,并清除堆積浮煤。
五、管線上的積塵由各責任部門清理,進風巷內每半月至少清理一次,回風巷內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六、運輸段負責的膠帶機頭、機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指派專人班班進行沖洗。
七、個別產塵大的地點按通風段每月劃分責任區域的管理部門指派專人班班進行沖洗。
八、所有巷道沖刷和巷道刷白要有記錄可查,各責任部門每月將記錄升井存檔,存檔時間不得少于1年。
九、所有巷道必須保證無粉塵堆積(粉塵厚度達到2mm連續長度達到5m認為積塵),發現有積塵必須在當班沖洗。
十、其他巷道按通風段每月責任區域劃分的責任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巷道沖塵。
十一、沖刷巷道過程中要加強對電氣設備的防護,并將電氣設備上的水及時擦干。
十二、凡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巷道沖塵的部門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對于屢次出現的問題將加倍處罰。
第十節 粉塵監測制度
一、礦通風段配備專職測塵員從事全煤礦測塵工作,業務由通風段負責領導管理,測塵人員和儀器配備必須滿足煤礦測塵工作需求。
二、測塵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還必須接受專門的測塵技術培訓,經考試取得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工操作證后,方可獨立從事測塵工作。
三、按以下規定開展測塵工作。
煤礦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1.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煤礦安全規程》第642條
四、測塵所用的儀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按規定及時維修、定期校正,并有詳細記錄可查,并按期進行計量檢定。
五、每次測塵結束后第3天將測塵數據形成報表,向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通風科各提供一份測塵報表。以便各級領導及時掌握防塵、測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六、測塵必須有記錄,并建立臺帳,記錄、臺帳保存不少于1年。
七、測塵員要在測定過程中對測定地點及其周圍防塵設施的安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有權進行監督和責令有關部門安設及正常使用,對拒不聽從者有權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直至停止施工部門繼續作業。
八、對于不能按要求進行測塵的對通風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罰,測塵員進行處罰。不能按時上報測塵報表的對通風段負責人進行處罰,每推遲一天加倍處罰。
第十一節 防塵監督檢查制度
一、綜合防塵檢查堅持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部門自查與互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原則,達到綜合防塵檢查制度化。
二、通風段每月定期不定期對全煤礦進行綜合防塵檢查,綜合防塵檢查要深入到井下生產現場的每一個地點,特別應加強特殊作業地點和邊遠地點的檢查。
三、通風科每季度檢查通風段的防塵系統圖、隔爆設施臺帳、儀器儀表臺帳、測塵原始記錄等資料。
四、通風科及安檢室要強化對綜合防塵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督促整改。被檢查地點的相關部門應按照整改通知單的要求立即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五、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或在檢查中不認真、不嚴格、留安全隱患的以及對隱患不按期整改的,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二節 綜合防塵考核獎懲制度
一、灑水管路中,未按規定設置三通閥門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掘進工作面沒有設置或沒有使用綜合防塵措施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處罰。
三、各運輸系統未采取防塵措施,造成礦塵飛揚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未進行定期除塵,造成巷幫、底板等積塵連續長度超過5米,厚度超過2毫米。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防塵用的靜壓水池,水質達不到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六、井下使用的隔爆水槽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對“一通三防”隱患限期未整改的(特殊原因經主管部門批準除外),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八、對綜合防塵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對其進行獎勵。
九、在煤礦綜合防塵方面為煤礦提高標準和解決一定資金的,對其進行獎勵。
十、連續3個月在煤礦日檢、15天專項檢查、月檢隱患排查中及上級部門檢查中未檢查出綜合防塵方面隱患問題,對通風段防塵工進行獎勵。
第十三節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
一、煤礦防塵供水系統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隱患的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未按規定制定年度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三、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作業規程編制、防塵設計不完善,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在煤礦日檢、15天專項檢查、月檢隱患排查中及上級部門檢查中防塵問題反復出現,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五、在工作中發現故意損壞防塵設施、隔爆設施,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六、防塵設施、隔爆設施安設位置、數量不正確,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規定的,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七、放炮作業時不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不沖洗煤壁巷幫,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八、采煤工作面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取煤層注水措施,注水設計不符合AQ1020規定的,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九、各類井巷工程項目驗收中,防塵設施不完善、不齊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產將追究負責安裝、施工部門負責人責任。
十、未定期對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進行沖塵的,追究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井下各產塵地點防塵設施不齊全和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十二、在上級各類檢查中,凡因綜合防塵方面隱患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節 綜掘工作面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一、掘進作業規程中必須詳細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畫出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系統圖,并標出各類防塵設施、設備、隔爆設施的相對位置。
二、巷道內按規定鋪設防塵灑水管路,吊掛平直,接頭嚴密不漏水,皮帶道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和管接頭,并配備25m軟管。
三、供水管路系統中還必須按要求安設過濾裝置。
四、綜掘機必須有齊全完好的內、外噴霧,霧化程度高使用正常。
五、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各轉載點水壓不低于0.4 MPa,每個噴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個轉載點噴霧不少于2個噴嘴。
六、凈化水幕要求靈敏可靠,霧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閉全斷面,并做到停機則停,開機則開。水幕水壓不低于0.4MPa,每個噴嘴流量不小于2L/min,噴嘴間距不大于500mm。
七、定期沖刷積塵。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旬沖洗一次,300米以內每天沖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圍(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沖洗。
八、掘進機司機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九、新開工的綜掘工作面,防塵系統不完善,防塵設施不齊全,不得投產。
十、綜掘隊工作職責與范圍:整條巷道要保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淤泥。負責所轄區內的供水管路安裝(永久性管路)及日常維護、維修,直至撤離所轄責任區。
第十五節 炮掘工作面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一、作業規程中必須詳細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畫出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系統圖,并標出各類防塵設施、設備、隔爆設施的相對位置。
二、工作面打眼時必須采用濕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嚴禁干打眼。
三、爆破時必須使用水炮泥,嚴格執行水炮泥裝填規定。
四、爆破前后對工作面30m范圍內巷道周邊進行沖洗。裝煤(巖)時,必須進行灑水濕潤煤(巖)。
五、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六、距工作面20m內必須安設爆破噴霧,做到爆破時正常開啟,霧化好,能封閉全斷面,距回風口10-15m處安設一道凈化水幕。
七、巷道內按規定鋪設防塵灑水管路,吊掛平直,接頭嚴密無漏水,皮帶道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和管接頭,并配備25m軟管。
八、定期沖刷積塵。巷道做到每旬沖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圍要班班沖洗。
第十六節 綜合防塵檢查驗收制度
一、日檢、15天專項檢查、月檢中把綜合防塵列為重點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措施按“五落實”進行整改,整改后由檢查問題提出人進行驗收。
二、針對上級部門檢查中發現的綜合防塵方面的問題,指定措施按“五落實”進行整改,并由礦領導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報告,上報上級檢查部門。
三、各部門每天在檢修設備的同時,必須檢查維修防塵設施及儀器儀表,并對容易積塵的地點進行沖洗。
四、新開掘的巷道,必須同時完善防塵設施,否則不準開工。
五、掘進工作面30m以內防塵設施(如放炮噴霧、防塵管路及閥門),采煤轉載點噴霧由防塵工負責安裝,安裝后由通風段上報通風科,通風科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后移交使用部門。
六、井下必須及時清理巷道的浮煤,對煤塵大的地段進行沖洗。
七、通風部門及通風科、安檢室負責對防塵設施、隔爆設施的安裝位置、數量進行檢查;井下所有地點沖塵后,通風部門及通風科、安檢室負責對沖塵地點進行檢查驗收,對謊報沖塵情況的人員按“三違”處理。
八、冬季要做好防塵管路的防凍工作。
九、回采工作面在投產前驗收時,必須同時按標準驗收防塵設施、設備、隔爆設施的完好情況,否則不準投產。
第十七節 個體防護制度
井下降塵設施使用及防塵口罩佩戴標準 單 位 作業類別 降塵設施 個人佩戴防塵口罩 掘進隊 割、炮(出)煤期間 開啟掘進機內外噴霧,各轉載點噴霧及回風流水幕 工作面、回風流內人員佩戴口罩 打眼期間 濕式打眼 工作面、回風流內、打眼人員佩戴口罩 噴漿期間 開啟噴霧 噴漿地點、回風流內人員佩戴口罩 采煤隊 司機操作采煤機 開啟采煤機內外噴霧,各轉載點噴霧及回風流水幕 工作面、回風流內人員佩戴口罩 打眼 濕式打眼 工作面、回風流內、打眼人員佩戴口罩 人工落煤及攉煤 開啟噴霧 工作面、回風流內人員佩戴口罩 其他 井上、下煤倉 開啟噴霧 作業地點人員佩戴口罩 機電段 皮帶運轉(生產)期間 開啟各轉載點噴霧和凈化水幕 所有在回風流作業人員佩戴口罩 通風段 在上述期間、上述范圍內、作業的人員 備注:1.個人佩戴口罩:主要指(段隊)井上、下作業人員。
2.對不按規定執行者,給予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八節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管理制度
一、消防材料庫應上鎖管理,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
二、每季度應當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填寫記錄。《煤礦安全規程》第258條;
三、在檢查過程中,對發現有遺丟、損壞設備和器材現象的要立即報告,爭取補救措施,并追查原因和作好記錄。
四、在檢查過程中對發現有失效的設備和器材的要立即報告,及時更換,保證滅火器等設備的完好率。
五、在檢查過程中對消防作業中損耗的材料也要及時的清點給予補給。
六、井上、下消防作業后,消防作業人員應及時將其設備器材歸還消防材料庫,有關部門要給予清點并做好臺帳。
七、消防設備、器材是用于預防和撲救火災的安全防護設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動消防設備和器材。
八、不準在消防設備和器材旁堆放雜物,不準將消防設備和器材挪用作為非消防用途。
九、消防材料庫內要保持整潔、衛生、通風良好。
十、消防材料庫內嚴禁明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十一、井上消防材料庫鑰匙分別由安全礦長、礦調度負責保存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庫鑰匙分別由安全礦長、礦調度及井下消防庫就近片區的瓦檢員負責保存管理。
十二、井下消防庫瓦檢管理員在得到礦領導或調度通知后,要能第一時間趕赴消防庫及時打開消防材料庫庫門,以應對突發事件。
十三、井下消防材料庫鑰匙不得隨意由他人代為保管,井上、下消防材料庫鑰匙必須在礦調度、瓦檢員交接班時交給下一班人員,若發現消防材料庫鑰匙丟失,查明原因對其責任人進行嚴重處罰。
十三、不得偷盜或故意毀壞消防器材。
十四、無關人員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消防材料庫。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三章 監測監控部分
第一節 監測監控、通訊系統管理制度
一、煤礦監測監控系統是為了實現對井下瓦斯、溫度、一氧化碳、人員位置變化、通訊系統等進行實時監測監控,能夠實現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報警、斷電、閉鎖和通訊系統實時監控。并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功能。為更好的落實安全生產,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發揮監測監控系統功能,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監測的連續性、準確性,煤礦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有線調度通信系統。《煤礦安全規程》第487、495條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或者專用電源,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時,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491條
三、監測監控系統各工種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四、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應當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及時填寫或打印報警斷電月報,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簽字。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備案。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由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負責。《煤礦安全規程》第494條
五、監測監控工負責全系統穩定運行工作,并且負責具體操作和故障處理工作。
六、系統維護人員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進行日常維護、檢驗工作。
七、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負責當班故障的報告與處理,填寫當班記錄、打印報表等工作。
八、監測監控巡檢員負責日常巡檢,傳感器位置的調整,校驗對比等日常工作。
九、監測部門負責對井下傳感器及分站進行維修校正。
十、井上下監測電纜線路維護由機電人員負責。
十一、井下工作面搬家,監測監控設備及電纜的移動由機電人員負責。
十二、掘進工作面傳感器要懸掛在距工作面(風筒的另一側),距頂板小于300mm,距煤壁大于200mm處,放炮時要把探頭移至放炮員躲避地點,放炮后再掛回規定的標準位置,這個工作由井下當班帶班長或放炮員完成;
十三、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巷口10-15米的地方,標準同上,由瓦檢員完成;
十四、采掘工作面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98條規定設置。
十五、監測工每天對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查,核對傳感器顯示的瓦斯濃度是否與光干涉甲烷測定儀監測的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時校正并及時填寫對照記錄。
十六、監測工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對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中出現的故障要在8小時內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在8小時內更換,要向地面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匯報具體情況,并做好記錄;
十七、瓦檢員對傳感器吊掛錯誤,強制送電,或者擅自甩掉系統不用的現象,有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有權停止作業,并向調度室匯報進行嚴肅處理;
十八、瓦檢員對所管轄區域內的監測監控系統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與維修工聯系,如果維修工不在,要向調度室或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十九、維修工要確保監測監控系統在所管轄區域內的正常運轉,嚴禁強制送電或甩掉系統不用,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十、調度室要向監測監控中心了解當日井下監測情況;
二十一、監測監控人員發現異常要及時通知調度室人員,并做好記錄;
二十二、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等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2年。錄音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煤礦安全規程》第488條
二十三、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并及時更新。《煤礦安全規程》第488條
二十四、礦用有線調度通信電纜必須專用。嚴禁安全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器。
二十五、通訊系統必須連續運行。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應當能保持系統連續工作時間不小于4h。
二十六、監控網絡應當通過網絡安全設備與其他網絡互通互聯。
二十七、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應當雙機熱備份,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當在60s內自動投入工作。
二十八、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煤礦有關人員應當按瓦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有線調度通信系統調度臺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全面反映監控信息。礦調度室必須24h有監控人員值班。《煤礦安全規程》第489條
二十九、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當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當設置壓力傳感器。
三十、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當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三十一、主要風門應當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煤礦安全規程》第503條
三十二、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當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井下充電硐室必須安設氫氣傳感器。《煤礦安全規程》第167條
第二節 通信管理制度
一、以下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煤礦地面變電所、地面主要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壓風機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蓄電池機車充電硐室、猴車(異型軌人車)等候室、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采區和水平最高點、避難硐室、爆炸物品庫等。
二、有線調度通信系統應當具有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監聽、錄音等功能。
三、有線調度通信系統的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含安全柵)必須采用礦用通信電纜直接連接,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嚴禁調度電話由井下就地供電,或者經有源中繼器接調度交換機。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的無中繼器通信距離應當不小于10km。《煤礦安全規程》第507條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管理制度
一、煤礦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設置如下。《煤礦安全規程》第498條 設置地點 報警濃度/% 斷電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低瓦斯和高瓦斯煤礦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 ≥1.5 <0.5 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 ≥1.0 ≥1.5 <1.0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電源 采區回風巷 ≥1.0 ≥1.0 <1.0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5 — —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0.5 ≥0.5 <0.5 機車電源 井下煤倉 ≥1.5 ≥1.5 <1.5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井下下列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煤礦安全規程》第499條
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
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
3.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
4.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5.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
三、井下下列設備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煤礦安全規程》第501條
1.采煤機、綜掘機。
2.采用防爆蓄電池的運輸設備。
3.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
第四節 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一、加強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正常、安全、穩定運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設備選擇:要選擇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設備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監測隊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設備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后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準,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設備使用:要嚴格按照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設備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設備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設備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并由機電礦長檢驗合格簽字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設備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現場管理:
1.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的電源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停止運行的,必須報礦調度室、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2.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3.監控必須實時監測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的變化情況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4.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5.防爆型煤礦安全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型號。
6.當班瓦斯巡檢員和電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確保監測監控系統運行穩定、正常。
第五節 監測監控中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一、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與井下系統維護電工共同值班,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嚴禁違規操作。
二、認真執行節假日值班制度,一般問題及時處理,遇疑難問題或突發事件,應報告值班領導,以便組織力量及時解決,做好值班記錄。
三、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值班紀律,嚴禁空崗、離崗或調整值班,保證兩大系統的平穩運行。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嚴格做到在調度室“口交口,手交手”,交清當班所發生的事項和未處理的問題。
五、愛護公物,保持室內清潔,交接班時要交清公物,杜絕空班、空崗現象,做到“你不來,我不走”按時交接班。
六、完善交接班記錄臺帳,認真填寫記錄內容,并在記錄上簽字。
七、對當班未處理的重大問題,交接班時要重點說明情況,下班人員對出現的事故或隱患問題進行跟蹤落實,并及時匯報,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
八、對監測監控系統當班運行情況,要交接清楚,確保各臺帳運行正常。
第六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要建立設備臺帳及報表等記錄。
二、監測監控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同時協助通風、技術人員對煤礦的安全狀況進行分析、研究。
三、監測監控中心監控值機員及時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及時填寫或打印報警斷電月報,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簽字。
四、煤礦必須繪制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變更圖紙。
五、監測監控系統必須具有“MA”標志證書。
六、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應當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簽字。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備案。《煤礦安全規程》第494條
