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1年07月24日
執法主體: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公司
執法對象:山西晉煤集團陽城晉圣固隆煤業有限公司
壓縮氧自救器失效、未按國家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違法事實:
執法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
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給予煤礦責令停產整頓7日,罰款人民幣伍拾壹萬元整(¥510, 00.00),負責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30,000. 00)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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