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要求,進一步明確所屬礦井的防突管理重點環節管控責任,特制定礦井防突管理重點環節管控制度。
一、井巷揭煤重點環節管控
1、礦井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區域20m)之前,必須立即停止掘進,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探煤鉆孔專項設計,探清煤層賦存、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鉆孔施工期間必須全程視頻監控,每班礦必須由技術人員現場負責監督指導及資料收集工作;地質組長必須現場探清煤層賦存情況,通風科科長必須現場按要求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2、探煤鉆孔施工達到設計要求后,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礦總工程師負責審批。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3、根據編制的揭煤地質說明書,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揭煤防突專項設計,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報上級部門,由上級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部門審批。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4、按照上級部門對揭煤防突專項設計批復,組織施工抽采鉆孔。鉆孔施工必須全程視頻監控,鉆孔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按要求封孔、聯抽。現場必須由通風科派人員負責落實鉆孔參數、封孔、聯抽工作。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5、根據施工鉆孔資料,礦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及時繪制鉆孔成果圖,對鉆孔控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另行作補充設計,并按照設計組織施工。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6、鉆孔抽采時間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要求。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7、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時,至少有一個孔由礦長或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現場監督施工,其余效果檢驗孔必須有一名通風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確認效果檢驗孔現場有無異常,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檢驗孔必須全程視頻監控,責任人:礦長,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8、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及時編制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和消突評價報告,符合要求后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現場驗收,合格后向上級部門申請驗收。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9、區域防突措施實施結束后,必須由上級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時由一名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總工程師或分管安全負責人)帶隊,組織上級部門通風、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管理部門現場驗收。
10.上級通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驗收區域防突措施和揭煤防突專項設計、通風系統、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相關人員定位、現場抽采情況抽查(評價單元抽采主管內瓦斯濃度原則上小于15%,鉆孔瓦斯抽采濃度原則上大于15%的鉆孔不能超過總鉆孔數的10%)等資料。
11、上級生產技術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驗收作業規程及措施、井巷揭煤地質說明書、先探后掘、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現場抽采鉆孔施工參數(抽查抽采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
12、上級安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驗收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管理牌板、鉆孔施工小票抽查(抽查抽采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和視頻驗收(抽查抽采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13、區域驗證環節,揭煤期間掘進循環進度不大于1m,嚴格按照“一循環一驗證”,驗證孔施工現場必須有一名通風技術員負責監督;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5m至揭露煤層前,礦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或副總工程師至少一人到現場監督一次驗證孔施工,上級通風或安全或生產業務管理部門至少一人到現場監督一次驗證孔施工。上級部門責任人: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礦井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二、突出煤層原始應力區、承壓區掘進工作面防突重點環節管控
1、作面掘進前,必須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及“先探后掘”鉆孔設計,探清掘進區域內煤層及瓦斯賦存、水文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礦副總工程師根據掘進地質說明書負責組織編制掘進防突專項設計,并嚴格按照防突專項設計落實防突措施。防突措施實施前,必須先施工前探鉆孔,前探鉆孔施工期間,必須有礦地質組人員現場負責監督指導及收集資料工作。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2、前探鉆孔施工完成后,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進行地質分析,編制前探鉆孔成果圖;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根據前探鉆孔成果圖編制防突措施鉆孔設計,抽采鉆孔設計內容必須包含《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要求的相關內容,防突措施鉆孔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實施期間,礦副總工程師每天組織對實施情況進行分析,并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需要進行補充的及時制定補充措施,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3、防突措施實施期間,現場必須有一名通風技術員負責落實鉆孔參數、封孔、聯抽工作;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封孔質量進行指導,每天跟蹤抽采濃度,根據鉆孔抽采濃度調整抽采負壓,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4、出現抽采鉆孔初始抽采濃度較高,抽采后濃度下降較快或衰減周期短的鉆孔,礦總工程師要組織進行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并實施。
5、根據施工的瓦斯抽采鉆孔資料,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及時繪制抽采鉆孔成果圖,對鉆孔控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另行作補充設計,并按照設計組織施工。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6、鉆孔抽采時間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要求,方可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7、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時,至少有一個孔由礦長或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現場監督施工,其余效果檢驗孔必須有一名通風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確認效果檢驗孔現場有無異常,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必須全程視頻監控,責任人:礦長,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8、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及時編制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和消突評價報告,符合要求后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向上部門申請復查。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9、區域防突措施必須由上級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時由一名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總工程師或分管安全負責人)帶隊,組織上級通風、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管理部門現場驗收。
10.上級通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驗收區域防突措施和防突專項設計、通風系統、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相關人員定位、現場抽采情況抽查(評價單元抽采主管內瓦斯濃度原則上小于15%,鉆孔抽采瓦斯濃度原則上大于15%的鉆孔不能超過總鉆孔數的1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11、生產技術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驗收作業規程及措施、掘進地質說明書、先探后掘、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現場抽采鉆孔施工參數(抽查抽采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12、上級安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驗收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管理牌板、鉆孔施工小票抽查(抽查抽采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13、礦安全管理科室負責所有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驗收閉環。責任人:安全副礦長,監督責任人:礦長。
14、區域驗證環節,掘進期間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進行連續驗證,驗證期間礦必須有一名安全員現場監督,工作面掘進期間,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1次到工作面對防突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與指導,礦長每季度至少1次到工作面對防突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與指導。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三、掘進工作面先探后掘重點環節管控
1、工作面掘進前,必須先施工前探鉆孔,根據前探鉆孔施工要求,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前探鉆孔設計,并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2、前探鉆孔施工期間,每班必須有技術人員現場負責監督指導及收集資料工作,對探孔施工期間的見煤巖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其中1個鉆孔必須有副總工程師現場盯鉆。
3、前探鉆孔兼做瓦斯含量測定鉆孔時,礦通風科安排人員對原始瓦斯含量進行測定,副總工程師或通風科科長必須至少現場取樣1個。
4、前探鉆孔施工結束后,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地質情況進行分析,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工作面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析;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綜合分析后提交掘進巷道預想剖面圖,并預測掘進巷道煤層賦存、瓦斯、水文地質及小窯、老巷等情況。
四、水害防治重點管控環節
1、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礦井區域內水害情況進行評估,并設計探放水鉆孔,編制探放水措施。
2、由副總工程師組織安設好探放水設備(水泵、排水管路、鉆機、電話、雙電源、排水坑)等。
3、由礦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組織對放水現場施工安全設施、應急處置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探放水。
4、現場進行探放水時,每班必須有安全員、瓦檢員、地測副總工程師或(安全或技術)科長負責監督放水工作。
5、放水工作完成后,由礦工程師組織副總工程師、技術、安全科科長分析研判存在風險或隱患,出據評估報告,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五、礦井通風系統調整重要管控環節
1、由礦副總工程師組織制定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并分析和論證。
2、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同意。
3、通風系統調整時,礦長或生產技術科科長必須在礦調度室指揮通風系統調整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或通風科科長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組織協調貫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