七、監測監控系統維護人員進行每月系統維護,日常檢修記錄,設備校驗要保存記錄。
第七節 值班制度
一、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加強煤礦安全監管,提高煤礦安全防范意識,預防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建立本制度。
二、監測監控中心實行三班輪流值班制度,每班一人,一班八小時。
三、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要求,認真填寫各種臺帳、記錄。
四、值班人員要定時檢查井下電話和對外聯絡電話是否暢通,發現問題立即解決,無法解決立即上報礦領導。
五、值班人員要遵守設備操作規范,并負責網絡系統運行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出現故障,要及時處理或上報。
六、值班人員交接班時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要仔細核對數據記錄是否正確和設備運行狀態是否良好,如發現數據記錄不正確或不全,有權拒絕接班。
七、值班記錄和煤礦井下反饋信息數據由接班人員上報值班領導。
八、煤礦瓦斯監控日報表次日由接班人員上報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礦領導審核簽字并存檔,發現重要情況要及時處理解決,并對當班系統運行情況和值班記錄負責。
九、值班期間嚴禁打游戲、聊天、打牌或做其他任何影響工作的活動。
十、要及時完成領導和上級交付的工作任務。
第八節 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
一、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在設備驗收時、安裝前也必須調試校正。檢修監測監控設備人員,必須按機電設備完好要求保質保量檢修好,不完好不得入井安裝;安裝圖像監視系統的煤礦,應當在礦調度室設置集中顯示裝置,并具有存儲和查詢功能。《煤礦安全規程》第509條
二、檢修調試分站主板時,主板調校正常后,必須在地面分站上運行24小時以上再入井安裝,確保主板的可靠性,并做好檢修記錄;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5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特別是甲烷傳感器,除檢驗零點恒流外,還必須校驗滿度,由檢修人做好檢修記錄。新傳感器必須經檢修人員調校正常后方可入井使用;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調校、維護及收發必須由專職人員負責,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煤礦安全規程》第496條
三、為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和停風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每隔15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并有測試簽字記錄;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
四、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五、監測氣體的安全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體樣進行調試和校準。
六、所有傳感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檢查分站、電源箱、傳感器的連接線纜數據接口、外殼、顯示屏完好性,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七、監測監控中心應保持室內清潔,每班擦拭清理電腦及數據接口等設備的浮塵,試驗鼠標、鍵盤等是否正常;
八、檢修人員必須保證地面有多套完好無缺的分站,有足夠的甲烷傳感器和開停傳感器,以便備用;井下監控設備的完好率為100%,并有監控設備臺賬,傳感器、分站備用量不小于應配備數量20%,待修率不超過20%。
九、焊接好的分站插頭、小線插頭,接線人員必須了解其接法,不得亂接,以免造成設備損壞;
十、檢修人員必須掌握儀表的使用及操作,在檢修時,應按操作要求做到安全用電,防止觸電及其它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發現設備漏電時,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十一、檢修人員要保證檢修臺的整潔衛生,要把檢修好的設備有條理地放好,不準亂堆亂放、好壞不分。
第九節 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礦調度室必須設立監測監控中心,負責瓦斯數據、通風設備運行狀態二十四小時連續監控工作;監測隊必須設立專人負責監控系統安裝維護工作,及時維護計算機網絡,熟悉監控系統各項設備、設施的安裝、調控、使用,熟練掌握網絡各種軟件、硬件的使用方法,保證機器設備和網絡正常運行。
二、監測監控中心負責對系統運行和系統出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瓦斯超限報警等)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分管“一通三防”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有關領導匯報,匯報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三、監測監控中心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與生產調度員聯合職守。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監測監控中心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及時填寫或打印報警斷電月報,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簽字。
四、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若發現某地點瓦斯傳感器顯示值變化較大,應向分管“一通三防”的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匯報,并及時和施工部門、通風段、監測人員聯系查明原因;如果瓦斯傳感器顯示值達到1%,應向通風礦長、總工程師和礦長等領導匯報,按照瓦斯超限標準執行。
五、監測監控中心的監控主機和備機必須狀態完好,并均不得兼作他用,聯網主機必須全部安裝正版系統和應用軟件,并必須安裝正版可更新防病毒軟件,每三天進行更新和查殺病毒,禁止登陸無關網站和開設共享功能,以免感染病毒。
六、值機員要實時監控系統運行狀態,嚴格執行監控系統的操作程序,有專人定期負責對系統檢查和維護,至少每天檢查和維護一次。
七、及時掌握系統運行情況,如發現有關機及監控設備中斷等故障時,要立即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領導進行匯報,值機員只能對系統進行操作,軟硬件出現問題必須由專業人員處理。
八、監控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及時做好監控運行情況記錄。
九、不準任何人在專網上網、玩游戲等,不準濫用來歷不明磁盤,做到專機專用。
十、非本監測監控中心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工作機房,非工作人員不準擅自隨意操作機器。
十一、監測監控中心工作機房要保持肅靜,嚴禁吸煙和大聲喧嘩,要保持良好的辦公和監控環境。
十二、監測監控系統使用的原廠家安裝的操作系統平臺、系統軟件及應用軟件不得隨意更換。如系統存在問題,需要更換時,必須請示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的礦領導。
十三、系統增加、修改測點配置,必須經過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執行。
十四、對現場已拆除的分站和傳感器,當班人員在監測監控主機上刪除其端口設置,刪除端口必須保留歷史數據。
十五、任何人不得隨意對監測監控系統的主控機、服務器及其他輔助設備進行開、停操作。
十六、分站、測點設置增減,參數修改必須由通風段報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簽字后,調度方可執行。
十七、系統運行出現故障時,必須在2小時內處理完必,由值機員向監測隊長下達維修命令。
十八、各使用部門要愛護監測設備按規定要求使用,出現人為損壞按價賠償。
十九、按規定要求配齊監測維護工,保證井下24小時有人維護。
第十節 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交接班制度
一、值機員交接班時間為每天早6:40---7:30分完成交接班工作。
二、當班值機員要將當日工作情況認真填寫在工作日志上,如有未完成的工作,交接班時要向接班人詳細說明。
三、當日有重大情況、問題時當班人員要及時反映給接班人員,對不能處理的事,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四、交接班時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以及系統運行日志,確保準確無誤,核對無誤后交接班雙方簽字。
五、當班人和接班人在交接班時對網絡監控設備設施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當班人要對工作環境范圍內的衛生做到勤打掃,至少在交接班前清掃、擦洗一次,做到窗明幾凈,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十一節 視頻監控管理制度
一、視頻監測監控中心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視頻監測監控中心。未經許可,視頻監測監控中心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參觀。
二、視頻監測監控中心的信息按保密信息進行管理,所有信息獨立備份、建檔,未經許可,禁止查閱、復制、公布和銷毀。查閱、復制、銷毀信息必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做好登記。
三、視頻監測監控中心實行24值班制度。必須24小時專人值守,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對監控圖像、視頻等數據信息進行有效存儲。
四、監控值班人員發現違法違規的行為,發現重大或緊急警情時,5分鐘之內向值班礦領導,相關部門領導和保衛部門報告;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記錄。
五、監控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做好監控、報警、交接班和值班記錄等工作。監控值班人員要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嚴格按照要求填好值班記錄。每一班要做值班交接,下班人移交上班人,值班記錄中要注明以下信息:交班人、接班人、交班時間、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等。
六、監控值班人員發現監控畫面“黑屏”或傳輸不正常時,5分鐘內報告相關負責人,相關維護人員應及時恢復監控畫面。
七、值班人員應經常觀察設備的運行狀況,發現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八、監控值班人員要做到“身不離椅”、“眼不離屏”,發現警情做到及時、準確、有效地發出指令。
九、監測監控中心的值班人員要經常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清潔衛生。
第十二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一、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閑雜人員不得進入監測監控中心。
二、掌握監控電腦的參數設置,熟練操作監控電腦,能夠根據主副機運行狀況及時映射網絡服務器,調整報表設置。
三、值班人員24小時監控所有(測點)設備及UPS電源運行狀況,每隔1小時對所有(測點)被監控設備巡回檢查1次,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該區域值班人員。
四、監控值班人員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五、監控值班人員班中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洗衣服、看小說等,違反此條罰款,按一般違章處理。出現脫崗、睡崗、串崗等現象,按嚴重“三違”處罰。
六、監測監控中心內任何人不準抽煙、喝酒,亂扔果皮紙削,違反此規定對責任人和值班人員進行處罰。
七、值班人員每班要對電腦、打印機、監視器等設備進行衛生清理,時刻保持好室內清潔衛生。
八、值班人員必須定期對電腦檢查維護,將檢查結果填入值班記錄。
九、監控值班人員要認真負責,對于出現監測設備變動,要及時對電腦設備情況進行重新設置,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十、值班人員必須愛護好電腦,按規定使用電腦,隨時保持設備清潔衛生。
第十三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必須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當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當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值班領導報告,進行處理。
2.安全監控設備中斷運行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其間采用人工檢測,并有記錄。
3.在故障發生后,應積極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并將故障時間、現象、原因、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4.當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要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故障時間超過1小時應向區級主管部門報告,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
5.堅持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上報制度,否則視為無故障停止運行,要按規定對值班人員進行處罰。
6.為保證煤礦瓦斯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系統故障,特制定本辦法:
(一)如遇網絡故障,不能上傳數據,應立即通知網絡維護人員進行修理。
(二)如遇電信線路故障,應立即通知監測監控中心進行處理。
(三)如遇電腦主機故障,或數據接口故障應在10分鐘內啟動備用主機和接口,保證數據正常上傳,同時通知網絡維護人員進行修理。
(四)當電腦軟件出現故障,應立即通知維護人員進行維護,十分鐘內不能修復的故障,應啟動備用主機。
(五)如發現井下某傳感器數據傳輸中斷,立即通知井下當班電工及監測工進行維修,同時通知當班瓦斯檢查員加強對故障地點的瓦斯檢查,并如實填寫故障記錄。
(六)所有維修操作都要留有記錄,詳細說明故障類型、現象以及處理方式,并制定故障期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節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為保證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準確的運行,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上報: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種類有:
1.瓦斯濃度報警值設置不當;
2.瓦斯傳感器報警定義不當;
3.瓦斯傳感器位置設置不正確;
4.主扇停風未報警、未斷電報警;
5.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無記錄;
6.采掘跟蹤圖紙未按要求及時填繪;
7.基礎數據未及時更新;
8.其他異常情況;
當出現以上異常情況時,值班人員應按異常情況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值班人員發現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由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并立即采取措施,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礦領導。
值班人員發現系統無上傳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電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檢員、監測工、技術人員組織排查。
值班人員接到指令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示的各測點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瓦斯日報及其它參數的日報。
值班員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知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值班員接到事故報警后,要立即報告礦值班領導和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調度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日報),送主管領導或送礦長和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等領導審閱,然后將報告主要內容及處理意見分別下達有關部門。
井下瓦檢員發現各類傳感器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向調度室或監測監控中心匯報,并協助進行處理。
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利用計算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技術、通風、安全礦長等領導應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經常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煤礦瓦斯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節 監測監控管理工作制度
一、監測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煤礦通風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二、監測工、監控值機員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記錄。
三、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四、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五、接班后,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要聽從礦領導有關指令。
六、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并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七、應每隔30分鐘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八、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
九、與井下監測工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十、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柜電源。
十一、送電順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十二、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要吸塵器清掃室內。
十三、應備有必須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十四、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十五、隔爆檢查的步驟
1.按國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盒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統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標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的各點的點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十六、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拷機,經48小時通電后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一)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二)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三)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拷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線連接,蓋上機蓋,做好記錄,入庫備用。
十七、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十八、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十九、瓦斯標準氣樣的配置應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裝置和方法制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于5%。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的高純甲烷氣體。《煤礦安全規程》第497條
二十、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和沖擊。
二十一、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二十二、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高度,要求能在外來壓掛時沒有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二十三、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于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二十四、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二十五、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再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二十六、每十五天對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進行一次調試校正;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二十七、在給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二十八、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少跟蹤誤差。
二十九、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標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三十、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升井檢修。
三十一、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三十二、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三十三、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十六節 監控系統防雷保護制度
一、監控機房所有電腦機設備必須可靠接地,與機房主接地極并聯。
二、機房主接地極必須符合煤礦局部接地要求,接地電阻小于2Ω。
三、入戶監控線路必須串接避雷器,并完好無損。
四、供電電源必須串接避雷器,以及漏電綜合保護裝置。
五、遇有雷雨天氣,提前切斷交流供電,使用直流后備電源。
六、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雨季前管理單位要組織人員定期對監測監控線路及防雷的設施檢查維護,并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進行處理,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第十七節 甲烷傳感器中斷追究制度
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二、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三、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四、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檢測,報警顯示、儲存和報表打印功能。
五、甲烷傳感器由監控人員、跟蹤電工,跟班瓦檢員,值班礦長共同負責,出現斷電故障,要從監測監控中心和當班井下現場逐一進行追究,對負責人根據情節進行處理。
六、甲烷傳感器的安裝、使用、調試應通過監測監控中心,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節 瓦斯監測日報表審批制度
為了提高煤礦防災能力,及時準確地將井下有毒有害氣體及環境參數反饋至礦領導,特制定本制度:
1.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隨時瀏覽煤礦監控界面,認真做好各種記錄、臺帳,保證系統有記錄可查。
2.監控值機員必須熟悉整個系統的操作和程序,及時打印當日監測日報表。
3.每天礦早調度會前必須對前一天監測日報表進行打印,礦早調度會前報礦領導審閱簽字完畢。
4.報表打印后先由監控人審核簽字,報礦長、總工程師或通風礦長審核簽字,并備案存檔。
5.瓦斯監測日報表要清楚,不得有涂改、模糊現象;監測監控中心瓦斯監測日報表打印前,必須仔細核對瓦斯監控數據。
6.瓦斯監測日報表必須利用微機自動生成,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7.礦長、總工程師或通風礦長審閱報表后下達的有關瓦斯管理的指示,通風段、監測隊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反饋上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安全,甚至造成后果的,按礦有關規定處理。
8.經審簽的瓦斯監測日報表必須完整存檔,一年內不得銷毀,由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負責每月進行匯總,不得有缺頁,并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第十九節 監測監控人員值班制度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崗,把上一班遺留問題、注意事項、匯報處理情況等交接清楚,并保證室內清潔整齊,衛生干凈。接班人員未到崗位,交班人員不得下班。
值班制度:
1.認真學習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設備、儀器功能,能夠按規定正常進行操作。掌握井下工作面編號、施工隊組、施工地點、分站編號及其服務范圍,做到地面顯示與井下實際對口。
2.監測系統要24小時不間斷監測,值班員要認真觀察,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發現瓦斯超限、局扇停止運轉,首先向調度室值班調度員匯報,然后向值班領導匯報。發現不通訊、偏負或-1%等異常情況時,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詳細做好各種記錄和臺帳,記錄清發生時間、地點、問題、匯報人、接收人等。
3.認真接聽井下電話,清楚、準確回答各種問題。
4.按時打印瓦斯日報表和瓦斯曲線圖表。 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班中嚴禁干私活,嚴禁睡崗、脫崗、串崗、大聲喧嘩,要服從領導安排按規定出勤,不得私自休息。 第二十節 甲烷傳感器標校制度
為了保證甲烷傳感器靈敏可靠,監測數據準確無誤,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監測工必須每15天對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進行一次標校,標校前應提前與監測監控中心取得聯系,并告知準備對那個地點的傳感器開始進行標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2.配置甲烷標準氣體的裝置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制備所有氣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煤礦安全規程》第497條
3.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必須專人負責。
4.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必須及時記錄,隨時監測傳感器的使用情況。
5.認真填寫標校記錄,保證標校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節 瓦斯監控系統設備調試、校正制度
一、瓦斯監控系統設備每月必須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
二、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每15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調校一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三、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在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三、每15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四、必須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
五、專人負責,非工作人員不得亂動儀器設備。
六、瓦斯監控系統設備的調試,校正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節 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制度
一、甲烷超限斷電功能與甲烷傳感器風電閉鎖功能,必須每15天測試一次。《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
二、進行甲烷超限斷電試驗前需準備好1.5%(或2.0%)的甲烷標準氣備用。
三、將甲烷標準氣樣瓶口對接擰至甲烷傳感器接口,然后擰開氣樣瓶使甲烷氣樣被甲烷傳感器吸入,觀察甲烷傳感器顯示窗口的數字開至1.5%(或2.0%),觀察工作面被控制設備是否斷電。
