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我礦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三條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四條煤礦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五條煤礦建設項目完工后,在試運行期內,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揚塵、噪音、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八條本制度由將二礦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