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重特大事故中對事故責任人或單位的處罰標準依據公司安全管理各類文件進行。若與上級政府處罰規定相抵觸,則按照上級政府標準執行。
2、在一般事故中對事故責任人或單位的處罰標準依據“公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3、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處上一月工資總額的罰金:
①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②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③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④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⑤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4、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處上一月工資總額的罰金,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①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②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③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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