四、斷電試驗后,仔細觀察傳感器數字歸零情況,如有誤差及時調校正常后,恢復系統正常監測監控。
五、每次斷電試驗均應認真填寫甲烷超限斷電測試記錄。
六、及時打印或填寫報警斷電月報,并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簽字。
第二十三節 系統故障信息傳輸制度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
二、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煤礦安全規程》第490條
三、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四、任何人發現系統故障要立即匯報監測監控中心調度。
五、監控要詳細記錄好故障地點、原因、時間。
六、監測監控中心接到報告后,立即根據具體情況派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七、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當主機或者系統線纜發生故障時,必須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系統必須具有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功能。《煤礦安全規程》第490條
第二十四節 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維護制度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1次。
二、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每15天至少1次;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每15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調校一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
三、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
四、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五、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際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制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通風礦長或總工程師等領導審閱簽字。
第二十五節 系統故障信息反饋制度
一、監測監控中心排除故障后,要及時填寫《系統故障處理登記表》。
二、監測監控中心要如實報告系統故障排除情況。
三、監測隊長要總結經驗教訓,逐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四、值機員要及時掌握系統故障排除情況。
五、在系統故障信息反饋時要切合實際,如實反饋信息數據,做到真實有效。
六、安全監控設備中斷運行或者出現異常情況,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其間采用人工檢測并及時填寫記錄。
七、發生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時,要及時匯報相關礦領導并采取措施立即處理。
第二十六節 甲烷傳感器報警追究制度
一、在傳感器的運行過程中,監控值班人員發現傳感器報警,要及時通知值班領導和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通風礦長等領導。
二、礦領導和值班領導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報警地點的工作人員撤至新聯風流中,瓦檢員從入風口處逐步對瓦斯進行檢查,若瓦斯未超限,監測監控中心要查明報警原因。
三、因傳感器的校驗不及時,誤差偏大而引起報警,對有關監控人員追究責任,進行處罰。
四、對井下人員故意破壞傳感器引起的報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因報警濃度值設置太低而引起的報警,對有關監控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節 瓦斯超限信息反饋制度
為了保證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為煤礦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特制定本制度:
1.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只要發現系統有瓦斯超限報警,包括瓦斯超限,零點偏移等情況,要及時向礦負責人或值班領導匯報。
2.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接到瓦斯超限報警信息后,一方面積極組織維護人員處理;一方面向礦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領導進行匯報。
3.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要對瓦斯超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上級監控中心備案。
4.超限原因查清后,認真填寫記錄,及時通知區、市局監控中心,保證系統數據正常上傳。
5.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在維護和處理超限情況時,不得弄虛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節 瓦斯信息傳輸制度
一、維修人員必須保證井下各測點、各個傳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確傳輸真實、可靠的實時數據。
二、井下實時數據上傳監測監控中心后,煤礦瓦斯網絡系統逐級上傳到區、市局監控中心。
三、對實時數據上傳過程中的報警,系統故障,上傳中斷等情況,監控要及時進行處理,保證系統的正常上傳。
四、監測監控中心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如發現數據無故不能及時上傳,追究其事故責任人。
五、對各種不正常情況一定及時認真記錄,保證系統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九節 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維護制度
一、井下分站、電源箱、傳感器、斷電控制器及監控電纜等根據所管轄區域由使用段隊的段隊長或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監測隊負責建立監控設備管理臺賬。
二、井下監控設備的完好率必須達到100%,并有監控設備管理臺賬,傳感器、分站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待修率不超過20%。
三、使用部門每班應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擦拭除塵,保持清潔。
四、主要運輸大巷、軌道上山運輸大巷所敷設的電纜由監測隊懸掛電纜走向標識牌,標識牌的距離應符合機電管理有關要求;監測監控分站引出的電纜應在出線口處懸掛電纜走向標識牌,由各使用部門負責。
五、瓦檢員或監測工發現重大或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匯報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并及時進行處理做好記錄。
六、非維修、保養人員禁止隨意拆卸維修監控設備,如發現有非專業維修人員隨意拆卸維修監控設備的,對其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七、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上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或礦調度,不得私自動手處理:
1.設備異常發熱;
2.設備發出異味;
3.設備有異常噪聲;
4.監控設備發生異常;
5.其他無法處理的異常情況。
八、監測工要按規定做到,每天對自己所管轄區域內的監控設備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或礦調度進行匯報。
第三十節 甲烷傳感器使用制度
一、甲烷傳感器的位置
1.掘進工作面: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面迎頭不超過5m。耙斗機作業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耙斗機導向輪上方。
2.采煤工作面:距離工作面回風側煤壁不超過10m,距頂板(或頂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 mm,且應垂直懸掛。
3.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距老塘、切頂柱及巷道上幫不大于800mm,不小于2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
4.采掘工作面回風側吊掛位置:距回風口10~15m處(有車場的距車場交叉口10~15m處)、有新鮮風流匯入處必須在風流交叉口前10~15m處增加瓦斯傳感器。
5.回風流中機電設備處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
單臺設備:甲烷傳感器安裝在機電設備風流上風側10~15m處。
多臺設備處:設備集中放置長度不超過20m的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迎風側第一臺設備上風側5~10m處;集中放置長度超過20m的,增設一臺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20m后第一臺設備上風側10~15m處。
6.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距離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掛在巷道拱基線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離吊掛處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懸掛(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甲烷傳感器的使用
1.甲烷傳感器的安裝必須與生產同步進行,甲烷傳感器沒有按要求安設,一律不得生產。
2.沖洗巷道積塵時嚴禁水流直對監控電纜接線盒、傳感器、分站等監控設備進行沖洗。
3.工作面頂板有淋水時,應制作傘型裝置進行遮擋,嚴禁用塑料袋、編織袋等物品包裹。
4.甲烷傳感器的顯示屏應迎著巷道風流吊掛,嚴禁對著巷幫側,應便于現場人員觀察。
5.甲烷傳感器上必須吊掛管理牌,字跡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6.甲烷傳感器的航空插頭必須按照標準使用扎帶固定,固定時不得使航空插頭接口部分明顯受力。
三、甲烷傳感器的移動
1.巷道噴漿作業時應將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移至不噴漿的地點(至少遠離噴漿作業10~15m)。在噴漿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將瓦斯傳感器吊掛恢復到正確位置。
2.爆破作業時應移到安全防護地點(距離爆破地點不少于50m,并加以保護,若甲烷傳感器外殼有明顯的凹陷等痕跡,視為沒有移動到安全地點),爆破后及時恢復到正確位置。
3.移動瓦斯傳感器時,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罰則
對于以上問題,如果不符合要求,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節 安全監控設備的故障處理制度
一、監測監控人員接到斷電、故障等系統運行不正常信號,或發現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同時要向調度室、監控中心負責人進行匯報。
二、井下現場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人員,發現各類傳感器、系統線路等存在問題或不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
三、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的各類故障,必須及時(原則上8h內)處理,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因瓦斯傳感器延線、回撤造成的信號中斷不得超過15min,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瓦斯傳感器在使用中頻繁出現斷線或數值無規律瞬時增大或減小時(確認現場非瓦斯異常涌出)的故障處理:
首先要判定分站和傳感器是否完好,檢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傳感器運行記錄是否正常,在同一時間內是否有斷線,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檢查分站18V、12V電源、系統通信、內部接口電路、主板供電、航空插頭是否接觸不良等情況,也可以用端口代換法直接判斷故障點。
當故障出現在某一條線路或某一采掘面,如傳感器完好,要首先檢查通訊線路外觀有無損傷、擠壓、斷開。其次要重點檢查接線盒,查看其是否松動、周圍是否有淋水。每個接頭接線時工藝要規范,線頭的氧化層要用砂紙處理干凈,壓接要牢固,嚴禁接線過程中線頭短接。接線盒處應留適當余線。
五、因井下非瓦斯超限引起的瓦斯斷電閉鎖裝置動作切斷被控開關電源導致生產中斷的處理方法:
檢查分站供電電源本安輸出模塊是否正常;
若供電正常,將分站所接傳感器全部去掉,觀察分站是否反復重啟,若反復重啟,更換分站板;若分站正常,將所接傳感器一一重新接入分站,每接入一個傳感器,觀察分站是否有反復重啟現象,若有,檢查分站至傳感器之間的線路、傳感器是否完好。
恢復正常后,由使用部門到變電所聯系送電事宜。
第四章 爆破部分
第一節 爆炸材料領退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材料管理,規范爆破材料的領、退和安全運送,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領取程序
1.領用爆破材料必須由經過公安部門和煤炭培訓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的放炮員領取,生產段隊段隊長及主管領導開票,安全礦長簽字后,方可領取。
2.由庫房保管員當面清點發放數量,并登記入帳。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
4.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5.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查儀逐個測試電阻值,并將腳線扭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電雷管。
6.放炮員領取爆破材料后,必須雷管、火藥分裝分運。
7.雷管必須由專職放炮員運輸。雷管入箱上鎖,在保護人員陪同下,運送到井口,從入風井步行入井,直至施工地點。(嚴禁兼職其它任何工作)
8.雷管、火藥到達施工地點后,入箱加鎖,辦理交接手續,雙方簽字認可。
9.嚴禁在交接班時間內,運輸爆破材料。
二、退庫程序
1.爆破材料必須由當班放炮員把本班剩余爆破材料退還地面火藥庫。
2.放炮員在需要退庫時,在井下提前聯系地面火藥庫值班室和保衛部門值班室以便及時退還地面火藥庫。
3.地面火藥庫及保衛部門接到井下放炮員退火工品電話時,應立即安排2名保衛人員在升井井口門押、運火工品入地面火藥庫。
4.調度值班長接到放炮員退庫情況時,在調度室領取鑰匙后到火藥庫通知保管員入庫。
5.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
6.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7.入庫時,庫工保管員必須清點數量,檢查無誤后登記入帳,存入庫房。
三、有關規定
1.放炮員不準進入爆破材料庫內。
2.在地面運輸火藥時,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3.運輸火藥的車輛,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規定的完好情況,才能運輸火藥。
4.嚴禁用拖拉機、自翻車、自行車、摩托車運輸火藥材料。
5.用車輛運輸火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箱上緣200mm,施穩、放牢固,整齊可靠。
6.裝火藥時必須輕拿輕放,不許亂扔、亂堆。
7.裝用火藥的車輛中途不能進行任何與運送火藥無關的工作。
8.交接班時間,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9.各施工地點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員操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二節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主管部門發給的放炮合格證。
二、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回庫房。
三、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炮藥箱內,并加鎖。
四、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銅芯導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放炮器鑰匙要有放炮員隨身攜帶。
五、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火藥雷管的領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證、操作資格證和信息卡,憑采掘單位開出的火藥雷管領用單領取,領取的火藥雷管數量要當面點清,做到帳物相符,裝箱上鎖。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六、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嚴禁斜插管、半藥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面,爆炸物品現場存放、引藥制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七、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凈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八、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九、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并安排專人設警戒;特殊情況下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及其他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
十、《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寫爆破作業說明書,明確炮眼布置個數、雷管及火藥量等數據和警戒設置位置,班組長、打眼工、爆破工等人員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進行作業,嚴禁平行作業。
第三節 “三人連鎖、一炮三檢”放炮制度
一、“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1.放炮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三人連鎖放炮制”是放炮前, 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進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歸原主。
2.放炮員應配備放炮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儀等。
3.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使用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在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嚴禁在一個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二、“一炮三檢”制度
1.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照瓦斯檢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履行瓦斯巡回檢查及“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檢查瓦斯,)職責,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工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生產段隊必須無條件服從。
2.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3.無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放糊炮,嚴禁使用蓋藥、墊藥。井下每次爆破作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由爆破工、瓦檢員和帶班班長三人連鎖。
4.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于1%時,才準裝藥爆破。
5.井下每次爆破作業,由爆破工、瓦檢員和帶班班長三人連鎖爆破作業,缺少一人不得作業。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檢員和帶班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有無瞎炮、殘炮等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方可恢復生產。
三、“三保險”爆破制度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保險”制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面與裝放炮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放炮地點的巷道口設好警戒,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警戒牌規格不低于250×200×10mm,白底紅字上寫“放炮”二字,字跡要標準醒目。
四、三聯系制
1.爆破區域負責人和警戒人員、起爆人員之間在起爆作業時的三次聯系制度。
2.第一次信號:爆破區域負責人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一次信號,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距離以外,然后警戒人員向爆破區域負責人發回安全信號,爆破區域負責人命令起爆人員作起爆預備。
第二次信號:起爆預備完成后,爆破區域負責人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二次信號,得到警戒人員發回的安全信號后,再向起爆人員發出起爆命令,進行起爆。
第三次信號:起爆后5min,確認無危險時,爆破區域負責人和起爆人員進入爆破區域進行檢查,無問題后,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四節 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員管理: 1.放炮員由各施工段隊負責管理,業務上由安檢室指導、監督、考核,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
2.放炮員基本任職條件是兩年以上采掘工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經培訓取得認可的放炮資格證書方可擔任。
3.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4.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
5.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四)爆破工必須以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6.發現放炮違反放炮管理制度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井下火工品存放規定及要求: 1.井下火藥箱、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地點附近。
2.火藥箱必須離底板30公分、巷幫10公分,要保持不潮濕。
3.火藥箱和雷管箱要分開放置,距離不得低于20米。 放炮工具 1.放炮員上崗必須將放炮工具攜帶齊全,如:發爆器及其鑰匙,放炮母線,裝引藥用的竹木棍,放炮手冊,放炮員資格證書,雷管箱,放炮聯鎖牌,圓珠筆并進行檢查校對。一個工作面只準配備一個放炮員,一臺發爆器。
2.放炮母線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電阻小、同一材質的雙線,具有一定強度和柔軟性的專用線,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
(二)接頭破口必須用絕緣膠皮包好。
3.井下放炮必須使用防爆型發爆器,嚴禁用其它電源放炮。發爆器鑰匙,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發爆器有故障要交回儀修室檢查處理。嚴禁在井下私自打開。
4.放炮員領取放炮用具要認真檢查,有問題及時更換。 引藥裝配: 1.引藥裝配由放炮員進行操作。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裝配數量以當時需要和數量為限。嚴禁坐在雷管箱,火藥箱上裝配引藥。
2.從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
3.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只許由藥卷頂部裝入,先用專用木棍扎一圓孔,而后將電雷管放入藥卷中,不得用雷管代替木棍扎眼,雷管必須全部推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每個藥卷只準插一個電雷管,插入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且兩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5.裝藥過程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放炮母線懸掛及連接線的規定: 1.腳線與腳線,放炮母線與雷管腳線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懸空,不得同任何導電體相接觸。
2.放炮母線不得與其它電纜掛在巷道的同一側,如必須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距離。
3.井下放炮員嚴禁用其它導電體作為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短路。多頭巷道掘進放炮時,放炮母線必須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母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4.放炮母線由放炮員負責管理,放炮母線與腳線的連接,線路的檢查和母線與發爆器的連接及通電工作必須由放炮員一個人進行操作,腳線與腳線的連接可由經過專門培訓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但放炮員必須對聯線質量進行檢查。 放炮操作規定: 1.放炮必須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度。“一炮三檢”由放炮員進行,具體規定是:每次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藥、爆破。爆破后,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立即處理,否則不準繼續爆破和打眼等工作。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放炮手冊內,由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監督執行,并簽字認可。
2.“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由放炮員、瓦檢員、帶班班長具體執行。其要求是: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護情況,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監督放炮員帶班長對瓦斯、煤塵、警戒等工作全面檢查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信號,通電放炮。放炮后,根據所用雷管不同等待一定時間(毫秒管15分鐘,瞬發管5分鐘)后,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確認無任何隱患(包括處理瞎炮、殘炮)方可解除警戒,三牌各歸原主,恢復正常工作。
3.放炮警戒工作由帶班長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在所有能進入放炮危險區的地點設置警戒人員,并由聯絡員匯報證實警戒人員到位,班組長清點人員確認無誤后,方可下達放炮命令,對警戒人員的安排要明確人員、地點、責任、聯絡方式,具體細化安排,警戒線以外的人員要在有掩護的地點等待放炮。
4.警戒距離規定:放炮員、警戒員的掩護地點到放炮地點的距離,放炮距離不得小于100米并設警戒。
5.放炮警號規定:在放炮母線連接腳線前,放炮員要發出撤人警號一長聲,撤人時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工作面放炮地點。當母線接入放炮器接線柱后,必須發出放炮警號兩短聲,且至少再等5秒鐘后,方可通電放炮。
6.放炮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操作,放炮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或拴在發爆器上,每次通電放炮后,必須立即撥出鑰匙,摘掉母線,并加以扭結。
7.通電后裝藥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瞬發管至少等5分鐘,毫秒延期至少等15分鐘)方可沿路檢查,找出不響原因。
8.通電放炮后,使用瞬發管至少等5分鐘,使用毫秒延期管至少等15分鐘后由班組長、安檢員、放炮員共同對工作面進行檢查,確認無隱患問題后,方可由帶班長派聯絡員撤除警戒人員,嚴禁放炮后就撤除警戒盲目恢復正常工作。
9.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特殊情況當班放不完時,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待清楚。
10.每次放炮前放炮員要對放炮現場火工品進行清理,剩余的必須入箱存放,放炮后必須認真檢查工作地點,揀回遺留下的炸藥、雷管,收回放炮母線及用具,同時將本班火工品消耗情況填入放炮手冊,并經班組長簽字認可,下班時要將剩余的雷管全部入箱退庫,并與火藥庫值班室聯系退庫情況,方可下班。 瞎炮處理規定: 1.每次放炮結束,放炮員和班組長、安檢員要檢查爆破效果,發現瞎炮、殘爆要組織進行處理,處理不完,不準恢復正常工作。
2.處理瞎炮(包括殘爆)要在班組長親自進行。
