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范圍
1.在部長的領導下,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認真學法,做到懂法、守法,敢于抵制各種不正之風,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
2.協助部長制定或完善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礦井生產系統和各環節的安全生產情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現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并向分管副總經理匯報。
3.指導、規范月、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工作。
4.指導、規范填報生產統計報表、能源報表等工作。
指導、規范固定資產清查、報廢等工作。
5.規范、明確職責范圍內業務流程。
6、負責礦建的預(結)算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考核標準
1.不能及時傳達公司領導及上級部門下達的有關決定和指令,對領導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時督促檢查落實,罰款100元。
3.部門內職工思想不穩定,未及時開展安全教育的造成負面影響的,罰款100元。
4.各類報表報送不及時,不準確,罰款100元。
5.預結算工作未按程序辦理,結算存在明顯錯誤的,罰款200元。
6.未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未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