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條風速表是測量風流平均風速的儀表。主要用于礦井、坑道等風流平均風速的測量。
(一)通防隊配備的高、中、低速風速表必須滿足測風人員使用,并有20%的備用量。風表并固定專人使用,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
(二)下井前首先對風速表進行檢查,工作中防止劇烈撞擊震動。不得隨意松動螺絲與打開護蓋等。不得碰觸或撥動翼片,防止因變形而改變性能致使測值不準。用后擦凈,放入盒內,置于干燥處保存。
(三)風速表必須每半年由有資質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當儀器經過非正常碰撞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及時送檢。
上一篇:光學甲烷檢定器管理制度
下一篇: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