3.處理瞎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接不當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連線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與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式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前,必須將瞎炮電雷管腳線作好標記。放炮后要詳細檢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炸藥、電雷管。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裝藥放炮的安全規定: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裝藥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留有傘檐時。
(二)裝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三)在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達1/3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變,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五)風機停運或工作面風量達不到要求時。
(六)未裝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規定時。
(七)電纜、設備等未作可靠保護時。
(八)有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有通路上未設警戒時。
(九)放炮前沒有進行灑水滅塵,巷道干燥時。
(十)沒有批準的施工措施,規程時。 掘進工作面中一次裝藥必須全部一次起爆,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一個工作面每班只準使用一臺發爆器,一條放炮母線,放炮后回收母線。 嚴禁放糊炮、明炮,放炮前后附近20米范圍必須灑水滅塵。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距貫通地點相距20米時,只準一個工作向前掘進,貫通對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只有在兩個工作面放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在掘進工作面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專人警戒,其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煤巷貫通時,應先探后掘,嚴格掌握打眼深度,確保最小抵抗線不小于0.5米,放炮前兩工作面必須進行灑水滅塵,否則不準放炮。 間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掘進放炮時當其中1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面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處理卡在溜煤眼煤矸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工作面放炮未完時,不得進行與放炮無關的工作。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其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不同廠家或不同用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十八、井下只準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第五節 火工品管理規定
一、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放炮員在需要退庫時,在井下提前聯系地面火藥庫值班室以便盡快退還地面火藥庫,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地面火藥庫接到井下放炮員退火工品電話時,應立即安排2名保衛人員在升井井口門押、運火工品入地面火藥庫,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火工品必須由放炮員領取,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放炮員不得進入雷管、火藥庫內,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六、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后必須分別裝運,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交接班時間嚴禁運送火工品,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八、運送電雷管必須使用雷管箱,電雷管裝在衣服內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九、放炮員必須將本班剩余的火工品退地面火藥庫,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火藥箱必須離底板30公分,要保持不潮濕,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一、放炮員必須有專用雷管箱并且上鎖,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二、放炮母線接頭破口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三、不同廠家生產或同一廠家生產的不同批號電雷管,不準摻混使用,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四、火工品領退庫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數目不清等,對庫工及放炮員進行處罰。
十五、放炮母線懸掛達不到規定長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六、每丟失一條炸藥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并交由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七、每丟失一發雷管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并交由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八、當班放炮員必須匯報本班火工品的領、退、耗,若不執行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九、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瞎煤,對班組長、放炮員進行處罰。
二十、裝配引藥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定》的規定,否則對放炮員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一、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后必須立即將鑰匙撥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否則對放炮員進行處罰。
二十二、用放炮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三、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四、放明炮及糊煤,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五、運送火工品必須有放炮員領取,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六、火工品使用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看管,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七、火藥箱、雷管箱必須上鎖,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八、火藥箱必須保持完好無損,否則對段隊、小班班長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九、放炮不裝炮泥水炮泥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十、放炮前后不灑水,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匯編
第一章 管理人員部分
第一節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指令、決定礦行政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全礦的安全、生產、建設、經營管理工作,對全礦工作負領導責任。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
二、職責
1.對重大事故和嚴重違章違紀事件的追查,組織制定防范措施;簽署重大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
2.參與編制煤礦遠景規劃和年度、季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定期組織檢查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經營指標的完成。
3.掌握全礦開拓布局,抓好重大生產準備工作,確保煤礦采、掘關系正常。
4.參與煤礦下屬部門領導班子建設、行政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
5.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6.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不斷提高煤礦機械化水平和勞動效率,實現安全高效煤礦。
7.參與審查、批準全礦各項費用的支付計劃,嚴格控制非生產開支,加強內部財務管理,依法維護企業的權益,定期召開經營分析會。
8.礦長是全礦瓦斯防治崗位第一責任人,對全礦瓦斯防治崗位負全面責任,對各副礦長和分管的安全工作進行布置、督促和檢查,參與“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綜合分析例會、瓦斯防治專業例會。
9.參與安全辦公會議和生產計劃會議,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研究重大事故和災害預防措施,組織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并貫徹執行,總結分析瓦斯防治崗位經驗教訓,推進瓦斯防治崗位質量標準管理工作。
10.協調和處理好企業與地方關系,處理對外的重大行政事項。
11.檢查指導各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經常深入井下、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12.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進精細化管理,大力開展節能減排活動,促進礦區和諧發展。
13.保證礦井井下防滅火工作所必須資金的投入,促進礦井井上下防滅火治理工作裝備現代化。
14.落實本礦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5.主持召開的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會議,及時處理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方面工作中出現的安全隱患。
16.負責組織領導井下火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及時組織追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制定今后應采取的預防措施。
17.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二節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的生產、建設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職責
1.組織編制煤礦固定資產投資建議計劃、安全費用建議計劃、煤礦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生產經營計劃。
2.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及煤礦科技進步和節能減排工作。
3.組織煤礦開拓延深設計、采區設計、煤礦改擴建設計等重大技術方案的審定工作。
4.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標準、指令,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直接對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工作行使技術管理責任,并向礦長負責。
5.負責召開“一通三防”系統專業會議,分析通風系統狀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6.負責召開有關技術專業會議,負責技術人員的考核工作,并對技術干部的使用提出建議。
7.組織科技交流、技術攻關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的項目調研論證和推廣應用。
8.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組織編制和審定“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9.負責組織領導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等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工作;負責重大生產事故的搶救、搶修措施的審查,并協助礦長組織指揮搶救、搶修和恢復生產工作。
10.負責抓好污水處理工作,確保處理水的綜合利用率。
11.落實本礦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2.負責抓好標準化管理體系的整合和運行工作。
13.負責科技隊伍建設,抓好管理人員和工人技術教育培訓工作,努力提高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對技術人員的使用、調動、晉級、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14.負責煤礦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大檢查工作。
15.參與審批煤礦通風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行使質量安全的否決權。
16.深入井下監督檢查通風系統及規程措施的現場兌現,發現安全隱患,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協助解決。
17.負責檢查評比,不斷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18.充分發揮安全監督檢查的領導職能,及時發現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方面中存在的問題,并監督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嚴肅處理井下防滅火中出現的“三違”現象。
19.負責每月組織一次井下防滅火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20.負責監督檢查井下防滅火資金的落實情況、負責主持和領導井下防滅火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21.完成礦長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22.按時參加由礦長組織召開的井下防滅火工作會議,及時處理井下防滅火工作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23.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三節 兼通風副總安全生產責任制
1.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等。
2.協助總工程師及通風礦長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一通三防”工作。
3.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要求。
4.負責通風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班組建設、“六大系統”、災害治理(瓦斯、火、煤塵、一探“三防”工作)。
5.積極參加上級召開的各類安全生產會議,保證會議精神落到實處。
6.協助總工程師搞好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加強對分管業務的技術指導,協調落實好相關工作。
7.參加分管專業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及落實;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一通三防”、防滅火等管理制度。
8.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煤礦的生產部署、開拓方案及接替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煤礦采、掘平衡。
9.落實本礦通風部門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0.協助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進行“一通三防”、防滅火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防滅火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11.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12.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組織通風科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13.對“一通三防”、防滅火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防滅火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14.協助總工程師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設計、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
15.負責組織全礦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年度瓦斯綜合治理技術方案,并及時修改實施。
16.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通風系統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本系統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存在問題。
17.組織開展礦井月份、季度通風系統安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真實可靠。
18.每月組織召開本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會議,制定達標方案,保證人員、資金和措施的落實,提高通風質量標準化水平。
19.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一通三防”培訓工作。
20.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落實下井帶班制度。
21.每月組織一次“一通三防”隱患大排查,做到全覆蓋,隱患問題閉合整改。
22.定期組織夜間上崗檢查,重點檢查瓦檢員上崗質量,薄弱班次的違章作業情況,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23.每月組織一次通風質量標準化工作推進檢查,重點落實月初規劃的兌現情況。
24.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四節 安全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認真貫初執行上級有關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標準、指令,豎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直接對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的安全工作負責,并向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制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1.組織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全員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安全文化建設、宣傳教育計劃。
2.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等。
三、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2.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現狀評價工作。
3.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通報安全大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五落實”原則消除事故隱患。
4.負責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帳;負責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提交安全辦公會議,提出整改意見。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組織開展煤礦應急救援演練;參與“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負責組織安全動態檢查、專項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及時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等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2.負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落實本礦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3.監督檢查煤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煤礦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4.監督檢查煤礦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和治理。
5.總結分析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并監督落實。
六、履行職責,制止違章
1.貫徹執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瓦斯綜合治理規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考核評比辦法和地測防治水管理辦法等。
2.負責實施安全目標考核;監督落實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3.監督檢查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及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工作,并向煤礦崗位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4.參與瓦斯濃度超限在3%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組織瓦斯濃度超限在3%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并監督落實防范措施。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1.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落實處理和防范措施。
2.組織對煤礦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處理。
3.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并及時反饋。
4.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八、其他
1.負責監督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處理好井下防滅火、瓦斯治理與安全生產的關系。
2.按時參加由礦長主持召開的井下防滅火會議,及時處理井下防滅火、瓦斯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安全隱患。
3.充分發揮安全監督檢查的領導職能,及時發現井下防滅火、瓦斯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并監督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嚴肅處理井下防滅火、瓦斯防治中出現的“三違”現象。
4.負責每月組織一次井下防滅火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5.負責監督檢查井下防滅火資金的落實情況、負責主持和領導井下防滅火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6.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7.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章 通風部門
第一節 通風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科是煤礦企業“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煤礦通風專業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和技術管理工作,在總工程師、通風礦長(或通風副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如下:
第一條 職責范圍
(一)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煤礦“一通三防”、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二)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礦的“一通三防”工作。
(三)組織制定本科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四)每月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專題會議,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隱患,建立“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及時編制“一通三防”重大災害防治和隱患治理技術方案,并強化落實整改。組織科室人員進行學習,開展通風部門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
(五)組織制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主要通風機性能、通風阻力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六)參與編制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一通三防”災害治理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制定“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本專業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災害處理計劃;負責本專業職業健康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七)組織“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礦井瓦斯(煤塵)爆炸、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工作。
(八)組織開展瓦斯濃度超限事故追查。無條件配合上級相關部門“一通三防”事故調查工作,按職責權限督促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九)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系統合理。
(十)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十一)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十二)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組織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十三)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風報表進行審閱、把關,每月檢查礦井“一通三防”圖紙、報表和臺賬,嚴格審核、制止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
(十四)監督通風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十五)負責開展“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提升工作;組織開展火工品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安排并及時進行通風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的穩定、可靠。
(十六)負責組織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系統調整等工作。
(十七)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要求。
(十八)組織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十九)組織對防滅火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二十)組織制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并監督實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二十一)組織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風儀器儀表、安全監控系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
