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在所長、副所長領導下,負責全礦日常安全生產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對礦井的安全生產日常調度工作負責,全面負責調度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單位和礦井相關領導的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3.負責掌握礦井日常生產任務動態完成情況,并負責監督管理調度員做好日常生產數據和安全信息的整理匯總、上報工作。
4.對影響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要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及部門,并對問題的處理進行追蹤調度。
5.經常深入現場適時掌握生產發展趨勢和安全動態,督促各生產單位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
6.掌握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礦井避災路線,在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然后按事故匯報程序進行匯報,調度一切力量,協助領導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7.加強調度員業務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調度員調度指揮業務水平。
二、考核標準
1.未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不清楚,且未履行事故匯報程序的,給予調度班班長罰款200元。
2.未掌握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且對礦井安全生產動態變化情況掌握不清楚,給予調度班班長罰款200元。
3.礦井安全生產數據信息記錄、統計出現明顯錯誤,給予調度班班長罰款200元。
4.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及礦井避災路線不熟悉,礦井事故匯報清楚不清楚導致匯報程序混亂的,給予調度班班長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