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露天煤礦污水、廢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露天煤礦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污水、廢水包括生活污水(食堂、宿舍、辦公樓、調度樓、變電站排水),生產廢水(鍋爐、水泵凈化、車庫、綜合維修間、卡保間排水),坑內排水及進入礦內溝渠和污水處理站的雨水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礦內所有產生污水、廢水的排污單元和污水處理站。
第四條 污水、廢水的管理本著綜合利用的原則,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第五條 安環科是污水、廢水污染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監督,負責向排污單元和污水處理站下達污水、廢水防治任務,負責查找水污染隱患并組織相關部門整改隱患,負責環保指標的考核。
第六條安環科應定期檢查污水處理站、各排污管網及隔油裝置、過濾裝置、化糞池等污水處理單元,確保上述設施完好、正常運行,發現問題,應及時組織相關部室處理。
第七條綜合科負責礦內污水管網的檢查,加強水罐的維護,保障管路暢通。不發生跑冒滴漏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組織相關部室處理。
第八條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污水、廢水的管理,生活、生產污廢水應集中收集排放至礦內污水管網,禁止隨意排棄,確保污水、廢水不外排,不發生跑冒滴漏現象,不造成水污染。
第九條污水處理站負責礦內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工作,及各類污水、廢水的處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穩定、有效運行,污水、廢水處理效果滿足《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綜合利用。
第十條 生活污水的管理與污染防治
(一)礦內所有食堂、宿舍樓、辦公樓產生的生活污水都必須進入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用于礦內灑水降塵、綠化或生產環節。
(二)食堂廢水必須經隔油處理后再排入污水處理站污水池,隔油設備應定期清理,防止阻塞。
(三)衛生間排水必須經過化糞池處理后再排入污水處理站污水池,化糞池應經常清理,確保通道暢通,無阻塞、溢滿現象。
(四)綜合科對礦內生活用水、新鮮水耗實行定額管理。
第十一條 生產廢水的管理與污染防治
(一)鍋爐脫硫產生的廢液應全部回收利用,不經安環科允許,不得排污鍋爐房污水管網。
(二)其他生產廢水均應排入污水管網,經管網送至污水處理站處理。
第十二條 坑內排水和雨水的處理
(一)坑內排水和雨水匯入坑下集水坑,經沉淀后,優先用于灑水降塵、防滅火。
(二)其他落入污水處理站和排污管溝的雨水,經污水處理站處理。
第十三條各環節的冷卻循環水全部回用,作為鍋爐供水、機泵冷卻水、消防水管網的補充水。
第十四條 污水、廢水的監測
(一)污水處理站按本單位監測計劃對各控制單元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記錄,防止各單元污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影響污水處理站的運行。
(二)污水處理站應對處理后的污水進行監測,確保污水處理站出水處理達標,可以回用。
(三)污水處理站應建立污水、廢水監測記錄檔案,安環科負責對監測記錄檢查,發現監測記錄不完善的,予以處罰。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監測。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站和排污管網要采取防凍措施,防止排水口在凍天結冰無法正常排污。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增加排污管道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安環科報告,經環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增加。禁止隨意安設排污管道,開設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向雨水排放系統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廢液、工業廢渣等污染物,禁止在礦區內清洗車輛及油類、酸液、堿液或廢液貯罐和容器。
第十八條 發生廢水泄漏事件,應立即報安環科,并采取控制措施。安環科接到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礦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治理方案。造成環境事故的,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露天煤礦環境保護獎懲辦法》予以考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露天煤礦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