(二十二)負責本專業各工種手指口述、安全確認、標準崗位流程操作、業務素質提升管理及監督工作。
(二十三)組織通風專業范圍內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負責煤礦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二十四)負責便攜的管理、檢查,保證儀器靈敏、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二十五)負責對本專業責任范圍內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措施的制定與監督落實,參加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配合分管負責人開展好責任范圍內各類專項辨識及對責任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
(二十六)負責對本專業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與監督落實,執行好“五落實”要求,參加礦長每月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及治理會議,配合分管負責人每半月對責任范圍內各施工地點進行事故隱患排查。
(二十七)對本專業辨識的風險和排查的事故隱患要及時形成臺賬,并按要求上報安檢室。
第二條 考核標準
(一)對煤礦生產“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二)在“一通三防”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津、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負主要責任。
(三)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負直接責任。
(四)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及通風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負直接責任。
(五)未按期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隱患的,造成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六)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風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的穩定、可靠,負直接責任。
(七)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負直接責任。
(八)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負直接責任。
(九)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滅火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負直接責任。
(十)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負直接責任。
(十一)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系統調整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十二)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十三)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
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負直接責任。
(十四)煤礦所用的通風儀器儀表、監控系統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負直接責任。
(十五)未對便攜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負直接責任。
(十六)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科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十七)本專業范圍內風險辨識工作不到位,導致風險失控,負主要責任。
(十八)本專業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導致出現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十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嚴厲追究責任。
第二節 通風段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段負責全礦通風、防火、防塵、安全監控、安全避險等系統維護管理和井下瓦斯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編制、修訂(編)本部門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參與或組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參與編制礦井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參與編制瓦斯治理、防火等各項管理制度。
3.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參與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月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4.制定并實施本部門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新工人脫產培訓、崗位培訓。
四、推廣應用先進技術、裝備和工藝
5.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通風段開展通風課題攻關,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落實礦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7.參與礦“一通三防”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負責實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工作,定期對全礦井進行通風能力核定;負責所轄范圍內防火、防盜等工作。
9.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措施。
六、參與編制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參與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及善后工作。
11.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12.貫徹執行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13.配合上級事故調查工作,落實調查處理意見及風范措施。
14.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部門班組
第一節 通風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段通風班組負責全礦通風、防火、防塵等系統維護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對本部門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出合理意見及建議,并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巷道沖塵、通風設施、瓦斯檢查等各項計劃及管理制度。
3.按相關規定,定期對通風、防塵、隔爆等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通風系統、通風設施可靠。
4.嚴格實施本部門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新工人脫產培訓、崗位培訓。
5.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班組開展通風課題攻關,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6.落實礦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實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7.參與礦“一通三防”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負責實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工作,定期對全礦井進行通風能力核定;負責所轄范圍內防火、防盜等工作。
9.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措施。
10.參與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及善后工作。
11.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2.貫徹執行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13.配合上級事故調查工作,落實調查處理意見及風范措施。
14.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瓦檢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段瓦檢班組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安全、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熟知并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執行落實本班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負責管轄區域內通風設施、防塵設施、隔爆設施、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安全狀況檢查等工作,以及完成本班安全生產任務。
4.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措施等,落實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參加崗位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6.參加安全學習例會,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從業人員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7.落實本班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實。
8.排查設備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9.落實本班組工作地點的“一通三防”、局部通風、瓦斯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10.開好本班組班前會、安排工作任務及安全重點、學習技術安全措施,熟知避災路線等。
11.落實本班組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本班組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12.開好班前會,貫徹落實礦有關會議精神,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3.搞好本班組生產范圍內防火、防盜等工作。
14.做好本班組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5.參與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現場發生事故時,帶領從業人員按避災路線撤離,并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三節 巷修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段巷修班組負責全礦主要巷道(主要大巷、主要回風巷)的普查維修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熟知并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 執行落實本班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完成本班安全生產任務。
4.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措施等,落實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參加崗位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6.參加安全學習例會,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從業人員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7.落實本班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實。
8.排查設備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9.落實本班組修護地點的“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斜巷運輸管理、機電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10.開好本班組班前會、安排生產任務及安全重點、學習技術安全措施,熟知避災路線等。
11.落實本班組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12.開好班前會,貫徹落實礦有關會議精神,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3.搞好本班組生產范圍內防火、防盜等工作。
14.做好本班組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5.參與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現場發生事故時按避災路線撤離,并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四節 局部通風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段局部通風班組負責全礦局部通風管理、局部通風機及風筒的安裝、回撤、風筒的維修等其他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熟知并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執行落實本班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完成本班安全生產任務。
4.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措施等,落實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參加崗位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6.參加安全學習例會,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從業人員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7.落實本班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實。
8.排查設備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9.落實本班組工作地點的“一通三防”、局部通風等安全管理制度。
10.開好本班組班前會、安排工作任務及安全重點、學習技術安全措施,熟知避災路線等。
11.落實本班組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12.開好班前會,貫徹落實礦有關會議精神,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3.搞好本班組生產范圍內防火、防盜等工作。
14.做好本班組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5.參與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現場發生事故時,按避災路線撤離,并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五節 監測隊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監測隊班組負責全礦監控、人員定位、通信等系統維護管理和井下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對本部門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出合理意見及建議。
2.嚴格執行礦井監控、人員定位、通信等各項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本單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按要求對相關設備進行調校、維護、檢查檢修。
4.嚴格實施本部門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新工人脫產培訓、崗位培訓。
5.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監測隊開展通風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課題攻關,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6.落實礦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實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7.參與煤礦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措施。
9.參與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及善后工作。
10.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1.貫徹執行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12.配合上級事故調查工作,落實調查處理意見及風范措施。
13.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篇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匯編
第一章 通風科部分
第一節 部門管理職責
1.在總工程師及分管礦長領導下,嚴格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礦井的規章管理制度,對礦井通風、通風設施、瓦斯防治、煤塵爆炸防治、安全監測監控、防滅火、粉塵防治、有害氣體防治、井下爆破(以下簡稱“一通三防”)等“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2.參與建立礦井“一通三防”組織保障體系和相應管理機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技措工程計劃和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3.負責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規章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以下簡稱“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確保干部職工明確其“一通三防”職責,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4.負責編制與審核礦井“一通三防”方面的設計、規劃、計劃、方案、報告、規程、措施,并保證“一通三防”工作的順利實施。對業務范圍內的設計、規劃、計劃、方案、報告、規程、措施出現的問題負責。
5.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具體落實“一通三防”投入資金的使用,確保“一通三防”投入到位。
6.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按礦井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一通三防”管理、技術以及作業人員掌握相應的崗位技能、操作規范,確保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杜絕“三違”行為。
7.負責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參加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驗收。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組織“一通三防”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措施并組織實施。加強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強化礦井安全基礎,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8.負責主通風機性能測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礦井通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通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礦井風量分配計劃和測風制度,根據礦井的通風情況,合理調配風量,確保各用風地點的風量符合要求,杜絕出現不合理通風現象,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作業。
9.負責“一通三防”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對構筑、安裝的“一通三防”設施質量負責,確保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設施嚴密不漏風,采空區、廢巷等及時密閉,加強對“一通三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確保“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可靠和安全運行。
10.負責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礦井防治瓦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瓦斯管理制度,負責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壓力等參數的檢測工作。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有害氣體、粉塵、溫度檢測,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11.負責落實本礦通風部門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2.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和安全監控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安全監控規章管理制度。按AQ-6201-2019《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1029-2019《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保障安全監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加強對安全監控系統和檢測儀器儀表的維護、調校、檢定工作,確保系統運行穩定可靠。
13.負責煤層自燃發火傾向性鑒定和礦井防滅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防滅火規章管理制度。按AQ-1044-2007《礦井防滅火技術規范》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防滅火系統,保障防滅火計劃、措施的有效實施,加強對防滅火系統和消防器材的檢查、維護工作,確保防滅火系統運行正常、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14.負責煤塵爆炸性鑒定和礦井粉塵防治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粉塵防治規章管理制度。按AQ-1020-2006《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粉塵供水系統和隔爆設施,保障粉塵防治計劃、措施的有效實施,加強對防塵供水系統和防塵設備設施、隔爆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確保系統運行正常,確保綜合防塵設備設施、隔爆設施齊全,使用正常。
15.負責礦井井下爆破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礦井井下爆破規章管理制度。按《煤礦安全規程》做好井下爆破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嚴格按井下爆破作業說明書井下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正確處理拒爆、殘爆,加強井下爆破作業日常檢查、監督工作,確保井下爆破作業安全。
16.負責組織實施“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科研攻關和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和先進經驗的推廣工作。
17.落實本礦通風部門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8.負責組織召開“一通三防”業務范圍內的通風工作例會、瓦斯防治、瓦斯治理綜合分析專題會議、技術例會,分析“一通三防”工作重點和安全隱患,解決通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完善和補充相關方案、措施并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第二節 主任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根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國家有關煤炭生產的政策、法規,負責煤礦通風技術、理順生產關系,搞好通風、防塵、防治瓦斯、防滅火、爆破管理,提高通風管理水平。
二、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搞好安全生產工作,遵守勞動紀律,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模范履行崗位職責。
2.認真宣傳、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通風、防瓦斯、防塵、防滅火、放炮、監測等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指令。
3.負責建立健全通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是通風科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4.組織制定通風管理制度,組織瓦斯治理、防滅火等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并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5.負責組織礦井通風系統調整、風量分配等工作。
6.負責組織通風專業隊伍搞好“一通三防”現場調整,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及時消除“一通三防”各類隱患。
7.每月主持召開科務會議在布置安排工作的同時,重點布置“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8.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規章制度,組織對全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各崗位人員的業務素質。
9.對通風系統建設、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風險預控工作負責,督促隱患整改落實,實現閉合管理。
10.積極做好通風系統專業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準備培訓課件,幫助職工解決疑難問題,不斷提高培訓質量,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塑造本質安全型員工。
11.積極做好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
12.重點做好技術資料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圖紙和報表上報等技術工作,做好質量標準化日常管理和資料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13.重點做好爆破管理、煤層注水、壓風自救系統管理、供水施救系統、材料和設備管理等、隱患閉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4.落實本礦通風部門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5.經常深入井下現場,督促、檢查、落實規程和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時掌握通風工程工作進度、通風系統情況和解決通風系統技術問題。
16.參加全礦井下防滅火、“一通三防”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并及時處理,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
17.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三節 通風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科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煤礦通風技術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各項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組織收集、填報各種通風技術資料,并定期進行分析提出優化方案,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施工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安全生產。
二、職責
