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業地點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甲烷濃度低于1.0%且無瓦斯積聚時,才準裝藥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第七十四條裝藥前瓦斯檢查員必須首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是否低于1%,如果超出規定范圍,嚴禁裝藥。檢查瓦斯后,把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手冊和牌板上。
第七十五條裝藥工作結束后,必須在爆破前再次對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如果超出上述規定范圍嚴禁放炮,只有待采取措施,甲烷濃度降1%以下時,并把瓦斯檢查結果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做好記錄后,才準放炮。
第七十六條放炮結束后,瓦斯檢查員首先對爆破地點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必須立即處理,若經過處理瓦斯濃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準繼續作業,并把瓦斯檢查情況記錄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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