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方針,把安全工作列入黨支部工作的重要意議日程。
2.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參與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對違章違紀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會同行政主要領導追查處理。
3.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不斷加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4.充分發揮黨、工、團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以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5.參與業務范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實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續跟進。
6.注重抓好以人為重點的現場安全管理,規范管技人員安全管理行為,規范職工安全操作行為。
7.熟悉掌握煤礦《三大規程》并嚴格執行,不違章指揮。圍繞本隊安全工作發揮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從思想、組織、作風上確保安全。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對違章違紀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未會同行政主要領導追查處理到位,罰款200元。
2.安全工作未列入黨支部工作的重要意議日程,罰款200元。
3.未組織制定職工安全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未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及時傳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指令、指示,罰款300元。
4、沒有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和民主生活會,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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