1.在通風科主任領導下,負責通風技術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管理制度,增強煤礦的抗災能力。
3.負責編制各項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4.負責各種儀器、儀表的統計及有關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
5.負責收集、填報各種通風技術資料、數據、圖紙、報表等工作,并定期召集專業人員進行分析,提出“一通三防”管理的優化方案。
6.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專題報告,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7.負責編制反風演習和通風工程等計劃,參與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
8.負責編制通風設施、隔爆設施、局部通風等各項設計。
9.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和“一通三防”有關技術管理規定、標準、規范,并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工程質量的驗收。
10.落實本礦通風部門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1.積極參加煤礦組織通風方面的“一通三防”等專項檢查,并針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制定整改安全技術措施。
12.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四節 監測監控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科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工作,組織收集、填報各種監控資料,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監測監控系統負責并監督檢查監測系統的安裝和維護,確保安全生產。
二、職責
1.在通風科主任領導下,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3.負責編制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并監督員工執行情況。
4.搞好各種技術記錄和資料整理。負責報表、臺帳、圖紙及其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
5.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為煤礦安全監測工作提供可靠技術數據。
6.負責設備配置、軟件、數據的管理工作。
7.落實本礦通風部門監測隊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8.負責編制安全監控、人員定位為等相關設計以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情況。
9.負責督促監測隊及時統計、填寫上報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各項管理臺帳及報表。
10.負責設備緊急故障的處理,對日常維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11.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處理和解決系統中存在的疑難問題。
12.協助監測監控中心搞好安全監控系統生產標準化。
13.負責對監測各工種的技術指導,協助領導搞好職工的業務培訓工作。
14.組織進行各種儀器、儀表的檢修、校驗工作。
1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二章 監測監控部分
第一節 部門管理職責
1.負責領導部門員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2.負責礦井安全監控、通訊、人員定位管理工作,包括礦井監控、通訊、人員定位設備安設、拆除、巡檢、維護、維修及傳感器安設調校等各項工作。
3.負責對全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措施的落實。
4.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到現場組織搶救,事故后,認真組織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
5.負責監督和檢查安全監控系統有關人員基礎知識的學習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6.負責監督安全監控設備、儀器的檢修校驗、維修工作,定期對設備、儀器進行檢查,到期或損壞的設備、儀器應立即更換,并做好記錄。
7.負責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紀律和管理工作,值班人員負責安全監控室日常管理和每班值守工作,值班人員每班至少1人,實行24h不間斷值班,填寫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和故障記錄,并上報主管人員簽字。
8.負責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訊系統員工管轄區域劃分,確保劃分區域公平合理。
9.負責按照通風科出具的設計,上齊相關設備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10.按《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及AQ-1029-2019要求,負責安排專人對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試和校正。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每15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15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11.負責礦井井下人員定位讀卡器、定位卡的維修與維護工作,定期檢查讀卡器與定位卡,發現損壞或無電必須立即維修或更換。
12.負責核實監測監控中心安全監控系統中各項數值設置及數據是否準確。
13.負責針對礦井井下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訊系統設備增減,及時督促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進行更改或重置。
14.礦井監測監控系統是礦井瓦斯災害預防的重要設施之一,系統涉及通風、監測監控、煤礦電氣等多個專業領域,監測隊是安全監控系統的主要施工管理部門,通風科、安檢室、機電部門等單位對監測監控系統負有共同管理的責任。
(1)監測隊應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編制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計劃,并列入年度安全費用計劃;負責全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負責傳感器的送檢、檢修、調校、測試工作;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硬件、軟件升級改造工作;負責監測監控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2)通風科應對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的設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媒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進行審核。
(3)安檢室應對使用各類監控設備的單位、現場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機電部門應對礦井開拓巷道及采區上山巷道等主要巷道的監測監控和通信電纜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安排施工、統一管理,并為分站電源箱提供供電電源及斷電控制器的接點位置。
(5)監測工必須經上級資質單位或部門安全培訓中心培訓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6)監測監控中心必須建立健全監測監控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15.合理調配勞動力,優化勞動組合,確保員工出勤率,不斷提高用工效率。
16.負責本段員工業務操作技能培訓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搞好隊伍穩定。
17.負責本段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標準化等管理工作,并教育員工愛護、用好生活、生產及安全設施。
18.負責對職工進行“一通三防”、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訊系統的日常班前培訓工作。
19.認真完成通風科及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二節 監測監控中心主任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負責設計、規劃和管理全礦監測監控系統,繪制有關圖紙, 制定有關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
二、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2.負責編制監測監控系統的周、月工作計劃,每周、月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3.負責監測監控中心各種報表的審查和匯總上報工作。
4.建立健全監測監控中心各種牌板、臺帳、圖紙。
5.負責值機員、維護工的排班,并且檢查其上班情況。
6.參加與本業務有關的事故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7.組織本部門人員的培訓學習,提高監測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8.落實監測監控中心工作人員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9.負責本部門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節 監測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監測隊在分管礦領導和通風科及通風段的領導下,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等工作,監測隊隊長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監測隊隊長負責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監督現場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2.落實部門考勤制度,排查井上下監測監控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3.監督當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4.負責監測隊監測工片區的劃分工作。
5.熟悉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工作原理、主要性能指標、安裝要求。
6.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煤礦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8.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9.負責安排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維護等工作。
10.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臺帳,設備及儀表臺帳、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11.配合“一通三防”檢查,落實隱患整改方案及措施。
12.負責落實本段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13.不定期對井下監測線路進行巡視,保證線路按標準懸掛,安排督促監測工對井下監控線路及時回收、回撤。
14.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四節 監測隊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監測隊長的領導下,根據任務安排,領導本班職工積極完成安全監控、通訊等工作,負責組織對現場兌規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安全生產。
二、職責
1.在監測隊長的領導下,負責監測班組本班的日常管理工作,領導本班職工完成安全監控、通訊等各項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礦技術裝備水平,確保煤礦“一通三防”安全。
3.負責監測隊監測班組本班的勞動組織管理工作,是監測隊監測班組本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4.深入工作現場了解情況,抓好班組內勞動組織與紀律管理,為職工提供必備的勞動工具,堅持按勞分配,提高分配透明度。增強職工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
5.督促本班人員堅守工作崗位、認真操作杜絕“三違”。
6.搞好監測監控、通訊等系統檢修工作,保證設備完好、堅持用好各類保護裝置。
7.督促本班人員班中加強巡回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保證監測監控系統安全運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
8.負責審核本班填報的各種報表。
9.認真貫徹落實“三大規程”,負責本班員工學習相關業務。
10.負責組織落實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和“一通三防”有關技術管理規定、標準、規范,并對現場兌規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考核。
11.負責監測隊監測班組本班的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
12.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落實本班組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督促落實從業人員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及健康檢查;落實煤礦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13.組織召開班前會、隱患排查會議、安全學習會,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4.貫徹執行礦、段、隊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15.配合上級事故調查工作,落實調查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
16.對于員工匯報的安全監控、通訊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第一時間匯報給隊長或礦領導進行解決。
17.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18.積極參與煤礦應急救援預案的學習和演練工作以及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落實。參加本職范圍內的搶險救災工作,
19.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五節監控值機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監控值機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上崗要認真操作,嚴禁擅離職守,嚴禁打盹瞌睡。
二、職責
1.嚴格執行監控系統的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隨意開、關機。
2.認真填寫當班運行情況記錄,對出現的故障迅速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和進行詳細記錄。
3.填寫的各種報表,數據要準確無誤,逐班報表要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并有存檔。
4.愛護監控設備,保持清潔衛生,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5.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接班前對監測監控中心各種設備設施進行安全確認。
6.系統改變各種數據和圖案,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意進行操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7.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第六節 監控維護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監控維護工必須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要熟悉整個煤礦設備的安裝位置,種類及控制區域。
二、職責
1.負責對井下監測系統的安裝、拆遷、維護、延伸、更換、調試等。
2.監控維護工每天必須對監測系統設備檢查一次,同時用隨身攜帶數字報警儀與瓦斯傳感器對照,比較并做好記錄(時間、地點、測量誤差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當班記錄,交班時必須簽字。
3.每15天必須對井下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進行檢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每6月至少調校1次,并及時填寫調校記錄,一氧化碳、風速、溫度傳感器等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4.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5.遵守勞動紀律,愛護監測設施和維修工具。對工作認真負責,保證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七節 監測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一、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二、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煤礦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煤礦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煤礦人員定位系統、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維護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監測工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及調度,監測工處理后負責及時填寫對照記錄。
4.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第八節 通訊維護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調度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對調度室內的所有通訊設備和井下、地面及煤礦各系統的通訊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工作。
二、職責
1.負責對調度臺、井上下的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
2.認真做好通訊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通訊設施的正常運行。
3.經常深入生產段隊及作業地點,了解通訊設施使用情況,做好自保和互保的安全工作。
4.負責對維護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5.及時統計填寫通訊設備管理臺賬、通訊設備檢查維修記錄、通訊故障處理記錄表。
6.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7.確保井下通訊暢通無阻,及時、迅速處理井下通訊故障。
第九節 通訊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在調度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對調度室內的所有通訊設備和井下、地面及煤礦各系統的通訊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工作。
1.負責對調度臺的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
2.認真做好通訊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通訊設施的正常運行。
3.經常深入生產段隊及作業地點,了解通訊設施使用情況,做好自保和互保的安全工作。
4.負責對維護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5.確保井下通訊暢通無阻,及時、迅速處理井下通訊故障。
6.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遵守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7.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8.及時統計填寫通訊設備管理臺賬、通訊設備檢查維修記錄、通訊故障處理記錄表。
9.杜絕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10.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參加健康檢查。
11.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12.做到電話線路懸掛整齊,定期檢查線路達到安全通訊,做到事故處理及時。
13.保證責任區通訊設施、通訊線路的安裝、搬遷、拆除和日常檢查、維修;不準有明接頭,不準與動力線敷設在一起,杜絕井下通訊設備設施失爆。
第三章 通風部分
第一節 部門管理職責
1.負責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包括礦井通風系統調整、瓦斯檢查、粉塵防治、防滅火、爆破、安全監控等各項管理工作。
2.指定專人負責根據現場實際編制“瓦檢點設施計劃”、“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并要求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通風段長及帶班班組長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由通風段測風員按通風科出具的系統調整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所有通風系統調整后必須將風量以圖表形式上報通風科和礦領導,并確保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4.通風段測風員負責每月月末前制定礦井配風計劃,并報主管相關領導和總工程師、礦長審批簽字;每旬至少對全礦井進行一次測風,測風后必須形成測風旬報,上報相關領導審批簽字。
5.負責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訊等班組、隊的日常工作安排及部署,督促通風段各班組長及隊長,完成每日安排及部署的工作。
6.負責礦井通風系統調整及通風設施打設、維護工作,確保風流穩定、通風可靠。
7.負責礦井局部通風管理,規范管理局部通風機、風筒等通風設備,負責局部通風機安設和使用管理及風機轉換工作。
8.負責落實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并規范“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加強爆破地點火工品日常使用、存放管理工作。
9.負責礦井灑水滅塵、采后封閉等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10.負責規范礦井機地面防滅火管理,規范消防材料設備及消防管路布置,重點對井下各密閉進行檢查監測。
11.負責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規范防塵設施安設、使用的管理,重點對噴漿粉塵控制。
12.負責監測、檢查各作業地點煤塵含量,檢查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負責督促有關人員按規定搞好巷道沖塵工作。
13.負責井下消防材料庫和有關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各要害場所和機電硐室消防器材的配備和使用、維護、保養情況,組織搞好滅火器更換工作。
14.匯總、審查、上報各類通風、瓦斯報表,提出通風工程計劃及“一通三防”技術裝備購置計劃,提出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設備以及這些工具材料的檢測、維修、校正使用、維護等管理工作。
15.負責瓦斯檢查員、防塵工、設施工等人員的統一管理。
16.負責按照礦井質量標準化規定,逐條對照落實,確保礦井達標。
17.定期向分管礦領導報告工作,并以書面的形式向通風科和分管礦領導報告重大安全隱患排除結果。
18.負責對職工進行“一通三防”日常班前培訓工作。
19.落實本段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
20.負責落實通風質量標準化工作,積極開展質量達標活動。
21.負責完成通風科及礦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節 通風段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礦長和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的領導下,根據煤礦生產任務安排,領導全段職工積極完成“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一通三防”有關管理規定、標準規范并對現場兌規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安全生產。
二、職責
1.在通風礦長和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的領導下,負責通風段個班組及監測隊日常管理工作,領導全段職工完成“一通三防”的各項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礦技術裝備水平,確保煤礦“一通三防”安全。
3.負責通風段的勞動組織管理工作,是通風段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4.深入工作現場了解情況,抓好段內勞動組織與紀律管理,為職工提供必備的勞動工具,堅持按勞分配,提高分配透明度。增強職工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
5.負責審核通風段填報的各種報表。
6.認真貫徹落實“三大規程”,定期向礦長和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匯報工作。
7.負責組織落實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和“一通三防”有關技術管理規定、標準、規范,并對現場兌規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考核。
8.負責通風段的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以及消防材料庫檢查與防滅火工作。
9.參與制定并實施通風部門安全培訓計劃,并組織從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
10.落實“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治理,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落實本段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落實對從業人員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落實煤礦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11.組織召開班前會、隱患排查會議、安全學習會,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2.貫徹執行礦、段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13.配合上級事故調查工作,落實調查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
14.對于員工匯報的瓦斯防治、防滅火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第一時間匯報給礦領導進行解決。
15.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16.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節 瓦檢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根據任務安排,領導本班職工積極完成“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組織對現場兌規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安全生產。
二、職責
1.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負責通風段瓦檢班組本班的日常管理工作,領導本班職工完成“一通三防”的各項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礦技術裝備水平,確保煤礦“一通三防”安全。
3.負責通風段瓦檢班組本班的勞動組織管理工作,是通風段瓦檢班組本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4.深入工作現場了解情況,抓好班組內勞動組織與紀律管理,為職工提供必備的勞動工具,堅持按勞分配,提高分配透明度。增強職工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
5.負責審核本班填報的各種報表。
6.認真貫徹落實“三大規程”,負責本班員工學習相關業務。
7.負責組織落實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和“一通三防”有關技術管理規定、標準、規范,并對現場兌規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考核。
8.負責通風段瓦檢班組本班的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以及消防材料庫與防滅火檢查工作。
9.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落實本班組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督促落實從業人員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及健康檢查;落實煤礦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10.組織召開班前會、隱患排查會議、安全學習會,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1.貫徹執行礦、段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12.配合上級事故調查工作,落實調查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
13.對于員工匯報的瓦斯防治、防滅火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第一時間匯報給段長或礦領導進行解決。
14.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15.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四節 測風測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測定煤礦用風地點的風量和進行通風系統調整工作,確保煤礦通風系統穩定可靠,按照粉塵測點計劃進行煤礦粉塵的測定。
二、職責
1.熟悉并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通風、瓦斯、煤塵的規定,持證上崗。
2.熟悉煤礦通風系統和設施設置情況,按規定選擇、布置測塵點,完成粉塵的測定工作。
3.每月根據煤礦采掘生產計劃變化情況,提出通風系統配風方案及通風系統調整建議。
4.每旬對煤礦總進、總回及其他用風地點風量、大氣參數進行測定,通風系統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處理和匯報。
5.認真檢查通風設施完好情況和風流、風速、風量變化情況,監督和反映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發現“一通三防”隱患時,要及時查明原因并上報調度和段隊。
6.認真填寫測風測塵記錄,做好測風測塵各類報表、臺帳,并按規定上報。
7.參加煤礦通風阻力測定、煤礦反風演習、瓦斯鑒定以及正常自檢工作。
8.按規定定期校驗測風測塵儀器、儀表,并做好記錄;定期標填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
9.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10.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節 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測定煤礦采掘作業地點、盲巷及變電硐室等瓦斯氣體情況,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
二、職責
1.負責井下指定區域的瓦斯檢查工作,及時掌握該區域的瓦斯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段長、跟班班組長和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
2.熟悉并嚴格執行通風、瓦斯、防塵、防火的有關規定。
3.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一分三定”、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進行檢查瓦斯,并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詳細交待本班通風、瓦斯等檢查情況,并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
4.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認真填寫記錄手冊、牌板和記錄,做到“三對口”,嚴禁空班漏檢、弄虛作假,每班必須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瓦斯檢查情況。
5.施工地點出現停電停風時,應立即通知施工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6.對管轄區域內出現的盲巷、冒頂區進行瓦斯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7.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8.檢查所管轄范圍內的施工地點及硐室沙箱、滅火器配備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
9.消防材料庫鑰匙由井下消防庫就近片區的瓦檢員負責管理,在得到礦領導或調度通知后,要能第一時間趕赴消防庫及時打開消防材料庫庫門,以應對突發事件。
10.井下消防材料庫鑰匙不得隨意由他人代為保管,消防材料庫鑰匙必須在交接班時交給下一班的瓦檢員,若發現消防材料庫鑰匙不是由通風段規定的消防材料庫就近片區的瓦檢員保管,查明原因對其責任人進行嚴重處罰。
11.遵守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三、參加安全生產學習培訓
1.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2.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
四、落實現場安全確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杜絕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參加健康檢查。
3.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4.熟悉煤礦通風系統,檢查當班管轄區域通風設施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對重大問題要現場督促相關部門整改。
5.按照瓦斯檢查工操作規程和瓦斯檢查點計劃、瓦斯巡回路線檢查瓦斯,及時將結果準確的填寫在瓦斯檢查記錄手冊、牌板及有關報表上,對瓦斯檢查結果的準確性、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6.瓦斯檢查時,發現工作地點或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一氧化碳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要將人員撤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及時向礦監測監控中心匯報。
五、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熟悉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熟悉避災路線。
2.有重大險情發生時或發現重大險情即將發生,具有緊急撤人權。
3.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第六節 通風設施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負責施工采空區密閉、盲巷密閉和井下永久通風設施、臨時通風設施的構筑和拆除。
二、職責
1.熟悉井下回采和停產工作面的分布及通風構筑物計劃任務安排,按規定對停采工作面完成封閉任務。
2.負責井下密閉墻、風門墻、調節墻、擋風墻等設施的砌筑和維護工作。掌握不同規格的密閉墻、風門墻、調節墻、擋風墻等設施的構筑方法,確保設施施工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
3.負責井下通風設施所需材料的裝卸、轉運工作,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
4.對井下“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及時匯報,及時整改工作現場的安全隱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5.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后,必須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通風構筑物一次達到生產標準化要求。
6.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參加安全生產學習培訓
1.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2.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
四、落實現場安全確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杜絕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參加健康檢查。
3.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4.熟悉煤礦通風系統,檢查當班管轄區域通風設施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熟悉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熟悉避災路線。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第七節 防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描述
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負責井下主運輸巷、軌道巷、總回風巷等地點的防塵工作。
二、職責
1.對主運輸巷、軌道巷、總回風巷定時沖洗,杜絕煤塵堆積。
2.負責主運輸巷、軌道巷、總回風巷防塵設施的安裝、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正常使用。
3.負責主運輸巷、軌道巷、總回風巷等地點的隔爆設施的安裝、維護管理工作。
4.負責主運輸巷、軌道巷、總回風巷等地的消防管路、三通閥門管理工作,發現跑水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
5.負責轄區內其它巷道沖洗,加強責任心,按段隊安排進行防塵工作。
6.作業地點設置消防管理和供水閥門,嚴格按地點和路線進行灑水防塵,并對防塵設施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灑水時不得打開閥門放水濕潤巷道,嚴禁往電器設上灑水。
8.巷道要經常檢查,發現粉塵堆積,及時除塵。
9.灑水要全斷面灑水,中間不能間斷,保證道的完全濕潤。
10.及時灑水降塵,防治粉塵堆積,引發煤塵事故。
11.負責監督和反映其他部門防塵情況。
12.檢查所管轄區域的消防設備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
13.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參加安全生產學習培訓
1.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2.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
四、落實現場安全確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杜絕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參加健康檢查。
3.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4.熟悉煤礦通風系統,檢查當班管轄區域防塵設施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熟悉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熟悉避災路線。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第八節 風筒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通風段風筒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本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風筒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三、吊掛、更換風筒符合標準、規程、措施要求。
四、定期巡查風筒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熟知井下作業地點災害的征兆及避災路線。
六、風筒工需要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并掌握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面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入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七、風筒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的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升井。
3.及時修補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好脫節的風筒。
5.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八、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2.熟悉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熟悉避災路線。
第九節 木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通風段木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本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樹立主人翁責任感,保證木制品的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采掘一線生產、通風設施所需木制品的加工任務。
2.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3.風門、風窗等制作和安裝質量符合標準、規程、措施要求。
4.嚴禁在木工車間做私活,如發現私人動用圓盤鋸、刨床等設備,將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罰。
5.遵守勞動紀律,堅持八小時工作制,按時參加煤礦組織的安全學習。
6.嚴禁違章作業,酒后上班,車間嚴禁生火、吸煙,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7.講究文明生產,每天下班前打掃車間場地,木材和制作品堆放整齊,做到車間內外清潔衛生。
8.定期巡查風門、風窗等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參加安全生產學習培訓
(1)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2)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
11.落實現場安全確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杜絕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參加健康檢查。
(3)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4)熟悉煤礦通風系統,檢查當班管轄區域通風設施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2.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參加煤礦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熟悉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熟悉避災路線。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第十節 儀器儀表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在通風段長及監測隊長的領導下,負責對煤礦儀器儀表進行維護保養工作。
1.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加煤礦、段隊組織的安全業務培訓及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
2.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熟悉掌握各種儀器儀表的構造、技術性能、技術特點、動作原理,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愛崗敬業,按時完成修理任務,給別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設備保障。
3.設備設施和儀器儀表實行隨壞隨修的原則,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設備和儀器必須定期檢修和校正,保證質量,并認真做好檢修和校正記錄。強檢儀器儀表必須定期送法定機構檢定,只有經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4.努力學習業務,不斷提高儀器儀表的維修水平。維修設備和儀器儀表要計劃用料、節約用料,材料消耗和領用要帳目清楚,有記錄可查。
5.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認真做好設備、儀器的編號、登記、領用、簽字等記錄,堅持建立材料、配件領用耗損登記薄,堅持計劃用料、節約用料的原則。
6.正規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對作業前各項安全準備工作進行安全確認。
7.搞好自主保安,養成良好的安全個人行為,為自己、為家人、為企業、為社會負責。搞好互助保安,嚴禁非工作人員動用修理設備。
第四篇 操作規程匯編
第一章 通風部分
第一節 測風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測風員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一)測算井巷風量、風壓、溫度、濕度,按配風計劃要求進行風量調節。
(二)計算煤礦通風參數,填報通風報表和各種記錄。
3.熟知《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通風瓦斯管理規定,熟悉煤礦通風系統,能夠獨立處理通風問題,具備瓦斯檢查和處理技能。
二、操作前應攜帶齊全當班所需儀器、儀表,穿戴好勞動用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指針靈活可靠,風表校正曲線吻合;秒表開關、指針靈敏可靠。
三、操作及注意事項
1.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
2.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min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3.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巷道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0mm以上的距離。
4.測風過程中,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角度不得大于10°。
5.在同一斷面處測風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否則加測1次。取3次的平均值。
6.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風速。
7.風速乘以巷道斷面積即為通過該斷面的實際風量。
8.將所測結果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升井后及時填寫測風報表。
9.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并立即向調度匯報。
四、收尾工作
整理數據,測算通風參數,將測算結果填入測風記錄,并向通風科書面或口頭匯報。
五、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險、危害因素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氣體中毒。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在進入通風不良巷道中測定風量時,注意自身安全并攜帶多功能氣體檢測儀,發現有毒有害氣體超過規定,立即采區措施進行處理并匯報。
(二)當遇到人員缺氧窒息、有害氣體中毒時,搶救人員原則上應佩帶自救器進入搶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二節 防塵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防塵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防塵工必須熟悉煤礦防塵系統以及所沖塵地點的沖塵周期。
二、操作前的準備
1.沖塵前帶好膠管以及噴霧頭,并確保完好,穿戴好勞動用品,帶齊必備的工具和儀器。
2.找凈沖塵地點幫頂浮石,并處理掉,確保環境安全。
三、操作及注意事項
1.把噴霧頭連接到水管上,并把膠管用標準件連接到管路上。連接膠管時嚴禁跨越皮帶,必須在過橋上行走。
2.沖塵時要順著風流方向進行清洗。
3.沖塵時保證把巷道內的頂板、管路、風筒、底板全斷面進行清洗,不留死角。
4.用噴霧頭清洗粉塵水量適中,避免巷道積水。
5.按設隔爆水棚時,要搭設架并保證牢固穩定,按設標準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進行按設。
6.沖刷隔爆水棚時要檢查隔爆水袋是否有石塊,有雜物必須清理,沖刷隔爆水棚和管理排版時必須保證沖刷潔凈,沖刷后及時填寫相關記錄。
7.作業時必須設專人觀察來往人員和車輛,有人員、車輛經過時必須停止作業避免沖刷巷道和設施時沖刷到人員和車輛,也避免車輛行駛傷人。
8.電纜開關以及電器設備上的粉塵要用抹布或掃帚進行清掃。
9.沖塵結束后,要先關閉閥門,卸壓后方可把膠管卸下。
四、收尾工作
1.沖塵結束后,要把管路上的閥門關嚴,避免閥門漏水。
2.把膠管和噴霧頭收回,備好,以利于下次沖塵使用。
3.升井后及時填寫粉塵沖刷記錄。
4.洗塵前找凈洗塵地點幫頂浮石,卸膠管前先卸壓,跨越皮帶時在過橋上行走。
五、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浮石傷人和粉塵接觸。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在巷道中作業前,必須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檢查作業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只有確定作業地點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開始作業。
(二)入井作業時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防止粉塵吸入,造成塵肺、矽肺。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負責測定和檢查管轄范圍內各作業地點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溫度與“一通三防”設施的使用和完好情況。
3.熟悉責任區域內通風系統,發現“一通三防”隱患時,能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4.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及請示報告和交接班制度。
二、操作前的準備
1.瓦斯檢查員應攜帶光干涉甲烷測定儀、溫度計、記錄本、檢查手冊等,穿戴好勞動用品,帶齊必備的工具和儀器。
2.入井前檢查光干涉甲烷測定儀的藥品、光譜、電路、氣路、條紋是否符合要求;檢查一氧化碳檢測儀氣密性和螺栓是否完好。
3.用前必須用新鮮空氣清洗調整至零位,清洗地點與檢查地點溫差不應過大。
三、操作及注意事項
1.使用光干涉甲烷測定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一)在待測地點的進風流中將微讀數調回零位,基線對零;
(二)在檢測地點帶輔助管擠壓握球5-7次,觀測檢定器,讀出瓦斯濃度數值;
(三)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先按上述方法測出瓦斯濃度;再將輔助管拔掉,用檢查瓦斯的方法測出混合氣體濃度;用混合氣體濃度值減去瓦斯濃度值即得二氧化碳濃度值。
2.使用一氧化碳檢測儀測定一氧化碳濃度
(一)在預測地點,將閥桿打到0度位置,推拉活塞3-5次抽取氣樣,然后迅速將閥桿打到45度關閉位置,離開取樣地點到安全位置;
(二)破開檢定管兩端,將其進氣端插入氣筒膠座,將閥桿打到垂直位置,然后按檢定管說明書規定時間推動活塞,使氣體均勻通過檢定管;
(三)根據變色環的位置讀出一氧化碳的濃度。
3.注意事項:
(一)測定瓦斯濃度時,應在巷道棚梁以下0.2m處檢查。巷道較高時應使用檢查杖。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0.2m處檢查。
(二)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時,要盡量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一氧化碳干擾測定結果。
(三)檢查高頂、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站在支護良好的位置,由外向里、由低向高逐漸檢查;檢查密閉、廢巷、盲巷及通風不良巷道的瓦斯時,要站在柵欄外檢查。
4.有關規定:
(一)每次檢查后,要及時將檢查結果填寫到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牌板或檢查表上,并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每班不少于二次,做到檢查手冊、牌板、調度臺帳“三對口”。
(二)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檢查地點和檢查次數進行檢查,嚴禁假檢、漏檢、脫崗、睡覺。
(三)發現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必須立即責令涉及范圍內的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并積極進行處理和及時匯報。
(四)除巡回檢查、匯報、工作面爆破等時間外,采煤工作面重點檢查上隅角和采煤機割機尾煤時的瓦斯,掘進工作面重點檢查工作面煤壁附近的瓦斯。
收尾工作 :
整理記錄,將本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結果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四、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有粉塵、毒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加強通風設施檢查和管理,防止風流短路造成瓦斯積聚和超限。
(二)加強瓦斯檢查和管理,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匯報。
(三)入井作業時必須佩戴防塵口罩等勞動保護用品。
(四)當遇到人員缺氧窒息、有害氣體中毒時,搶救人員原則上應佩帶自救器進入危險地點搶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四節 風筒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風筒工負責所管轄區域內風筒的安裝、運送、維修和拆除等工作。及時將不用或損壞的風筒回收升井,并及時修補風筒。
二、井下風筒的安裝、拆除和維修
1.入井必須帶足必要的用具和材料,必須熟悉掘進工作面情況,如風筒直徑、長度、巷道掘進速度或預貫通日期等。
2.風筒吊掛要平、直、緊、穩,避免車刮、炮崩,必須逢環必掛,每節風筒末端兩側的掛勾應用鐵絲系在巷道幫壁上。
3.風筒接頭嚴密。膠質風筒可用雙反邊或三環接頭,插接時要順接。
4.使用膠質風筒時,局部通風機和膠質風筒之間要有一節鐵風筒過渡。局部通風機和鐵風筒的接頭處要加墊圈、上緊螺絲;鐵風筒與膠質風筒套接處要用鐵絲箍緊。
5.一列風筒的直徑要一致,如果直徑不一致,要有過渡節。
6.風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離,按煤礦的規定執行,但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
7.經常檢查井下風筒,如有破口要隨時修補,做到不漏風。
8.風筒在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分岔處要設三通。
9.斜巷掘進時,風筒接頭、風筒的綁扎要特別牢固。
10.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局部通風機;必須停機時應與掘進工作面的班組長(皮帶司機)聯系,待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后方可更換。當巷道內瓦斯涌出量大時,必須把工作面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后再更換風筒。
11.巷道掘進完工后,應在通風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進行沖洗、曬干和修補。
12.拆除風筒時,應由里往外依次拆除。拆除獨頭巷道風筒時,不準停局部通風機。
三、安裝、拆除風筒時的注意事項
1.應注意防止運行中的礦車撞、擠、刮風筒。
2.跨帶式輸送機操作時,必須先同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必要時可暫停輸送機運轉,以保證操作安全。
3.大巷高頂操作時要設臺架,工作時要站穩;在蓄電池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電機車刮、撞。
四、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有粉塵、毒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加強通風設施檢查和管理,防止風流短路造成瓦斯積聚和超限。
(二)加強瓦斯檢查和管理,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匯報。
(三)入井作業時必須佩戴防塵口罩等勞動保護用品。
(四)當遇到人員缺氧窒息、有害氣體中毒時,搶救人員原則上應佩帶自救器進入危險地點搶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五節 設施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必須熟悉煤礦通風系統,熟練掌握通風設施的建筑標準。
3.上崗前帶全所用工具并保證完好。
二、操作前的準備
1.工作前應把需用材料準備齊全,穿戴好勞動用品,帶齊必備的工具和儀器。
2.構建、維修、拆除設施前,必須檢查巷道幫頂情況,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必要時應先與有關部門聯系。
3.施工時需要搭設工作臺時,必須先將工作臺搭設牢固。
4.施工前要先組織學習通風設施的設計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三、操作及注意事項
1.一組風門至少兩道,通車風門的間距要保證至少一列車的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少于5m。
2.永久風門墻、密閉墻厚度不少于0.5m,墻垛平整(1m內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重縫、空縫。且永久密閉墻要噴混凝土。
3.風門或密閉墻必須掏槽0.5m以上,見硬幫硬底,與煤巖體接實,墻體周邊抹不少于0.2m的裙邊。
4.風門要按照設計預留各種管線孔。密閉要設觀測管,采空區密閉還要設置措施管,密閉內有水的要設反水管或水池。
5.密閉前、風門前后、風橋前后5米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淤泥、積水。
6.建筑密閉時,密閉外的鋼軌、電纜、管路必須斷開。
7.風門墻過風筒,要有防止局部通風機停風風門墻漏風的措施。
8.測風站前后10m內無風流分支、無拐彎、無雜物、斷面無變化。測風站的長度不小于4m。
9.風橋斷面不小于原巷道斷面的4/5,呈流線型,坡度小于30度。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且必須填實。
10.建筑的通風設施處有水溝時,要設好擋風簾。
11.風門必須安設聯鎖繩,并保證風門聯鎖可靠,不能發生同時打開風門造成通風系統短路現象。
12.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要裝入護套,材料要捆扎牢固,要防止碰觸傷人。
四、收尾工作
1.整理并清點所用工具。
2.清理工作現場,保持環境衛生。
五、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是:幫頂浮石險塊;有毒有害氣體傷人。
2.防范措施:要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處理好工作環境的浮石險塊;檢查處理好有毒有害氣體。
第六節 木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木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必須熟悉煤礦通風系統,熟練掌握通風設施的建筑標準。
3.上崗前帶全所用工具并保證完好。
二、操作前的準備
1.工作前應把需用材料準備齊全,穿戴好勞動用品,帶齊必備的工具和儀器。
2.構建、維修、拆除風門或密閉前,必須檢查巷道幫頂情況,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必要時應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在風門兩側設上安全標識。維修風門時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3.施工時必須先將工作臺搭設牢固。
三、操作及注意事項
1.一組風門至少兩道,通車風門的間距要保證至少一列車的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少于5m。
2.建筑風門時,門框傾斜角度要符合設計要求,以保證風門能自動關閉。
3.風門扇要嚴密不漏風并進行防腐處理。風門扇用雙層木板制成,木板接縫必須采用錯口接法,錯口寬度不小于20毫米,雙層木板門中間要加襯墊。
4.調節風窗應備有足夠的調節板,并保證開關靈活。
5.風門要包邊沿口、設底簾,安裝聯鎖裝置。
6.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和調節風窗要及時封堵嚴密。
7.攜帶帶刃的工具(鋸、斧子等)要裝入工具套內,防止傷人。
8.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把不用的鐵釘拔出,無法拔掉的必須打平,防止刺傷人。
四、收尾工作
1.整理并清點所用工具。
2.清理工作現場,保持環境衛生。
五、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是:幫頂浮石險塊;鐵釘刺傷人。
2.防范措施:要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處理好工作環境的浮石險塊;隨時把不用的鐵釘拔出,無法拔掉的必須打平。
第七節 測塵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在通風段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煤礦測塵工作。
二、每月利用測塵儀對全煤礦采掘工作面進行一次全面測塵。
三、測塵結果向主管領導匯報,粉塵濃度超標時,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四、負責全煤礦灑水防塵系統和隔爆水袋的管理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監督落實。
五、每月向通風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等領導匯報測塵情況報表一次,做到真實。
六、負責配合煤礦各層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到有資質部門鑒定工作。
七、按國家有關規定到資質部門校對測塵儀,保證測塵儀準確性。
八、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是:幫頂浮石險塊傷人、粉塵接觸。
2.防范措施:要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處理好工作環境的浮石險塊;入井作業前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避免造成塵肺、矽肺職業病。
第八節 光干涉甲烷測定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光干涉甲烷測定儀維修工負責儀器的檢修校正、電池和藥品更換等工作。
二、維修室要采光充足,工作臺上要鋪橡膠墊,常用的維修工具、調校裝置要配備齊全,保持維修場所干凈、整潔。
三、檢修儀器的工序及標準
1.對每班入井前和升井后的光干涉甲烷測定儀,要進行全面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外觀檢查:各部件應螺絲齊全、松緊適度,轉動部分平穩、柔和,電源開關靈活,儀器條紋清晰。
(二)氣密性檢查:用氣球檢查時,要求將氣球捏癟并將膠管折堵后,1分鐘內氣球不膨脹;用水柱檢查時,水柱高度加壓至700毫米,1分鐘內水柱下降不超過1毫米水柱。
(三)儀器精度目測檢查:干涉條紋應符合目測要求,光譜不彎曲。
(四)藥品檢查:變色吸收劑的變色部分超過二分之一或氯化鈣有潮解現象時,要更換。
2.對有故障的儀器,要及時維修,保證儀器待修率不超過20%。
3.儀器維修要依次對電路、光路、氣路按順序進行。
4.檢修吸收管組時,應把吸收管組一端的膠管折堵;將另一端連接水柱計,并加至700毫米水柱,查出漏氣部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5.檢修氣室時,要求氣室不漏氣、不串氣,內表面呈黑色,清洗氣室,氣室腔和彎管要清洗干凈,安裝時膠量要適當,要求即膠粘牢固,又看不出多余膠劑。裝完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6.檢修調微組時,要檢查螺桿與連接座是否緊密柔和,要求每次檢修要進行清洗,并檢查固定連接座的螺絲是否松動。
7.檢修開關組要清理內部煤塵,除去電接觸片上的鋼銹,調整彈簧,更換損壞嚴重的配件。
8.檢修各鏡片組時,鏡片要擦拭干凈,不得有灰塵指印。擦拭的手指只能拿住鏡頭毛面;不得用金屬工具進行擦拭,以免劃傷鏡面。擦拭中可用脫脂棉沾上少許酒精或苯、乙醇等溶劑進行擦拭,然后用脫脂棉擦干。
9.各鏡片安裝要緊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線能以正確角度通過。各鏡片底座嚴禁銼磨。干涉條紋寬窄不合適時,可通過調整平面境組襯墊錫鉑紙來解決。
10.維修儀器要做好維修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儀器編號、故障原因、維修部位、更換主要配件、維修后檢驗結果等。
11.維修后的儀器必須經過校驗,零值誤差規定量為0-10%的儀器不超過+0.05%;量程為0-100%的儀器不超過+0.5%。基本誤差用水柱計給儀器的瓦斯室加壓的方法校驗,根據當時的溫度,調整水柱計壓力,使水柱計壓力與某一對應瓦斯值壓力相同,讀取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器示值。儀器示值誤差必須符合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器的基本誤差規定。
1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修理及注意事項
13.按下電源按鈕,檢查各按鈕是否靈敏,然后檢查電壓值、瓦斯濃度顯示值、報警聲光信號是否符合要求。
(一)充電后,按下電壓顯示按鈕,如電壓值顯示不足,應更換電池。
(二)按下瓦斯檢測按鈕,瓦斯濃度顯示應為0.00,否則,可利用按鈕或使用小螺絲刀調整到0.00。
(三)按下報警按鈕,報警裝置應連續發出響亮報警聲音,報警燈應不間斷閃爍,若無報警聲光或聲音較小,要開殼檢查處理。經檢查,如連線斷開或虛連,予以重新焊接;如元件老化或損壞,必須予以更換。
(四)拆裝外殼和零部件時,要用大小合適的螺絲刀,刀尖與螺絲應垂直,并掌握好力度。
14.拆卸下的零部件應按順序擺放好,安裝時,應按拆卸的反程序進行。
15.在拆裝、修復零部件時,要精力集中,以防工具損壞及劃傷鏡片等易損零部件。
16.檢修完畢的光干涉甲烷測定儀,都必須按要求送交計量檢定,否則不得發放使用。
四、收尾工作
1.清理工作現場和室內衛生,工具、材料、備用件等擺放整齊、有序。
2.填寫檢修記錄和臺帳。
五、注意事項
1.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每年送有資質部門進行計量檢定一次;對大修后儀器應隨時送檢。
2.維修儀器過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酒精燈用后要用燈蓋蓋滅,嚴禁吹滅;電烙鐵用后放在烙鐵架上,以免發生火災。
第九節 排放瓦斯工操作規程
一、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二、排放瓦斯工必須熟知礦井通風系統,并能夠聽從領導指揮;
三、凡遇主扇局扇停風造成多處瓦斯積聚需排放瓦斯時,要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統一調度指揮;
四、局扇安裝位置和總負壓供給的風量,必須確保局扇不產生循環風,但開動局扇前仍必須檢查局扇周圍20米內瓦斯是否超限;
五、排放方法可以采用錯接風筒逐段排放,確保排出的瓦斯進入到全負壓供風流中匯合后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如瓦斯大量積存時,應采用逐段排放,并設置專人定點檢查瓦斯,掌握排出瓦斯濃度。
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等領導批準,由救護大隊排放。
七、排放瓦斯要安排專門時間進行,不得一邊進行生產或從事其他工作,一邊進行排放瓦斯;不僅要對本工作區域巷道切斷電源還有撤出人員,而且要對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區域也要切斷電源,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同時要對有關通道口要設置專人把守,嚴防有人闖入。
八、凡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首先要學習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并了解各自明確責任分工。
九、排放前要檢查好材料、工具等是否已準備齊全.每人佩帶的礦燈是否防爆,自救器是否完好合格,每個人進入排放地點要檢查好頂板等不安全情況,處理好后再按分工開始進行排放工作。
十、排放工作必須連續進行,一次完成,排放完畢要現場指揮人親自由外向里檢查,確認無局部積聚已全部排清,方可通知送電與恢復工作。對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區域,也要經檢查瓦斯后認為無問題,再送電、恢復工作。并匯報礦調度室,以及作好厲史記錄。全部排放瓦斯過程都要在現場作好記錄。
十一、工種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是:幫頂浮石險塊傷人、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窒息。
2.防范措施:(一)要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處理好工作環境的浮石險塊;(二)加強瓦斯檢查,發現瓦斯超過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匯報;(三)當遇到人員缺氧窒息、有害氣體中毒時,搶救人員原則上應佩帶自救器進入危險地點搶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十節 防滅火工操作規程
一、安全規定
1.煤礦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上、下),按有關規定備齊必備的消防材料,并經常檢查,及時更換過期材料。
2.必須保持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設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3.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點、種類。
4.操作過程中,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及滅火措施執行。
二、操作準備
1.帶齊、檢查所用各類器具,保持完好做好記錄。
2.學習、掌握滅火任務,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點。
三、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序進行:檢查器具→ 按措施滅火 → 檢查滅火效果→記錄。
第二章 監測監控部分
第一節 監測工操作規程
一、每天上崗時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大巷行走和進入工作面作業時要注意車輛、現場設備、巷道頂底板及兩幫狀況;行走或作業時找到安全地點,待車輛過后再行走或作業;嚴禁在現場設備如機組、皮帶、耙斗、猴車等運行范圍內作業(耙斗機20米范圍以外、其它3米范圍以外),若有必須靠近的應與司機聯系好,待設備停止運行后再進行作業,并且在處理過程中不得開機;行走或作業時要時刻注意巷道頂底板及兩幫情況,發現有不穩定狀況要避開危險區域,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行作業。在行走或作業時要注意并避開一切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做好自主保安。
二、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三、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m。
四、在大巷敷設或檢查井下傳輸電纜時,如果有機車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五、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把鉤工、上車場司機聯系好,明確不準提車或放車后,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六、處理所有非本安型的與電有關的作業必須停電處理,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
七、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制度,停電必須有停電申請書,停送電必須有專門負責人聯系,并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并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示牌。
八、檢修及處理故障時,若需中斷監測系統,必須先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經同意后必須有瓦檢員在現場監護,加強對工作面檢查,方可作業。瓦檢員不在現場不得中斷監測系統。任何人嚴禁擅自中斷監測系統。
九、檢修、處理故障、校驗、斷電測試及其它作業,影響到其他部門的,必須與被影響部門取得聯系,經協商好后方可進行作業,否則不得作業。做好協調協作工作。
十、操作分站及各類傳感器作業、處理線路等工作時,要小心謹慎,認真操作,執行規定,嚴禁出現因誤操作或不按要求操作造成誤報警。因操作不當造成誤報警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嚴禁遵守處理故障時間。處理分站故障不超過8小時,處理傳感器故障不超過2小時,處理斷線不超過4小時。處理報警不超過1個小時。
十二、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十三、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十四、使用監測轉換開關斷電或檢修監測轉換開關時應做到,停電后先驗電,再放電、做好接地保護。確保開關、分站停好電及放好電后再進行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十五、傳感器在安裝或拆除時,高處必須用梯子或木馬,扶牢后再上人安裝或拆除。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聯系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停下運輸機后,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輸送機運轉中安裝或拆除傳感器。
十六、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并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十七、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十八、監測系統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l5min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一切正常后,交與使用部門,填寫好監測系統交接單。
十九、監控分站投入正常使用后,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提前申請,經煤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準進行試驗。
二十、井下嚴禁進入空區、停風巷道、獨頭盲巷等無風區。
二十一、井下嚴禁蹬車、坐皮帶、滑鐵道。上、下山行走時嚴格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坐猴車(人車)要在等候室候車。
二十二、瓦斯傳感器顯示允許誤差為±0.10%。超過允許誤差及傳感器負漂時必須馬上進行調整及處理。傳感器出現故障要及時更換。
二十三、掘進工作面瓦斯傳感器安設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風筒對側回風流中,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全巖、半煤巖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 %;全煤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1.0 %,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十四、回風瓦斯傳感器安設在距掘進巷道回風口10~15米風流穩定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濃度≥1.0 %,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十五、風筒傳感器距風筒出口30米至50米以內。
二十六、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安設在回風側距工作面硬幫10米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十七、回風瓦斯傳感器安設在距回風巷回風口10~15米風流穩定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十八、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安設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風流穩定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十九、上隅角CO傳感器安設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風流穩定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濃度≥24ppm(0.0024%)。
三十、回風CO傳感器安設在距回風巷回風口10~15米風流穩定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濃度≥24ppm(0.0024%)。
三十一、回風溫度傳感器距回風巷回風口10~15米風流穩定范圍內。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頂幫完好,上下方無淋水地點。報警溫度≥26°。
第二節 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一、監測監控中心應建立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監控運行日志、瓦斯電閉鎖登記薄、煤礦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等,并且要有備機及不小于2小時的UPS電源。
1.值機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必須熟悉監測監控系統。
(一)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二)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三)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四)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二、送電順序依次為UPS電源、顯示器及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三、停電順序為:主機、顯示器及打印機等外圍設備、UPS電源。
四、對井下所有傳感器及時監測。
五、應打印當天的瓦斯監測日報表,經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簽字,備案存檔。
六、與井下監測工配合進行傳感器的維護、校驗。
七、記錄井下傳感器與地面監測監控中心、通訊故障情況及處理情況。
八、經常進行病毒查殺,發現病毒入侵要立即清除,防止破壞內存文件。
九、經常將重要文件、資料備份。
十、對監測數據要保存1年以上。
十一、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保持機房整潔。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
十二、機房重地,嚴禁閑散人員或非本專業業務人員隨便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必須進入則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
十三、當井下出現大面積的不通訊、停機,通訊恢復后要對每個地址的通訊情況及狀態進行認真落實,如有情況及時向值班干部匯報。
十四、操作前的準備
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清楚上個班及本班的各項工作。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并向礦調度及礦領導匯報。
十五、操作及注意事項
1.認真做好監測監控中心值班記錄,做到內容準確、完整。
2.及時了解隱患問題的處理情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問題。
3.認真做好上級調度通知、指令等接收,做到件件有領導批示,及時向段隊班組下達。
4.認真聽取匯報,詳細做好記錄。
十六、收尾工作
1.認真做好交接班,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項項有記錄。
2.堅持監測監控中心室文明化,室內清潔衛生,通訊設備整潔完好。
第三節 通訊工操作規程
一、通訊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二、入井前佩帶所需工具、材料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礦調度臺的直流備用電源必須經常檢查,并做到交直流電源自動轉換,當交流電源停電時,直流電源能自動投入運行。
四、當電纜及電話機發生故障后,應立即處理,盡早恢復通話。
五、井下運行中的通訊電纜嚴禁出現冷包頭;要做到通訊電纜接線盒和電話機完好不失爆。
六、重要場所的電話號碼嚴禁私自改號,必須更換時,要經礦調度同意,并由礦調度通知有關領導及部門。
七、電話機應避免安裝在有潮氣、淋水、積水的地點,并保持電話機清潔,螺釘應緊固,送受話器通話效果應良好,鈴聲響亮。
八、經常巡查維護保持完好通話狀態,定期處理電話機和通訊接線盒內的灰塵和潮氣,檢查進線壓緊裝置的膠堵是否老化或損壞,并測試其接線端子排的絕緣狀況,電纜的斷頭應及時封堵,以免芯線受潮。
九、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當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當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當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煤礦安全規程》第465條
十、在高空作業時,必須制定嚴密的施工措施,無安全防護措施嚴禁施工。
十一、井下設備系統應具備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屬線入井的設備應具備良好的防雷措施。信號設備應放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查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十二、分線盒和過渡電纜及各種電話之間的接頭一定要封閉在接線盒內,以免失爆。
十三、井下終端的電源、蓄電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專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電電源必須取自電源側。
十四、分線盒和終端電纜連接的接線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將電纜弄亂、拽斷等。
十五、通訊聯絡系統主機的蓄電池必須保持一定的電量,電網停電后,系統至少能夠正常工作兩個小時以上。
十六、電話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十七、每季必須對數字程控調度機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并對地線進行測試。其它設備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和隱患排除,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十八、檢修完畢后,做好檢修記錄。
十九、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因素是高空作業墜人;在高空作業時必須制定嚴密的施工措施,無安全防護措施嚴禁施工。
第四節 監測監控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分站應放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查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站電纜及各種傳感器之間的接頭一定要封閉在接線盒內,以免失爆。
三、分站和分站的電源、蓄電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專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電電源必須取自供電電源的電源側。
四、分站和過渡電纜連接的接線盒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將電纜弄亂、拽斷等。
五、分站的蓄電池必須保持一定的電量,電網停電后,系統至少能夠正常工作兩個小時以上。
六、分站由專人負責,每天檢查、維護,發現問題立刻解決。
七、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
八、每隔15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AQ-1029-2019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對甲烷傳感器等進行一次調校,其它傳感器按AQ-1029-2019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九、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傳感器清潔,確保儀器正常運行,嚴禁非工作人員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十、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等由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
十一、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二、嚴格按分站規定的配接表來接傳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規定的數量。
十三、各部件的可調整部分,已封膠的不允許拆動,必須做出調整時,要嚴格按部件說明書要求調整。
十四、檢修完畢后,做好檢修記錄。
第五節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工負責便攜儀的檢修、校正、充電、收發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維修室要保證采光充足,通風條件良好,常用的維修工具、儀表、調校儀器使用的標準氣樣要配備齊全,保持維修場所干凈、整潔。
三、檢修儀器的工序及標準
1.對每班入井前和升井后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要進行外觀檢查,其內容包括:儀器顯示、零點、電池電壓顯示、調校擋片等。任何一項不合格都必須進行維修,確保入井儀器的合格率達到100%。
2.對有故障的儀器,要及時維修,保證儀器待修率不超過20%。
3.熟練掌握儀器的工作原理和各種元件的性能。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主要技術參數、電路構造應了如指掌。能夠根據故障現象,準確判斷儀器損壞部位。分析、排查故障的方法要得當,以免損壞其它元件。
4.要保證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時間,以防儀器在井下使用時欠壓。每七天要清理一次隔爆罩的煤塵,使其保持良好的透氣性;定期更換催化元件,以保證儀器的準確性。
5.要做好儀器維修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儀器編號、故障原因、維修部位、更換主要配件、維修后標校結果。
6.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每年送有資質部門進行計量檢定一次;對大修后儀器(如更換催化元件)應隨時送檢。日常調校工作應用標準氣樣每十五天進行一次,準確標定儀器零點、精度和報警點,并做好調校記錄。
7.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調校時,接通儀器電源,預熱15分鐘后調整零點,通入標準氣樣,按要求控制好流量,如果儀器顯示與氣樣濃度不相符,用小螺絲刀調整靈敏度電位器顯示值與氣樣濃度相符。調校儀器時,應避開較大的空氣流動,如電扇開啟等。
8.設置報警點時,用稍高于設定點濃度的甲烷氣通入氣室,控制氣體流量,使指示穩定地停在設定點位置,再調節儀器的報警電位器,使其報警;然后反復通氣校驗,直到報警點準確為止。
四、注意事項:
1.在維修儀器時,要注意自身安全,嚴禁帶電操作。使用的電烙鐵應隨手放在烙鐵架上,以免發生火災。調校儀器時,要防止標準氣樣泄漏,注意室內甲烷濃度變化。
2.為便于儀器維護,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集中管理,統一編號,以便及時回收保養。長期不使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要定期充電(一般為每三個月充電一次),防止電池過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